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部分条款实施细则议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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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 2023 年 2 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2 2023(总第 230 期)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30 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部分条款部分条款 实施细则议定实施细则议定 一、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一、越南保守国家秘密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了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行动、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保守国家秘密中的责任。第二条第二条 名词解释 对本法下列名词解释如下:(一)国家秘密:指含有重要内容的信息,由定密单位、组织负责人依据本法确定且未公开
2、,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材料、物品、地点、话语、活动及其他形式。(二)保守国家秘密:指单位、组织及个人动用人员力量、设备和采取措施预防打击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三)国家秘密泄露:指国家秘密被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掌握。(四)国家秘密丢失:指涉密载体和密品脱离原有责任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一)保守国家秘密由越南共产党领导,国家统一管理;服务于建设和保卫祖国、发展经济社会及融入国际的国家任务;捍卫国家、民族利益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二)保守国家秘密是全体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三)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3、,确保目的合理、审批合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四)主动预防,及时发现、制止并严肃处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的行为。42(五)国家秘密在依据本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受到保护,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知情权。第四条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国际合作(一)保守国家秘密国际合作应遵循互相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二)保守国家秘密国际合作包括以下内容:1.签署并组织落实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国际条约和协议;2.开展并落实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国际合作项目及方案;3.开展科学技术培训和研究,运用相关科技成果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服务;4.预防打击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的行为;5.其他保守国
4、家秘密的国际合作行动。第五第五条条 保守国家秘密中禁止出现的行为(一)泄露、非法占有、买卖国家秘密;造成涉密载体和密品失真、损坏、丢失。(二)违法搜集、交换、提供、转交国家秘密;违法复制、拍摄、存储、运输、交出、收取、回收、销毁涉密载体和密品。(三)违法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储场所。(四)利用或滥用保守国家秘密相关事项,利用国家秘密实施或掩盖违法行为,侵犯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或阻碍其正常活动。(五)除根据机要相关法律规定存储国家秘密外,在计算机或其他连接互联网、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的设备上编辑、存储涉密材料。(六)违反机要相关法律规定,在通信设备上传递国家秘密。(七)在未清除国家秘密的情况
5、下,将曾用于编辑、存储、传输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改作其他用途。(八)未经允许擅自在涉密会议中使用具有收发信号、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九)在大众通信传媒、互联网、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上传、传播国家秘密。第六条第六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经费及基础设施(一)保守国家秘密的经费及基础设施由国家财政保障。(二)依据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保守国家秘密的经费及基础设施。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分类和国家秘密条目的颁布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秘密的范围 原文用了“hi ngh,hi tho,cuc hp”3 个词,具体内涵有所不同,但只是为了区分会议形式,此处统一译为“涉密会议”。译者注 43 国家秘密的范围涵盖以下
6、领域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一)政治领域:1.党和国家对内对外主张和政策;2.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活动;3.事关保卫国家安全、确保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民族宗教相关战略和提案;4.对政治和经济社会造成消极影响的信息。(二)国防、安全和机要领域:1.保卫祖国、国家防御、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战略、计划、方案和行动;极为重要的项目、方案、提案;2.人民武装力量和机要力量的组织架构、行动;3.国防、安全、机要方面的工程和目标;对国家防御、保卫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秩序和安全能力有决定意义的武器、器材、设施;机要密码产品。(三)立宪、立
7、法、司法领域:1.立宪、立法、监察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相关行动;2.起诉信息;调查工作,行使公诉权,刑事案件司法行动、审判、实施环节的检察工作相关信息。(四)外交领域:1.发展同他国、国际组织或国际法其他主体外交关系的相关战略、计划、提案;党和国家机关的外交情况、方案、计划和活动;2.越南与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交换的信息和签署的协议;3.根据越南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协议,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向越南转交的秘密信息。(五)经济领域:1.确保国防安全的国家投资、储备战略和计划;服务于保卫国家安全的投标信息;2.财政、国家预算、银行信息;货币回收、交换、发行方案和计划;货币和有价
8、证券设计样式、印刷铸造模具、印刷和铸造技术;国家储藏珍贵金属、贵重宝石及其他珍贵物品的数量、地点信息;3.工业、贸易、农业和农村发展相关信息;4.对政治、经济社会、国防安全有重要意义的运输计划;5.国家级、地区、省、特别经济行政单位、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制定过程相关信息;国家储存库系统规划,国防工程体系、军事区体系、弹药库体系、国防安全工业体系规划信息。(六)包括水资源、自然环境、地质、矿产、气象水文、陆地、海洋、海岛、测绘和地图在内的资源环境信息。44(七)科技领域:1.服务于国防安全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发明、新技术;2.事关国防安全的原子能、核安全、辐射安全相关信息;3.事关国防安全
