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电池及-锂电池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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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性,锂电池没有污染(不绝对),而铅酸电池有重金属铅的污染 2,安全性,动力型锂电池(锰酸锂、磷酸铁锂)材料不同安全性有所差别,铅酸电池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安全性比锂电池高。 3,比能量,锂电池的质量比和体积比能力都高于铅酸电池大概约40%。 4,价格方面,相同容量的锂电池价格是铅酸电池的一倍还多些 5,使用寿命,目前通用的磷酸铁锂充电1500次,没有记忆效应,充电1500次后约85%的存储能力,而铅酸电池为500次左右,而且记忆效应明显 6,自放电率,锂电池月自放电<3%,铅酸电池15~30%,差异明显 7,放电特性,简单的说同样容量的电池,大电流放电的情况下,锂电池要比铅酸电池多放出来约30%的电 8,电压平台,锂电池电压平台都>3V,铅酸电池是2V 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流程: 一、 将废旧铅酸蓄电池利用专用环保车 辆运至熔炼厂仓库; 二、 将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电解液倒入沉淀池进行药物处理; 三、 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将外壳送至塑料回收厂进行专业处理; 四、 分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隔板,送至专业厂回收处理; 五、 将分拣后的废极板送入大型反射炉冶炼,做成铅锭,循环利用; 六、 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流入沉淀池,和电解液一起进行药物处理; 七、 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送专业炼铁厂处理; 八、 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烟,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安全排放,至此,废旧铅酸蓄电池环保回收流程结束。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固体、危险废物包装、运输、利用或处置方案;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固体、危险废物可行性技术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对于专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的接收单位,须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暂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危险废物的安全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及县(区)环保局初审意见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固体、危险废物性状清单(包括废物名称、类别编号、物理/化学性状、主要污染物成分及含量、处置方式)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固体、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接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固体、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意向书或合同复印件 企业收购(或出售)需要办理; 1、寻找有资质的生产(或处理)单位和运输单位,签订合同。 2、资料报当地环保部门(固废中心),并获得批准。 3、办理联单。 4、拍照(包括运输的汽车、贴有标识的固废包装)存档,再起运。 5、联单回执(送环保局一份,自留一份)备案。 个人收购目前没有规定。 有关国家或地区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与环保法规 摘要: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经济考虑,特别是全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已被全社会所关注。本文汇集了欧洲国家、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或地区在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方面所提出的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以方便企业及有关人员了解电池出口目标市场有关电池的环保法规,促进电池进出口贸易。目前,国内外有关废旧电池管理的法规主要注重于含汞、镉和铅类有害物质的电池。 