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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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目 录 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二、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三、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四、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五、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六、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管理制度 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八、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九、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考核管理制度 十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十三、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十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十五、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处理工作制度 十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十七、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八、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 市卫生局为德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执行机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市级办理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有关证件的审核;对涉及卫生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进等进行卫生审查;对辖区内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三、行政执法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食品卫生法》等,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对有关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 (五)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化妆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等,对医疗、母婴保健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一)法定职责 1、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计划;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的申请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学审查; 3、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承担现场卫生监测、抽样等工作; 5、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6、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 7、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控制和救灾防病工作; 9、依法对医疗市场和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件并进行调查、处理; 11、承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12、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级责任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授权委托行使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职能,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副所长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实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 2、负责对食品、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对食品、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 4、负责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依法进行执业许可管理; 5、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和对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6、负责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7、负责对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8、参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9、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 10、负责市卫生局交付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主要责任: 1、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2、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3、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立案建议,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5、参加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6、宣传卫生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领导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六、责任要求 (一)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科室)责任要求 1、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照章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规、随意执法。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各项申请的程序、条件、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5、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卫生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和对社会卫生违法案件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6、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和使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7、密切配合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执法。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应加强联系,做好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 9、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等。 10、对本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责任要求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2、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行政。 3、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上岗执法。还应接受适应性法制培训教育。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职业秘密;贪污、受贿、行贿;徇私枉法;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七、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落实分解到各级负责人、各科室及执法人员。同时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卫生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统计报告、监督稽查、执法评议、过错追究等配套制度,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八、卫生监督执法监督 所长、分管所长、人事科、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九、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经考核,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依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全面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职责、任务及行政责任并落实分解到各科室(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二、根据实际,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实行所、科两级分级细化落实到人。所将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要求分解或分工到各科室,各科室将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要求分解或分工到具体人员。 三、各执法岗位具体责任人员应保证2人以上或实行AB角制,确保岗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为便于操作管理,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职权岗位责任明细表》、《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行政责任明细表》(下称两个《责任明细表》)管理。所下达到科室的两个《责任明细表》详见附表1、2,各科室岗位具体责任人员的岗位责任及行政责任由各科室进行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 各科室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的两个《责任明细表》,应在所两个《责任明细表》下达到科室后的10日内报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备查。 五、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应根据各科室职能分工调整情况及时提出重新印发两个《责任明细表》的建议,经所领导审批后印发各科室执行。 各科室有关人员岗位调整,应在10日内将科室细化到人的两个《责任明细表》报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备查。 六、所对科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及行政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涉及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许可公示 (一)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将本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根据职责职能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是直接责任人。 (四)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等调整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涉及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后及时公示。 (五)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员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七)依法作出的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八)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九)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十)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行政许可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 (一)为保证依法行使卫生卫生监督执法职权,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卫生监督执法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2、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4、办公地点、办公电话; 5、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6、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7、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五)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维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具体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负责管理,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 二、文书管理分四个环节:印制、发放、使用、回收。 (一)文书的印制。文书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科室领用。 (二)文书的发放。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领取,领用人领用时记数并签字。 (三)文书的使用。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不得浪费或改作他用或外借。凡加盖市公章的文书,必须严格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凡执法实施程序上需要经过领导批准的,必须先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后再使用相关文书。 (四)文书的回收。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未使用的文书由各自科室进行保管。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产生的作废文书,应统一交回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进行销毁。 三、文书制作 卫生监督员应严格按《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 四、制作文书需注意的时限问题 (一)3日。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违法案件,因情况特殊需要先行调查取证的,可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为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可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即3日。 (二)7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集证据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15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对食品的卫生行政控制期限为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3个月。卫生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年。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中“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要求执行。年度内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在承办科室立卷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年末按规定时间交由档案室统一保存。 六、为了规范,逐步推行文书使用计算机打印制作。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并综合协调管理各科室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相对稳定。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的时限、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三、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填报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应急报告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执行。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统计资料。 六、每年定期督查本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管理情况,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依法规范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权,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便于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的具体运行操作,本制度分别规定卫生监督执法各环节过程的实施程序。 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操作。本制度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或参照外地有关程序进行操作。 三、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便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履行卫生行政审批职权,规范并简化卫生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并服务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下统称“卫生许可”)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规定与市政务服务中心2007年6月26日批复意见,制定本程序。 (一)市级所有卫生许可事项全部统一纳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我市有关卫生许可制度的规定,负责卫生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材料形式审查、批准证件发放工作。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市卫生监督机构相应科室(下称“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根据卫生许可申请人从事活动及申请卫生许可事项情况,提供并指导其填写相应的卫生许可申请文书样本。 