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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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 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票证管理 第二条 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 《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 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 第四条 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 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 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进行。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一律由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收。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按企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全额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基层单位,由国家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百分之五代收;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金融系统基层单位,由国家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百分之十五代收。以上名单由省总工会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另行下发。 第八条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内,其中外籍人员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 第九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由其他科目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费用),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对于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国家税务局将名单提供县以上工会,由工会按照地方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后确定其工资总额,国家税务局据此代收。 第四章 登记、申报、缴费流程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登记。 (一)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和事业单位成立6个月内,应当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登记,并确定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方式。 (二)基层工会成立或工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凭上级工会批准文件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三)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县以上工会核销,由县以上工会函告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信息登记。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审核和录入企事业单位填制的《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省总工会按照规定赋予其代收专用代码。 (二)申报与开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企事业单位在国家税务局领取《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完整填写后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开具《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 (三)缴费与归集。企事业单位持《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到银行进账,银行加盖业务章后将第一联退缴款单位作税前扣除凭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集中进入省总工会在各地开设的代收工会经费归集专户。 (四)销号对账。国家税务局按日与银行销号对账,按月与工会对账,同时记录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确保申报表、台账、进账单回执联相符。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以上工会的职责是: (一)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二)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 (三)编制、分配和修改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收专用代码; (四)负责与银行核对账目; (五)负责做好对基层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返还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 (七)签发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并对催缴无效的单位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的职责是: (一)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审核、录入代收单位基础信息; (三)做好《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的管理工作,负责《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的开具、核对、销号; (四)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核实工作,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五)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的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工会对重点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联合检查。 第十五条 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经代收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提交县以上工会,由县以上工会签发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交代收国家税务局送达,并从欠缴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由县以上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省纪委、省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鄂纪发〔2005〕8号),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解交划转 第十六条 全省工会经费的解交划转实行统一归集、按比例分解、专户核算的管理办法。 (一)省总工会在各市、州、县(市)开设代收工会经费归集专户,用于归集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归集专户所有权、管理权归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总工会负责履行日常对账工作职责。 (二)各县以上工会应将工会经费集中户转至归集专户所在银行,用于对基层工会留成部分经费的返拨和储存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三)在各市、州、县(市)总工会每月与银行对账结束后,省总工会将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应留成经费直接划转至这些单位工会经费工作户,将基层工会应留成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直接划转至所属各地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中户。 (四)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百分之五十留成经费,在企业、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后的次月,根据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直接划拨至基层工会账户;基层工会尚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应留成经费暂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代为管理,待账户开设后再一次性拨付。 (五)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分成上解,筹备金中属基层工会留成的百分之五十部分,暂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代为管理,待该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开设账户后再一次性拨付。 第八章 报表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入统计列入国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 第十八条 县以上工会和国家税务局按月将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并装订成册入档管理。 第九章 考核与联系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县以上工会和国家税务局应建立代收工作考核制度,将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代收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强化征收手段,确保应收尽收。 省总工会和省国家税务局按各自系统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和总工会、大型企业工会、省直产业工会、金融行(司)工会下达年度工会经费收缴考核任务,按季度进行目标任务考核。 各级工会和国家税务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手续费按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和《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的补充规定》(工财字〔2006〕59号)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和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没有依法按时足额拨缴上解。请接通知后,将所欠缴 年 月至 年 月的工会经费__________元,于 年 月 日前到___________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大厅申报缴纳。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国家税务局将移交工会,由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_______________工会 年 月 日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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