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
《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精选资料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吕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20世纪60年代,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我国政府部门开始向驻外使领馆派遣服务人员,这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80年代后劳务派遣逐渐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展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然而经过4年多的司法实践,劳务派遣立法的不足日趋显现,笔者根据当前法律规定,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粗浅的论述,笔者提出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四点不足:1、《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含糊不清。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作明确规定。3、劳务派遣单位准入和事后监管制度过于宽松。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的承担模糊不清。笔者针对上述不足提出立法建议:1、明确立法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进行解释。2、明确立法使劳务派遣用工长期化、固定化。3、确立严格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4、明确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笔者希望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规范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 引言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数量众多的劳务派遣公司纷纷成立,劳务派遣工队伍数量亦是急剧扩大。然而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对劳务派遣这种法律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导致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工具,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大幅增加。据统计,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中30%的案件与劳务派遣有关。因此,完善劳务派遣立法,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成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个迫切的任务。这里,笔者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立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予以论述。 一 、劳务派遣的起源与发展 (一)劳务派遣的起源 劳务派遣发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美国芝加哥的Samuel Workman提出“人力租赁”的设想,他率先雇佣一批已婚妇女从事夜间盘点工作,稍后又训练他们操作计算器,以满足当时企业临时或短期用工的需求。从1940年到1960年的20年间,临时性人力支援劳动形态逐渐在美国流行开来。1980年前后,劳动者派遣业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并于1990年以后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①此后,劳务派遣逐渐为世界其他国家所借鉴并被立法移植。欧盟各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纷纷立法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予以确认,劳务派遣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 (二)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雏形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主要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政府部门向外国驻华使馆派遣劳动服务人员。80年代中期,一些职业中介开始从事劳务派遣介绍,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下岗职工大量出现,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开始出现在一些国有企业,这种用工方式因为有利于解决下岗工人的就业困难,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而得到政府部门的鼓励。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加以具体规定。此后《劳动仲裁调解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亦对劳务派遣做出了配套规定。自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约为2700万,主要由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构成。截至2008年底,邮政和电信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工93.02万人。据对中国邮政,中国电信、网通、联通、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调查统计,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0%、16%、30%、50%、75%。② 二、劳务派遣的概念及特征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称之为“劳动派遣”,给出如下定义:劳动派遣是提供雇佣工人的服务,目的是使这些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而该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他们给工人分配任务并监督这些任务的实行。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务派遣给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学界对于劳务派遣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智华的观点,徐教授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③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派遣法律关系复杂。传统的劳动关系只涉及两方主体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包括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员工三方主体,这三方形成一种三角形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列为共同当事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要对三者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和厘清。 2、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劳务派遣之间,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向与劳动者发放工资、支付加班费、缴纳社保金、保管职工档案,以及进行基本的劳动就业培训,劳动者和直接的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需要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遵守其规章制度以及接受相应的工作安排。 3、劳务派遣之间存在两个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关系不同的是劳务派遣之间需要签订两个合同,既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当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属于民法范畴不属于劳动法范畴。此类合同应约定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而用工单位应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职工工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三、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认为现行法律法规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含糊不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做出的解释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然而实践当中劳务派遣被大量运用于各个行业、多种工作岗位之中,例如,银行柜台员这种长期性的主要工作岗位很多银行却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笔者代理的数起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工均从事的是主要性的、非辅助性、而且长期性质的工作岗位。然而,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于模糊,司法机关均未将此类劳动关系予以认定为无效。所以,立法的粗陋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由此引发大量的上访和诉讼,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是否能够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派遣单位应该与劳动者订立不低于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实践当中,劳务派遣单位一般会和劳动者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是否应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既然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争议,按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运营方式,派遣单位必然会和劳动者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这样,被派遣工的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劳动者难以获得劳动归属感。更何况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岗位如保洁、保安、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这将对劳动者极为不利。 (三)劳务派遣单位准入和事后监管制度过于宽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和公司法设立的门槛相比,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门槛要高出很多。然而,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在设立时存在虚假出资、设立后抽逃注册资金,五十万的注册资金根本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更何况,一些劳务派遣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工人日报》报道:一位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说:除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用工成本外,劳务派遣几乎可以规避一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践中大量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是“皮包公司”,没有办公地点、没有任何资产、没有工作人员,一旦被诉,“拔腿就跑”。要么根本就无法起诉该公司,要么是无法执行法院判决。④笔者律师事务所援助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被2个劳务派遣公司转手,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其中一个派遣单位早已不知去向,最终,仲裁机关仍裁决此派遣单位给劳动者补交社保金,劳动者拿着裁决书是哭笑不得。由此可见,当前法律难以制约劳务派遣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所以,应对劳务派遣公司准入程序和事后监管程序重新设计。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的承担模糊不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无疑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捆绑为一体,根据规定,即使在用工单位无任何过错的情形下,只要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工单位应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民法上规定的一种极为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在用工单位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与另一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显属不公,这将加大用工单位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 四、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笔者以上提出的《劳动合同法》几点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完善。 (一) 立法明确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进行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变更为强制性规定,将“一般”变为“应该”,即“劳务派遣应该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将人大法工委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解释成为为《劳动合同法》六十六条明确、具体、清晰的法律规定。法律还可以规定,“如违反本条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如此规定,将可以杜绝企业借用劳务派遣之名来降低用工成本的行为。 (二) 立法明确使劳务派遣用工长期化、固定化 《劳动合同法》应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需要提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否适用试用期未作明确规定,笔者建议立法应明确规定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考虑到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最低不能低于两年,试用期已两年为一个标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0日,如果劳动合同超过两年期限,试用期已不超过陆个月为宜。 (三) 严格确立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如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应采取行政许可设立制度;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应每年实施年检,年检时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年检时劳务派遣公司应无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如违反可以要求其停业整改并缴纳罚款,整改不合格应吊销营业执照;对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其缴纳保证金等措施;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门槛,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 明确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工单位是否应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那些应属于过错责任,那些应属于补充责任,那些应属于连带责任。比如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出现工伤和派遣单位未给被派遣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将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移植入《劳动合同法》中,使法律统一。对于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以上规定如能立法,将会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使二者各尽其责并能相互监督。法律这样规定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五、结 论 总之,《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所凸显的种种不足,已经引起立法机关和法学界的重视。《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制度的修订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可以预见,在以后的法律修订或是司法解释中对劳务派遣法律规定将会逐步完善。 注释: ①朱达明,田培杰;“人力派遣法律保障制度及其路径选择”,载丁薛祥主编:《人才派遣理论规范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②《劳动合同法修改案出炉 劳务派遣或实施行政许可》,2012年5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报。 ③徐智华著:《劳动合同法研究》第24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 ④《内地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架空”劳动合同法》,2010年8月16日 ,工人日报。 参考文献: [1] 徐智华:《劳动合同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 [2] 金福海、王敦生《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 [3] 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等组编《劳务派遣》,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 [4] 顾晶:《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4月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5] 王莉莉:《论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安徽大学2011年4月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吕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72977800 联系地址:西安市建国路88号卡森酒店三楼 邮编:710001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劳务 派遣 法律制度 不足 完善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