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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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为例帅清华(南昌航空大学 文法学院,南昌330063)摘要 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是司法机关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修复因环境犯罪而致损的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研究基于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自批复成立以来的近 8000 件环境刑事案件,分析了我国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情况。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过程中存在实施力度小、评估成本高、资金来源单一、监督困难等问题。基于此,需要从完善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相关制度、降低生态修复的评估成本、拓展生态修复资金来源、完善生态修复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司法适用。
2、关键词 环境刑事司法;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志码 A doi:10.3969/j.issn.2096-8574.2023.02.010 文章编号 2096-8574(2023)02-0074-10Application of Non-pena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ChinaTaking Jiangxi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ilot Zone as an ExampleSHUAI Qing-hua(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Nanchang
3、Hangko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63,China)Abstract:Non-pena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for judiciary authorit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and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restor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4、d by en-vironmental crimes.Based on nearly 8,000 environmental criminal case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iangxi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ilot Zone,the study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of non-pena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China.Research has found that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appli
5、cation of non-pena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by judicial authorities,such as low implement-ation efforts,high evaluation costs,limited sources of funds,and difficulties in supervision.Based on this,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non-pane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
6、toration in China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relevant systems forecological restoration,reducing the evaluation cost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expanding the sources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funds,and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Key words:criminal judicatory of
7、environment;ecological restoration;non-penal measures;application 收稿日期2023-04-28 修回日期2023-05-23基金项目2019 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的渎职犯罪研究”(JC19132)作者简介帅清华(1975),男,江西永丰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刑法。第 25 卷 第 2 期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5 No.22023 年 6 月Journal of 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Jun.2023
8、一、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含义及特征生态修复属于生态学的概念,主要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等手段,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达到修复效果最佳、耗费最低的一种方法。法律层面的生态修复是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体现,是指责任主体因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而依法承受的,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理、整治,以使其结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价值、生态品质等回复到较好状态的强制性、不利性的法律后果1。从刑事法角度来看,生态修复是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所承担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惩罚手段。作为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手段之一,生态修复与自由刑等所代表的传统刑罚方式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从惩罚功
9、能角度看,两者都对犯罪人发挥了惩罚功能,对作为生态环境的“被害人”起到了补充作用,故皆为刑罚的实现方式。根据刑法第 37 条之规定,其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属于非刑罚措施。原有的环境刑事案件很少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由此造成的弊端日显,随后的环境刑事案件开始逐渐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环境刑事案件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其深层原因主要在于:第一,环境犯罪导致受损的生态法益在传统刑罚模式下难以得到救济。传统刑罚方式可以救济受损的人类法益,但是无法弥补受损的生态法益。为此,必须创新刑罚手段,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其直接针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手段之一。第二,传统刑
10、罚手段无法完全实现环境刑事责任。传统刑罚手段应对的是传统犯罪,无法应对新兴的犯罪形态,不管是财产刑还是资格刑,都无法救济受损的生态环境,而自由刑和死刑更多体现为威慑或惩罚,与生态法益不存在直接关联。第三,生态法益成为刑法直接保护对象要求改革原有刑罚手段。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不断修正,生态法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直接保护对象,很多环境法律明确将生态法益列为直接保护范围。基于此,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十一)两个修正案将生态法益作为直接保护的对象。为此,刑罚必须直接保护生态法益,即必须考虑恢复或者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由此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出现就成为必然2。根据我国的环境刑事司法实践
11、,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修复性。作为新出现的实现环境刑事责任的惩罚措施,其首要特征是修复性,即通过补植、复绿、复垦、增殖放流,甚至护林等方式来修复生态环境。此种非刑罚措施是刑罚安抚功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其功能指向在于生态修复,进而实现刑法对生态法益的保护。第二,惩罚性。作为实现环境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本质上系犯罪人所承担的一种不利后果,通过国家强制力使责任人承担。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种惩罚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实现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者已经实施了生态修复义务,才可以认定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进而冲抵预期刑罚的一部分3。
12、第三,参与性。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惩罚措施,不同于传统惩罚方式,主要在于其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即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扩展了刑事案件的参与主体,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内容、实施、鉴定、检查等环节,均需要广泛参与。国家机关作为生态法益的代表与司法机关协同,通过加害方、社会、社区等共同参与,促使惩罚与保护相结合,准确界定受损生态法益,并促使加害方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进而弥补受损的生态环境。二、司法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现状自从环境刑事司法案件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以来,弥补或者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有力保障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此处主要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内的司法机关办理环境刑事案件为例,分析司法机
13、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现状。江 第 2 期帅清华: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 75 西省作为我国 2017 年首批批复的 3 个试点生态文明建设的试验区之一,承担着为国家探索“美丽中国”的江西样本的重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积极保护绿水青山,将森林覆盖率稳定在 60%以上;通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水、大气等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各项生态环境指数均处于全国前列。且早在 2020 年,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就有 35 项做法入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4。可见,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我国生态文明
