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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doc

  • 上传人:仙人****88
  • 文档编号:7397045
  • 上传时间:2025-01-02
  • 格式:DOC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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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 农村 电气化 标准
    资源描述: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     目 录 1 总 则    2 基本条件     3 电源和电网建设 4 用电水平    5 管 理            6 效 益 7 水电农村电气化市                  8 验 收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按照新时期国家对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旗,下同)及市(地、州、盟,下同)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   1.0.3 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条件                                         返回   2.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符合水资源(水量、水能、水质、水域)统一管理与河流综合开发治理的要求,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应编制完成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纳入水利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0.3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坚持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自发自供、联网运行的原则。   2.0.4 水电农村电气化电网建设应坚持独立配电公司方向,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5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组织机构。   2.0.6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有效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2.0.7 经政府授权,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水利水电资产出资人职责。   2.0.8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应编制完成农村水电现代化实施方案并取得成效。   2.0.9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积极参与省内农村水电资产的战略性重组,逐步实现规模经济集约化经营。   3 电源和电网建设                                         返回   3.0.1 电源、电网应同步规划,协调发展。   3.0.2 电源建设应以开发农村水电资源为主,优先开发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发电。   3.0.3 电网建设应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对用电的需求,提倡跨县联网和跨区域联网,调剂余缺,保证安全、可靠、经济供电。   3.0.4 电源、电网工程建设必须注意符合环保要求,美化环境。   3.0.5 电源、电网建设必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建水电站和变电站应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对现有设备应加快技术改造,提高现代化水平。   3.0.6 电网应建立调度综合自动化系统。   4 用电水平                                         返回   4.0.1 全县乡、村通电率应达到l00%。户通电率应达到98%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95%。   4.0.2 全县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5%以上,晚高峰时段农村用电保证率应达到90%以上。   4.0.3 丰水期全县实行小水电代燃料的户应达到20%以上。   4.0.4 全县人均年用电量应达到500kw.h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400kw.h。   4.O.5 全县户均年生活用电量应达到500 kw.h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350kw.h。   4.O.6 由农村水电提供的电量应占全县乡镇及以下农村用电量的50%以上。县内资源不足,宜提倡通过异地开发水电或与其它农村水电供电区联网,调剂解决。   5 管 理                                         返回   5.0.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   5.0.2 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   5.0.3 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   5.0.4 农村水电企业职工须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5.0.5 农村水电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电站应开展以“两票三制”(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制)为中心的安全、文明生产,电网企业应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的创建文明示范窗口活动。   5.0.6 农村水电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职责明确,形成制衡和约束、激励机制。   5.0.7 农村水电企业规章制度健全,职工人数、技能和知识结构应符合农村水电行业规定。   5.0.8 农村用电管理应做到“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收费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   5.0.9 农村水电企业应加强管理现代化建设,初步实现管理系统信息化。   5.0.10 县电网电压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发电、变电主要设备年平均事故率应低于0.5次/台?年,杜绝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高压电网综合网损率应低于10%,低压线损率应低于12%。   5.0.11 设备完好率   1、发电厂(站)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应占80%以上。   2、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应占80%以上。   3、10(6)千伏线路及配电台区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其中一类设备应占75%以上。   6 效 益                                         返回   6.0.1 农村水电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应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农村水电行业的平均水平。   6.0.2 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应高于本省的平均水平。   6.0.3 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有明显提高。   6.0.4 在江河治理、水土保持、保护生态、改善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等方面成效显著。   7 水电农村电气化市                                         返回   7.0.1 全市70%以上的县应实现水电农村电气化。   7.0.2 有独立配电公司的市,应建成联结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电网的市电网,实现现代化调度。   8 验 收                                         返回   8.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达标验收工作,应先由各县依据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标准进行自验,全面达标后,写出自验报告,经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申报验收。 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的验收工作参照执行。   8.0.2 省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由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授予“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称号。   8.0.3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应建立五年一个目标,滚动发展的机制。按时达标的县继续纳入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计划,不断增补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参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不断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 对实现标准的市参照执行。   本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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