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作业安全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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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作业安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篇适用于电焊(包括电弧、自动和半自动电弧焊、碳弧气蚀、气体保护焊及氩弧焊等)气焊及气割工作。 第二条:凡是从事焊接及气割的工作人员,应熟知本手册及其安全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时不擅离职守,进入岗位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电焊工应学习有关电工的基本知识,以及预防触电后的急救方法等。 第二章 电焊、气焊和气割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在有焊接和气割工作的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施。 第二条:严禁在带压容器或管道上进行焊割,对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容器及管道进行施焊、切割时,要将易燃体和有毒气体放尽,并敞口放置通风处不少于24小时,使内部残余气体进一步挥发,然后放水冲洗干净,打开通道、窗、孔,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才准焊接与切割,所用照明是低压防爆型,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定时轮换休息。 第三条: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和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和切割。禁止在混凝土地面上直接进行切割。 第四条: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库区从事焊接工作。 第五条:对填有燃物的隔层,在未拆除前不准施焊。焊接大件须有人辅助时,动作必须协调一致,工作应放平垫稳,防止倾倒造成压伤。 第六条: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除防止触电外,要尽量保证容器内通风良好,并应设防尘设施。 第七条:在金属容器或箱型结构内,焊工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胶鞋,身体不得被焊接件接触,脚下应垫绝缘垫。 第八条:严禁将泄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或乙炔管带进金属容器内,以防止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 第九条: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及焊机调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 第十条: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光线应充足。 第十一条: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十二条: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风力5级以下,3级以上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离地面1.5m以上进行工作必须设置脚手架,并应设有1m高的栏杆,脚下所垫物要牢固可靠。 第十四条:工作结束后拉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对于气焊作业则应解除乙炔发生器的工作状态。要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周围,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使用风动工具时,先检查风管接头是否牢固,选用的工具是否完好无损。 第三章 手工电弧焊 第一节 焊接场地 第一条:焊接场地其周围应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眼。 第二条: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作业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绝缘鞋,加强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三条:焊接场地应经常清扫,未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将电焊钳上夹的焊条取下,焊条不得到处乱扔,应设置焊条箱和焊条头箱,焊把线应收放整齐。 第二节 焊接设备 1 电焊机 6.1.1如果手工电弧焊机的空载电压高于焊机标准规定的限值,而又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作业,则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触电的安全措施。 6.1.2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相符。 6.1.3应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电焊机。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裸露的接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 6.1.4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2~3m。特殊情况下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6.1.5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6.1.6禁止连接建筑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6.1.7使用电焊机的注意事项 a) 电焊机必须平稳地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 b) 接入电源网路的电焊机不允许超过负荷使用。焊机运行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温升限值。要特别注意对整流式弧焊机硅整流器的保护和冷却; c) 禁止在电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 d) 采用连接片改变焊接电流的焊机,调节焊接电流时应先切断电源; e) 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清扫尘埃必须断电进行; f) 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有所电刷所通过的电流一致; g) 每半年应对电焊机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 h)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作业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6.1.8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等设备或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组等的接地应执行有关规定。 a) 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保持连接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b) 禁止利用氧气管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 c) 电焊机组或集装箱式电焊机设备都应安装接地装置,专用的焊接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联接。 