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效力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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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专题二专题二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法page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一、合同效力的概念page3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A.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page4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page5(2)非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A、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合同有效;
3、超过他的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未经追认,则合同有效。B、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page6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3)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A、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申请注册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视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其对外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因其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在无力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承
4、担。page7B、法人的下属部门:企业法人的下属部门(如车间、科室等)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无效。但如果有企业法人的明确授权,并且下属部门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可以确认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是该法人本身。page8(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意思表现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要件或内容。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page9意思表示必须具备3个要素:目的要素,效果要素和表示行为要素。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目的要素:即
5、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缺少必备要件,则缺少目的要素合同不成立。效果要素:即主观上有没有订立合同的想法或意思,有就有效果,没有就缺乏效果要素。page10表示行为:很简单,即把上述的要素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1:对方是特定人的:采取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才生效2:对方是不特定人的,采取发出主义。如:甲在晚报上登了一则寻物启事,丢失小狗一只,有捡到者,酬谢人民币500元。乙捡到了小狗,他认识这个小狗是甲的,但是他没有在晚报上看过这个启事,如果采取到达主义,则甲的意思表示因为没有到达乙而无效,事实上,因为启事针对不特定人发出,所以采取发出主义,所以乙有权受领这500块钱。page11
6、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作出即成立,因为没有相对人,无所谓到达,如:抛弃行为和立遗嘱行为,抛弃的行为一作出,即丧失了对抛弃物的所有权。遗嘱写完签字即成立,生效要等到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page12三、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第二、无效合同是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第三、无效合同是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恶意之抗辩page13(二)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
7、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了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行为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应以欺诈论。page14不作为的方式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8、的情况。”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page15胁迫: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危害,使其产生恐惧,并基于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施加危害属违法或不当page16损害国家利益(1),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经济利益。例如国家与国民经济秩序有关的国家利益,这是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整体上的经济利益冲突,该合同就是绝对无效的合同。(2),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政治利益。page17(3),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安全利益。a公司与b公司之间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b公司是某外国公司,在该技术进出口合同中的技术影响了我们国家的战略安全,这个合同就是绝对无效合同。page
9、18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阴阳合同page19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的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page20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将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以及规避课税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定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的合同等;(4)非法射幸,如赌博合同;page21(5)违反人格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为抵押的约定、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
10、的标准合同条款、限制人身自由的;(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page22(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以及规定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的合同;(10)暴利行为。page23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实践中典妻、代理母亲(出租肚皮)、人体器官买卖、追索赌债、嫖资等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需要法
11、律、行政法规明确具体地禁止,法院和仲裁机构可直接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认定无效。page2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经历了从一概认定无效到仅认定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转变。page25效力性规范: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
12、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法律明文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继续履行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page26管理性规范:指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但这并不排除可能受到刑事或行政上的制裁。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法律未明文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page27只对资质、手段、程序等进行规范的,那就是管理性的规
13、定;如市场准入的规范;预售人没有交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38条),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呢?page28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page29不论资质、手段、程序等如何都不可以做,那就是效力性的规定。page306、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即名为某个合同,但依当事人的真意实际上是另外一个合同。如名为买卖
14、,实为赠与;名为赠与别墅,实为偿还借款;名为合建房屋,实为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借款。上述的名为,就是虚伪表示;实为即隐匿行为。这些合同法律效力如何?page31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page32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
15、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page33(二)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自始无效的;第二,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第三,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主张无效的合同。page34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
16、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动机的误解能否构成重大误解?page35(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page36(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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