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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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33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 强、万终盛、赵 剑、刘桢根 目 录 1 总 则 1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 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 4.1 教育设施类别 5 4.2 教育设施选址 5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 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 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 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 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 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 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 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 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 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 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 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 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 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 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 9 名词解释 29 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1.1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机构或设施。 2.1.2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居住区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分为八大类,分别为C1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C4 体育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和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2.1.3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隶属于居住用地R大类中的R12、R22、R32、R42中类。 2.1.4 镇规划与村庄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城市基本相同,无用地代码。 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2.1 本导则所指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5)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2.2 由于本导则中仅对需要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定,对C7文物古迹和营利性市场配套设施C2商业金融业两类不予纳入 。 2.2.3 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条文中对涉及的个别类型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市级、区级和居住组团级配置标准。 2.2.4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范围的公共服务设施。 2.2.5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各区县的发展需求,结合国家相关标准而制定的。 2.2.6 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人口规模及服务范围 1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10~20万人,1~5个居住地区构成城市的功能组团。 2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6万人左右,服务半径800~1000m,2~3个居住区构成居住地区。 3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45~1.5万人,服务半径300~400m,4~6个居住小区构成居住区。 4 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09~0.3万人,3~5个居住组团构成居住小区。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3.0.1 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来确定。 3.0.2 居住地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3.0.3 在新区和有条件的旧区,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相对集中布置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中心。 3.0.4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 3.0.5 本导则各类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4.1 教育设施类别 4.1.1 市级、区级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全市或全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置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特殊学校等,由全市总体规划和全区分区规划进行合理设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设置规定。 4.1.2 本导则仅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予以规定。 4.2 教育设施选址 4.2.1 中、小学校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的地段,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4.2.2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城市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4.2.3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4.2.4 中、小学校选址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5 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4.2.6 被列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的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应满足应急要求。 4.2.7 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4.2.8 幼儿园三个班以上(不含三班)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三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4.3.1 居住地区以下的教育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对应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 4.3.2 教育设施应按照表4.3.2的规定配置。 4.3.3 小学按照66生/千人计算;初中按照33生/千人计算;高中按照28生/千人计算;幼儿园按照23生/千人计算。 4.3.4 小学按照45生/班计算;初中按照50生/班计算;高中按照50生/班计算;幼儿园按照30生/班计算。 4.3.5 寄宿制学校小学按30%的学生人数寄宿,且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4.5m2,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占地面积按每寄宿学生增加1m2设置。 4.3.6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设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标准在必须满足8 m2/生的运动场面积前提下,按照小学、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建筑面积不低于7.5 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5m2/生。