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单位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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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平煤〔200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促进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上级安全生产的规定,本着教育职工,制止“三违”,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结合地面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特制定《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全体员工(含各种用工形式)。后勤服务、事业、文教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集团公司和基层单位安全检查的罚款,应分别纳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二章 罚 款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有关责任者罚款100元。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二)重点岗位、重大危险源未建立干部巡查记录,管理人员未完成巡查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国家法定有效证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未定期上报各项资料或报表的; (二)管理资料、台帐、记录不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三)无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或未编印成册及要害部位未上墙悬挂的; (四)重大事故应急抢救预案未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或定期演练的。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一)酒后上岗作业的; (二)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或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的; (三)违反操作和检修规程作业的; (四)操作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和站绝缘台上的; (五)检修线路或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的; (六)未按要求巡检设备或设备在运行中检修、擦拭、清除物料的; (七)在带压设备、管道上放置重物或在上面坐行的; (八)上下传递物件时抛掷的; (九)擅离岗位等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发现“三违”现象不加制止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人员聚集场所(幼儿园、学校等)的安全出口、通道、楼梯、护栏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警示、指示标志不明显的; (二)食堂食品卫生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 (三)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管理办法》的; (四)乱拉乱扯电线,绝缘破损漏电,闸刀、插座裸露带电部分的; (五)用其它材料替代保险或使用超限保险的; (六)机电设备未接地(零),材质和断面不符合要求的; (七)电缆吊挂不规范,落地或用铁丝捆扎的; (八)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或检修设备未执行“断电挂牌”制度的; (九)防雷击的建筑设施未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避雷装置未定期检测的; (十)设备运行、检修、实验、切换、缺陷登记处理等管理记录不健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自动和远方操作的设备,周围无防止人员接近措施和警告标志的; (十二)轨道运行设备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和声光信号的; (十三)人行道、楼梯口、厂房出入口正对车辆及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未采取预防措施和设警标的; (十四)井、坑、沟、升降口、孔洞、平台、楼梯、走桥等未加设栏杆或盖板及警标,防护设施移动不复位的; (十五)利用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的; (十六)粉尘超标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十七)安全仪表、仪器、安全阀未定期检验校验的; (十八)各种设备传动部分未安设可靠防护装置的; (十九)在容器内和潮湿处作业,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和未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灯的; (二十)金属切削设备安全保护、限位等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二十一)车间未设置安全通道标识的; (二十二)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的; (二十三)施工现场或车间内物料未按规定码放,堵塞安全通道的; (二十四)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800-1000元。 (一)爆炸危险场所设备、管道、阀门等未装设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或未定期检测的; (二)爆炸危险场所使用产生火花工具的; (三)储存可燃易燃介质的贮罐防火堤不符合要求,或未设置泄油回收设施和安全装置失效的; (四)立式浮顶罐升降装置有卡罐脱轨现象的; (五)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有效降温喷淋装置的; (六)煤气柜的容积指示、上限自动放散、下限停止输出自动充压装置使用非正常的;操作室压力表、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号等装置和通讯工具不完好的; (七)可燃汽体可能泄漏扩散处未按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或定值不符合要求和监测仪器未定期检验的; (八)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未将导出管置于室外,导出管高度与建筑物安全距离不够的; (九)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未设置阻火器和便于操作部位设置截止阀的; (十)电气线路没有避开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及热源的地方或未采取预防性措施的; (十一)危险区域电缆穿过不同交界处的电缆沟内、隔墙、楼板等留下的孔洞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的; (十二)特殊岗位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毒、防辐射等防护用品,其用品未定期检测的。 