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述评与展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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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述评与展望涂 玄(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摘 要:判决制度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主题中较为冷门但在历经漫长的理论嬗变和实践摸索后自成体系形成判决类型、判决的司法实践以及判决效力三条思考进路对既有成果进行梳理是有益于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 判决类型方面我国经历了由模仿传统行政诉讼判决到在诉讼类型视角下进行重构与设想的思维转变判决的司法实践方面法定判决方式的整体适用情况得到了观察其中的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则被重点剖析判决效力方面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已成为共识 尽管如此该专题仍有不少基础性的问题亟待解决未来的研究需在方法论、研究视野和知识结构上有所改变关键词
2、: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类型判决效力司法实践研究述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一直以来都处于少有问津的状态这从整个行政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亦可窥见一二 自 世纪 年代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展讨论以来该领域涌现出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总体上呈现出在宏观层面对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证成在微观层面对其范围、原告、程序规则进行建构的思考逻辑其结论也有不少为立法者所采纳并规定于 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中 然而前述研究在前端如何建立与开启行政公益诉讼上着墨颇多而对位于后端的判决制度、执行制度等却关注不足纵使有所关注更多地也只是出于行政公益诉讼
3、制度的体系性思考之便所进行的附带讨论而非立足于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本身来构建系统性的理论 尽管研究力度的不足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入法后因公益诉讼理论的新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而有所缓解但是相应的研究成果在当前已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谱系中处于何种位置与过去既有的研究相比有何进步又有何不足等是不清晰的这无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和知识体系 基于此笔者拟对该主题过去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勾勒出其演进脉络在回顾中展望未来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的新走向 事实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思收稿日期:修回日期:作者简介:涂 玄()男贵州省贵阳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路并不
4、是杂乱无章、一味地进行理论堆砌的相反研究者不仅对判决理论的传统议题即判决类型、判决实践和判决效力做出了分析而且对不同诉讼之间的判决关联也有所思考 后者表现在解永照和余晓龙撰写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及体系完善一文中他们注意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与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之间的协调以及结果的互认有助于海洋环境公益的全方位保护而前者则构成了研究的主要阵地对其进行有效把握有助于描摹出该主题的基本研究图景 一、判决类型之构思在早期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讨论中判决类型的设计被放在了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制度框架下进行考虑并由此形成了两种学说一种是直接采纳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它并非没有注意到传统行政诉讼与行
5、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差异只是认为因同属行政诉讼而在判决类型上能够共用一个原理 据考证该观点最早由钱伯华提出他认为“行政公诉作为行政诉讼之一自然应当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其案件审理判决也大致与现行行政诉讼法相同”其论证思路在于在行政公诉(或称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自诉同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拘束的法理前提下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具有行政诉讼制度一般法的地位两者在判决类型上能够共享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这样的逻辑也为他人所认可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陈利根、李新庄等在对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设计时也认为由于它是行政诉讼的特殊表现形式因而其判决种类可参照甚至直接借用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上
6、王明远认为应当遵从行政诉讼的基本逻辑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黄太贤、王太高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各类判决的适用情形如针对行政作为类的案件适用撤销判决对行政不作为类案件适用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对抽象行政行为案件适用确认判决另一种是主张在采纳传统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同时增加新的判决类型 相较于前一种学说它虽然同样主张判决类型在两种诉讼类型中具有相似性但是认为由于诉讼目的的不一致导致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类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公益保护特征的影响从而呈现出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不同的样貌而这样不同的样貌便成为了新的判决类型 所谓新的判决类型在已有的研究中又以“禁令判决”为主它指的
7、是法院判令行政主体停止即将侵害或者正在持续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 从公益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出发不仅已经发生的公益侵害案件需面临司法审查而且即将发生或正在持续中的公益侵害案件同样如此 除此之外解志勇从损害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行为性质出发认为在行政行为侵害公益的案件中适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足矣然而对于因事实行为造成的公益受损的案件应当适用清除判决 该种判决类型由行政事实行为损害的当事人的清除请求权所派生即要求违法行政机关清除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伴随着行政公益诉讼条款于 年入法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类型也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司法