6.1.9电焊机安全检查要点 a)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接线处的屏护罩是否能将接线处有效屏护; b) 电焊机插座是否完整无缺损、破裂;揭盖检查插座有无保护接地(零)线,接线是否正确; c) 绝缘电阻是否有半年一次的检测记录。有则抽样复查,无则现场逐项测试; d) 插座到固定式电焊机间的一次电源线,应不超过2m;当不拖地、不占道时可放宽到3m。固定在生产线工位上的焊机,一次线可放宽,二次线接头宜用焊接、压接和插接;一、二次线与焊机的连接只能用焊鼻子压接,或带插孔的焊鼻子压接。移动式电焊机一次线超过3m时,应办理临时用电线路审批手续。 6.2 焊接电缆 6.2.1焊机用的软电缆线应采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要求应根据焊接需要、载流量和长度,按焊机配用电缆标准的规定选用。 6.2.2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柔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Ω,电缆外皮磨损应及时修补、更换。 6.2.3连接焊机与焊钳,必须使用软电缆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m。焊机的电缆线应使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连接接头。当需要接长导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连接处应保持绝缘良好,但连接头(包括始、终端)不得超过三个。 6.2.4焊机电缆线要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套等保护措施。严禁将电缆线搭在气瓶或其它易燃物品的容器和材料上。 6.2.5禁止利用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作电焊、导线电缆。禁止焊接电缆与油、脂等易燃物料接触。 6.2.6焊机电缆应妥善固定,禁止缠在焊工身上使用。 6.2.7:焊机应安装空载自动断电保护装置;在高空、水下、容器管道等处进行焊接作业,焊机必须安装空载自动断路装置。 6.3 电焊钳 6.3.1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与隔热能力,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层。 6.3.2焊钳的导电部分应采用紫铜材料制成。 6.3.3焊钳与电焊电缆的连接应简便牢靠,接触良好。 6.3.4焊条位于水平45°、90°等方向时焊钳都应能夹紧焊条,并保证更换焊条安全方便。 6.3.5电焊钳应保证操作灵便,焊钳质量不得超过600g。6.3.6禁止将过热的焊钳浸入水中冷却后使用。 第三节 焊接要求 第一条: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手柄式或头戴式面罩。 第二条:清除焊渣飞溅物时,必须戴平光镜,并避免对着有人的方向敲打。 第三条:电焊时所用的凳子必须用木材或其它绝缘材料制作。 第四条:露天作业遇下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第五条:在投入或拉开电源闸刀时,应戴干燥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焊机外壳上,推拉闸刀的瞬间面部不得正对闸刀。 第六条:工作时禁止将焊把线缠住、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当电焊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触摸导电部分。 第七条:在金属容器内焊接时,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如在40~50℃时,则应实行轮换作业,或采取其它对人体保护措施。 第八条:在坑井或深沟内焊接时,必须首先检查有无积聚的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如有应排除并保持其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设除尘设施。 第九条: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工作,梯子下端应有防滑装置,禁止在梯子的最高踏步上进行工作。 第十条:电焊机电源熔断丝,应根据焊机工作的最大电流来选定,禁止使用其它金属代替。 第十一条:电焊机的熔断器应单独设置,禁止两台或以上的电焊机共享一组熔断器。 第四章 气焊与气割 第一节 氧气的使用 第一条:严禁将氧气用以通风换气。 第二条:严禁将氧气作为气动工具动力源。 第三条:严禁接触油脂和有机物。 第四条:禁止用氧气来吹扫工作服。 第二节 乙炔的使用 第一条:使用乙炔时,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压力极限,如中压乙炔发生器的乙炔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 第二条:使用乙炔时,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温度,如乙炔发生器出气口的乙炔温度应低于40℃,水温应低于60℃。 第三条:乙炔着火时,严禁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宜用二氧化碳灭器或干粉灭火器救火。 第四条:在任何情况下应注意避免在容器或管道里形成C2H2---O2混合气体。一旦形成,应采取安全措施如从排气门或焊割炬排除后,才能给焊割炬点火。 第五条:乙炔发生器的温度只能用酒精温度计,禁止使用水银温度计。 第三节 氧气瓶的搬运与保管 第一条: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瓶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第二条:氧气瓶应装有瓶帽和防震胶圈,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严禁用火焰烘烤,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 第三条: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第四条: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第五条: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的侧面,并缓缓一放,不要面对减压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 第六条: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剩余压力。 第七条:氧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远离火源。搬时来可接触瓶嘴。氧气瓶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 第八条:氧气瓶的定期检查和打压试验,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使用期满和送检不合格的气瓶,均不得使用。 第九条: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火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应大于5m。 第四节 溶解乙炔气瓶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节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风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第二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多孔性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乙炔瓶的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三条:乙炔瓶必须逐个进行水压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实际容积和重量。