第九条 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危害辨识)制度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未年检或检验不合格擅自运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注册登记领取许可手续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令其停运停产。 第十一条 施工、检修作业未制定施工规程和检修措施,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施工规程或检修措施未按规定审批,施工前不贯彻,未履行签名手续或代签,擅自开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各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因施工地点或设备存在重大隐患,被下发“安监人员意见书”责令停产、停运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未按期整改加罚1000元。 第十三条 隐患未按要求整改,重复出现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十四条 安全技措单项工程(含设备、仪表)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不能发挥效益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有关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下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而擅自施工的,对单位罚款20000元;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后或投产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投运的,对单位罚款40000元。 第三节 防爆电气 第十六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防爆电气设备标明有类型、级别、组别的铭牌和“EX”标志及国家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二)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接线紧固,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和爬电距离符合规定; (三)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齐全,并应将压紧锣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厚度不小于2mm; (四)设备外壳无裂纹、损伤; (五)接合面的紧固锣丝、弹簧垫圈等防松装置齐全,弹簧垫圈压平; (六)密封垫圈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型,透明件光洁无损伤,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七)接线板及绝缘件无碎裂,接线盒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符合要求; (八)防爆面上无砂眼、机械损伤、锈蚀层; (九)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严禁刷漆; (十)螺纹隔爆结构,螺纹最少啮合扣数为6扣,以拇指、食指、中指捏合拧动1/2扣为失爆; (十一)隔爆型电机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不能产生碰擦; (十二)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应装设(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的联锁装置,用锣栓紧固的外壳应设置“断电后开盖”警告牌; (十三)隔爆型开关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插头插入时,接地保护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断开; 2.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应插入或拔脱; 3.防止拔脱装置完好可靠。 (十四)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应在防爆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十五)螺旋式灯泡旋紧、接触良好,外罩齐全、螺丝紧固。 第四节 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防火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禁火区域防火标志不醒目,无防火管理制度的; (二)禁火区有吸烟现象的,除对单位罚款外,另对吸烟者和车间主管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区域机动车未按规定配置阻火罩的; (四)堵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 (六)消防栓无水及水压达不到要求的; (七)禁火区域中的允许动火点,无“固定动火合格证”和明显标志及未落实专人管理的; (八)林场灭火工具配备不足或防火设施损坏的; (九)防火紧要期或易发生火灾地点,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对单位罚款800-1000元。 (一)动火证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动火作业,未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和超期使用的; (三)动火作业未按照规定做气体分析的; (四)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五)特殊动火作业无消防人员和安检人员监护的。 (六)禁火区域使用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热源的设备,未办理“用火证”,或“用火证”未悬挂在用火点和超过期限使用的。 第五节 通用性设备设施管理 一、空气压缩机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空压机未装设断油、断水、超温报警等保护装置或失效的; (二)风包未设在阴凉处的; (三)风包未设置安全阀、超温保护和报警信号,风包出口管路未加设释压阀的。 二、电、气焊(割)作业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一)两台焊机同结一个开关的; (二)使用漏气焊(割)炬的; (三)焊(割)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四)电焊机缺少防护罩的; (五)一次接线长度超过2米,二次接线头超过3个的; (六)电焊钳把手绝缘老化破损的; (七)用厂房金属支架、设备代替接地(零)线的; (八)氧气瓶、乙炔瓶以及火源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减压阀、回火防止器、压力表损坏或失效的; (九)气焊(割)停止后,未及时关闭气源的。 