关键词:汞;镉;铅;废旧电池;环境保护;管理;法规 0前言 2004年,世界电池年总产量约450亿只,这些电池产品主要包括:普通锌锰电池、碱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氧化银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一次锂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电池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一般认为是汞、镉和铅,因此有关国家或地区与废旧电池相关的环保法规,主要是针对如何控制与管理废旧镉镍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类电池。了解这些环保法规,有助于电池进出口贸易,有助于制定和实施我国有关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与再生利用的环保法规,有助于电池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有关国家或地区电池环保法规介绍如下: 1、废旧电池的属性 (1)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以及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危害较大的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在环境管理中往往采用特殊的管理系统。所以废电池的危险属性也成为废电池环境管理的焦点。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共识,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以及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附件八“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A”中A1160“废铅酸性电池,完整或破碎的”,A1170“混杂废电池,但不包括名录B所列(B1090)电池的混合体”。 美国《电池法》和《资源再生法》(RCRA)规定,废镉镍电池和废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定义、各国的管理实践以及实验结果,可以认定废弃的镉镍电池、汞电池和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2001年12月17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用铅、镉或汞制造的电池产品不属于危险品 而“不属于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B”中B1090“符合某一规格的电池,不包括用铅、镉或汞制造的电池”。废弃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不应属于危险废物,特别是已达到无汞化的废电池。 (3)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主要采用浸出实验。实验结果与浸出实验前的破碎程度有关。日本京都大学进行的实验是将废电池破碎到5mm以下进行的。实验结果见表1。几乎所有废电池的浸出液汞的浓度都超过0.05mg/L(日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其中废汞电池超过数千倍;废普通锌锰电池的镉浓度都超过0.3mg/L(日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但实验采用的是1985年前制造的电池,还没有实现无汞化(汞含量小于0.0001%,或1mg/kg),现在这种电池在日本市场上已经不存在了。我国清华大学采用2002年生产的废碱性电池进行浸出实验。在浸出实验前将废电池外皮剥开,但不进行破碎。实验结果表明(表2),浸出实验结果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2、污染物释放进入环境的方式和特点 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回收利用过程中,废电池中的化学物质可能由于电池包壳的机械破损或化学腐蚀作用逐渐进入环境中。由电池结构可知,在构成电池的化学物质的外层都包有一层较为坚硬的包壳。在电池的使用过程中,包壳用来隔离发生作用的化学物质同外界环境。在电池废弃后,电池包壳在不发生自身侵蚀的条件下,同样起到隔离电池内部化学物质同外界环境的作用。 随着电池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包壳越来越坚固。目前,普遍使用的主要是锌锰干电池,此类废电池的产生量约占除铅蓄电池之外的小型家用废电池总量的90%以上。锌锰干电池的结构有了重大改进,电池的贮存期大大延长。其中,糊式锌锰干电池的贮存期为1至2年,碱性锌锰干电池的贮存期可达5年以上。其他类别的电池,如镉镍电池采用不锈钢或镍铁合金做包壳,其贮存期可能达到3年以上,而目前广泛使用的手机电池采用不锈钢做包壳,贮存期可能达到十几到几十年。由此可见,电池中的污染物质释放进入环境需要一段时间。 目前废电池收集有混合收集和分类收集两种方式;与垃圾混合收集的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有堆放、填埋、焚烧;分类收集的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有贮存、填埋和回收利用。在不同收集方式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废电池中化学物质进入环境的可能释放方式如图1所示。 表1:日本京都大学进行的各种干电池浸出实验结果 表2:清华大学进行的废干电池浸出实验结果(mg/L) 废电池中化学物质释放进入环境的过程有如下特点: (1)废电池中化学物质释放进入环境过程是在电池包壳破损后发生的,或者是电池包壳本身发生侵蚀作用。电池的包壳在未破损前,由于其自身是以金属态存在的,较为稳定,故可以认为包壳是废电池污染环境的一种天然屏障。 (2)普通家用干电池中的污染物质大多呈固态,由电池内部迁移到环境中是一种缓慢的过程。电池中的污染物质,释放到环境中需要一段时间。 图1.废电池中化学物质的释放到环境中 3、废电池收集、处理和处置方式及其对环境危害的关系 废电池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主要是由于废电池中化学物质释放进入环境,随后在环境介质中迁移、最后富集到食品中所造成。因此,其危害的大小不但取决于废电池中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含量,而且与废电池的收集、处理、处置方式密切相关。 3.1污染和危害途径 进入环境中的化学物质,会污染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环境,最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害健康。其主要的污染途径示意如图2所示。 图2废电池中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途径 3.2直接进入环境的废电池产生的污染问题 被直接丢弃进入环境的废电池,即使电池的包壳较好,在环境中也会因长期腐蚀作用,使得电池包壳破损,导致其内的重金属与酸碱等逐渐泄露进入环境中。电池包壳质量越好,废电池包壳破损越难,在废电池进入环境后污染物质开始释放的时间越长。特别是直接集中堆放于环境中的废电池,当有电池发生腐蚀后,则由于电化学腐蚀的微电池作用,可能加剧其他废电池包壳的腐蚀和污染物泄露速度,加快对土壤环境或地下水的污染。由于集中堆放,污染物的释放量相对较大,对环境的危害性也就较为严重。 人为将废弃的铅酸电池和大型镉镍电池中含有的废酸、废碱以及其他成分废电解液直接倒入环境,会引起即时的重金属和电解液污染。如废铅酸电池塑料槽内含有大量废硫酸和沉积在底部的铅泥,并有相当数量的铅粉悬浮在硫酸之中,随意抛弃铅酸废电池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据分析,受此种废酸污染的土壤,平均含铅量在1-50g/kg范围内,严重超过土壤中铅含量的本底值。废镉镍电池的污染与铅酸电池类似,其电解液中含有废碱,同时含有金属镉和镍,直接弃置于环境中,同样可能产生重金属和电解液对土壤的污染。 3.3同生活垃圾共同处理处置的废电池的环境污染 目前,大多数的废电池进入城市生活垃圾,随生活垃圾进入到填埋、焚烧、堆肥的过程中。 在焚烧过程中,由于金属汞、镉、砷、锌高温时易挥发,焚烧后部分成为底灰;部分则受热气化挥发而被烟气带走,遇冷空气后凝结成为均匀小粒状物,粒径在1μm以下,难以捕集;部分金属物在炉中参与反应生成氯化物、硫化物或氧化物,比原金属元素更易气化挥发,这些物质再冷凝成为小粒状物,最终多转化成为底灰残留物。从而使得灰渣中的重金属含量增大,难于处理。因此,焚烧处理含镉、含汞、含铅废电池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同时产生上述金属富集程度很高的灰渣,难于处理,可能成为更大的重金属污染源。 日本东京都公害研究所进行的焚烧实验表明,废电池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会造成汞对大气的污染。在这一实验中,当向垃圾焚烧炉中投入1只汞电池或1只碱性锌锰电池后,在2-3分钟内焚烧烟气中汞的浓度提高10-50倍。 在垃圾堆肥过程中废电池的主要贡献在于大大增加了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总量。而且堆肥过程中废电池可能同堆肥产品中的其它成分发生作用,加速重金属的溶出,从而增大堆肥产品重金属含量,甚至超过标准。但这种污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废电池在进行堆肥处理的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例。 当废电池的数量很低时,则不会对于堆肥产品构成污染。 填埋是现今生活垃圾处置最常用的方法。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程度取决于废电池在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例。就我国目前填埋场情况而言,填埋处置水准较低,许多垃圾处于简单堆放状态,废电池中的重金属会通过渗滤作用直接污染水体或土壤。在填埋场发生的各种反应、特别是产酸阶段,更易于有金属溶出。如果填埋完全安全符合标准,由于电池中化学物质到达受污染介质的过程非常缓慢,并且浓度较低,所以并不一定产生很大的污染。 日本福冈大学自80年代初开始进行垃圾填埋场中废电池汞的迁移规律进行了长达15年的研究。在这一实验中,分别采用不同填埋构造,在不同的填埋柱中填入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废干电池。在填埋柱内,各装填4吨垃圾;垃圾分别由焚烧灰、草木、塑料、玻璃、金属、污泥、垃圾堆肥、砂土等组成。在每个柱子内,分别混合装填入废弃的1号、2号、3号锌锰电池、3号碱性锌锰电池、汞电池,垃圾中含有的废电池汞量分别有9.9克、11.8克、0.9克、0,垃圾中汞的吨当量分别为2.7克、3.2克、0.4克、0.2克。整个实验进行了10年。在10年中,各个实验柱产生的垃圾渗滤液中汞的浓度在0.0001mg/L和0.00035mg/L之间变化,均小于日本0.0005mg/L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而且装填废电池的垃圾实验柱渗滤液汞含量与没有装填废电池的对照柱渗滤液汞含量相比,没有明显差异。 在实验期间,填埋柱内不同填埋层中汞的气化浓度分别是0.1μg/m3和0.5μg/m3之间,是大气中汞浓度的10-100倍,是WHO推荐作业区环境标准(15μg/m3)的1/10-1/100。而且,在几个实验柱内气化汞浓度没有明显的差异。经过10年的实验,实验填埋柱解体时测定柱内汞的气化浓度分别是1.0μg/m3和50μg/m3之间,而且填装碱性锌锰电池的碱柱浓度最高,以下依次为填装各种电池的混合柱和填装锌锰电池的锰柱。