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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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批 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一) 受理: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建设单位凭已核定的定点蓝线和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至国土局办理调查红线及地籍测绘、权属调查。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向规划窗口申请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条件: 情况一:同时申报规划总平面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定点及规划要点阶段必备的所有资料; (2)符合规划要点经过核实指标的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3)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 (4)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审表等,可确认地籍的证明)。 (5)AutoCAD14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的总平面图。 情况二:只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审总图 (1)定点及规划要点阶段必备的所有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审查通知单; (3)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 情况三:单审总图,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审查通知单和签有修改意见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规划总平面图; (3)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复印件)或土地权属红线; (4)符合规划要点经过核实指标的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5)调整规划的须附有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6)AutoCAD14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的总平面图。 情况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 (1)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仅限于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 (2)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批复;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建设用地审批单原件(重新颁发)。 2、标准: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地籍测绘成果准确,土地红线资料准确详实。总平面图资料齐全。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用地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用地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标准: ①移送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初审,主要是道路资料、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国土部门地籍调查成果准确详实,权属清楚。总平面图达到要点要求和深度。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和《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4个工作日(更名1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 (2)标准: 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清楚,申办资料齐全; ②建设项目用地地籍测绘成果准确详实; ③建设用地会审表真实有效; ④计划批文真实有效; ⑤建设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 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更名1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同复核标准。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上述表格相关栏目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6个工作日(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局长各2个工作日)。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项目,由用地处经办人员整理资料和意见后交局办公室统一上报,时限另计。 (四)告知 1、条件:已经审定程序审定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按国家标准制证; (3)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业务综合管理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有关表格并附有关资料返窗口,由其通知申办人办理颁证手续;有总平面图审查的对审定的总平面图予以签章。不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5、时限:3个工作日(用地处经办人员1个工作日、窗口2个工作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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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 详细规划 平面图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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