第二十二条 在承压容器、带电设备、运转机械上进行焊(割)作业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主管负责人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三、胶带、锚链、刮板输送机、斗子式提升机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600元。 (一)倾斜胶带输送机无止逆、防偏、过载、打滑等保护装置的; (二)胶带输送机长度超过50米,未设置“紧急停机”拉线开关的; (三)胶带输送机下过人处,未设安全保护板,机上过人处未设过桥的; (四)人员在胶带输送机胶带上行坐或使用胶带运送物品的,除对单位罚款外,另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五)锚链、刮板机缺少过载保护装置的; (六)斗子式提升机缺少安全销、捕捉器或穿越楼板处的孔未加设防护栏杆及盖板的。 第二十四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有一组缺失或不转的,对单位罚款100元,托辊或机架明显磨损的,罚款600元。 四、起重机械(电梯)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电梯)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一)吊钩、滑轮、钢丝绳、索具达到损伤程度未按规定更换,而继续使用的; (二)安全保护装置损坏和失效的; (三)制动闸皮磨损厚度、制动块磨擦面与轮接触面小于规定的; (四)建筑施工使用的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未设吊栏停靠、超高限位、防坠装置或损坏和失效的; (五)超过6级大风或雨雪天气露天起重作业的;作业后小车和大车未按规定位置停放和未锁紧夹轨器及锚定装置的; (六)吊装有爆炸危险的物品,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的; (七)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五、锅炉、压力容器 第二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锅炉房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 (一)安全阀未定期手动实验,阀辨与阀座粘住不能排汽的; (二)压力表盘未用红线标出整定压力上限的; (三)压力表玻璃破碎、表盘刻度模糊不清、封印损坏和超过定检有效期及存在其它指示缺陷的; (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超过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的; (五)安全阀无铅封、未定期调试、无调试记录的; (六)不进行水处理或水处理设备损坏的。 第二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500元,对车间负责锅炉房管理负责人罚款50-100元。 (一)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二)额定蒸发量≥6t/h锅炉,除上述装置外,无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或失效的; (三)用油、煤粉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无下列功能联锁装置的: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无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装置的;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无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装置的; 3.燃油、燃气低于规定值时,无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装置的。 (四)油、煤粉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未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的。 六、乙炔、氧气生产、灌装、储存、使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并要求立即停运。 第二十九条 气瓶安全附件不全的,每缺少一个附件,对单位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气瓶登记档案、气瓶灌装前后检查、气瓶灌装和定期检验记录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灌装气瓶产权不属本灌装单位或技术档案不在本灌装单位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 乙炔生产和灌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操作人员穿化纤衣服或带火种及金、银、铜手饰进入车间的,除对单位罚款外,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二)设备、管道系统未装设供灭火用惰性气体设施的; (三)爆炸危险场所未设置导除人体静电设施的; (四)灌瓶间紧急喷淋装置失效或未定期启动检查的; (五)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缺少防冻措施的; (六)电石生产车间积尘超标的。 第三十二条 氧气生产、灌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岗位职工手上、衣服上沾染油脂未及时清洗的; (二)生产车间内,油棉纱等杂物随地乱扔或润滑油等油脂未隔离储存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空分装置中未定期对乙炔、碳氢化合物及含油分析、监视的; (二)空压机、氧压机、分馏塔、液氧储罐的压力计和安全阀不完好不可靠的; (三)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氧气瓶、乙炔瓶(以下简称两瓶)未设专库管理,乱扔乱放的; (二)汇流排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瓶库缺少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的; (四)瓶库与其它建筑物安全距离不够的; (五)两瓶同车运输,乙炔瓶平放使用,两瓶阳光下暴晒的。 七、工业炉窑 第三十五条 工业炉窑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炉门无限位和进出炉时切断电源联锁装置的; (二)炉墙、炉衬不完整,不严密有泄漏现象的; (三)气阀不完好,关闭不严的; (四)测温仪表、仪器不灵敏可靠的; (五)电加热炉窑接地(零)装置不符合规定,接线柱缺少防护装置的。 八、氯气使用 第三十六条 使用氯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氯气瓶与反应器之间未设置逆止阀、缓冲罐或设备有严重缺陷的; (二)使用氯气瓶未配备称重衡器和装设膜片压力表、调节阀等装置的; (三)使用蒸气、明火、超过45○热水加热氯气钢瓶的,除对单位罚款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四)未按规定配设常备抢险器材和消防器材的,除对单位罚款外,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九、油库、加油站 第三十七条 油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储油罐的液面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及未定期检测的; (二)油罐防火墙有孔洞和其它管道穿越防火墙,排水系统缺少水封井等设施的; (三)埋地输油管路未设置标桩或标桩不完好的; (四)油品装卸线栈桥不符合技术要求,照明不完好的; (五)加油站直接向塑料容器加注汽油的,除对单位罚款外,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六)油泵房设备不完好和通风不畅,油气浓度超标的。 