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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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4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 第7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一)机械设备。 (二)动力设备。 (三)传导设备。 (四)起重运输设备。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六)工业炉窑。 (七)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 (九)房屋及建筑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八)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九)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十条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 (二)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 (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五)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六)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七)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八)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九)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十五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 一般企业折旧年限 上市公司折旧年限 (一)机械设备 1、金切机床 12 年 10年 2、锻压设备 12 年 10年 3、铸造设备 12 年 10年 4、数控设备 10 年 8年 (二)动力设备 1、锅炉及附属设备 11年 11年 2、发电机组 11年 11年 3、空压设备 11年 11年 4、大型中央空调设备 11年 11年 5、煤气生产设备 11年 11年 6、其他动力设备 11年 11年 (三)传导设备 1、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 15年 15年 2、输电设备 15年 15年 3、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 15年 15年 4、电讯线设备 15年 15年 5、其他传导设备 15年 15年 (四)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 10年 10年 2、运输车辆 10年 10年 3、其他运输设备 6年 6年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8年 2、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 5年 5年 3、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 7年 7年 (六)工业炉窑 1、烧铸炉 7年 7年 2、加热炉 7年 7年 3、热处理炉 7年 7年 4、干燥炉 7年 7年 5、电子专用炉 7年 7年 6、其它工业炉窑 7年 7年 (七)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 1、表面处理设备(包括镀槽、溶漆等) 8年 8年 2、水处理、污水净化设备 8年 8年 3、通风除尘设备、小型空调器 8年 8年 4、木工机械 8年 8年 5、塑料、橡胶机械 8年 8年 6、建筑机械 8年 8年 7、纺机制造专用设备 8年 8年 8、其他生产设备及用具 8年 8年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医疗器械及设备 18年 18年 2、炊事设备 18年 18年 3、安全消防设备 18年 18年 4、劳动保护设备 18年 18年 5、办公用具(电视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及其它文字处理机等) 5年 5年 6、其他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0年 10年 (九)房屋、建筑物 1、生产经营用房 30年 30年 2、受腐蚀生产用房 20年 20年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年 10年 4、非生产用房(含职工宿舍) 35年 35年 其中:砖木结构的 20年 20年 5、简易房 8年 8年 6、其他建筑物 15年 15年 第十七条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清产核资后折旧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使用部门 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建立台帐或卡片,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 帐(卡)、物一致。 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二)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帐(卡),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帐一致,帐、卡、物一致,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 2.正确及时办理增值、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3.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5.负责编制分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 6.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编号钉牌。 (三)财务部门 1.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办理固定资产增值、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3.正确计提折旧。 4.组织并参与管理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 (四)各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分工,由企业本着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贯彻责任制的原则,结合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 (一)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主管技术部门依据可靠的可行性分析,提出申请,纳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平衡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企业指定的购置部门据以组织订货、自制以及外包、自营,财务部门按计划筹款付款。 (二)外购设备、工器具到货,由购置部门会同管理部门组织开箱验收,填制“设备开箱验收单”,对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随即交付使用,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移交单”,经管理和使用部门验收后,送财务部门转帐。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经安装后,由购置部门会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织调试,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移交单”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属随机附件和专用工具,由管理部门按装箱单清点。属设备附件的,移交操作人员负责保管;属工具类的,由工具部门登记备案;属设备备品配件,送备件库入库;随机技术文件应交技术档案室存档。并相应填制“设备附件、工具、备件、技术资料签收单”。 (三)自制、外包、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和自制设备完工时,应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由购置部门组织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移交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企业对各类固定资产应实行计划检修制度。计划检修内容,包括定期检查、二级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大、中、小修理费用均应纳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成本计划)。对大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二)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在考虑负责大修部门工作量平衡和费用预算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自营和出包的方式,对出包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财务部门会签。自营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应按设备大修理和土建大修理分类填发施工号,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三)通过大修理之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认为改扩建支出: 1.使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延长。 2.使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增大。 3.使产品质量提高。 4.使企业生产成本降低。 (四)固定资产改扩建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计算改扩建工程成本,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后按新值新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为使企业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出租时应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部门与租用单位签订合同,填制“固定资产租出通知单”,据以办理出租和转帐手续。出租合同需经财务部门会签,并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据以收取租金。租金的确定应由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商定。租用期满,管理部门应负责收回,并配合财务部门催收租金。 租出固定资产照提折旧。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销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租赁。由于产权属租出单位,由租出单位提取折旧,因此应另设设备查簿登记。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租入通知单”。连同租用合同送财务部门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二)融资性租赁。由于合同期满,所有权属租入单位,因此应当视同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 (一)企业因产品结构和经营业务调整,对未使用、不需用等闲置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以及虽已办理报废手续,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和变卖,应填制“固定资产调出通知单”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部门会签,按该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定价。对精大设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变价净收入与原帐面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三)对可调出的闲置固定资产清单应每半年一次报集团公司,以便优先在直属企业中进行有偿调剂。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应形成制度,核实数量质量,做到帐物相符,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盘点情况以及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有负责保管和使用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但应在决算前处理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增加固定基金。 (二)盘亏及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积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单”,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精、大设备的报废要报集团公司备案)后,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一)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清理。 (二)灾祸毁损。企业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必须进行清理。 (三)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四)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的闲置固定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五)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一)内部转移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企业使用部门之间转移; 2.根据生产任务变动,在用固定资产转作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 产。 (二)固定资产的转移,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工艺路线调整方案等,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固定资产转移、领退通知单”,“固定资产停用通知单”、“固定资产启用通知单”、“不需用固定资产通知单”等,据此办理调入、调出单位的验收、移交手续和转帐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集团公司印发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应按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及组织修订。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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