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培训-管理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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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培训目 录一、EHS法律框架及要求 二、管理层的EHS责任及法律依据三、公司合规性现状 四、EHS领导力自我审核 EHSEHS法律框架及要求法律框架及要求EHSEHS相关的中国立法机构相关的中国立法机构机构名称机构名称立法领域立法领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制定、修改、废除、解释法律,审查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最高环保行政机构,职责包括制定环保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卫生部制定卫生健康、疾病控制预防规章。安监总局2005年升格为部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危化登记等。质检总局标准发布,认证认可,进出口检验检疫,特种设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平就业,工伤保险等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China RoHS),与欧盟RoHS相似。公安部消防安全与高度化学品的相关法规的制定,例如:易燃、易爆化学品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筑施工相关规章,建筑设计标准的制定。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能源以及节能政策、规划。地方相关机构、部门依据国家法规的要求,制定适应于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EHS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和市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在当地有效。立法层次立法层次立法机构立法机构职责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部门规章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地方人大和政府及其部门地方法规和标准EHSEHS法律框架及要求法律框架及要求国家根本法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国家基本法EHSEHS标准标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EHSEHS专门法专门法EHSEHS基本法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劳动综合法宪法宪法刑法、民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交通法、特种设备法、消防法、交通法、特种设备法、矿山法等等矿山法等等EHSEHS条例、规章、规程、规定条例、规章、规程、规定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宪法宪法刑法、劳动法刑法、劳动法法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卫生相关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管理相关条例安全生产法交通法特种设备法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消防法行政法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职业卫生相关法规 尘肺并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部门规章环境保护相关规章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消防管理相关规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标准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安全管理相关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1985)消防管理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0)建筑消防设计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中国中国EHSEHS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管理层的管理层的EHS责任及法律依据责任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宪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做的规定有:第42条:“中化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劳动的的权利权利和和义务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培训。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工作时间时间和休假制度休假制度。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与这三项原则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储存、运输、使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52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3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第56条 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批评、检举和控告。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第四章为“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的规定。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38、36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七章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面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摘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综合治理”的含义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安全生产条件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a.十项权利十项权利:合同权合同权:“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知情权知情权:“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权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及控告权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培训权培训权:“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拒绝危险权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第五十一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工伤索赔权工伤索赔权:“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会监督权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b.四项义务四项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2013 2013年年1111月月2222日日1010时时25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62人死亡、人死亡、136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75172万元。万元。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青岛市“111122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事故泄漏爆炸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0月27日 发布 2011年12月31日实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一切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010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时间:时间:20102010年年7 7月月3 3日日1515时时5050分左右分左右 地点: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地点: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金金)铜矿铜矿 公司: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原因:连续降雨造成厂区溶液池区底部黏土层掏空事故原因:连续降雨造成厂区溶液池区底部黏土层掏空,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渗漏渗漏事故由此发生。事故由此发生。污染水域:污染水域:9100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网箱养鱼死亡。20102010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泄漏事故瞒报9天:污染事故发生在7月3日,而直到7月12日,上杭县政府才正式通报这一事故,瞒报9天。被污染的水域紫金矿业总裁回应:紫金矿业总裁回应称,一开始以为这是个小问题、小事故,把事情想简单了,最后发现是大问题时,已经来不及了。事件影响:副总裁被拘留;7月28日晚间,紫金矿业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副总裁、紫金山金铜矿原矿长陈家洪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7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日发布的公告,已对紫金山铜矿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矿长和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两人进行停职检查,并表示公司还将继续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限产黄金量;股票停牌;巨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钢水包倾覆特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事故过程:1钢水包失控下坠过程当司机把手柄打到下降6档,开始下行作业时,由于上升接触器中与下降接触器联锁的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下降接触器不能被接通,电动机失电,制动器仍通电打开,总重达60t的钢水包失去控制,迅速下坠。当司机发现钢水包下降异常时,将主令控制器打回零位,但由于此时下降速度过快,制动力矩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2钢水包倾覆过程 钢水包快速垂直坠落,包底东南侧边缘撞击到浇注台车西侧横梁西北角,向西偏北方向倾覆,擦碰了台车行走电动机及台车地面钢轨,最后倾倒在地面。这与事故现场的浇注台车西侧横梁和钢水包包底撞痕相吻合。3钢丝绳脱落过程钢水包坠落倒地后,由于惯性作用,卷筒仍然沿下放方向转动,直至钢丝绳全部放净,造成钢丝绳在压板处形成一定的角度,并对压板产生向外的拉力,导致固定螺栓变形,压板折断和脱落,钢丝绳产生弯折变形并脱落。事故原因:直接原因:1电气控制系统故障及设计缺陷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起重机电气控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下降接触器控制回路的一个联锁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上升、下降接触器均失电,电动机电源被切断,失去电磁转矩,而制动器接触器仍在闭合状态,制动器不抱闸。起升控制屏的线路存在制动器接触器线圈有自保回路的重大缺陷,当上升接触器或者下降接触器接通后,制动器接触器闭合并自保,不再受上述二接触器的控制,制动器仍维持打开状态,不能自动抱闸,钢水包在自身重力作用下,以失控状态快速下坠。2.制动器制动力矩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下坠当主令控制器回零后,由于两台制动器的制动衬垫磨损严重,制动轮表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磨损,并有明显沟痕,事故单位未对其进行及时更换和调整,致使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3班前会地点选择错误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据调查,班前会地点原本是由立柱和VD真空炉平台构成的开放空间,2006年11月在各立柱间砌起砖墙,形成房间,用作临时堆放杂物的工具间。该工具间离铸锭坑仅7.0m、长期处于高温钢水危险范围之内,没有供人员紧急撤离的通道和出口,北面窗户又被墙外的多个铁柜挡住。2007年春节后,各工段逐渐将此工具间作为班前会地点。钢水包倾覆后,正在工具间内开班前会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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