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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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办〔2009〕4号) 2009-01-1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6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2006〕2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产业第一的思想,大力支持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中放大“功能罗湖”的价值,做大做强罗湖的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及科技等产业,促进辖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造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3〕175号)、《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8〕157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和《深圳市罗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罗府〔2004〕57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5000万元人民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各产业发展,通过对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及科技等产业的扶持,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优势,提升商贸物流业整体竞争力,扩大黄金珠宝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企业或个人对区财政的贡献,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 第四条 符合深圳市有关资金政策扶持的辖区企业或个人,除按规定享受市补助或奖励外,也同样适用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面向罗湖辖区从事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及专业服务、科技等产业的企业或符合扶持标准的个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深圳市鼓励发展并对罗湖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或项目。 (二)企业在罗湖注册并按章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其它。 第六条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的特点,专项资金分别以奖金、贷款贴息、配套资金、补贴等不同方式给予扶持: (一)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和对罗湖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按一定标准给予资金奖励。采取“从高奖励原则”,若企业或个人同时符合区政府若干奖励政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对同一项目按企业或个人受益最多政策给予扶持,不重复奖励。 (二)贷款贴息: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企业项目融资,采用贴息方式支持企业使用银行贷款。 (三)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和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辖区各产业发展所需的市政环境改造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扶持。 (四)补贴:对属于鼓励范围的企业和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具体措施另见《关于加大对罗湖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的试行意见》。 加大对专业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对新进入罗湖的专业服务业龙头企业参照总部企业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行业内政府主导的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鼓励辖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辖区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计划内的重点出境展览项目或其它国内外较有影响的会展,对于参展企业自用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50%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鼓励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或国家级行业奖项评比活动落户罗湖,对落户罗湖并定期举办评比和表彰的奖项评比活动,可给予活动承办者一定额度的活动经费补贴。 加大对各产业的整体宣传推广。举办辖区企业广泛参与的大型主题活动,对辖区各大产业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所需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区政府主导或以区政府名义主办的、在全市具有较大影响、与各大产业相关的大型活动,可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办会办展经费补贴。 加大对各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力度,对帮助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照该项目对罗湖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及招商引资的额度大小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特别是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的写字楼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鼓励各产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扶持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以及循环经济产品的研发、生产。对经营生产符合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固体废物分类回收等循环经济,或采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或建设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或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 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及科技等企业按行业确定不同扶持措施。 第八条 金融企业扶持措施: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市政府给予奖励后,再参照《关于加大对罗湖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的试行意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购、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高管人员住房给予补贴: 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参照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年租金15%的标准,按三年期和租赁合同面积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 按照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核定的名单,对在罗湖辖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或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的高管人员,按每个职位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 (三)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而获得深圳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罗湖辖区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获得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特等奖的机构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一等奖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获得二等奖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获得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商贸物流企业扶持措施: (一)重点扶持商贸物流龙头企业。对新进入全国连锁经营企业100强且总部在罗湖的连锁企业,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进入到全国连锁经营企业30强以内的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成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大型商业项目,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项目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跨国企业入驻罗湖。对新进入罗湖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的行业知名国际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酒店业、大型商场升级改造。鼓励辖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和商场进行节能升级改造,对相关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经费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单家酒店或商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帮助大型商贸企业融资。对大型商贸企业在罗湖开设商业网点、建立物流配送体系和企业内部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融资,给予融资利息一次性补贴。 (五)推进特色商业街区改造建设。鼓励社区商业的发展,对于各街道办事处参与或支持改造建设的特色商业街,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六)鼓励盘活闲置商业物业。对于辖区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闲置面积较大的商业物业,为提高出租率,鼓励中介机构参与这些闲置物业的招商,对明确物业主题、推动整栋物业入驻率大幅上升的中介机构区别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七)推进连锁商业进社区。鼓励各连锁企业以门店捆绑的方式集合进入社区,对于连锁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新的连锁分店、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租金补贴: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下同)的分店,给予人民币3万元一次性补贴;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分店,给予人民币5万元一次性补贴;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分店,给予人民币10万元一次性补贴;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给予人民币2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开分店合同期在3年以下但实际租用期超过3年的,开业3年后参照同样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新开的自有物业连锁分店,按以上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十条 黄金珠宝企业扶持措施: (一)技术改造创新补贴。对技术改造项目获得深圳市技改贴息贷款的珠宝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全面推进污染减量化,对使用先进环保设备及工艺达成减废目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二)珠宝设计创意奖励。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珠宝设计大赛中获取实质性奖项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获得国际奖项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三)租房补贴。对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珠宝企业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参照金融企业的方式和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 (四)鼓励成立行业内担保机构,对珠宝企业新成立的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企业扶持措施: (一)扶持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积极扶持企业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基地、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在基地建成后给予开办企业该项目实际总投资30%以内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进入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和其它文化创意企业取得的文化创意成果,参照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成果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或奖励。 (二)扶持企业承办“文博会”分会场。对取得“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承办资格的企业(机构),给予承办企业(机构)该届办展办会项目经费总投入50%以内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成功承办“文博会”分会场,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每个分会场奖励10万元人民币,所奖励分会场不超过当届辖区分会场总数的60%。 (三)促进动漫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动漫影视、教育动漫、网络游戏开发、手持多媒体终端等领域的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以及其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项目除享受深圳市政府扶持外,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给予总投入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辖区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或在市级以上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给予原创企业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辖区文化企业或项目获得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级奖项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业扶持措施 扶持建立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积极扶持企业开办服务外包企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在基地建成后给予开办企业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进入基地的企业和项目申请资助的,参照金融机构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生产和办公场所租金补贴。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对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或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认证及维护经费补贴。 鼓励软件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市贸工局核定的名单,对于软件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贴,具体的标准为每年度出口额每满100万美元补贴人民币1万元。 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根据市贸工局核定的名单,对企业员工的专业培训经费给予适度补贴:对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70%以上、且大学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70%以上的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定额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扶持措施: 重点扶持辖区内经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市软件企业和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培育辖区网络信息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一)研发投入补贴。支持和鼓励辖区科技企业申请深圳市研发投入资助,对获得深圳市研发投入资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人民币补贴,获得市研发投入资助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 对于辖区内经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市软件企业和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且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的,给予研发投入经费补贴。同一家科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研发投入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于重点科技企业可给予专项资助。 (二)重点科技企业引进搬迁补贴。对于新进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秀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引进搬迁补贴。 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纳税额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引进搬迁补贴;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纳税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引进搬迁补贴;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纳税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引进搬迁补贴;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纳税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引进搬迁补贴;拥有核心自主创新技术成果,预期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广阔,对辖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的企业,视情况给予一定额度引进搬迁补贴。 (三)房租补贴。对于辖区内经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市软件企业和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根据企业上年度销售和纳税情况以及所使用的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及房租,按建筑面积的50%计算补贴面积,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期累计不超过两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10元人民币。对于使用自购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补贴。 (四)知识产权补贴。鼓励罗湖辖区自然人和组织广泛开展科技创新 活动,对其创造的知识产权分类给予一次性补贴。 标准制定补贴:对于享受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且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制定国际标准的补贴30万元人民币,制定国家标准的补贴15万元人民币,制定行业标准的补贴10万元人民币。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补贴:按上一年度已授权专利申请费的同等额度给予补贴。 发明专利补贴:对获得深圳市相关资助的已授权专利,给予相当于3年年费金额总和的补贴。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按上一年度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同等额度给予补贴。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补贴:鼓励辖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提高辖区专利申请量,对辖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本辖区专利申请给予支持,同一中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1.代理外观专利并获得授权,每件补贴代理费200元人民币; 2.代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每件补贴代理费500元人民币; 3.代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每件补贴代理费1000元人民币。 (五)科技创新奖励。对于罗湖辖区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深圳市市长奖的,给予人民币30万元一次性奖励;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省级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深圳市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或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在罗湖注册并按章纳税的科技企业及企业员工,获得其他在全国有影响的科技或其他创新奖项,视奖项影响程度适度给予奖励。 (六)配套资金。对辖区内经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市软件企业和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均可申请科技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省级支持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国家或省级资助额30%的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市支持的其他科研计划项目,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扶持。 (七)科技创业园区、基地年度考核奖励。对辖区内经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园区、基地按内部管理、企业引进、企业服务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指标每年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园区、基地实施奖励,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考核合格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八)网络信息企业扶持。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发展电子商务,吸引优秀网络信息企业(重点为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科技园区或基地,对于新进驻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网络信息企业,根据企业的租用面积、创新性、从业人数及在业内或权威网站综合排名情况,给予人民币10—4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引进搬迁补贴。经认定的网络信息企业按条件优先享受上述规定的各项科技创新扶持措施。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支持传统产业发展、增强对外辐射功能、拓展营运空间、降低营运成本的企业,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营运费用补贴。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财政、贸工、科技、环保、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组织对申请对象的评审,并对社会公示; (二)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以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对扶持项目的验收,并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其它。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常年接受企业申请,并按季度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有关事项。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行业归属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待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单笔扶持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的扶持意见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载体为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公示应当公布扶持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名称、申请奖项类别等)、资金安排意见、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及公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对资金安排意见提出异议,对第三方异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应于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或扶持对象不配合进行调查的,将取消对该对象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对扶持项目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价,必要时进行绩效评估。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等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收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外,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由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等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2006〕22号)同时废止。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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