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培训三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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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菏泽市中医医院 姚俊红病病历书写写规范培范培训资料料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与病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部门规章章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病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病案病案评价价标准准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病案缺陷在医病案缺陷在医疗纠纷中的表中的表现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与病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部门规章章一、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医师法法对病病历书写的要求写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医师实施医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明文件,必须亲自自诊查、调查,并按,并按照照规定及定及时填写医学文填写医学文书,不得不得隐匿、匿
2、、伪造或者造或者销毁医学文医学文书及有关及有关资料。料。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范围无关或无关或执业类别不不相符的医学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明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医师在在执业活活动中,中,违反本法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予警告或者责令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活动;情;情节严重的,吊重的,吊销其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一)(一)违反反卫生行政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操作规范,造成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3、;重后果的;(二)由于不(二)由于不负责任延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急危患者的抢救和救和诊治,造成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后果的;(三)造成医(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任事故的;(四)未(四)未经亲自自诊查、调查,签署署诊断、治断、治疗、流行病学等、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明文件的;(五)(五)隐匿、匿、伪造或者擅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医学文书及有关及有关资料的;料的;(六)使用未(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品、消毒药剂和医和医疗器械的;器械的;(七)不按照(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品、精神药
4、品和放射性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品的(八)泄露患者(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后果的(九)(九).二、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任法第七章第七章医医疗损害害责任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医医务人人员在在诊疗活活动中中应当向患者当向患者说明病明病情和医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措施。需要实施手施手术、特殊、特殊检查、特殊治、特殊治疗的,的,医医务人人员应当及当及时向患者向患者说明医明医疗风险、替代医替代医疗方案方案等等情况,并取得其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明的,应当向患当向患者的近者的近亲属属说明,并取得其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面同意。医医务人人
5、员未尽到前款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害的,医疗机构机构应当承担当承担赔偿责任。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因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属意见的,的,经医医疗机构机构负责人或者人或者授授权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施相应的医的医疗措施。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医疗机构有机构有过错:(一)(一)违反法律、行政法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范的的规定;定;(二)(二)隐匿或者拒匿或者拒绝提供
6、与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有关的病历资料;料;(三)(三)伪造、造、篡改或者改或者销毁病病历资料。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医医疗机构及其医机构及其医务人人员应当按照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告、手术及麻醉及麻醉记录、病理、病理资料、料、护理理记录、医医疗费用等病用等病历资料。料。患者要求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定的病历资料的,医料的,医疗机构机构应当提供。当提供。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医医疗机构及其医机构及其医务人人员应当当对患者的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私保密。泄露患者患者隐私或者未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
7、成患者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害的,应当当承担侵承担侵权责任。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医医疗机构及其医机构及其医务人人员不得不得违反反诊疗规范范实施不必要的施不必要的检查。三、三、医医疗事故事故处理条例理条例医医疗事故:事故:是指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机构及其医务人人员在医在医疗活活动中,中,违反医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部门规章和章和诊疗护理理规范、常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害的事故。第八条第八条医医疗机构机构应当按照国当按照国务院院卫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定的要求,书写并写并妥善保管病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料。因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救