水压试验压力为5.88Mpa,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94 Mpa。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如下: 1、 瓶阀材料应采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 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 易熔合金熔点为100±5℃。 4、 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 检验标记环为铅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 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标记。 7、 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 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应同。瓶阀成品重量允许误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许误差8%。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二、运输、贮存 第五条:运输乙炔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 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致,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 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 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 5、 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 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贮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时应符合本节下一条的规定。 2、 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 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 4、 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倾倒的措施。 5、 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品同间贮存。 6、 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牌。 第七条: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超过5瓶但不得超20瓶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开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第八条:乙炔瓶库房的设计和维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 第九条: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贮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十条: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十一条: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敲击、碰撞,尤其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 2、 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 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 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运搬运。 5、 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 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 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置20分钟后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8、 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不要超过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3/4转。 9、 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47Kpa,切割压力一般控制在19.6~29.4 Kpa,焊接压力9.8~19.6 Kpa为宜;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以乙炔瓶表面不发汗为宜。 10、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70%。 11、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乙炔瓶内剩余压力应符合:0~15℃时,不低于0.1Mpa;15~25℃时,不低于0.2 Mpa;25~35℃时,不低于0.3 Mpa。 12、 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必须用专用轧头轧紧,不得漏气。其他部分漏气要进行处理,以不漏气为止。 第十二条;乙炔瓶的检修保养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五节 减压器(氧气表)的使用 第一条:禁止使用不完整的减压器。冬季减压器易冻结,应采用蒸气或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每只减压器只准用于一种气体。 第二条:减压器内,氧气瓶嘴中不得有灰尘、水份或油脂,打开瓶阀时,不得站在减压阀方向,以免被气体或减压器脱扣而冲击伤人。 第三条:工作完毕后,先将减压器的调整顶针拧松直至弹簧分开为止,再关氧气瓶阀,放尽氧气管中余气后方可取下减压器。 第四条:当氧气管、减压器自动燃烧或减压器出了故障,应迅速将氧气瓶的气阀关闭。 第六节 橡胶软管的使用 第一条:氧气胶管为红色,其它颜色的为乙炔管,不准将氧气管错接在焊、割炬的乙炔气进气口上。 第二条:胶管长度每根不得短于10m,以15~20m左右为宜。 第三条:胶管的连接处应用卡子或铁丝扎紧,铁丝的丝头应绑牢在工具嘴头方向,以防止被气体崩落伤人。 第四条:工作时胶管不得沾染油脂或触及高温金属和导电线。 第五条:禁止将重物压在胶管上,不得将胶管横跨铁路及公路。如需跨越应有安全保护措施。胶管内有积水时,在未吹尽之前不得使用。 第六条:胶管如有鼓包、裂纹、漏气现象,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的办法处理,应切除或换新。 第七条:若发现胶管接头脱落或着火时,应迅速关闭供气阀,不得用手弯折胶管等待处理。 第八条:禁止将使用中的橡胶软管缠在身上,以防起火发生意外烧伤。 第七节 焊割炬的使用 第一条:工作前应检查焊、割枪各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禁止用纯铜丝(紫铜丝)清理嘴孔。 第二条:焊、割枪在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喷射能力,无喷射能力不得使用,应检查修理。 第三条:不得使用小焊枪焊接厚的金属,也不得使用小嘴子割枪切割较厚的金属。 第四条:焊、割枪的内外部及送气管内均不允许沾染油脂,以防止氧气遇到油类燃烧爆炸。 第五条:焊、割枪不准面对人点火,用毕即将火焰熄灭,严禁将燃烧着的焊、割炬随意摆放。 第六条:焊、割炬点火时须先开氧气,再开乙炔,点燃后再调节火焰,遇不能点燃而出现爆声时应即关闭进行检查和通畅嘴子后再点,严禁强行硬点以防爆炸。