这一顺序恰恰也是在实验初期填埋柱内含汞量的高低顺序。解体后各个填埋柱内的汞的残留量见表3。 表3:实验柱内汞的残留量 *包括填埋柱内覆土和填埋柱底部的残留量。 由实验数据可以看出,在10年内,填埋柱内废电池中汞的残留率在93-94%之间,即有6-7%的汞从废电池中逸出。但是可以看出,在混合柱和碱柱内废物中汞的残留量比空白柱中要高。可以认为这些高出的部分是废物吸附(或截留)的从废电池中逸出的汞。这部分汞分别占逸出的汞的61.3%和4.6%。 10年内实验柱内随渗滤液流出的汞的量占柱内汞的总量的0.008%至0.1%。而由废电池扩散到大气中的汞占废电池中汞的总量的0.05%-0.1%之间。 3.4废电池单独收集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除以上提到的废电池直接进入环境的污染外,对于废电池实行管理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污染问题。 (1)废电池收集、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由于有些废电池中还残存有能量,废电池单独收集后,在集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等事故。另外,由于长期的机械磨损或腐蚀作用,废电池可能渗漏,腐蚀容器、运输工具等。在储存过程中,由于大量重金属集中在一起,在发生淋溶作用时,可能会产生大量重金属溶解进入土壤等现象。 (2)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废电池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与收集、处理处置方式有密切关系。进行填埋,如果填埋过程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重金属应该不会对于环境造成大的危害。废电池中含有大量重金属,不可能进行堆肥处理。进行焚烧处理,则可能产生重金属如镉、汞的挥发,且很难捕及,会产生大气污染。同时,部分重金属富集于底灰中,产生难处理灰渣,造成大的污染源。 (3)废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污染问题 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各个角度来看,优选的废电池处理、处置方案是进行再生利用,但再生利用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果再生利用技术落后,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引起环境污染问题。如在再生铅的处理过程中,目前小型和土法冶炼厂,通常在冶炼之前未对铅膏进行脱硫、分选等预处理,或对废蓄电池破碎用人工分选,废硫酸液任意流入大地;冶炼采用反射炉,温度一般高达1200-1400℃,开炉鼓风时烟雾密布。废气除带出一部分机械粉尘外,还可能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温度过高挥发形成蒸气的铅带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排入大气中,铅大量挥发而进入环境,污染大气。另外,再生利用处理后还可能产生难于处理的灰渣,通常这些灰渣中富集了大量重金属,如果处理不当,也成为更大的环境污染源。 4、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方法 防治废旧电池对环境的污染,总体上为减量化、无害化。各国控制废电池污染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在电池生产过程中控制与限制有害元素的使用,或者用新型电池替代含有有害元素的电池,如电池的无汞化。这种方法被称为“再设计”(Redesign); (2) 延长电池的使用时间,或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充电电池。这种方法被称为“再使用”(Reuse); (3)回收废电池进行再生利用,这被称为“再循环”(Recycling); (4)无害化处置已经收集的废电池。 各国基本采用这些方式控制废电池的污染,但是所采取的程度有所不同。 5、美国 美国是在废旧电池回收领域内立法相对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其立法主要针对镉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所有其他种类蓄电池、含汞电池等。 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规定涉及到含汞产品的处理和回收,含汞的废弃物被确定为危险物品,其存放、运输等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现在已将含汞废物归属按普通废料的规定,比RCRA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条款要求放松多了,各州都建立专门的收集规划。1995年环境保护协会(EPA)提出了《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其目的是减少城市固体垃圾中危险物品的数量,促进或方便一些常规危险物品的回收和安全处理,减少针对这些废物管理上的工作量。普通垃圾是指那些通常废弃的生活用品和几乎无利用价值的物品。虽然在存放、运输和回收方面对于这类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没有严格的标准,但在最后的处理或再生利用方面应完全按照危险物品的规定,要求在对垃圾焚烧或堆肥处理前,将电池从垃圾中分拣出。