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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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以及岗位绩效工资等管理规定,强化绩效工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和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双一流”建设,切实完成 “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实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升、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办学效益明显提高。以绩效工资改革为抓手,向全体教职员工传导压力,激发活力,挖掘潜力,扎实转变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促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业绩导向、注重效率 坚持以岗定薪,突出业绩导向,注重效率,优劳优酬。聚焦“双一流”建设、聚焦人才培养质量、聚焦核心竞争力,以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激发活力、挖掘潜力、形成合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2.传承创新、注重公平 传承学校多年来绩效工资的既有优势,借鉴兄弟院校先进的成熟经验,对接学校原有考核办法,调整修正不合理因素,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个人考评与二级单位目标管理的核心指标刚性挂钩的考核机制,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年资、不同职级人员为学校做出的贡献,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各类人员的绩效在合理范围之内适度提高。 3.统筹兼顾、倾斜一线 统筹兼顾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与管理岗位绩效工资,向专业技术岗位倾斜,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确定管理岗位绩效工资与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的合理比例,建立与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结构相匹配的管理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三、绩效工资分类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又分为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和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 同时又根据不同岗位,将绩效工资分为管理岗位(含工勤岗位)绩效工资和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 四、岗位分类与聘任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将全校各类岗位分为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一般岗位;关键岗位分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关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又分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至十一级,其中七至十一级为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中的副处职及以上的岗位设为关键管理岗位。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由学院(部门)推荐,报学校评审与考核,关键管理岗位由学校直接考核。重要岗位、一般岗位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评审与考核。申请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归口到所在学院推荐。 学校按照评定结果进行聘任与考核。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附件一),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见下表。 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 管理岗位 等级 职级、资历要求 基础绩效 工资(元/月) 基本奖励 绩效工资(元/月) 绩效工资 (元/月) 关 键 岗 位 17 正厅职五年及以上 4500 4500 9000 16 正厅职五年以下 4200 4200 8400 15 副厅职五年及以上/正厅级 3900 3900 7800 14 副厅职五年以下/副厅级十年(含十年)以上 3600 3600 7200 13 正处职五年及以上 3050 3050 6100 12 正处职五年以下/正处级十年以上 2900 2900 5800 11 副处职五年及以上/正处级十年以下 2600 2600 5200 10 副处职五年以下/副处级 2500 2500 5000 重要岗位 9 正科职五年及以上 2350 2350 4700 8 正科职五年以下 2225 2225 4450 7 副科职五年及以上/正科级 2150 2150 4300 6 副科职五年以下/副科级 2075 2075 4150 一般岗位 5 科员十五年及以上 1925 1925 3850 4 科员十年(含)至十五年、高级技师 1850 1850 3700 3 科员五年(含)至十年、技师 1800 1800 3600 2 科员五年以下、高级工 1725 1725 3450 1 中级工及以下 1650 1650 3300 注:副厅级十年以下、非副厅级的党委班子成员介于13级和14级之间,绩效工资标准为6650元。 五、绩效工资的相关标准与管理 (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总体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低于绩效工资的50%。 (二)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发放,按月随基本工资同时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按5:5发放,其中基本奖励绩效工资的30%予以预留,在个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再行发放(由学院按学校指导文件制定个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考核)。 (三)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包括超课时酬金、教学科研奖励、兼职绩效、其他超工作奖励等。超课时酬金、兼职绩效工资等由学校统筹发放。教务处制定教学奖励办法,科研处制定科研奖励办法;教务处、科研处将相关奖励计算结果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发放。 (四)超课时酬金与兼职绩效 1.任务课时和超课时 教师完成规定任务课时以外的教学工作量为超课时。根据学校情况,专职教师每年的任务课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职称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 初级 实验实训专业技术人员 任务课时 280 300 300 280 120/112 实验实训人员分类管理:实验实训管理人员按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考核;按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的实验实训专业技术人员承担60%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40%的实验教学任务课时。 规定任务课时中,文理科不得少于35%的理论课时,工科不得少于30%的理论课时,或全年承担两门及以上的理论课程教学(因师资紧缺或结构失衡产生的特殊情况,经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可特殊处理)。二级学院院长、书记(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可减免相应职称任务课时的60%,其他业务院领导(含学校正式任命的基地主任)可减免相应职称学历任务课时的50%。兼职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科研办主任、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可减免相应职称任务课时的20%。兼职班主任每班每月补贴绩效100元。辅导员每月补贴绩效100元。 原则上,专职教师每年承担教学课时不超过相应职称任务课时的2.5倍,学院院领导、实验室按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的管理人员每年总教学课时不超过400课时,超过部分按超课时酬金的60%发放,2019年起超过部分不再发放超课时酬金。 因学校发展需要所设各类人才工程所涉及的教学任务工作量规定,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且不与本规定重复使用。 全校性公选课、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课、就业创业指导课等公共选修课纳入到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个人基本工作量和理论课时。 机关“双肩挑”人员和具有高教系列职称(含实验系列)的管理人员每年必须主讲一门课程,或指导毕业设计等,承担32个规定任务课时,超过部分为超课时。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所授课时均为超课时。“双肩挑”、 教辅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承担教学课时不超过120课时,超过部分不计报酬。 专职教师(含“双肩挑”人员)非本人原因当年不能完成规定教学任务课时,但科研成绩突出,可用科研分充抵任务课时,科研分2分充抵10课时,该科研成果不再纳入《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充抵后的多余课时不计报酬。