焊、割时间久,枪嘴发烫出现连续爆声并有停火现象时,应即关闭乙炔再关氧气,将枪嘴浸冷水疏通后再点燃工作,作业完毕熄火后应将枪吊挂或侧放,禁止将枪嘴对着地面摆放,以免引起阻塞而再用时发生回火爆炸。 第七条:焊枪熄火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后关氧气阀,割枪则应先关高压氧气阀,后关乙炔阀和氧气以免回火。 第八条:旋钮不灵活或手柄破损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配戴有色眼镜,以防飞溅火花烧伤眼睛。 第五章 特殊焊接作业安全 第一条:特殊焊接作业主要有登高焊割作业、水下焊割作业、燃料容器管道焊补等,根据本工程特点,这里主要讲登高焊割作业安全。 第二条:焊工离地面2m及其以上的地点进行焊接与切割操作时,即称为登高焊割作业。登高焊割作业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火灾、电击和物体打击等工伤事故。 第三条:登高焊割作业的安全措施: 1、 防止火灾的措施 (1) 高空作业的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 工作现场10m以内,应设栏杆挡隔。 (3) 工作过程中,设专人看火。 (4) 工作结束必须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5) 作业现场必须具备消防器材。 (6) 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高空作业。 2、 防止触电的措施 (1) 在登高接近高压线或裸导线时,或距离低压线小于2.5m时,必须停电并进行检查确无触电危险后,方准操作。 (2) 应设有监护人,电源开关应设在监护人近旁,遇有危险征象时立即拉闸,并进行抢救。 (3) 在登高作业时,不得使用带有高频振荡器的焊机,以防万一触电,失足摔落。 (4) 禁止将电缆缠绕在身上操作。 3、 防止高空坠落的措施 (1) 安全网:使用安全网时要张挺,不得留有缺口,而且层层翻高。 (2) 脚手架:不得使用有腐蚀或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 (3) 安全带: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 (4) 胶底鞋。 (5) 梯子要符合要求:梯脚需包橡皮防滑,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度。 (6) 酒后不登高作业。 (7) 要健康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准登高作业。 4、 防止物体打打击的措施 (1) 凡登高进行焊割操作和进入登高作业区域,必须戴安全帽。 (2) 登高作业的焊条、工具和小零件等必须装在牢固无孔洞的工具袋内。 (3) 工作过程中和工作结束,应随时将作业地点周围的一切物件清理干净。 (4) 不得在空中投掷材料或物件、焊条头,可采用绳子吊运各种工具及材料,但大型零件各和材料,应用起重工具设备吊运。对于乙炔瓶的吊装,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焊接劳动卫生防护 第一节 焊接的有害因素 第一条:各种焊接方法都会产生某些有害因素,不同的焊接工艺,其有害因素亦有所不同,大体有弧光辐射、烟尘、有毒气体、高温、高频电磁场、射线和噪声等七类。 第二条:为减少或避免各种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应采取防护措施。本章只讲以下几种防护措施。 第二节 焊接卫生的防护措施 一、电焊烟尘和有毒气体防护 第一条:制定焊接通风技术措施,保证焊接作业地带的气象条件良好、卫生。 第二条:采用局部排气装置,主要有:固定式排烟罩、可移式排烟罩、气力引射器(风抽子)、排烟焊枪等。 第三条: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增强个人防护意识。 第四条:改革焊接工艺和焊接材料。 二、其他有害因素的防护 第五条:弧光辐射的防护: 1、 为保护眼睛不受弧光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镜片的面罩。 2、 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 3、 为保护焊接工作地其他生产人员免受弧光辐射伤害,可采用防护屏。 第六条:噪声防护: 1、 在保证焊接工艺正常进行、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一种低噪声的工作参数。 2、 研制和采用适合于焊枪喷出口部位的小型消声器。 3、 操作者佩戴隔声耳罩或隔声耳塞等个人防护器。 4、 房屋结构、设备等部分采用隔声材料。 第七条:高频电磁场防护: 1、 减少高频电的作用时间。 2、 工作良好接地。 3、 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降低振荡器频率。 4、 屏蔽把线及软线。 一.焊工安全通则 1. 电焊、气焊工均为特种作业,应身体检查合格,并经专业安全技术学习、训练和考试合格,领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2. 工作前检查焊接场地,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相距不小于5m,距施焊点不小于10m。并在l0m以内禁止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器皿管线),并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照明和良好通风。 3. 操作时(包括打渣)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防护眼镜或面罩。不准赤身操作,仰面焊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电焊作业时不得戴潮湿手套。 4. 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用的工件进行操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并经过冲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再进行工作。 5. 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专人监护,并有良好通风措施,照明电压采用12V。禁止在已做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 电焊机接地零及电焊工作回线都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和机床设备上。工作回线应绝缘良好,机壳接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7. 在有易燃、易爆物的车间、场所或管道附近动火焊接时,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消防、技安部门到现场检查,采取严密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8. 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并采取防护设施,地面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将工作回线缠在身上。 9. 焊件必须放置平稳,牢固才能施焊,不准在天车吊起或叉车铲起的工件上施焊,各种机器设备的焊修,必须停车进行,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10.操作者必须注意助手的安全,助手应懂得电(气)焊的安全常识。 11.严格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乙炔发生器进行气焊作业。 二.手工弧焊工 1. 工作前应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点是否良好,线路横越车行道应架空或加保护盖,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焊条的夹钳绝缘和隔热性能必须良好。 2. 下雨天不准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工作时,要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3. 移动或电焊机从电力网上接线或检线、接地等工作均应由电工进行。 