十、仓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仓库内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60W以上白炽灯等发热照明灯具的; (二)无安全防护措施,进入仓库明火作业的; (三)违反“五距”(垛距、墙距、柱距、顶距、灯距)规定堆放货物的;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未穿金属管和阻燃管保护的。 第三十九条 危化品储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剧毒物品的储存未按规定做到“五双”制(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帐、双人管)的; (二)相抵触化学物品存放在一起的; (三)少量危险物品未定置定位存放的。 (四)未根据危险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的; (五)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规定的。 第六节 爆破器材生产 一、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500元。 (一)“三级危险点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二)危险工房内外的沟、坑、沉淀池废弃物未定期清除销毁的。 (三)处理机电故障,不停机。不断开电源的; (四)不遵守轻拿、轻放制度的; (五)暧气管300mm以内放置易燃物的; 二、炸药生产部分 第四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一)混药时不放温度计,记录不真实的; (二)TNT出料时,料车不放导电夹的。 第四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一)当班结束,未对生产设备清除、擦拭、冲洗的; (二)用铁制工具向装药机装料的; (三)TNT球磨机运转时,操作人员和其它人员进入操作室或防护堤范围的。 第四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TNT球磨机导除静电设施损坏或失效的; (二)螺旋输送机叶片与槽体产生摩擦,盖板不严密漏药的; (三)乳化机(罐)夹套内保温水控温、调温和温度显示装置失效和显示不准确的;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点未设置定量存放标志的。 三、雷管生产 第四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一)传送危险品穿拖鞋、踏拉鞋行走或停留闲谈的; (二)卡口操作拿管量超过规定和卡过的管未放入防爆箱的; (三)传递人员手交手接递危险品的; (四)雷管装配操作中不打开操作室窗户插销的; (五)擅自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四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一)危险工房、库房、干燥室下班后不加锁的, (二)工房或工序违反定员定量的; (三)装配工序传递孔有药,防爆箱门未关闭的; (四)雷管生产操作间、干燥室、暂存室、周转库存放超量的; (五)工房潮湿度低于65%,不按规定记录或未采取措施的; (六)作业台面、传递孔、防爆洞内、暧气包及设备等处积存药尘的; (七)湿度表、静电导除装置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八)人工运送危险品的工具未有明显标志,人员所穿工作服标志不醒目的。 第四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一)爆破器材新产品研制试验或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未经审批,擅自使用的; (二)二硝基重氮酚筛余物存放在筛药工房内的。 四、爆破器材储存、运输、销毁 第四十七条 储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一)不按规定摆放,未设产品标牌的; (二)库房内帐、卡、物不相符的; (三)库房内的爆破器材不符合同储规定的; (四)未挂牌标明储存品名和库房最大储存量的; (五)入库产品未有验收合格证的。 第四十八条 危险品仓库周围25米内有易燃物、库边有杂草、排水沟不畅通和库内未设置温、湿度表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九条 仓库储存量超过规定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条 运送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元。 (一)未设灭火器材,无危险品运送标志的; (二)运送雷管车辆底部不铺软垫或雷管箱倒放、侧放的; (三)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无“危运证”车辆运输爆破器材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并令其立即停运。 第五十二条 危险品试验与销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50元。 (一)未建立规范的危险品试验和销毁记录的; (二)放炮员未随身携带起爆器钥匙,或放炮后未立即取下钥匙,未从起爆器取出放炮母线使其短路的; (三)违反试验或销毁其它安全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殉爆试验场和销毁场地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七节 选煤行业 第五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50元。 (一)卸煤机司机在作业时,把头伸出驾驶室外的; (二)进入煤仓作业,未规范使用安全带和未按规定监护的; (三)用木棒压着斜轮分选机排矸轮传动胶带强制运行的; (四)压滤机操作人员,将手、脚、头、工具伸进压滤机滤板间或拉钩架上和滤板把手上的。 第五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卸煤机安全保护装置损坏或失效,操作室门无闭锁保护装置的; (二)翻车机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甩掉不用的; (三)放炮清仓及破拱的。 第五十六条 干燥机控制系统未配备超温报警(声光信号)和闭锁降温装置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五十七条 原煤准备等煤尘集中地点,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或未采取防止煤尘爆炸可靠措施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八节 焦炭化工 第五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元。 (一)用粗苯类擦地板、工具、设备、人体和衣服的; (二)推焦车、熄焦车、拦焦车、装煤车(以下简称“四大车”)停运时,未停在规定位置,未把控制器放到零位,按下安全开关的; (三)工作期间,“四大车”司机擅离职守的; (四)人员从推焦车上炉顶,从炉顶上推焦车和车辆行走时上下的; (五)将油类、苯渣物资倒入水沟和非指定区域的。 