8、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写病历的,有关医的,有关医务人人员应当在当在抢救救结束后束后6小小时内据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并加以注明。第九条第九条严禁涂改、禁涂改、伪造、造、隐匿、匿、销毁或者或者抢夺病病历资料。料。第十条第十条患者有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病历、住院志、体温、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医嘱单、化、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料、特殊检查同意同意书、手手术同意同意书、手、手术及麻醉及麻醉记录单、病理、病理资料、料、护理理记录以及国以及国务院院卫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
9、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定的材料应当包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疑难病例病例讨论记录、会、会诊意意见、上、上级医医师查房房记录等病等病历资料原料原件;件;(二)(二).;(三);(三)抢救急危患者,在救急危患者,在规定定时间内内补记的病的病历资料原件料原件(四四).(五五)在医在医疗机构建有病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档案的门诊、急、急诊患者,其病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
10、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致医疗事故技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定不能进行的,行的,应当承担当承担责任。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生医生医疗事故争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疑难病例病例讨论记录、上、上级医医师查房房记录、会、会诊意意见、病程、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机构保管。第十八条患者死亡,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死因有异议的,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当在
11、患者死亡后48小小时内内进行尸行尸检;具具备尸体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至7日。尸日。尸检应当当经死者死者近近亲属同意并属同意并签字。字。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医医疗机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由卫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重的,对负有有责任的主管人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任人员依法依法给予行政予行政处分或者分或者纪律律处分分卫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并可以并可以责令令暂停停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年以下执业活活动;情;情节严重的,吊重的,吊销其其执业证书。(一一)未如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告知
12、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的;(二二)没有正当理由,拒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料服务的;的;(三三)未按照国未按照国务院院卫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料的;(四四)未在未在规定定时间内内补记抢救工作病救工作病历内容的;内容的;四、医院投四、医院投诉管理管理办法(法(试行)行)第二章 医患沟通第十五条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及时、完整、准、完整、准确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五、五、医医疗机构病机构病历管理管理规定定(2013(2013年版)年版)国家国家卫
13、生生计生委生委国家中医国家中医药2013年年11月月20日日2013版版:分成分成7章,共章,共32条,条,从从总则、病、病历的建立、保管、借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系统、清晰的、清晰的规定。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6(1-6)第二章第二章病病历的建立的建立3(7-10)第三章第三章病病历的保管的保管5(10-14)第四章第四章病病历的借的借阅与复制与复制8(11-23)第五章第五章病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的封存与启封4(24-27)第六章第六章病病历的保存的保存3(28-30)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2(31-32)第四
14、条第四条按照病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病历和和电子病子病历。电子子病病历与与纸质病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第五条医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当建立健全病病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或者配配备专(兼兼)职人人员,负责病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和病案管理工作。医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建立病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估与反馈制度。医制度。医疗机构机构医医务部部门负责病病历的的质量管理。量管理。病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和病案管理工作:设置病案管理部置病案管理部门或或专(兼兼)职人人员病病历质量管理工作量管理工作:医医疗机构医机构医务部部门
15、病病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八条第八条医医务人人员应当按照当按照病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中中医病医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电子病子病历基本基本规范(范(试行)行)和和中医中医电子病子病历基本基本规范(范(试行)行)要求要求书写病写病历。病病历书写:写:病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 电子病子病历基本基本规范(范(试行)行):应当按照当按照卫生部生部病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执行,使用行,使用卫生生部部统一制定的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更。中医中医电子病子病历基本基本规范(范(试行)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门(急急)诊病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由患者保管的
16、,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将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果及时交由交由患者保管。患者保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门(急急)诊病病历由医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在收到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果后后24小小时内,将内,将检查检验结果果归入或者入或者录入入门(急急)诊病病历,并在每次,并在每次诊疗活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急)诊病病历归档档。门(急急)诊检查检验结果:果:1.患者保管患者保管:及及时交交给患者患者 2.医医疗机构保管机构保管:24小小时内内归入或入或录入病入病历 病病历归档档时间:每次每次诊疗活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束后首个工作日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患者住