当年获得国家级课题等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的教师,如完成任务课时的60%以后教学工作量不足,可用科研分抵教学课时,该科研成果不再纳入《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校办企业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有义务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其中有事业编制的教师承担课程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等不少于32个规定任务课时,超过部分为超课时;鼓励非事业编制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一定的课程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等。课时酬金由学校按校内同级人员超课时酬金标准发放。产业部门内部可适当采取激励机制。 2.超课时酬金标准 考核合格的教师按职称与等级相结合发放相应的超课时酬金。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等级(元/学时)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 初级 优 秀(20%) 42 40 38 36 合 格(80%) 40 38 36 34 课程考核为不合格,超课时酬金发放合格等级的60%,且扣除全年岗位绩效工资的10%。 3.其他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 学校按专职教师人均超课时酬金20%的标准,作为考核期内管理人员超工作奖励,发到单位,由二级单位统筹分配。 4. 外聘、返聘教师待遇 学校鼓励校企联合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外聘合适企业、行业技术人才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适当返聘身体健康的高级职称教师。外聘、返聘由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学校支付相应课酬。 返聘课时标准 职称(学历)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硕士) 标准(元/课时) 80 60 40 外聘课时标准 职称(学历)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硕士) 标准(元/课时) 100 70 60 (五)管理岗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如能达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要求,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报教务处、科技处(牵头)考核。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考核期初选择绩效工资类别,参加相应类别岗位的考核。一旦选定,2年内不得变动。 二级学院业务院领导只能申报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须管理考核合格方可选择专业技术岗位。 六、绩效工资发放 (一)发放程序 1.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全年按12个月发放,每月4日前(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前一天)各单位将考核情况、绩效工资发放表交人事处,各部门所交表格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人事处审核数据并汇总,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2.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二级学院依据本单位的分配办法计算所属教职工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并于每年放寒假前一周报人事处进行审核发放。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的核算,科研处负责科研工作量的核算。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统筹分配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人事处审核、汇总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表,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二)标准异动 1.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岗位发生异动时,从职务、职称及岗位异动的下月起调整绩效工资。 2.教职工退休时,从计发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三)扣发 1.教职工受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扣发半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记过及以上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扣发一年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 2.教职工请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教职工旷工1天,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扣发半年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按学校考勤制度扣发或停发全年绩效工资。 教职工因同一事项受多项处罚的,按最高处罚扣发绩效工资。 3.机关处室、教辅单位经考核需扣发绩效工资的,按《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工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附件二)执行。 4.专职教师(含“双肩挑”人员)非本人原因当年不能完成规定任务课时,也无科研分可充抵,或充抵后仍不能完成的,按相应超课时酬金标准的2倍扣发绩效工资。 (四)停发 1.管理人员因重病住院3个月以内,不扣发岗位绩效工资;3个月以上,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因病遵医嘱需全休一个月及以上,全年如完成相应职称的任务课时,不扣发绩效工资;如不能完成,则按比例扣除岗位绩效工资。 2.教职工辞职、离职的,从辞职、离职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教职工调出学校的,从该同志人事档案调出学校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3.教职工因故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4.按学校考核制度应停发绩效工资的。 (五)其他规定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女教职工基本产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根据《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在益阳市社保局领取生育津贴;奖励产假期间由学校发相应的绩效工资。 2.教职工因病、意外事故等丧失劳动能力,经用人部门和学校认定确实不适合上岗,且未达到退休条件的教职工,自离岗休养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改发生活补助,标准为该教职工离岗休养前相应职称(职务)基础性绩效工资;达到退休条件,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从计发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3.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以及外出做访问学者期间,按其与学校人事部门所签相关协议中的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4.因干部换届涉及干部待遇调整部分,按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5.新进教职工在未确定岗位前,其绩效工资标准为:管理岗位1级的85%,专业技术岗位1级的85%。确定岗位后,执行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申报条件的,可以按《湖南城市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获批后执行。 七、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发放各类加班、值班补贴。 八、本办法中如有未涉及到的特殊情况,由专家委员会认定,报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 九、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湖南城市学院专业技术岗位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更高效地完成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实现学校“三个明显”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坚持以岗定薪,优劳优酬,强化责任,兼顾年资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体现公平与和谐,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聘任范围和岗位考核 (一)聘任范围。聘任全校专业技术岗位中符合教学、科研考核要求的正高、副高、博士为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同时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类别、教学科研任务及发展需要,将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岗位评审和聘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问责的原则。 (三)教学科研岗位设一至十一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一至八级,其中七至十一级为关键岗位。其中2017年度教授先按七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副教授按五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博士讲师按四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中级按三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助教按二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2017年年底申报评聘以后,再按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补齐发放。 (四)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评定周期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中途可组织评定。只有评上并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的人员,才能享受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 三、评聘条件和待遇 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条件包括参评“基本条件”、“直聘条件”和“评聘条件”。 参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学历、职称与业务能力等要求,以及教学工作量或其他工作的基本要求。 “评聘条件”或“直聘条件”是参评人员必须满足的相应技术岗位最低业绩或贡献要求。在满足相应等级岗位参评“基本条件”前提下,符合相应标准可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标准见《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A代表直聘系列,B代表高校系列(含实验人员),C代表其他专业技术系列。 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 专业技术 岗位等级 职称、学历(学位)要求 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本奖励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 (元/月) 关 键 岗 位 十一级 正高 4600 4600 9200 十级 正高 4150 4150 8300 九级 正高或有博士学位的副高 3800 3800 7600 八级 正高或博士 3450 3450 6900 七级 正高、副高或博士 3100 3100 6200 重 要 岗 位 六级 副高及以上或博士 2750 2750 5500 五级 副高、博士、硕士学位的中级 2500 2500 5000 四级 中级 2250 2250 4500 一 般 岗 位 三级 中级、初级或硕士 2000 2000 4000 二级 初级 1850 1850 3700 一级 本科及以下学历 1750 1750 3500 29 (一) 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等级参评 “基本条件”表 岗位等级 职称、学历 要求 职业道德要求 业务能力要求 基本教学(其他)工作量要求 关键岗位 十一级 正高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精神好,能胜任和履行本岗位相应的职责。 掌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学科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较大的影响,积极培养青年学术人才。一般应为学科(专业)带头人或方向学术带头人。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服从教学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得到领导和同事公认,年度考核合格。教学科研岗位需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主讲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近三年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在300标准学时以上(“双肩挑”人员年均32标准学时以上,院系负责人年均150标准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于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其工作要求见相关学院(部门)工作要求。 十级 正高 九级 正高或有博士学位的副高 掌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学科领域或者其他工作中取得了较重要的学术成果,积极培养青年学术人才。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和科研或者管理任务。 八级 正高或博士 七级 正高、副高或博士 重要岗位 六级 副高及以上或博士 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学科领域中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服从教学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得到领导和同事公认,年度考核合格。教学科研岗需主讲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近三年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300标准学时以上(“双肩挑”人员年均32标准学时以上,院系负责人年均150标准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于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其工作要求见相关学院(部门)工作要求。 五级 副高、博士、有硕士学位的中级 四级 中级职称 一般岗位 三级 中级、初级(满三年)或硕士 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努力学习与提高业务知识与能力。身体健康,主动承担或者协助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服从教学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得到领导和同事公认,年度考核合格。承担本科生的教学任务,近3年年均教学工作量300标准学时以上(包括培养性讲课、实验课、辅导课等),教学效果较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与实验人员对于教学工作不作硬性要求。其他岗位工作要求见相关学院(部门)工作要求。 二级 初级 一级 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直聘条件 满足表1.基本条件,任正高以来,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请聘任到相应岗位。 1.十一级岗位 A11-1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的前3名。 A11-2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的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1名。 A11-3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 A11-4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特等奖第1名。 A11-5 973、86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 A11-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项主持人;主持国家教学或科研项目3项(不含子课题),其中至少1项为国家级重点项目。 A11-7国家级精品(资源)课程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名师。 A11-8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或首席科学家; A11-9长江学者;“万人计划”入选者;“千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社科领军人才。 A11-10湖南省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首席专家。 A11-11 以第一作者湖南城市学院为第一单位在《nature》《science》发表论文1篇。 2.十级岗位 A10-1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名或二等奖的前5名。 A10-2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3名或一等奖的前2名或二等奖的第1名。 A10-3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的前2名。 A10-4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2名或一等奖第1名。 A10-5 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或者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或者湖南省重大科研项目共2项。 A10-6全国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省级教学名师。 A10-7青年长江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芙蓉学者;百人计划人选。 A10-8以第一作者湖南城市学院为第一单位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 第一次申报关键专业技术岗位时,获得直聘岗位的教授享受两年相应的绩效待遇,第二次需参与评聘。 (三)评聘条件 满足表1.