8、解释”)中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得到了规定 从条文表述来看立法者采纳了过去按照传统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架构来设计判决种类的思路将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类型分为具有主判决性质的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以及具有附随判决性质的补救判决和重作判决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定判决方式亦未完全采纳过去的两种学说即“全面采纳”和“全面采纳 增设新的判决类型”而是走出了第三条道路即“部分吸收”自 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法定的判决方式包括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包括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以及赔偿判决然而赔偿判决与给付判决并未纳入其中万进福从诉讼类型角
9、度出发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其目的旨在维护公益这也使得判决类型应当以能最大限度地矫正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指向而赔偿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意义是出于个体权益的救济和保障自然与客观诉讼的内生逻辑不符 高轩提出在以法秩序和公益维护的客观诉讼中法院的审查重心在于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对于因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个人权益受损从而产生赔偿责任问题在所不问实际上在 年薛刚凌就已立足于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来探寻判决类型在传统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者间的不同 她认为作为主观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诉讼的传统行政诉讼以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旨趣这决定了其判决种类具有多样性而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因具有客观诉讼的
10、性质使得其判决种类的设计主要围绕行政行为违法或越权展开 但是这样的观点并没有对客观诉讼的具体判决种类、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能否与客观诉讼相契合等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回应因而在早期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中只是昙花一现尽管如此这样的分析思路仍然得到了传承和发展特别在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实施以后它又裂变出两种研究进路一种是在宏观层面探讨它与传统行政诉讼之间的不同之处 这样的不同直接导致行政公益诉讼应当适用的判决方式与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一事一诉的判决类型设计或多或少有着不适应、不契合 那么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类型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刘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进行系统论证后认为客
11、观诉讼的判决类型以恢复和保护代表公益的客观法秩序为导向因此虽然我国当前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共享判决种类但是必须重新确立彼此之间的关系 另一种则是在微观层面立足于客观诉讼来重构正在适用的判决方式甚至创设出新的判决类型 就前者而言田一博对当前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后认为履行判决是唯一有效的判决类型而且该种判决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所适用的履行判决它不仅适用于行政行为对事实行为同样适用 就后者而言高家伟从理论上归纳出客观诉讼的判决种类包括原则性判决、临时性(附条件)判决和建议性判决 王春业则更进一步在对正在适用的判决类型进行批判性反思后主张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核心设计出未侵害公共利益判决、
12、纠正违法行为判决、履行判决三种类型同时允许一案采取多个判决形式不难看出学界对判决类型的思考并未因司法解释的颁布而停下脚步其方向也通过吸收公益诉讼理论的最新成果正在经历着转变也就是由过去的与传统行政诉讼共享理论转变为通过主客观诉讼视角下的差异分析进而为判决方式注入新的内涵 二、判决实践之检视在经历漫长的逻辑推演与制度畅想后随着 年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的研究方法出现了新的动向那就是法释义学与法实证学研究的兴起它们正是从方兴未艾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实践中发掘素材并提出了与过去有所区别的新的议题 该议题具有双重面向的特征在宏观上注重对法定判决方式适用情况的总体把握在微观上则试图解决
13、目前适用率最高的两项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所面临的问题(一)判决适用情况的总体观察从司法解释所作出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能够适用的判决类型不可不谓丰富然而万进福在经过实证考察后发现人民法院选择的裁判方式主要集中为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其他判决方式如撤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无效判决适用较少变更判决几乎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 究其原因刘超分析一是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与行政不作为直接相关这就使得在客观上法院在审理时无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作出前提均是要求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所以这两类判决很少有适用的余地 二是对变更判决来说它受到行政专业性和
14、司法谦抑性的影响使得法院在行使变更权时格外谨慎除此之外夏云娇、尚将注意到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而言客观上在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院的诉讼请求都获得了法院支持导致检察院的胜诉率极高综上所述针对当前的窘境虽有一部分研究者主张对判决类型进行重构乃至重新设计但是多数研究者仍倾向于对当前的判决规则进行改进以促成实践判决类型的多样化 刘超提出应当系统规定与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具言之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法院审查范围的情况与此同时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整体完善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将得到极大拓展因此应当予以重视(二)确认违法判决的公益保护实效分析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依其性质可分