9、的特殊科技任务、国家级科技任务。(八)教育培训领域:1.国家级考试试题、答案及组织信息;2.在国内或国外参加培训的军队、公安、机要人员信息。(九)文化、体育领域:1.国家遗产、遗物、文物、宝物相关信息;创造、保存、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和秘诀;2.选拔优势项目教练、运动员的方法和秘诀;运动员训练及比赛后身体恢复方法和秘诀;体育竞技优势项目中的比赛策略。(十)通信传媒领域:1.服务于国防安全的纸媒、出版、印刷、发行、邮政、通信和互联网发展战略、计划及提案,无线电频率,通信技术,通信技术工业,网络、电子、广播电视信息安全工业,电子、通讯信息,外交信息,国家通信传媒基础设施信息;2.专门服务于党和
10、国家单位、组织的国家安全关键信息系统、国家关键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所属设备的技术、设计草图、数据。(十一)医疗、人口领域:1.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保健信息;2.新发现的关乎人体健康和生命的微生物种;珍贵药品样品、基因源、种植地信息;3.珍贵生物药剂生产过程及规范;4.人口调查信息、材料、数据。(十二)劳动、社会领域:1.涉及工资改革、社会保险、革命功臣的战略、计划和提案;2.关于劳动、儿童、社会弊端、性别平等的复杂形势。(十三)组织、干部领域:1.党、国家和社会政治组织机关的组织、干部工作相关战略、计划、提案;2.组织、干部工作的准备、开展、落实程序和规范;3.内部政治保卫工作相关信息;4.领
11、导选拔考试试题、答案,国家公职人员管理、选用、晋升信息。(十四)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领域:1.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工作相关战略、计划、提案;2.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行动相关信息。45(十五)国家审计领域:1.国家审计相关战略、计划、提案;2.公共财政和财产的审计信息。第第八条八条 国家秘密的分类 根据信息内容的重要性及泄露丢失后造成危害的程度,将国家秘密分为以下3级:(一)绝密级:涉及政治、国防安全、机要、外交领域,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对国家和民族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国家秘密;(二)机密级:涉及
12、政治,国防安全、机要,立宪、立法、司法,外交,经济,资源环境,科技,教育培训,文化体育,通信传媒,医疗、人口,劳动、社会,组织和干部工作,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领域,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对国家和民族利益造成较大严重危害的国家秘密;(三)秘密级:涉及政治,国防安全、机要,立宪、立法、司法,外交,经济,资源环境,科技,教育培训,文化体育,信息传媒,医疗、人口,劳动、社会,组织和干部工作,清查、检查、监察、处理违法行为,解决上诉和纠纷,反腐败领域,一旦泄露或丢失将对国家和民族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国家秘密。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秘密条目的颁布(一)根据本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规定,
13、政府总理颁布国家秘密条目。(二)以下人员负责制定国家秘密条目:1.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制定所辖领域国家秘密条目;2.党中央办公厅主任制定党的国家秘密条目;3.社会政治组织中的中央机关负责人制定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秘密条目;4.国会秘书兼国会办公厅主任制定国会、国会机关、国会常务委员会下属单位、国会秘书、国会办公厅和国会代表团国家秘密条目;5.国家主席办公厅主任制定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办公厅国家秘密条目;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审计总长制定所辖领域国家秘密条目。(三)除本条第(五)项情况外,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秘密条目制定人需提交材料报请公安部审定。向公安部提交的材料包括:呈
14、递政府总理的公文,颁布国家秘密条目的决定草案,向相关单位、组织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的综合报告,参会人员意见记录。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公安部应将审定意见寄送给国家秘密条目制定人。(四)收到公安部审定意见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秘密条目制定人应报请政府总理审议并决定颁布国家秘密条目。越语原文为“Ti mt”,直译为“最高秘密”,因其涉密程度低于“机密”,高于“秘密”,与中国情况相似,为便于理解将其译为“机密”。译者注 46(五)国防部部长及公安部部长报请政府总理审议并决定颁布管理范围内的国家秘密条目。第三章 保守国家秘密相关行动 第十条第十条 确定国家秘密和密级(一)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
15、依据国家秘密条目和本法相关规定。(二)单位、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流传范围、是否能复制和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确定。使用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国家秘密时也要确定相应密级。同一涉密载体和密品中含有不同密级信息时以最高密级为准。(三)国家秘密密级表现形式包括密级章印、密级认定文件或其他能够表明材料或物品涉密的形式。(四)本条细则由政府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一)以下人员有权审批绝密级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1.党中央机关负责人;中央执行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2.国会机关、国会常务委员会所属机关负责人;国会秘书兼国会办公厅主任;3.国家主席办公厅主任;4.最高人民法院
16、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国家审计总长;6.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社会政治组织的中央机关负责人;8.部长、部级机关首长;9.政府直属机关负责人;10.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省、直辖市人大主席和省长、直辖市长;11.本项第1、2、3、8、9目中所涉人员的直接上级;12.国家审计署办公厅负责人、国家审计署执行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国家审计署下属审计司负责人、驻地区国家审计署负责人;13.本项第1、2、3、4、5、7、8目所涉人员下辖总局、局、司级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公立事业单位负责人;1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使团团长
17、。原文直译为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主席和人民委员会主席,其职权相当于中国省、直辖市人大主席和省长、直辖市长。译者注 47(二)以下人员有权审批机密级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2.政府机关下属局、司级单位负责人;3.本条第(一)项第1、2、3、4、5、7、8、9目所涉人员直属公立事业单位负责人;总局级单位下辖局、司级单位负责人;4.省级社会政治组织下属处、委员会、部门负责人;5.高级和省级人民法院、高级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不包括本条第(三)项第2目中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县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6.县委、郡委、乡委、市委书记,县级人大主席、县长;7.国
