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销售与租赁(修改)培训课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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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的营改增政策武汉市国税局目 录一、征税范围二、税率与征收率三、一般计税方法四、征收管理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一、征税范围(一)税目范围1、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征税范围(一)税目范围2、不动产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一、征税范围(一)税目范围2、不动产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征税范围(二)“境内”的界定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一、征税范围(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二、税率与征收率 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的征收率分不同的情况适用5%、3%和1.5%。三、一般计税方法(一)销售额1、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三、一般计税方法(一)销售额(续)2、销售不动产销售额的特别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简称“差额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三、一般计税方法(一)销售额2、销售不动产销售额的特别规定(2)以下4种情形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简称“余额销售额”):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以下简称“试点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该住房所在地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三、一般计税方法(二)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项)(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项)(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项)(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3、不动产抵扣的特别规定(3项)(1)新增不动产的抵扣2016年5月1日后(以下简称“试点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试点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3、不动产抵扣的特别规定(3项)(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三、一般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3、不动产抵扣的特别规定(3项)(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三、一般计税方法(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四、征收管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四、征收管理(二)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四、征收管理(三)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四、征收管理(四)税收管辖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以下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非自建不动产,按照余额销售额和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自建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含试点前和试点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销售额和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以下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非自建不动产,按照余额销售额和5%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2)自建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5%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分四类共六种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非自建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余额销售额和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自建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2、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住房(1)购买的住房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住房所在地为湖北的适用)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余额销售额和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仅适用于住房所在地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按上述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申报(2)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余额销售额和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1)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五)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归纳提示】为便于记忆,将以上(一)(四)归纳为5点:A、预缴征收率为5%,销售自建不动产以销售额为预缴计算依据,销售非自建不动产以余额销售额为预缴计算依据;B、一般纳税人销售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C、除其他个人外,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D、个人转让住房的,除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按余额销售额和5%征收率征税外,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销售额和5%征收率征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税;E、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税;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免税。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特殊规定1.一般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销售额和3%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特殊规定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特殊规定4、特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1)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3)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1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取得不动产取得类型类型征收率征收率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非自建非自建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购置原价或作价)或作价)/1.05/1.05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购置原价或作价)作价)/1.05/1.055%5%自自 建建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2 2)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新不动产新旧类型旧类型不动产不动产取得类取得类型型计税方式计税方式税率税率/征收征收率率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老不动产老不动产非自建非自建一般计税一般计税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111%-11%-进项税进项税额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购置原价或作价)原价或作价)/1.05/1.055%5%简易计税简易计税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购置原价或作价)/1.05/1.05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购置原价或作价)原价或作价)/1.05/1.055%5%自建自建一般计税一般计税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111%-11%-进项税进项税额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简易计税简易计税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新不动产新不动产非自建非自建一般计税一般计税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111%-11%-进项税进项税额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购置原价或作价)原价或作价)/1.05/1.055%5%自建自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3 3)个人转让住房)个人转让住房住房类型住房类型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征收率征收率不动产所在地应纳不动产所在地应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购买不足购买不足2 2年的住年的住房房简易计税简易计税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购买购买2 2年以上(含年以上(含2 2年)(北上广深以年)(北上广深以外地区,以及北上外地区,以及北上广深的普通住房)广深的普通住房)免免 税税购买购买2 2年以上(含年以上(含2 2年)(北上广深非年)(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购置原价或作价)/1.05/1.055%5%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1 1)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项目新旧项目新旧类别类别计税方式计税方式税率税率/征收征收率率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预缴税款预缴税款老项目老项目简易计税简易计税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预收款预收款/1.05/1.053%3%一般计税一般计税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土地价款)价款)/1.11/1.1111%-1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预收款预收款/1.11/1.113%3%新项目新项目一般计税一般计税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土地价款)价款)/1.11/1.1111%-1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预收款预收款/1.11/1.113%3%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2 2)小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小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计税方式计税方式征收率征收率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预缴税额预缴税额简易计税简易计税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预收款预收款/1.05/1.053%3%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1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新不动产新旧类别旧类别计税方式计税方式 税率税率/征收率征收率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税款老不动产老不动产简易计税简易计税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全部价款和价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费用/1.05/1.055%5%一般计税一般计税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111%-1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费用/1.11/1.113%3%新不动产新不动产 一般计税一般计税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111%-1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费用/1.11/1.113%3%3.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5%(2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计税方式计税方式 征收率征收率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预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缴税款简易计税简易计税5%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1.055%5%全部价款和价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费用/1.05/1.055%5%3.不动产经营租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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