17、院期间,住院病,住院病历由所在由所在病区病区统一保管。因医一保管。因医疗活活动或者工作需要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人员负责携携带和保管。和保管。医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果和相关资料后料后24小小时内内归入或者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或者专(兼兼)职人人员统一保存、一保存、管理。管理。住院病住院病历保管保管:运行病运行病历:1.病区保管病区保管 2.辅助助检查报告告结果果24小小时内内归/录入病入病历 3.离开病区离开病
18、区:由病区指定的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人员负责携携带和保管。和保管。出院病出院病历:病案管理部病案管理部门或者或者专(兼兼)职人人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当严格病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涂改病病历,严禁禁伪造、造、隐匿、匿、销毁、抢夺、窃取病、窃取病历。第十五条除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患者提供诊疗服服务的医的医务人人员,以及,以及经卫生生计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中医、中医药管理部管理部门或者医或者医疗机构授机构授权的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管理的部门或者人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患者病历。谁能能
19、查阅患者病患者病历:1.为患者提供患者提供诊疗服服务的医的医务人人员 2.医医疗机构授机构授权:病案、医病案、医疗管理的部管理的部门/人人员 3.卫生生计生行政部生行政部门、中医、中医药管理部管理部门授授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其他医其他医疗机构及医机构及医务人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借阅病病历的的,应当向患者就当向患者就诊医医疗机构提出申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同意并办理相理相应手手续后方后方可可查阅、借、借阅。查阅后后应当立即当立即归还,借,借阅病病历应当在当在3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的病历资料不得料不得带离患者就离患者就诊医医疗机构。机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医疗
20、机构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病历资料的申料的申请,并依,并依规定提供病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复制或者查阅服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二)死亡患者法定法定继承人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法定继承人:承人:1.继承法承法-第第10条:条:第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继承法承法-第第12条:条:丧偶儿媳偶儿媳对公、婆,公、婆,丧偶女婿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养义务的
21、,作的,作为第一第一顺序序继承承人。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授授权)委托)委托书:1.1.授授权委托委托书:2.2.委托委托书内容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的授面委托代理的的授权委托委托书应当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事项、权限和期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名或者盖章。”-民法通民法通则第第65条第条第2款款第十九条医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机构可以为申申请人复制人复制门(急)(急)诊病病历和和住院病住院病历中的体温中的体温单、医嘱、医嘱单、住院志(入院、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手术同意同意书、麻醉同意、麻醉同意书、麻醉、麻醉记录、手
22、、手术记录、病重(病、病重(病危)患者危)患者护理理记录、出院、出院记录、输血治血治疗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特、特殊殊检查(特殊治(特殊治疗)同意)同意书、病理、病理报告、告、检验报告等告等辅助助检查报告告单、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料等等病病历资料料。可复制的病可复制的病历资料:客料:客观资料料第二十一条按照第二十一条按照病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和和中医病中医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要求,要求,病病历尚未完成尚未完成,申,申请人要求复制病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可以对已完成病已完成病历先行先行复制,复制,在医在医务人人员按照按照规定完成病定完成病历后,再后,再对新完成部分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23、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医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料申请后,由指定部后,由指定部门或者或者专(兼)(兼)职人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或专(兼)(兼)职人人员,在,在规定定时间内将需内将需要复制的病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的病历资料料经申申请人和医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机构双方确认无无误后,加盖医后,加盖医疗机构机构证明印明印记.未出院患者病未出院患者病历资料的复制:料的复制:复制流程:指定部复制流程:指定部门或者或者专(兼)(兼)职人人员 申申请人在人在场复制,双方确复制,双方确认
24、,盖章,盖章 病案管理部病案管理部门或或专(兼)(兼)职人人员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对病病历共同共同进行确行确认,签封病封病历复制件。复制件。医医疗机构申机构申请封存病封存病历时,医,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同实施病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或者放弃实施病施病历封存的,封存的,医医疗机构可以在机构可以在公公证机构公机构公证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对病病历进行确行确认,由
25、公,由公证机机构构签封病封病历复制件。复制件。封存病封存病历:复制件复制件?1、医患双方同意医患双方同意:医患双方在:医患双方在场确确认,双方,双方签封封2、医方申、医方申请患方拒患方拒绝或放弃:或放弃:公公证机构公机构公证、签封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医医疗机构机构负责封存病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复制件的保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和使用。按照按照病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和和中医病中医病历书写基本写基本规范范要求,病要求,病历尚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可以对已完成病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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