有关电池方面的法规如下: (1)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及无汞锌锰电池回收处理问题 1989年末至1991年初,美国就通过有关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法规,所有电池制造商都改变了电池生产工艺,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除了扣式电池之外,电池中的汞含量不超过电池重量的0.025%。 1993年,美国电池制造业自愿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至1993年底,在美国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普通锌锰电池(碳性电池)中不再添加汞。 对于普通的无汞锌锰电池,美国没有作特殊收集,其原因为:通过环保局所有的毒性实验,这类电池不属于有害废物;锌锰电池所含物质主要是普通金属如锌和锰,在正常使用和处理过程中,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目前的回收技术和相关基础设施的费用大大高于在环境和回收利用方面的收益。 (2)1996年颁布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办法》 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美国制定与颁布了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办法》,于1996年5月13日开始实施。这部《电池法》的立法原则是禁止在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添加汞,分阶段禁止使用含汞电池,生产适用于回收利用和易于处置的氢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蓄电池和其他电池。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培养公众对于这些电池收集、回收和适当处置的关注”,“有助于需要控制的电池的收集和回收或适当处置”以及“鼓励使用可充电电池的人们参与收集回收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 在这部《电池法》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电池生产商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对运输、收集、储存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鼓励志愿厂商投资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电池,鼓励新型电池的研究、生产。《电池法》规定不得销售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电池,以及无法拆卸或不便拆卸电池的用电器具。 并规定了标识的内容和式样。具体规定: A、禁止销售有汞碱锰电池(扣式碱锰电池允许含汞量为每只电池不超过25mg); B、禁止销售含汞碳锌电池; C、在美国禁止使用扣式氧化汞电池; D、禁止销售任何氧化汞电池,除非该电池的制造商明确标示电池回收处,电池回收点必须经联邦、州、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从事接收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 (3)关于《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 1995年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制定了《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并于1999年7月进行了修订,环境保护协会在《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中增加了含汞灯具的内容,普通废物垃圾包括废旧电池、温度计和农药。立法规定,所有废旧电池均需遵守《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的规定。在此法规中,政府详细作出了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雇员培训、货单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电池的规定包括: A、电池的标识要求,建立镉镍电池的统一标识;任何电池产品及产品的包装材料上,以及使用充电电池的器具外表上须贴上有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随意丢弃,须妥善处理”的字样。 B、鼓励非盈利性工业计划,克服障碍,自愿收集和回收镉镍电池,建立废旧的二次电池收集、回收和处理的网络; C、要求环保局建立公共教育计划,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旧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工作,鼓励公众使用可充电池,并参与废旧电池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D、禁止向普通电池中有意添加汞。 该办法同时授权各州将其它电池纳入回收计划。法令还规定,对违反者,环保局应令其整改或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 (4)《标识、转运废旧镍镉电池管理法》 美国有专门的《标识、转运废旧镍镉电池管理法》,对废旧镍镉电池的标识,转运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加以约束。 (5)《通用废物管理法》 立法规定,所有废旧电池均需遵守《通用废物管理法》的规定。在此法规中,政府详细作出了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雇员培训、货单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6)电池环保法规实施情况 《电池法》要求充电电池生产商和使用充电电池器具生产商组织进行废电池回收利用的公众教育和公众参与,提高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的回收率或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处理处置。为此美国开展了全国范围的镉镍电池的回收计划和部分州的回收计划,而废小型铅酸电池的回收计划是由“便携是式充电电池协会”(PRBA)和“电池国际理事会”(BCI)进行的。在这一计划中,镉镍电池的批发、零售商和公众组织收集废镉镍电池,由PRBA承担收集费用并将废镉镍电池送到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国际金属再生公司(INMETCO),回收的钢材用于制造不锈钢,99.95%纯度的镉被重新用于生产镉镍电池。 美国INMETCO公司于1995年12月在宾夕法尼亚建厂,年回收镉能力3000吨,建厂第一年就从镉镍电池中回收到非常纯的镉。除此之外,有些州也建立了自己的废镉镍电池的回收利用计划。比如马萨诸塞州的废镉镍电池回收率在1997年前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一。如果北美电池回收全面展开,镉回收产量可达到一万吨。 美国可充电池回收公司(RBRC)是一个国际性非赢利、公益性服务组织,总部设在美国纽约,以零售店为基础,建立收集网络系统,由285个以上的可充电池制造商和销售商组成,网址http:。该公司原计划在2001年年初回收所有种类的可充电池,建立公共教育计划,并进行广告宣传,促进和管理镉镍电池的回收,有关费用由参加的公司赞助。 美国和加拿大是通过零售商、收集中心等来收集废旧电池的,收集其他二次电池也将利用这些渠道。现在美国、加拿大有29000个零售商和收集站,消费者可打电话或从网站上知道最近的电池收集站。 (7)从2004年12月29日起,美国禁止客机运输锂一次电池 华盛顿-美国运输部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与研究特殊项目管理部(RSPA)今天禁止使用客机进行锂一次电池的货物运输,他们认为这类电池在客机的货舱内有引起火灾的危险。运输部宣布飞机上的乘客仍然可以随机携带、使用、装有锂电池的书包、个人电脑和其他电子产品。"这条禁令提高了客机的安全水平"美国运输部秘书NormanY.Mineta说。"我们最近的研究表明,即使只运输相对很少数量的锂一次电池,也会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并很难扑灭。" 运输部将继续研究使用客机运输其他种类电池,如可充(锂)电池的安全性问题,以便决定是否进一步制定法规。 RSPA,该部门负责危险材料运输规则的制定,发布了这条禁令,解释使用客机运输锂一次电池有引发火灾的危险。FAA将利用其对空中危险材料运输的强制权力执行这项禁令。该临时法规在《联邦登记》上刊登14日后,将于12月29日正式执行,适用于所有美国客机和进出美国的外国客机。 公众可以对该项禁令提出意见,RSPA计划就这项禁令召开会议,会议后如果理由正当可以对该禁令进行修改。 造成电池具有危险性的原因是其含有锂,它的电化学性能使它非常活跃。RSPA和FAA,与火灾安全专家合作,在FAA在亚特兰大市的技术中心,他们发现如果锂一次电池在运输途中起火,目前飞机所使用的灭火系统不能够扑灭大火。货物中一个锂一次电池起火可能会引燃其周围的全部电池,一直烧毁整个货舱的货物。燃烧的锂一次电池会造成熔化的锂穿透货舱或引起舱内压力上升足以突破货舱的隔板,使大火从货舱漫延到飞机的其他部分。FAA的研究人员同时发现货舱内任何火灾,无论地点或原因,即使被扑灭,也会使货舱内的温度升高,使锂一次电池发生自燃。 但是,个人运输相对是安全的,装有小型锂电池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仍被允许带到飞机上。同时锂一次电池的货物运输在货机上是允许的。对临时法规的评论时间截止至2005年2月13日。这份法规登记号为RSPA-2004-19886,可在http://dms.dot.gov和http://www.regulations.gov上找到。 6、日本 由于1956年出现的水俣病以及人们对废电池中汞的忧虑,日本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废电池中汞的威胁。一些研究表明,废电池的焚烧对大气造成了严重污染。日本政府也开始探讨废电池的管理问题。 日本确定每年11月11日为“干电池日”,12月12日为“蓄电池日”,其活动包括在主要街道和向社会福利院以及残疾人捐赠电池和宣传品,中小学生实验制作电池,了解电池知识,全社会宣传有关电池与环保内容。 日本在废弃电池的收集和回收方面做得较好,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93年就开始回收废旧电池,二次电池的回收率较高,例如铅酸蓄电池目前已全部回收,并有成熟的处理方法,其它二次电池的回收率也已达到84%。一次电池的回收率仍较低,仅有20%左右,但是日本在一次电池方面已实现无汞化,对环境污染的程度相对较轻。 废旧电池的回收,一般不由电池生产厂负责,而是选择具有冶金能力的工厂负责。目前40%的零售商和团体在收集电池,并且收集的形势在继续看好,回收的废旧电池93%由社团募集,7%由电池生产厂收集(含工厂废次电池)。在各大商场和公共场所放置回收箱,电池的收集和运输一般由社会赞助或低价方式,或依靠电池生产企业的赞助实施。日本政府为促进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建立了日本野村电池回收处理厂,为处理工厂按80日元/千克废旧电池提供补贴费。 