4. 推闸刀开关时,身体要偏斜些,要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电焊机;停机时,要先关电焊机,才能拉断电源闸刀开关。 5. 移动电焊机位置,须先停机断电,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焊机。 6. 在人多的地方焊接时,要安设遮拦挡住弧光,无遮栏时应提醒周围人员不要直视弧光。 7. 换焊条时要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他导电物品上。敲渣子时要戴上防护眼镜。 8. 焊接有色金属器件时,要加强通风排毒,必要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9. 在焊钳与工件短路的状态下,电源开关不应合闸;停止工作时,焊钳应与工件分开,应将焊钳放在绝缘良好的地方,只准在非工作状态下切断电源。 三.手工气焊(割)工 1.一般规定 1)严格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程》和有关压力调节器、橡胶软管、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则及焊(割)的安全操作规程。 2)工作前或较长时间停工后工作时,必须检查所有设备。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压力调节器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牢固,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氧气瓶及其附件,橡胶软管、工具上不能沾染油脂及油垢。 3)检查设备、附件及管路是否漏气时,只准用肥皂水试验。试验时,周围不准有明火。严禁用火试验漏气。 4)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l0m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低于5m,并应采取隔离措施。 5)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或乙炔气阀门。 6)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溶解乙炔气阀或管道要用40℃以下的温水溶化;回火防止器及管道可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或用23~30%氧化钠热水溶液解冻、保温。 7)焊接场地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露天作业应防止阳光直射在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上。 8)工作完毕或离开 热电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压气体的气瓶。 3、本制度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氧气、氮气、空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2)、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气、氨气。 4、气瓶的压力系列如下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压力(Mpa)类别 高 压 低 压 公称工作压力30 201512.585321.61 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2.41.5 5、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 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7、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定。 8、气瓶应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9、气瓶的产权单位供应公司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证明书、气瓶装气记录、气瓶打压试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供应公司应向太原市 劳动局报告本单位拥有气瓶种类和数量。 二、气瓶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供应公司负责氧气瓶的外委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2、供应公司负责全厂气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气瓶检验部门对气瓶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 3、使用气瓶单位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保证气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4、化学车间、医院等化验部门,使用专用气瓶必须制定气瓶管理制度。 5、物业公司对家属区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监部质检金相组负责,对未到检验期气瓶又发现钢瓶外壳有问题,进行金相探伤检查鉴定工作。 三、气瓶充装和定期检验 1、制氧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气瓶安全鉴定规程》规定,结合本站情况要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不准充装。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 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应使用吊栏起吊; (4)、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具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不得随意停靠,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之射; (3)、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小于0.05MPa ;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五、确保气瓶安全五条纪律: 1、禁止用氧气瓶或其它压缩气瓶对轮胎充气,吹扫容器管道系统,缺氧的工作现场通风以及作为各种容器打压的气源; 2、长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气瓶不得随意存放或处理,要交供应公司进行技术处理; 3、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4、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六、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本厂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供应公司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在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气瓶发生不安全情况时,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费用结算中按有关规定根据安监部罚款通知书进行扣罚; 3、根据本制度,凡是现场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设止回阀,如不使用止回阀每次罚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2009年7月15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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