第五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拦焦车、熄焦车与推焦车通话或信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二)焦炉消烟措施不到位或失效的; (三)管线、阀门、设备、贮罐和塔器外壳未设置标志牌和内容不全的(管线、阀门的编号、介质名称,流动方向;设备的名称、编号;贮罐的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塔器的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四)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吸气管清扫孔盖、堵头、盖板无小链固定,每缺少一个罚款50元。 第六十条 无证驾驶“四大车”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未通过变换器导管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的; (二)“四大车”安全保护和联锁装置不全或失效的; (三)焦炉顶、机侧、焦侧工人休息室和四大车司机室及换向室、鼓风机室等高温下制冷设备损坏或失效的; (四)运焦胶带输运机未设置红焦探测器和自动洒水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五)鼓风机室的联锁装置、信号和仪表不全或损坏的。 第六十二条 鼓风冷凝未设置双电源、双水源和采用蒸汽透平机未设置双汽源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第九节 化肥生产 第六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违章者罚款50元。 (一)违反生产区“十四个不准”、人身安全“十大禁令”、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动火作业“六大禁令”要求的; (二)无《安全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并对单位每人罚款50元。 第六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一)未按规定对煤尘、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定期测试的; (二)安全装置,通风设备,防尘防毒,噪声治理,压力容器等安全设备设施未落实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修校验的; (三)压力容器在明显位置未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制造厂家、出厂号码、制造年份、工作压力、最高温度<250度以上>、锅炉监察部门登记号码)的; (四)剧毒物品场所、酸碱强腐蚀性物资岗位,未配备一定数量急救药品的。 第六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一)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随意解除,声、光等报警信号随意切断的; (二)开车未制定开车措施和办理开车票的; (三)未严格按开车方案步骤进行,开车票所制定措施未全部落实的; (四)停车未编制停车方案和未认真落实的; (五)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部位的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声光信号)、安全联锁装置损坏和失效的。 第十节 供、发电部分 一、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违章者罚款50-100元。 (一)控制盘上不整洁,监盘人员穿戴不整洁,行为不规范或监视、调整和检查维护不到位的; (二)设备停运、复役不认真登记,不按规定挂牌和除牌的 (三)登杆检查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擅离岗位的; (四)设备存在缺陷(包括线路),接到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处理的; (五)登错杆和进错盘的; (六)巡线人员(包括各级负责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巡视的。 第六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一)违反工作票、工作许可和监护制度的; (二)倒闸操作,操作票填写错误,跳项、漏项等违反操作票制度的; (三)停电作业期间,未经许可,擅自摘掉停电牌的; (四)其它行为违反“规程”的。 第六十八条 负责人指使无票工作,签发人不按规定签发,工作负责人不贯彻措施擅自开工的,对其分别罚款800元、600元、2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二、变电站(所)、线路部分 第六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十项管理制度、四图一表不齐全或未上墙悬挂的; (二)站院内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三)未设应急照明和录声电话的; (四)信号、仪表指示不准的; (五)电缆沟、进户管、门窗未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和防水措施的; (六)变压器油位、油质、油温不符合要求的; (七)储油坑、排油设施等防止油品外溢设施不完备,卵石层被泥土杂物堵塞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遮栏的; (九)杆、塔接地引线锈蚀、断股,截面小,连接线夹螺栓和螺帽松动或缺失的。 第七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防雷、绝缘和接地未定期检测或缺少定期检测资料的; (二)电缆接头、油断路器漏油严重的; (三)安全用具不齐全,未规范存放,缺少定期检测资料的; (四)铁塔塔身有裂痕、变型,水泥杆有纵向裂纹风化剥落漏筋的; (五)塔身扭斜度大于1/200,水泥杆挠曲度大于梢经的1/10,倾斜度大于1/4,门型杆迈步大于一根杆经的; (六)金属元件严重锈蚀的; (七)杆塔基础下沉鼓起,水泥基础风化,铁塔固定件松动或缺失的; (八)导地线松股、破股、烧伤等缺陷的; (九)线路下面建筑物与导线、边线最大风偏时,建筑物与导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三、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七十一条 锅炉启动未按程序点火升压,停炉不按《规程》要求操作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第七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预防事故演习制度执行不到位,有应付现象的; (二)锅炉本体、重要表计、仪表盘,主要楼梯、通道等主要部位照明达不到要求和未设置应急照明的; (三)电缆进入控制室、高压室、电缆夹层所留孔洞未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的; (四)未定期冲洗水位计的; (五)除焦、出灰操作时未设“正在除焦”、“正在出灰”标志牌的; (六)汽轮机输油管未固定或支架损坏,油管振动严重的; (七)煤粉仓清扫,安全保护措施不全或不到位的。 