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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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 案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重 庆 市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备 案 登 记 表 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重庆市卫生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 食品标准名称 制定( ) 修订( ) 适用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联系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企业标准主要内容与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标准对比情况 本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外地) 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名称(包括标准号) 原料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要求 终产品要求 其他内容 备案单位确认保证的内容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要求。 □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是否同意向社会公开备案的标准文本:(在选项前的□内打“√”) □ 同意向社会公开备案的标准文本; □ 不同意向社会公开备案的标准文本,原因: ; □ 同意提供可向社会公开的标准文本。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案单位(盖章) 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标准备案号: 50(××××)S──(××××) (盖章)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市卫生局存档,一份企业存档。2、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附在此表后面,备案后市卫生局和企业各留存二份,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各留存一份。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附件2 标准名称和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标准延续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结果(在相应栏中划“√”) 继续有效( ) 修订并重新备案( ) 废止( ),原因: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对延续备案标准进行复审,并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市卫生局填写《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2、修订并重新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重新填写《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附件3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登记表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备案日期 标准备案号 修改日期 企业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修改原因及依据: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修改内容: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原标准审查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审批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卫生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企业存档。 附件4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审定日期 审定地点 组织审定机构 审定情况: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专家组意见 姓 名 单位名称 职务/ 职称 主要意见 (通过/不通过) 签字 审定结论: 专家组组长: 时间: 附件5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人员名单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单位 电话 签名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推荐用) 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主要起草人 及联系方式 工作概况(包括标准的制定目的,主要工作过程)(可以另附页说明) 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或验证方法等统计数据) (可以另附页说明)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可以另附页说明)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可以另附页说明)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内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313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09年10月10日起,开始受理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现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要求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受理范围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市卫生局备案: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市卫生局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之前,批准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后30日内,到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封面盖企业公章,其他页面盖骑缝章)及word电子版;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word电子版; 4、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及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及审定人员名单(原件); 8、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新资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需提供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材料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的相关材料; 9、其他材料。 (二)受理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收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要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三)审核与备案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重庆市卫生局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在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章;不符合规定的,退还企业备案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50xxxx(四位顺序号)S-xxxx(年代号)。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四)备案凭证发放和标准文本发送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及时将备案凭证(备案后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登记表)发放给备案申请人。 重庆市卫生局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但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必须公开),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三、备案标准的修改、修订和备案手续的延续、注销 (一)备案标准的修改 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标准批准发布人以及企业标准名称、等发生变化,需对备案标准中非食品安全要求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填写《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原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和修改或补充后的新标准文本(一式八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卫生局办理修改或补充手续。市卫生局审核合格的,注销原备案的标准文本并对新标准文本进行备案,加盖备案章。修改后的新标准备案号不变,并注明修改日期。 企业标准中涉及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内容,修改时不得擅自改动;已采用国际标准的,修改时不得擅自降低其标准水平。 (二)备案标准的修订 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复审后,认为需要修订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要求内容或者修订标准适用范围的,应在在修订后按标准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并注销原备案标准手续。 (三)备案手续的延续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首先组织对延续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企业标准延续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一式二份); 2、原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原件); 3、需延续的新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封面盖企业公章,其他页面盖骑缝章)及word电子版; 4、延续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word电子版; 5、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及审定人员名单(原件); 6、其他材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程序参照标准备案程序执行。经企业组织复审、市卫生局审核,被确认继续有效的企业标准,标准编号改变年份,标准备案号重新登记。 (四)备案手续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注销企业标准的备案: 1、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知该企业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要求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注销其备案; 2、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注销其备案; 3、修订后的企业标准重新备案的,注销其原标准备案; 4、企业申请废止企业标准的,注销其备案; 5、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注销其备案。 市卫生局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3天,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市卫生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市卫生局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四、企业标准的审定 (一)审定方式和意义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通过审定形成的审定纪要既是企业批准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技术依据,也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必备材料。 (二)审定内容: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2、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3、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4、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5、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三)提交审定的材料: 1、标准文本(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 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4、试验验证报告; 5、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等。 (四)审定人员 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食品行业相关工作经历,熟悉食品质量安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掌握相关食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审定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审定人员参加审定。审定人员组成审定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审定纪要 专家组应当根据审定结果填写审定纪要,审定纪要包括: 1、审定情况:包括审定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定机构、参加审定人员名单; 2、审定结论: 主要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意见,标准文本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予以通过审定等内容。 (五)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在审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定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定结论负责。审定人员还应当保守标准审定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企业标准的复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3、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4、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 5、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6、引发社会公众质疑的; 7、因其他同类企业标准原因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 8、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形。 (二)企业标准经复审后,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认为需要修订的,在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 2、认为无需修订,向市卫生局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社会公众说明理由; 3、在备案有效期届满,认为标准继续有效,无需修订的,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4、认为需要废止企业标准备案的,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 六、主要备案材料的要求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1、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应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标准文本 1、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标准内容应当包括:终产品、食品原料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安全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要求等; 3、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4、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其中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2、确定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统计数据,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时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七、重庆市卫生局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八、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重庆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联系电话:023-67790660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023-68811677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 邮 编:401147 电子信箱:cqshipinke@ 查询网站:重庆卫生监督网() 附件:1.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3.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登记表 4.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5.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人员名单 6.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推荐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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