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 4.3.7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建设标准在必须满足10m2/生的运动场面积前提下,按照初中、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建筑面积不低于8.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7m2/生。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1000~1500m范围内。 4.3.8 城区范围内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宜设24以上班数,但不宜大于60班;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 4.3.9 城区范围内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宜设24班或30班;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4.3.10 城区范围内高中服务半径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城区范围内高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0m。宜设24班、30班或36班;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4.3.11 幼儿园为100~300m,宜设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 4.3.12 乡镇初中、小学要完全考虑全乡镇学生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人口低于3万人的乡镇不宜设高中。 表4.3.2 教育设施配建表 名 称 一般规模 服务规模 (万人) 服务半径 (m) 配置标准 建筑限高 运动场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生) 用地面积 (m2/生) 小 学 18班 6100 14580 ≤1.2 500 7.5 17 4层 普通教室层高≥3.6m 200m环 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小学运动场应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外活动场地满足8 m2/生。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4班 7560 17280 1.2~1.6 7 16 250m环 30班 8775 18900 1.6~2.0 6.5 14 250m环 36班 9720 21060 2.0~2.5 6.0 13 300m环 初中 18班 7650 15300 ≤2.7 1000 8.5 17 5层 普通教室层高≥3.8m 250m环 初中宜设24班或30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4班 9600 19200 2.7~3.6 8 16 250m环 30班 11250 22500 3.6~4.5 7.5 15 300m环 普通高中 18班 22500 36000 <3.2 1500 25 40 5层 普通教室层高≥3.8m 250m环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运动场地应设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50~200 m2器械场地。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4班 28800 45600 3.2~4.3 24 38 300m环 30班 33000 54000 4.3~5.4 22 36 300m环 36班 36000 63000 5.4~6.4 20 35 400m环 续表4.3.2 名 称 一般规模 服务规模 (万人) 服务半径 (m) 配置标准 建筑限高 运动场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生) 用地面积 (m2/生) 幼儿园 6班 1500 1800 <0.8 350 10 12 3层 宜独立设置,应接近绿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口。建筑限高3层,设置不小于20m的直跑道。幼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100~300m。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9班 2025 2250 0.8~1.2 9 10 12班 2400 2700 1.2~1.6 8 9 18班 3150 3600 1.6~2.4 7 8 室外 活动 场地 ≥60 1.5 ≥20m直道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按1.5m2/生。绿地面积按2m2/生。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注: 1、寄宿制高中应设置400m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3~5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网球场、 1个游泳池以及300~400 m2器械场地。 2、九年一贯制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200~270 m2器械场地。 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5.1.1 城区医疗卫生设施按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级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1000m,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居住区域,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设置乡镇卫生院,其分级与居住区级相对应。 5.1.2 医疗卫生设施应以覆盖式设置,当超过上一级的服务半径时才增设下一级的医疗机构。 5.1.3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中心和疾病控制中心。本导则主要对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设施予以规定。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5.2.1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宜设于地势较高和地形比较规整的用地,并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患者就医方便和环境安静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主干道路及工业发出的噪音及烟雾等)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5.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并满足交通便利、服务地区位置适中的要求。 5.2.3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建筑布局合理。 5.2.4 乡镇卫生院选址,宜方便群众、靠近行政、商业中心,位置醒目,交通方便;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处于居住集中区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5.2.5 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如精神健康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应在周边考虑隔离措施。 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5.3.1 居住地区及以下的医疗卫生设施应按照表5.3.1的规定配置。 5.3.2 本导则将综合医院分为800床、500床和200床三种。15~20万人宜设置8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10~12万人宜设置500床的综合医院;4~6万人宜设置2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 5.3.3 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为4床/千人,用地面积定为115m2/床,建筑面积为80m2/床。 5.3.4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5.3.5 综合医院用地指标:容积率以0.55为平均值,在(0.5~0.7之间);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5.3.6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一次或分期实施。 5.3.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至少设置日观察床5张,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设备及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床,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m2建筑面积。 5.3.8 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导则要求。 5.3.9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m2。至少设置日观察床1张,不设住院病床。少于0.45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5.3.10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2床/千人设置,床位在100床以下(100床以上卫生院参照综合医院标准执行)。