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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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本专科(不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组 长:梁国平 副组长:邓成奉 组 员:仇 宇 王海榕 陈 力 谭昌勇 张丽梅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包括党员、团学干部及普通学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 第九条 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再借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对认定进行修正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该两个方面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6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40% 第十条 家庭经济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做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长期患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学校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所占比重为60%。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测评 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建若干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以及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品德修养、学习态度、遵纪守法、讲究卫生、勤劳俭朴等方面的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无记名在《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上打分方式,得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所占比重为4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年的3月初,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申请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运用《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为申请学生做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上打分,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值、民主评议测评值,运用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计算公式,得出家庭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第十八条 各学院收集、整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第十九条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10%、20%、10%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名单电子版报学生资助中心。其余为家庭经济一般。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若学生存在补考重修、校外租房住宿、违法违纪及奢侈浪费等行为则不能纳入奖助学金评审范围。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初,对上学年学校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资格复核手续。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则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申请表》,并由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用第一次测评得出的分值(X)。若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情况发生变化,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学院据此对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进行修正。同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变更。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分值的复核同第四章第十七条,得出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分值(Y′)。 第二十五条 家庭困难测评分值的修正同第四章第十九条,得出复核后家庭困难测评分值(M′),各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推荐到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程序同第五章的规定,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在校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原则上只有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才有资格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申请表 四、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 五、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六、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绵阳师范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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