基本条件,近五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可申请聘任到相应岗位。正高申报十级和十一级,近五年须主持国家自科和社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或主持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博士、副高申报七级及以上时近五年须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或主持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博士讲师申报六级时近五年须主持1项省自科、省社科课题、部级以上课题。评聘条件中,原有各类身份(不限近五年)和新增身份只能用1次,且只计算1个符合条件。 1.十一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五项;任正高职称6--10年(含10年)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11年(含)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 B11-1符合直聘十级岗位的条件之一如与评聘十一级岗位条件不重复,可作为评聘十一级岗位的条件之一。 B11-2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核心论文指经学校科研处认定的核心论文,下同),人文社科、经管类不少于10篇,理工类不少于1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学校认定的SCI、CSSCI和EI的1区或SSCI论文。 B11-3 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面上或青年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科研教研重点重大项目2项; B11-4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注:科研成果奖指科学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社科成果奖。下同。 B11-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5项(第1名)。 B11-6 公开出版过1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第1主编);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在百佳图书出版社或985高校大学出版社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2部(限独著和第1作者)。 B11-7在重点学科建设、国家级精品资源课程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各类研究基地(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 获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 ② 获得国家级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的带头人; ③获得国家级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的负责人;或国家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等)和各类国家级研究基地等带头人。 2.十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四项;任正高职称6--10年(含10年)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11年(含)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 B10-1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经管类不少于8篇,理工类不少于10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学校认定的SCI、CSSCI和EI的1区或SSCI论文或者至少2篇发表于学校认定的SCI、CSSCI和EI论文2区。 B10-2 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3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2项(其中1项为省级重点项目)。 B10-3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前7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2名,三等奖第1名)。 B10-4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B10-5 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教师本人获得全国性美展或者国家级设计类竞赛二等奖以上(第1名)(指教育部、科技部、全国文联、文化部,下同)。 B10-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项(第1名)。 B10-7 出版过国家级规划教材l部(第1主编);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在百佳图书出版社或985高校大学出版社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2部(限第1作者)。 B10-8在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 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 ② 获得省(部)级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负责人; ③ 获得省(部)级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等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者省部及以上示范实验室、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等)等各类研究基地的负责人; B10-9理工科近五年横向项目进校经费200万以上,且至少1项经费超过50万元以上;文科近五年横向项目进校经费100万以上,且至少1项经费超过3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均以学校财务进账为准。 3.九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四项;任正高职称6--10年(含10年)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11年(含)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博士学位的副高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五项: B9-1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经管类不少于6篇,其中CSSCI2类期刊以上至少1篇;理工类不少于8篇,其中SCI2区或工程类2类期刊以上至少1篇;或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9-2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3项及以上,或主持省级重大项目1项。 B9-3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含教材)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B9-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第1名);或成果转化收益达100万元以上(以进学校财务账为准,下同)。 B9-5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教师本人获得全国性美展、设计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第1名)。 B9-6主编出版l部百佳图书出版社或985高校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在百佳图书出版社或985高校大学出版社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或文学艺术著作1部(限独著和第1作者,文学艺术著作不少于20个版面,由科研处认定,下同)。 B9-7获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各类教学比赛一等奖;或获省级教学能手;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B9-8 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 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 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负责人; ③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者省部及以上示范实验室、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等)等各类研究基地的带头人; B9-9理工科近五年横向项目进校经费150万以上,且至少1项经费超过40万元以上;文科近五年横向项目进校经费80万以上,且至少1项经费超过2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均以学校财务进账为准。 4.八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6年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博士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四项: B8-1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人文社科、经管类不少于2篇,理工类不少于4篇,或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8-2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1项。 