无床位的卫生院基本建筑面积为400m2,1~19床的卫生院在无床位的基本面积基础上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m2,20~99床的卫生院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8m2。 表5.3.1 医疗卫生设施配建表 类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服务半径(m) 配置标准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1 综 合 医 院 200床 16000 23000 4~6 1500 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80 m2/床。 综合医院总规模按4床/千人标准计算。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500床 40000 57500 10~12 800床 64000 92000 15~20 2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 不 大 于 50 床 不小于1000 3~6 1000 建筑面积35~50m2/千人。 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3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150 0.45~1.5 500 建筑面积不小于30m2/千人。 少于0.45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4 乡镇卫生院 400 1400 3~6 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不小于48m2/床(100床以下)。 按2床/千人标准计算。有条件的乡镇医疗卫生设施参照居住区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设置。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 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6.1.1 体育设施按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设置。 6.1.2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应包括体育场、游泳池(馆)和体育馆等,居住区体育设施包括室内体育活动中心和室外活动场地,居住小区配备体育活动中心,居住组团设置体育活动场地。 6.1.3 文化设施分四级设置,即市级、区级文化中心、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居住小区级文化站。 6.1.4 市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中心、科技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大型设施,本导则不对市级设施的配置标准进行规定。 6.1.5 乡镇文化体育设施标准与主城区街道纳入同一级别考虑,即按照居住区级标准设置。 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6.2.1 文化体育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有公交车通达的地段,并设有广场,便于疏散。 6.2.2 居住区及以下的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各级集中的中心,也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6.3.1 文化体育设施应按照表6.3.1的规定配置。 6.3.2 市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市级体育中心。区体育中心是服务本区域范围的功能相对综合的体育场所,各区按照规划的核定建设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可集中建设,也可分散布局。 6.3.3 市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均按100万人设一处,其具体配置如下规定: 1 市级体育场为50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0万m2。 2 市级体育馆为5.5 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5万m2。 3 市级游泳馆为4.3 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7万m2。 6.3.4 区体育场按每30万人设一处,服务规模为30万人以上,配置标准为200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6万m2。 6.3.5 区体育馆按每30万人设一处,服务规模为30万人以上,配置标准为33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万m2。 6.3.6 区游泳馆按每15万人设一处,服务规模为15万人以上,配置标准为42m2/千人,用地面积每处不小于1万m2。 6.3.7 居住区室内体育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6000 m2;居住区室外活动场地,为室外活动服务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0m2,室外场地设施面积不少于 12000 m2。 6.3.8 居住小区体育活动中心服务人口规模为0.45~1.5万人,配置标准为200m2/千人,其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 m2。 6.3.9 居住组团体育设施场地服务规模为0.09~0.3万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2m2/千人,用地面积为50m2/千人;其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 ,用地面积不小于800 m2。 6.3.10 市级文化中心是指大型文化设施集中布局,功能综合,服务范围(吸引使用者的范围)为整个市域,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的城市文化中心。 6.3.11 居住地区级文化中心是指分类设施完善,功能综合,可以组织大、中型文化活动,服务范围为所辖区,服务对象主要为所辖区居民的文化设施。服务规模为10~20万人,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50m2/千人,建筑面积30 m2/千人。每处占地不小于5000m2。 6.3.12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服务规模为3~6万人,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00m2/千人、建筑面积80m2/千人。每处占地不小于3000m2。 6.3.13 居住小区文化站服务规模为0.45~1.5万人,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50 m2/千人、建筑面积120m2/千人。每处占地不小于675m2。 6.3.14 每个居住地区必须设有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配置标准为用地面积150m2/千人、建筑面积120m2/千人。每处占地不小于20000m2。 表6.3.1 文化体育设施配建表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 模 (万人) 规划标准 配置标准 观众规模(千座) 备 注 建筑面 积 用地面 积 体 育 设 施 1 市 级 体育场 10万 100以上 1个/100~200万人 50 m2/千人 50 观众席位0.5m2/座;贵宾席座位数按1%设置,1m2/座 体育馆 1.5万 1个/100~200万人 5.5m2/千人 10 游泳馆 1.7万 1个/100~300万人 4.3m2/千人 4 2 区 级 体育场 6万 30以上 1个/30 万人 200m2/千人 10 观众席位0.5m2/座;贵宾席座位数按1%设置,1m2/座 体育馆 1万 1个/30 万人 33m2/千人 4 游泳池 1万 2个/30 万人 42m2/千人 3 居住区 室内体育活动中心 ≥6000 3~6 200m2/千人 室外活动场地 ≥600 ≥12000 3~6 400m2/千人 4 居住小区 体育活动中心 ≥1000 ≥2000 0.45~1.5 200m2/千人 居住小区内各个楼盘体育设施尽量避免雷同,达到设施多样化 续表6.3.1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规划标准 配置标准 观众规模(千座)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体 育 设 施 5 居住组团 体育设施场地 ≥60 ≥800 0.09~0.3 建筑20m2/千人,占地300m2/千人 以开发楼盘为基本单位,设置体育设施 文化设施 6 居住地区 文化中心 ≥3000 ≥5000 10~20 建筑30m2/千人,占地50 m2/千人,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000 m2。若文化中心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青少年活动中心 ≥10000 ≥20000 10~20 建筑100m2/千人,占地200m2/千人 每个区至少必须有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即使低于10万时,也必须设置一处。 续表6.3.1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规划标准 配置标准 观众规模(千座)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文化设施 7 居住区 文化中心 ≥2400 ≥3000 3~6 建筑80m2/千人,占地100m2/千人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8 居住小区 文化站 ≥540 ≥675 0.45~1.5 建筑120m2/千人,占地150m2/千人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居住人口不足0.45万人应设1处。 