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反担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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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担保标准四 合同编号: 反担保保证合同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名 称: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银行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反担保债权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中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电话:010-【】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债 务 人(以下称丙方)合同中并无该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必要作为一方。 名 称: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银行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丙方与乙方签订的第 号《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以下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约定,乙方作为保证人为丙方向 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保障乙方权益,甲方同意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为丙方向乙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甲方对《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全部内容知悉且同意。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约定的乙方对丙方的所有债权。即依据《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所发生的乙方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支付的担保费、债务人应偿还的代偿款项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 甲方反担保的范围 2.1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2.2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 2.3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合同(或担保函)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费、乙方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处置费等。 第三条 甲方的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乙方依担保合同约定对外付款之日起及/或担保费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5.1 如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中约定的丙方的义务和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向乙方支付丙方应付款项。 5.2 甲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5.3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反担保的(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反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债务人及或第三人财产享有的反担保抵押权/质权、变更反担保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反担保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有关乙方担保权利行使的抗辩。 第六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6.1 根据乙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乙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6.2 配合乙方对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6.3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甲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6.4 不得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代偿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任何情况; 6.5 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实施重大经营决策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不得影响乙方的利益。 甲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丙方和甲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6.6 甲方同意在其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时,乙方可在乙方公司网站、中国担保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甲方违约的情形。 6.7 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对债务人所有债权未得到全部偿付前,甲方放弃可对债务人主张的一切权利,并承诺:在乙方对债务人所有债权未得到全部偿付前,即使债务人对甲方欠有债务,或将其所有的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甲方,甲方都将放弃与乙方并列分享追讨上述债权、资产或权益的权利;并且: (1)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无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任何担保或支付任何款项,如债务人已提供或已支付,经乙方要求,甲方应无条件撤销该担保措施,将已收款项如数退还乙方; (2) 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整的诉讼时,甲方如可从中取得任何资产或权益,所得的资产或权益亦应并入代偿财产,经乙方要求应如数交还,直至乙方全额收回债务人欠付乙方的所有债务为止。 (3) 总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待乙方收回债务人欠付的所有债务后,甲方方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6.8 其他义务: 。 第七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应按照本合同第5.1款确定款项数额的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全部偿清乙方的实际对外垫付款项为止。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在乙方公司网站、中国担保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甲方违约情形。建议删除,6.6已有约定。 第九条 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三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三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按照《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管辖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均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公证 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同意无条件的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公证的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十二条 通知送达 12.1 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书面通知,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传送。 12.2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12.2.1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12.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12.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2.2.4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12.3 三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所地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12.4 三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根据本条规定尽快向对方送达通知。 12.5 甲方保证,如住所、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更通知书面送达至乙方。否则,乙方按照本合同指定联系地址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甲方是否收悉,均视为乙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及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第十三条 乙方除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未行使、延迟行使或对甲方降低条件和程序要求的,不视为乙方对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由建议删除。 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甲方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与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本合同序言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任何疑义和歧义。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第8页,共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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