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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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特点:第一: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第二: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三: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制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集合性,及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特点: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相关材料。见P207 (三)其他要求。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守法合规 (二)公平公正 (三)资格管理 (四)约定运作 (五)集中管理 (六)风险控制 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保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九)业务档案管理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内部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推广安排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五)席位 (六)投资组合。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七)流动性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九)费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一)申报 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书;2、计划说明书;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4、资产托管协议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7、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8、法律意见书;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三)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见P228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前言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与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存续期间等。 (四)委托人情况。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五)管理人一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这主要是指参与金额(比例)、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及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的承诺。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八)集合计划费用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十)计划计划信息披露 (十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委托人退出情况 (十三)集合计划的终止 (十四)不可抗拒的免责 (十五)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十六)合同的成立于生效的条件 五、集合资产管理义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二)客户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节 资产管理义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义务所禁止的行为 见P232 二、资产管理义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 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二、监管措施 见P236 三、法律责任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见P236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见P23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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