14、试验区的范本。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成功离不开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多年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跨区域协同合作、积极打击环境犯罪,积极推广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促使犯罪人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弥补或者恢复,为“美丽中国”的江西样本提供司法保障。对其展开研究,总结江西司法机关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有助于推广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在全国的适用。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 2017 年以来有关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情况具体如下:(一)江西省检察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总体情况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刑事和解以及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
15、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体现了其认罪认罚。对于此种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对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罪行较重的可以降格指控。由于降格指控的案件会进入到法院审判环节,故此处仅探讨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基本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及时赔偿或者补偿被害方。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生态环境是最重要的被害方之一,故犯罪嫌疑人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的重要体现是赔偿或者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即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检察机关 12309 网站公示的办案数据显示(仅公开 1 年办案数据),截至 2022 年 4 月30 日,江西生态
16、文明试验区的检察机关在 1 年时间里不起诉案件达到了 5938 件,其中,涉及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为 457 件,占比 7.70%。在此 457件案件中,根据涉案罪名情况,整理成表 1。表 1 江西省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环境犯罪案件情况表 罪名案件数/件污染环境罪3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5非法狩猎罪37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2非法采矿罪3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6盗伐林木罪(含收购、运输)48滥伐林木罪(含收购、运输)79合计457注:本数据系作者根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案件整理而成,参见12309中国检察网 EB/OL.(2022-04-30)2022-05-3
17、0.https:/ 1,江西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主要体现为林木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等,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主要也是适用于该领域。在此 457 件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中,不起诉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程度及效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若情节较轻的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从457 件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看,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履行了生态修复的义务,从具体修复实施方式来看,主要有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土壤修复。(二)江西省审判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总体情况自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
18、批复设立以来,辖区内 76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5 卷法院审理的环境犯罪案件合计 7162 件,其中,有772 件案件适用了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具体情况详见表 2。表 2 江西省审判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环境犯罪案件情况表 罪名案件总数适用生态修复的案件数污染环境罪270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6395非法狩猎罪66282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152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775136非法采矿罪66437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41478盗伐林木罪(含收购、运输)93193滥伐林木罪(含收购、运输)1868205合计7162772注:本数据系作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整理而
19、成,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EB/OL.(2022-04-30)2022-05-30.https:/ 2 可以看出,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环境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一是环境犯罪案件总数相对较多。近年来江西 省 三 级 法 院 审 判 的 环 境 犯 罪 案 件 总 数 为7162 件,同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刑事案件 13.61 万件,占比 5.2%,案件数在全国处于前列。可见,本区域的司法机关积极通过打击环境犯罪来保障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二是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呈增加态势。2016 年至 2022年 4 月,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适用的案件数分别为 1 件、37 件、1
20、40 件、181 件、279 件、127 件、7 件,合计772 件,可以看出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越来越普遍,至于 2022 年只有 7 件,主要原因可能是办案法院公开案件信息滞后所致。三是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呈常态化趋势。近年来,我省审判机关判处了生态修复的环境犯罪案件达到了 772 件,从 2015 年的 3 件到 2021 年的 200 多件,增长了近70 倍。针对各类直接污染破坏的对象,法院判处了不同的修复措施,从土地复垦开始,逐渐延伸到补种(植)复绿、土壤修复、增殖放流,对土壤、水、大气、森林等环境要素进行全方位改善。总体看,各地补种(植)复绿适用最为频繁,占所有生态修复措施的
21、 1/4,合计案件数为 302 件,占比近 4 成。四是生态修复措施的种类日渐多元。以具体适用方式来看,在 772 件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案件中,主要分为 2 类,即货币方式与行为方式的生态修复,分别为 384 件、388 件,基本各占 50%。以生态修复实现的具体方式分类,包括补植复绿、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土壤修复等,对应的环境犯罪案件数分别为 253、49、60、18、8 件。三、司法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存在的问题根据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环境刑事司法的实践现状,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司法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力度总体较小 1.生态文明建设各
22、领域所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案件数不均衡尽管近几年来,三级法院加大了办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力度,但是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此类案件数不均衡:一是涉及自然资源类的犯罪案件较多。根据表 2,从法院审判环境犯罪案件分布情况看,以资源类的环境犯罪为主,达到了 4213 件,占比 58.8%。其中主要是涉及林业资源领域的环境犯罪,这也凸显了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特色,即林木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始终在全国处于前列。其次是野生动物类的环境犯罪,合计1080 件。二是涉及污染类型的环境犯罪较少。本区域的污染类型的案件都是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合计 270 件,尽管存在部分案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现
23、象,但是总体来看,污染环境罪作为环境犯罪中主要的罪名,其适用的比例相对其他环境犯罪要低。第 2 期帅清华: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 77 2.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案件占比总体不高以司法机关审判的环境犯罪案件为例,尽管近年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法院在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积极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种案件数量总体偏少。一是从表 2可知,截至 2022 年 4 月,江西省三级法院审判的环境犯罪案件总数为 7162 件,司法机关适用了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案件数为 772 件,占比 10.8%。可以看出,仅有约 1 成的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其余近 9
24、 成的环境犯罪案件未能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这也导致了大部分案件中受损的生态环境实际上难以得到刑事司法的有效维护。二是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环境犯罪案件总体分布不均,自然资源类型的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频率相对较高,其中,涉及林业资源的案件有376 件、涉及野生动物资源(含水生动物)的有200 件,两者合计占比约案件总数的 3/4。污染类型的环境犯罪仅有 23 件案件适用了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二)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评估成本较高根据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单个案件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评估成本较高,在 13 件明确了鉴定费用的环境刑事案件中,鉴定成本详细情况如表 3 所示。1
25、.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具体数额确定难度很大界定生态修复的准确数额只能依靠评估,实践中此种评估多是通过环境鉴定实现的。然而实践中环境鉴定费用过高,导致大部分环境犯罪案件不会进行鉴定,进而无法准确确定生态修复费用。以江西为例,表 3 显示了已经进行评估鉴定的环境犯罪案件。由表 3 可以看出其如下特点:一是平均评估鉴定费用高。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为例,此类案件共计 270 件,共有 37 件(其中 2 件属于同案不同犯的情况)做了鉴定,占比 13.7%。在这 37 件案件中,还有 9 件属于定性鉴定,即鉴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 件属于价格鉴定,剔除此 11 件后还剩 26 件,不足案件总数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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