第七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带压松紧或拆卸表计、接头和阀门的; (二)煤粉仓、磨煤机出口超过规定温度的; (三)煤粉仓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损坏或失效的; (四)制粉系统运行中在设备上动火作业的,除对单位罚款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五)汽轮机油系统渗漏油严重,未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节 铁路运输 第七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非调车人员扒车代步的; (二)不执行安全行车联防互控规定的; (三)检修人员未执行记名检修制度的; (四)调车人员在车辆运行中跨越,在棚车顶部、平车端部站立,车辆间摘解风管作业的; (五)车站人员未按规定接、发车的; (六)道岔未按规定保持定位的; (七)列车起动,客运人员未及时关门和车运行时门自动打开的; (八)调车人员发车前未按规定试风、签字,或未将试风情况通知司机的; (九)机务人员不执行二人以上了望,确认信号和标志,未执行“十六字令”呼唤应答制度的; (十)电务人员不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九禁止”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一)车务人员对停放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的; (二)车务人员要道、还道、不扳道,或扳错道的; (三)擅自接发车或擅自开放信号机的; (四)未经行调同意,擅自指挥越出站界调车的; (五)变更调车作业计划未通知机车,擅自改变进路的; (六)副司机擅自操纵机车的; (七)未按规定试风的; (八)乘务人员漏乘的。 第七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道口安全设施、标志不全或损坏的; (二)库内有火机车未对好烟筒,或未对好排烟装置的; (三)水鹤、地沟、落轮坑等处照明达不到要求的; (四)推进车辆,列车前部未设人员了望和及时显示信号的; (五)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外侧不足1.5米,距站台边缘不足1米,且堆放不稳有倒塌危险的; (六)机车未在规定地点清炉放水的。 第七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 (一)跨越铁路的供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轨面小于7.5米,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钢轨连续出现三个以上瞎缝(无缝)的; (三)线路出现三角坑,钢轨出现轨头压溃、低接头、肥边等严重危害的。 第七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一)列车运行中自翻车自翻的; (二)机车、车辆燃轴或挤岔子的; (三)水害、塌方、落石无防护措施的; (四)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的。 第七十九条 调车作业造成机车、车辆脱线的,对单位罚款3000元。对段负责人罚款300元,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二节 土建、安装 第八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50-100元。 (一)违反“三宝”、“四口”防护规定的; (二)无防护措施攀登脚手架等高空设施的; (三)井筒内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用绳拴牢固的; (四)人员乘提升盘上下的。 第八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一)脚手架杆件搭接、水平、立网防护不符合规定的; (二)通道、卸料平台等处,脚手板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三)恶劣天气(六级风、大雾等)高空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的; (四)高压线下方搭设临建的和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开挖没有边坡的井、沟、坑未按规定装设支撑的; (六)井口、井底、无专职信号工、把钩工、吊盘信号工的; (七)提升罐笼(盘)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和安全装置失效的; (八)井口盘、吊盘有浮碴未清除和吊盘损坏继续使用的; (九)吊盘上无安全设施和作业无备用照明的; (十)提升特殊设备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一)高空、深坑作业未设置规范人行斜梯(走道)的。 第八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一)高压线一侧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立井提放设备、管材未采用专用吊装环,用绳代替的; (三)井筒作业未设置可靠防护,使用的索具、脚手板、吊栏、平台未经验算和证实可靠或超载的; (四)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设施,沉降监测不符合要求的; (五)用电违反三相五线制规定的; (六)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 第十三节 建材、工程勘探等行业 第八十三条 建材生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50元。 (一)球磨机冷却管道失效的; (二)操作盘的电流表、电压表指示不准,或积尘超标的; (三)避灾路线未设标志或路线不畅通的; (四)螺旋输送机、提升机下料管等处漏灰的; (五)积尘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2mm的; (六)地道口盖未及时复位和缺少警标的。 第八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一)窑喷控制仪未投入使用或不灵敏可靠的; (二)环保设施擅自停运和拆除的。 第八十五条 钻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一)两人同乘工作台或工作台运载物料的; (二)起下钻具,用工具代替垫叉等违章作业的。 第八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一)塔衣严重破损的; (二)钻塔绷绳锈蚀严重,绳径小于12mm,绷绳与地锚联结缺少紧绳器或缺少绳卡的; (三)钻塔未设避雷装置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四)活动工作台脚板未满铺,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五)平衡锤下落处未设护栏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钻场负责人罚款50-100元。 (一)钻场照明电压超过36v的; (二)电气设备缺少保护接地(零),未设漏电保护的; (三)升降机的制动、离合、钢丝绳、提引绳滑轮有缺陷的; (四)泥浆泵安全阀失效的。 第三章 处 分 第八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对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 (一)重点岗位酒后上岗作业的; (二)对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三)指派他人无证顶岗操作的; (四)擅自脱岗造成事故的; (五)未办理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动火工作票、入罐工作票、危险检修作业票,而擅自操作、检修、施工的; (六)铁路道口看护人员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杆,造成一般事故的; (七)发现重大隐患和发生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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