15、为秩序公益和特定领域的公益 就秩序公益抑或是客观法秩序而言其实学界对确认判决在其中所发挥的保护作用是给予了较高期待的 汪栋分析当前的公益侵害乱象的深层原因时发现违法行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或是行政惯例本身就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被归结为法秩序本身的原因借 第 期 涂 玄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述评与展望助于确认之诉较强的合法性论证的功能通过深入到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层面进行理性探究与论证有助于推动客观法秩序的完善陈萍在推动税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时同样关注到了确认违法判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评价的作用这对于判断税务机关是否遵循税法规范从而履行职责大有助益因而主张要充分运用确认违法判决 除
16、此之外吕忠梅、黄凯发现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确实威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达到心理强制作用敦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由此可见确认违法判决的功能较好地契合了秩序公益保护目的然而确认违法判决在特定领域的公益保护中面临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出现了形式主义的倾向 第一它表现在确认不作为违法场合 在实务中该判决常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起诉时直接以确认不作为违法为诉讼请求另一种是虽然起诉时主张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诉讼过程中因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了职责使得检察院变更了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在确认违法判决作出前受侵害的公益已经得到保护从而让检察机关的预期目标实现此时再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本身
17、的目的而言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第二它表现在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并用场合 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判决并用的情形目前以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的合并使用最为常见但很快引来了质疑 一方面是在传统行政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之于履行判决是立居于补充地位的另一方面是在并用中确认违法判决的功能被履行判决所吸收 具言之如前所述确认违法判决的一大功用是能够对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做出判断然而履行判决至少具有以下三种功能即撤销功能、不作为违法确认功能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功能 对于特定领域公益侵害案件而言尽管客观法秩序也遭破坏但是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履职并恢复受损公益显然更为重要如此一来履行判决的做
18、出将同时完成客观法秩序的维护和特定领域公益保护的双重目的那么与之并列的确认违法判决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便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了确认违法判决为何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学界大抵总结出三类原因:一是对确认判决的补充地位认识不清 二是对裁判基准时点的界定并不明晰 作为判断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我国实定法与实务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判决作出的裁判基准时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因忽视了诉前程序的独立性价值针对行政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开庭审理前甚至是发出检察建议前的不履职行为也作出了确认违法判决 三是对检察院提出的确认违法诉讼请求的严格遵守 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
19、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法院对此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似乎并无不当但是这样的规定与我国行政审判不完全遵照“诉判一致”的法理是相矛盾的针对确认违法判决的形式主义倾向问题学界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一是扩大诉讼标的将不依法回复检察建议的行为纳入其中其目的在于考虑到法秩序的维护以及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作出司法强调 二是对确认利益的适用当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得到行政机关维护后客观法秩序一般也得到了维护检察机关所享有的确认不作为违法的确认利益也因此将不复存在 可是这样的解决思路并非没有争议因为诉的利益理论能否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契合本身就没有达成共识 邓春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检察机
20、关并非利害关系人一般不存在确认利益的需求而黄忠顺则认为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三)履行判决的介入程度迷思相较于其他判决种类履行判决是法院介入行政权力程度更深的判决方式在主观诉讼中它旨在督促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从而保障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它被赋予了更高的要求 崔瑜认为它的适用应当突破一般行政诉讼局限于纠纷解决功能凸显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共利益这两项客观诉讼目的亦即是说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应当适用高强度的审查模式充分发挥司法的能
21、动作用 这样的观点亦获得了不少研究者的肯认陈德敏认为法院应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手段介入到行政公益诉讼之中通过履行判决的具体适用推动构建开放合作型行政公益诉讼模式 在履行内容上汪栋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示相较于一般行政诉讼 其内容应当更为明确 也因此当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履行判决概括性过强即行政机关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履职到何种程度、是否要求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被及时制止以及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应恢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在判决内容中并未体现导致它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意义十分有限时很多研究者表示了担忧尽管如此对于法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过履行判决对行政权力进行更深层次的介入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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