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伙和其他非法人组织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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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又称无权利能力社团。二、非法人组织的产生原因:法人严格的登记制度三、非法人组织的地位:传统民法否认其主体地位,归之于合伙。但因其团体性较强,学说上承认其部分权利能力。对于营利性组织,不承认其独立地位,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由于不会影响第三人利益,一般承认其成员的有限责任。1-5.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及种类四、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具有组织体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同于个人,但又弱于法人2、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弱于法人,有诉讼能力。3、有相对独立支配的财产,区别于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必独立享有所有权。4、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可能负补充责任五、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未履行法人登记手续的组织、筹建中的法人、法人的内部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等2-5.2.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法律特征: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具有一定的团体性2)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利益共同体4)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责任3-5.2.1合伙的分类二、合伙的分类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以是否有营利目的划分,合伙企业法均为商事合伙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划分3、个人合伙、家庭合伙与法人合伙4、合伙企业法上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4-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业法法1997年年2月月23日通日通过过,1997年年8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6年年8月月27日通日通过过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法法 修改案,于修改案,于2007年年6月月1日日实实施。施。修改的主要内容:1、删除了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范围的限制,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2、增设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3、合伙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5-5.2.2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法律地位的争论:传统民法的合同说与新近的独立主体说(非法人团体说)1、非法人团体说的基础1)合伙的人格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人格。合伙可以字号参加民事活动;2)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3)合伙的债务/责任与合伙人的债务/责任相对独立。2、合伙与法人的区别:财产归属、成员的责任、经营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的依据以及成立条件的不同6-5.2.3个人合伙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30条)2、个人合伙的成立条件1)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但书面协议不是合伙成立的必要条件。)3)有合伙人的出资(资金、实物、技术等);4)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7-5.2.3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8-5.2.3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1、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9-5.2.3普通合伙企业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履行必要的登记、批准手续(工商登记)10-5.2.4普通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一、合伙人出资1、合伙人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作为出资。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2、合伙人出资的归属:属于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按照其出资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不得撤回、请求分割、擅自转让或处分。二、合伙财产1、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的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2、以合伙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经营利润、孳息、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合伙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11-5.2.5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人。非执行合伙人仅有监督权。1、全体合伙人共同担任;2、部分合伙人或负责人担任;3、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聘担任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1、对内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进行活动,其后果由合伙承担。2、垫付费用、所受损失和约定报酬的请求权三、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1、勤勉注意义务;2、忠实于合伙利益的义务;3、竞业禁止义务12-5.2.6合伙事务的执行四、须经全体合伙人全体同意的事项: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五、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保护合伙协议对合伙执行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执行人越权行为或非合伙执行人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的行为,合伙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13-5.2.6合伙的内部损益分配1、依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和分担;(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协议未约定时,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14-5.2.7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债务:合伙在经营活动中以合伙的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债务。1、个人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民法通则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补补充性充性的无限无限连带责连带责任,任,即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就超出合伙协议规定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清偿的原则:双优先原则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清偿其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15-5.2.8入伙和退伙一、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入伙的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效力除入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新入伙人对合伙的财产和债务,原则上取得与原合伙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5.2.8入伙和退伙二、退伙: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内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1、退伙的种类法定退伙、协议退伙、约定退伙和声明退伙2、退伙的效力a退伙人合伙人资格的丧失b分割退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c退伙人对于退伙前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d可能导致合伙终止17-5.2.9合伙的解散1合伙解散的原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18-5.2.9合伙的解散2合伙解散的后果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3)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19-5.2.10特殊的普通合伙1、概念特殊普通合伙又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对象行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法第55条)。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20-5.2.10特殊的普通合伙2责任的承担方式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57条1款)。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7条2款)。21-5.2.11有限合伙1、概念: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2、合伙企业法增设有限合伙的背景:应对发展风险投资的迫切需要,创建“能人与富人共舞的平台”22-5.2.11有限合伙特征:1、合伙人人数:2-50;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3、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有限合伙人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查阅财务资料等。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3-5.3其他非法人组织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法律地位:自然人抑或非法人组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财产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定义: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雇工人数、财产的独立性、税收、机构设置等3)财产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五年内仍应承担偿还责任。24-5.3其他非法人组织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1)定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法人的职能进行业务活动的法人内部组织。2)特征: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支配的财产或经费;由法人设立并构成法人的一部分;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3)法律地位:同一法人说和非法人团体说,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不具有民事主体4)财产责任: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最终责任由法人承担。4、筹建中的法人法律地位:有不同观点,等同于设立人个人说、等同于设立后的法人说、或非法人团体说。法人不能成立时,由发起人个人承担责任2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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