日本废旧电池的回收已产业化,铅酸电池100%回收,其它电池回收率约20%。日本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已有16家,这些企业属于国家支持的公益性企业。 有关电池政策法规与电池回收处理情况为: (1)1984年4月,日本旭川市制定了废旧电池回收条例,要求居民将废旧电池扔入有害物质垃圾桶内,实行分类垃圾,每周由清扫部门收集装袋。 (2)1985年6月,秋田市开始分类回收干电池。 (3)1985年日本厚生省发布的咨询文件要求电池实现无汞化,并在1990年达到这一目标。在这一文件中,提出了如下指导性意见: A、由于日本垃圾处理设施均有严格标准,废电池可以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没有特别的问题。同时进行汞含量的降低、氧化汞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以保证环境保护的需要; B、为满足社会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关各方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共同采取措施降低电池中的汞含量; C、市町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废电池的回收。有关各方需要采取的步骤是: A、干电池中汞含量的降低: ●强化回收汞电池; ●降低碱性电池中的汞含量; ●强化碱性电池的标识。 B、实施废碱性电池的区域性回收、处理: ●建立区域性废碱性电池的回收处理体制; ●建立相应的促进回收处理的组织; ●制造者积极协助。 C、加强排出汞的监测。 (4)1986年,日本开始要求电池生产企业降低含汞电池产量和一次电池的汞含量。 日本干电池工业协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A、加强汞电池的回收;B、推广在助听器内用锌—空气电池替代汞电池;C、到1987年将碱性电池中的汞含量降低到现有水平的1/6;D、到1987年实现标识化。 (5)1990年,日本生产高功率锌锰电池实现无汞化。 (6)1993年,日本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不添加汞,锌锰电池全部实现无汞化。 (7)《节能法》与《再生资源法》 1993年,日本修订了《节能法》,同时颁布了《再生资源法》,具体明确镉镍电池和干电池由消费者回收至再生处理企业的三个渠道:通过分类收集后由地方自治体集中移交;电池的销售商、生产商转交;由配套电器大销售商和服务中心转交。从而完善了回收渠道。日本通产省发动各地方自治体试行干电池分类回收,以保证再生处理单位的需要。 (8)全面停止生产氧化汞电池 日本国际贸易和工业生产管理部门规定,从1995年底起全面停止生产氧化汞电池。助听器所配置的氧化汞电池占氧化汞电池总量的80%,已于1994年3月全面停止生产。 (9)到1995年,日本实现锌锰电池和碱性电池的无汞化,收集处理废电池6000吨。由于干电池实现无汞化,干电池的收集量在降低。 (10)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实施“3R”计划,即将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改为“循环、降低、再利用”。2000年的新回收法要求:由电池行业来建立回收系统,收集和回收充电电池(不包括普通电池)。禁止在普通电池中使用汞。 (11)2001年4月1日起,实行政府颁布《资源回收利用法》 日本《资源回收利用法》规定必须回收二次电池,但是没有法律要求回收一次干电池。目前日本各地要求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送到电器店等回收设施内,而废一次干电池一般随生活垃圾处理。200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联合召开废二次电池再生研讨会,提出了推进小型二次电池回收再生的政策文件。政策指出,重点回收二次电池;对于一次干电池,由于在世界上缺乏经济有效的再生技术,其再生要进行谨慎的探讨。 二次废电池的回收以干电池工业协会组织有关团体进行废电池的回收。要求到2005年,废镉镍电池的回收率由1999年的45%提高到78%,氢镍电池由20%到35%,锂电池由20%到40%,小型铅酸电池由55%到80%。 7、欧盟 7.1电池指令91/157/EEC 在欧盟的国家中,从1980年开始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涉及到含有危险物质(汞、镉和铅)的电池的管理。通过对电池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定和电池包装明确标识的方式来加强对电池的管理。为了使欧盟各国的法律条文统一,在欧盟内部加强对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的管理,在1991年3月18日,欧盟颁布了一个指导性文件电池指令《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91/157/EEC)》。对各成员国电池行业提出了一些要求,如电池有关标识和减少重金属含量等,并号召各成员国开展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分类收集有标识的废旧电池,建立有效的收集体系,其具体规定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A.对于电池设计、生产的要求: 减少重金属含量; 提倡生产和使用危险物质含量为零或很低的电池; 提倡开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安全电池系列产品; 提倡生产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百分比0.025%的电池(除钮扣电池以外); 电子产品中的内置式电池在产品废弃后,电池应易于取出; B.