注:旧城区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与新区相同,但对单独占地不做强制性规定。 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7.1.1 市、区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是指以全市或一定区域为服务对象的设施,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服务站等。 7.1.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分级按照市、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四级配置。 7.1.3 居住区级以下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基层行政区划相适应。 7.1.4 乡镇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参照按照居住区级标准执行。 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7.2.1 市、区级养老院院等老龄设施规划选址宜在城区边缘或城郊结合部,环境绿化条件较好、市政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的地区。 7.2.2 儿童福利设施是为社会上遗弃儿童和孤儿设置的生活福利设施,选址宜靠近居住区。 7.2.3 救助管理站选址宜靠近居住区边缘。 7.2.4 殡仪服务站选址应交通便利,但宜与住宅及商业用地有一定分隔。 7.2.5 居住区及以下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选址宜靠近居住区人口集中地区,但要环境幽雅、安静、安全、交通便利。 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7.3.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按照表7.3.1的规定配置。 7.3.2 区级养老院服务人口10~30万人,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老年公寓服务人口3~6万人,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建筑面积按照15~20m2/床,占地面积按照25~30m2/床设置;托老所每所设置床位5~10床。 7.3.3 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服务人口10~30万人,按照建筑面积50m2/千人,占地面积按照60m2/千人设置。 7.3.4 每个行政区应设置一处救助管理站,建筑面积15m2/千人,占地面积按照20m2/千人设置;有条件的街道宜设置一处救助管理站办公室。 7.3.5 殡仪服务站按服务人口设置,10~30万人配置一处,按照年死亡率8‰计,8位/千人·年标准设置,应配套独立的停车场。 表7.3.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建表 类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服务半径(m) 配置标准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老年社会保障设施 1 养老院 ≥3000 ≥6000 10~30 建筑面积15~20m2/床,占地面积25~30m2/床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每千人2个床位配建,100床以上/所。室内活动场所1000 m2,室外活动场所2000 m2。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 老年公寓 ≥1500 ≥2000 3~6 1500 建筑面积15~20m2/床,占地面积25~30m2/床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每千人2个床位配建。室内活动场所600 m2,室外活动场所1000 m2。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3 托老所 ≥500 —— 0.45~1.5 400 建筑面积20m2/床,占地面积25m2/床 为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顾、精神慰籍、医疗康复等服务。托老所每所设置床位5~10床。室内活动场所300 m2,室外活动场所500 m2。 建筑面积300 m2/处 社会救助设施 4 儿童福利院(孤儿院) ≥5000 ≥6000 10~30 建筑面积50m2/千人,占地面积60m2/千人 标准与新区相同。 续表7.3.1 类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服务半径(m) 配置标准 备 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社会救助设施 5 救助管理站 ≥1500 ≥2000 10~30 建筑面积15m2/千人,占地面积20m2/千人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殡葬设施 6 殡仪服务站 ≥2500 ≥4000 10~30 3000 每区设1—2个殡仪服务站,每站设15个左右灵堂,宜独立占地,有独立停车场。 标准与新区相同。 注:旧城区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与新区相同,但对单独占地不做强制性规定。 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8.1.1 社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8.1.2 本导则将城市社区分为社区街道与社区居委会二级。社区街道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与居住区对应,社区居委会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与居住小区对应。 8.1.3 社区街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服务中心,其他设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老年公寓、菜市场等。 8.1.4 社区居委会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服务站,其他设施还有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务室、托老所、体育活动场、菜店等。 8.1.5 镇社区与街道社区同级。 8.1.6 农村社区专指农村聚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导则专指人口大于0.1万人的大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六类。 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8.2.1 社区服务中心选址应设置在社区街道地理中心,方便服务居民,服务半径为1000m,其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集中的中心,也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8.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应满足交通便利、服务地区位置适中的要求。 8.2.3 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服务半为400m。 8.2.4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置,居民步行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 8.2.5 派出所宜布置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道路有便捷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在主要城镇道路的路口旁。 8.2.6 大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有条件的农村应规划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8.2.7 老年公寓选址宜在环境绿化条件较好、市政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的地区。 8.2.8 新建菜市场,提倡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菜市场应当与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新建菜店应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在居住区保留的原有菜市场如设置在住宅裙房内,则应严格管理,处理好菜市场与住宅之间的关系,尽量降低市场噪音,加强卫生环境管理。室内菜场应设在运输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 8.2.9 村五保家园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 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8.3.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表8.3.1的规定配置。 8.3.2 新建住宅按照每100户必须提供15m2以上社区办公用房。 8.3.3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宜为3~6万人,服务半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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