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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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2011版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质 权 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 (2) (3) 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
2、高额1、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大写金额)人民币_的最高余额内,质权人依据与_(下称债务人)签订的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 )(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
3、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 质物1、出质人同意以 出质。上述质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上述质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3、质押期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
4、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2、出质人保证质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该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章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本合同
5、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5、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出质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6、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质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质押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1)出
6、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2)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解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债权,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质
7、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5、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
8、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6、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1、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2、保险费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9、。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质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条 质权的转让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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