卫生许可申请人先到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咨询的,或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执法检查发现应办理卫生许可事项的,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人员应当告知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不得直接受理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人有关事项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交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进行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 卫生许可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卫生许可事项,需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文本一式一份;书面文本应当用A4纸打印或钢笔填写,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由负责人逐页签字;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整理并提交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形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卫生许可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步骤、时限等内容。 (四)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应当分别负责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转交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与机构内部审批手续,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办理卫生许可所需资料要求,指导、协助卫生许可申请人完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五)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1、按照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和规定,完成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 2、根据所有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核结论,依照有关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标准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具体审核建议意见。 卫生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依法准予卫生许可的审查建议意见;对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申请人存在问题经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卫生许可的审核建议意见,并要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3、对作出审核建议意见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报机构分管领导内部审批。 经机构分管领导内部审批的卫生许可申请事项主要有:各类生产加工企业;市政供水与集中式供水;公共场所商场、书店或食品商店营业面积在500M2及以上,住宿客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餐饮单位(不包括各类食堂)就餐席位在200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他认为应该报由机构领导内部审批或机构领导认为应该内部审批的其他事项。其中,对于医疗机构的卫生许可事项,要再报经机构主要领导审批。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卫生许可申请事项,机构领导授权委托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主任内部审批。 4、将经机构领导内部审批后的该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等资料)进行整理,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5、对属于省或以上部门审批的卫生许可事项,上报的市级初审意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报送市卫生局核盖行政公章后交由卫生许可申请人向省卫生厅申报。 (六)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在卫生许可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法制作相应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或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法进行督导、检查落实。 (七)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依据窗口主要负责人(窗口带班领导,下同)对卫生许可申请事项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许可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件或其他卫生许可文书。 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不得打印卫生许可证件。 (八)继续实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遇有重大招商引资的或市领导交办的或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认为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卫生许可申请事项,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字[2005]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窗口主要负责人,窗口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牵头办理有关手续。 (九)《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卫生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一份,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进行依法形式审查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核换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改变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或者对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改建的,卫生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一份。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改变生产经营地址、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另设分厂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需要年审的,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依法对《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进行审查。 (十)进一步简化并规范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卫生许可具体办理程序。 1、对于未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的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的卫生许可,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直接在业户经营现场受理许可申请并填写包括业户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从业人员数、许可证编号等业户基本内容的《一览表》、依法进行现场审核并结合业户经营现场情况提出发证意见,《一览表》经市卫生监督机构分管领导予以机构内部审批后,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核制卫生许可证,《一览表》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统一领取后分户上门送交到各业户。 2、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直接现场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封膜费15元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在业户经营现场代收,统一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并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制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3、“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德城区三八便民市场内经营业户;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的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以及乡镇驻地、村庄内的个体食品业户(指从业人员5人及以下业户)等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鲁卫法监发[2006]6号)办理有效期为1年或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业户。 4、具备以上适用范围、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业户卫生许可参照以上办理。 (十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发放卫生许可证件(包括告知承诺、变更许可项目等所有卫生许可证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该业户的有关卫生许可办理资料、《一览表》移交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建立档案,并逐步完善有关资料,以便及时有效地开展许可后的卫生监管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情况,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件业户以电子档案、花名册等形式留底备查、《一览表》复印件备查。 (十二)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内部转交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通知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派员拿取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经现场审核或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并经机构内部审批后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派员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不得经由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转交。 (十三)卫生许可听证由市卫生局或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即办件、承诺件直接办理卫生许可的听证,应当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 (十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及时整理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当将被许可人卫生许可材料、从事卫生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以及处理结果及时整理归档。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涉及保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卫生许可与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等处理。 (十五)有关卫生许可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行为,制定本程序。 (一)现场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二)现场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三)现场检查内容 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 (四)现场检查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现场检查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样品应加帖采样封条,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五、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程序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认真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正确行使卫生监督监测(采样)职权,制订本程序。 (一)在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必须由具有卫生监督执法管辖权限的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 (三)采样工作要求 1、采样原则: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样品;采集的样品应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客观性;采样和送检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样品来源: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采集的样品;卫生许可中采集的样品;开展与卫生监督相关科研的采集的样品;可疑不合格的样品;可疑受到污染的样品;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原因的样品。 3、采样步骤 (1)采样前的准备: ①采样人员应了解采样目的,并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准备工作; ②工具与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预先经灭菌消毒处理; ③熟悉仪器、设备性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④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点检、校正; (2)采样现场的操作: ①现场采样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采样依据,告知被采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被采样者的陪同下进行样品的采集; ②避免样品受到污染,并遵守被采样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③对于第五条前三项样品应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注意其代表性;对于后三项的样品应选择典型样品,提高阳性检出率; ④采样数量服从有关专业规范,采样的样品应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加帖采样封条; ⑤在抽取的样品应当为同批次双份,其中一份样品备查; ⑥必须制作《样品采样记录单》。 (3)样品保存和送检: ①特殊样品要在现场作相应处理后送检; ②盛装样品的容器或包装要牢固、防止破碎; ③备查样品应按样品规定的条件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自检验报告送达生产企业之日起30天,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④样品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检验机构,并填写技术鉴定委托书。 (四)现场监督检测工作要求 1、检测点的选择: 在检测前,应根据被检测对象的性质、规模大小,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测点数量、位置; 2、检测项目的确定 (1)根据检测目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2)没有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 (3)特殊情况下根据卫生监督需要和受检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确定。 3、检测频率 (1)定期检测频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 (2)不定期检测频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卫生监督要求执行。 4、检测方法 各项检测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规程进行操作。 5、检测步骤 (1)检测前: ①现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②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应范围,能正确使用检测仪器; ③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修,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检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④采样仪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2)检测时: ①应由不少于2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②现场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检验全过程,不得擅离职守; ③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测数据,并得到管理相对人的书面确认; ④现场监督检测结论应以正式检测报告为准; ⑤应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检测后: ①数据整理 测定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②检测报告 及时将数据归类、分组整理,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并以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作正式检测报告。 (五)检验结果的公布与处理 1、本单位各科室应当及时将不合格样品的名称、检验项目等,以《检测结果告知书》书面通知该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本单位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3、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 4、须向社会公布的,检测的结果应及时进行统计上报,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各科室应当将样品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真实性。 (六)附则 用语解释 (1)采样:就是从大量被检测物质中采集能反映这些被测物质质量的一小部分样品或从整体产品中取出的可代表其质量的一部分或一个单位的该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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