对于电池生产标签标识的要求 在欧盟颁布的这一指导性文件中,对以下几类电池的标签标识提出了要求:一是单只电池中汞含量≥25mg的电池(碱锰电池除外);二是含镉量≥0.025wt%的电池;三是含铅量≥0.4wt%、汞含量≥0.025wt%的碱锰电池。同时,文件要求标签应标明重金属含量以及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的要求,对于电子器具内封装的电池应在电子器具上标明电池的存在。 C.对于废旧电池收集及处理方面的要求 文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有标识的电池,提倡各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电池回收体系,可以采用抵押金手段来确保回收的进行。 D.对于再生利用技术方面的要求 鼓励开展废旧电池再生利用技术研究。 E.宣传教育方面的要求 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废旧电池回收体系良好运作。 7.2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含有害物质(如汞、镉或铅)的电池进行收集回收和安全地回收处理。 7.31993年,欧盟修改电池指令91/157/EEC导则,颁布93/86/EEC导则 1993年10月4日,欧盟对91/157/EEC导则进行了补充,颁布了93/86/EEC导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的回收利用标识,在含有有毒物质电池上印刷分类收集的标志等,建立统一的标识系统,,以便分类回收废旧电池,防止其生活垃圾中。要求欧盟的电池行业,在生产普通锌锰电池中不再使用汞。至1993年底,欧洲主要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不添加汞。 7.41998年,欧盟提出电池指令98/101/EEC 1998年,欧盟对91/157/CEE进行修订,提出了98/101/EEC,要求各成员国对各种类型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进行回收。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的定义是:其有害物质含量大于表4中规定的限值。对电池销售市场提出具体规定,调低了禁止生产的电池的汞含量,于2000年1月开始执行: A.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5%的电池,即最大汞含量为5ppm; B.禁止市场销售汞含量超过电池重量2%的扣式电池。 其它指标为镉含量小于0.002%,铅含量为小于0.2%。 91/157/EEC与98/101/EEC有关项目与指标要求对比如表所示: 表4: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 表5:禁止生产的电池 7.52003年3月,欧盟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 2003年初,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局拟定再次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的议案,该议案将进一步强化对电池的环保要求,提高相关标准,涉及到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和铅酸蓄电池。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1)关于废旧电池回收责任问题,要求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回收责任。 (2)关于电池中限制镉的含量;要求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镉量大于5ppm的电池,电池上必须标明所含有害物质元素符号。 (3)关于限制使用镉镍电池。欧共体有关章程(草案)要求到2002年要加强镉镍电池的收集和回收。对各国电池的最低收集回收率进行限定,其中汽车电池回收率要求达到95%,所有电池的收集回收率最少达到55%。到2008年完全禁止生产和使用镉镍电池。 (4)要求各国通过税收等手段保障电池收集回收的资金,并且通过减免税等手段支持对环境无害的电池产品。 7.6欧洲便携电池协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 欧洲便携电池协会(EPBA)人士介绍,协会成员从1985年初开始开展在电池中去除汞的活动,1994年初开始在碱锰电池和锌锰电池中去除汞。在欧洲这些电池占92%,其余是锌空气电池和锂电池。EPBA原计划到1999年1月在欧洲消灭所有一氧化汞电池,将用紫外线光商标把低汞电池剔出并除去。到2000年有条件的回收,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 7.7欧洲环境委员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 欧洲环境委员会规定,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镉镍电池,并且禁止镉镍电池进口欧洲民用市场。欧洲2008年禁止在便携式电话、电脑和小型电器中使用镉电池。欧洲已明确将实施生效新的环保法,新法规将重点从如何处理污染转变到注重如何不产生污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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