18、企管理委员会主任、公司总裁、经理或总经理。(三)以下人员有权审批秘密级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2.本条第(一)项第1、2、3、4、5、6、8、9、10、12目所涉总局、局、司级单位下属处级单位负责人;3.省级厅、委员会、部门下属处级单位负责人;县级人大主席、县长。(四)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自行对所辖范围内复制、拍摄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审批权做出规定。(五)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可以授权副职负责人审批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授权他人审批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可以定期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应当有文件记录,其中明确授权范围、内容和期限。获得授
19、权的副职负责人不得再次授权给他人,一旦做出批准决定,就要对授权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六)执行复制、拍摄国家秘密任务的人必须是与国家秘密直接相关的国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军官、士官、文职人员、军队其他工作人员、机要工作人员或从事涉密工作者。(七)政府规定涉密载体和密品的复制、拍摄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统计、存储、保管涉密载体和密品(一)接收、发行涉密载体和密品时必须按照时间顺序和密级进行统计。(二)国家秘密存放在具有存储、复制和捕获功能的设备中时必须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以确保安全。(三)涉密载体和密品应当存放、保管在安全的地方,并制定相应保护方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
20、(一)在国内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由从事涉密工作、联络工作者或单位及组织文书执行。48(二)涉密载体和密品在国内单位、组织与越南驻外单位、组织间的运输、移交、接收由外交联络员或任务负责者执行。(三)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应遵循密封原则。(四)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过程中必须有相应保管措施以确保安全,必要时派武装力量进行保护。(五)通过邮政业务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应遵循邮政相关法律规定。(六)涉密载体和密品寄送和接收地应当对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检查、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在相应追踪册上全面记录涉密载体和密品的移交和接收事宜,接收人接收时必须签字。(七)政府
21、规定运输、移交、接收涉密载体和密品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一)因国内工作原因需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时,必须得到直接管理涉密材料的单位、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副职领导批准。(二)因国家国外工作原因需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时,必须由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2、3、4、5、8、9、10、12、13目中规定具有审批权人员或得到授权的副职领导人批准,并向工作团团长汇报。(三)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过程中必须有保管措施并确保安全。(四)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时,如发现涉密载体和密品有泄露、丢失的情况,应立即向直接管理单位和组织负责
22、人及工作团团长汇报,采取措施克服不良后果。(五)政府规定将涉密载体和密品带出存放地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向执行与国家秘密直接相关任务的越南国内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转交国家秘密(一)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决定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事宜。(二)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规定管理范围内国家秘密的提供和转交事宜。(三)执行与国家秘密直接相关任务的越南国内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申请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四)申请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的单位、组织应当以文件形式报请审批人决定。申请文件必须标明单位、组织名称,单位、组织代理人;申请提供和转交的国家秘密;秘密使用目的和保密承
23、诺。(五)申请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的个人应当以文件形式报请审批人决定。申请文件必须标明申请人姓名、公民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人民公安或人民军队开具的证明编号、联系地址、工作地址、申请提供或转交的国家秘密、秘密使用目的和保密承诺。(六)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和转交国家秘密时,审批人应当进行文件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向国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转交国家秘密 49(一)向国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转交国家秘密的审批权规定如下:1.政府总理决定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提供、转交;2.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2、3、4、5、8、9、10、12目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决定最高秘密级
24、和管理范围内国家秘密的提供、转交。(二)国家秘密提供和转交的国外对象只能是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三)申请提供、转交国家秘密的国外机构或组织,必须向主持涉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越南机构或组织提交文件。申请文件须标明申请机构或组织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国籍、护照号、职位;申请提供或转交的国家秘密;秘密使用目的,保守秘密且未经提供或转交方同意,不提供或转交给第三方的承诺。(四)申请提供或转交国家秘密的国外个人,必须向主持涉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越南机构或组织提交文件。申请文件须标明申请人姓名;护照号、联系地址;申请提供或转交的国家秘密;秘密
25、使用目的,保守秘密且未经提供或转交方同意,不提供或转交给第三方的承诺。(五)主持涉密国际合作项目或执行涉密公务的越南机构或组织负责将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国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申请转交给审批人。(六)拒绝提供或者转交国家秘密时,审批人应当进行文件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越南单位、组织的涉密会议(一)越南单位、组织召开涉密会议时应确保:1.必须由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具有审批权的人员批准;2.参会人员必须是执行涉密任务的单位、组织代表或个人;3.会议召开场所需确保安全,防止失泄密;4.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工具和设备;5.制定安保方案;6.会后对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回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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