B8-3 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B8-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第1名),或成果转化收益达80万元以上。 B8-5 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八级及以下,国际行业获奖等同于国家级,国家级行业获奖等同于省级,下同),或教师本人获得省级美展、设计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第1名)。 B8-6担任主编公开在百佳图书出版社或985高校大学出版社出版l部教材,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在百佳图书出版社或985高校大学出版社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或文学艺术著作1部(限独著和第1作者)。 B8-7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各类教学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级教学能手、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B8-8 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 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 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带头人;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示范实验室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等)和各类研究基地的带头人。 B8-9 理工科近五年横向项目进校经费100万以上,且至少1项经费超过30万元以上;文科近五年横向项目进校经费50万以上,且至少1项经费超过15万元以上。横向项目均以学校财务进账为准。 5.七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6年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副高或博士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四项: B7-1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人文社科、经管类不少于1篇,理工类不少于2篇;或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7-2 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1项(含教育厅重点项目)。 B7-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有效名次,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B7-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1名),或成果转化收益达50万元以上。 B7-5 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取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教师本人获得省级以上美展、设计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第1名)。 B7-6担任主编编写l部公开发行的教材,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专著或文学艺术著作1部(限独著和第一作者)。 B7-7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校级以上教学能手;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教学能手;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及以上、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B7-8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 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 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学术带头人; ③ 获得省(部)级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或者省部级示范实验室、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等的负责人。 B7-9理工科近五年横向项目进校经费60万以上,且至少1项经费超过20万元以上;文科近五年横向项目进校经费30万以上,且至少1项经费超过1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均以学校财务进账为准。 6. 六级岗位 任副高职称五年以下(含五年)具备下列选中的至少四项,任副高六年及以上具备下列选项中的至少三项,博士讲师具备下列选项中五项: B6-1 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经管类不少于3篇,理工类不少于4篇,其中核心论文至少1篇;或研究成果获市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6-2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1项(含教育厅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 B6-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有效名次,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B6-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成果转化收益达30万元以上。 B6-5 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校级一等奖和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教师本人获得省级美展、设计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第1名)。 B6-6 教学效果优良,五年内年均完成教学课时600以上。 B6-7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编写过l部公开发行的教材,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专著或文学艺术著作1部(含合著前三)。 B6-8获得校级教学比武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校级以上教学能手;校级教坛新秀。 B6-9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方向带头人; ③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学术方向带头人; ④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或者省部级示范实验室、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等的学术方向带头人。 B6-10完成总到账经费理工科40万以上,文科20万元以上横向研究项目。 7.五级岗位 任副高职称五年(含)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任副高职称六年及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至少两项;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中级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至少四项,且主持或第一作者至少有2个重要成果(省部级以上项目、C刊以上论文、著作、教材、发明专利、获市级及以上成果奖、指导学生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B5-1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教研论文,人文社科、经管类不少于4篇,理工类不少于6篇,且在《城市学刊》或《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科版)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学校认定的核心论文1篇以上;或研究成果获市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5-2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1项。 B5-3 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有效名次;或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B5-4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校级一等奖及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教师本人获得省级美展、设计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第1名)。 B5-5教学效果优良,五年内年均完成教学课时600以上。 B5-6编写过l部公开发行的教材(含参编),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专著或文学艺术著作1部(含合著)。 B5-7获得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校级以上教学能手;校级教坛新秀。 B5-8获得国家专利1项(含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或成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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