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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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邵祖峰(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管理系,湖北 武汉 430035)【摘要】我国校车在解决农村地区学生上学难的特殊时期应运而生,有效保障了学生的通勤需求,但由于其安全管理不规范,目前仍存在诸多类型的违法行为,主要有“黑校车”、校车使用许可及人员准驾资质与相关规定不符、校车运营中存在“超员”和“超速”行为、校车安全技术状态不达标等问题。相关违法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校车行政管理体系与机制未理顺;校车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遗留了太多历史问题;校车安全运营动态监管体系与措施乏力;校车安全运营的社会环境与氛围不友好等诱因所致。治理之策在于理顺校车安全管
2、理关系,明确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理念与职责,强化校车运营单位责任;推动校车监管科技应用,确保参与者遵规守法;宣传推广校车安全文化,塑造良好社会氛围。【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交通管理;治安治理【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23)03008009【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3.00921世纪初,我国农村地区为配合“撤乡并镇”的城镇化转型需求,对基础教育资源进行配套改革,逐步摒弃“村村办学”模式,通过大规模实施撤点并校,实现教育资源向乡镇和城市集中,校车也随之产生和运营1。在此背景下,大量农村地区的学生转
3、移到乡镇中心求学,传统的徒步或骑自行车等出行方式因通勤距离过远而面临困境,机动化的交通方式应运而生;另外,由于大量农村民众外出务工而形成的“留守儿童”问题也催生了“校车服务”需求。我国校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规范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国务院于2012 年出台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为其安全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随后各省市陆续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该条例实施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在相关规制下,虽然校车安全管理在宏观层面有了很大改观,但在具体实施与执行层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2。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校车交通违法行为3,比如“黑校车”、“超员行驶”、“超速行驶”、“跨界运营”等。这些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地域性特
4、征,体现出多种多样的深层次诱因,需要对其进行梳理与研究,以期更好促进和强化校车的安全管理与有序运营。【收稿日期】2023-03-02【作者简介】邵祖峰,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教授。【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路径创新与法治化对策”(20ZD073);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计划项目“湖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创新与法治化实践”(T2022037)。Jun.2023No.3 Ser.No.2162023 年 06 月第 3 期 总第 216 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一、我国校车安全违
5、法行为的类型(一)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内涵校车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在校车的运营过程中各主体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规中与安全管理有关且应当履行的规定,包括主体资质、行为规范、行为后果等内容。依据违法行为的构成理论,任何一种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均包括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层次4。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实施人,一般是指校车驾驶人、校车照管员、学校和校车公司等。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其主观心态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但无论哪种心态,都无法阻却违法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应受处罚性;不同的违法心态将成为该违法行为在后续处罚力度上是否具备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判罚依据之一。校车安全
6、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校车安全违法行为事实。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性;同时其也是执法者发现校车安全违法行为最直接的外在证据。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规等所要规范与保护的某种法益。这里主要分为校车安全管理秩序和校车公共安全两大类。但不排除某种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同时侵犯上述两种法益,比如驾驶人无证驾驶校车或者其准驾资质不符等情形。(二)典型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类依据上述四个层面的构成要件,可对校车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比如,从主体视角层面可分为校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校车照管员的违法行为、校车管理者的违法行为等。当然校车乘车人因年龄、行为能力等问题,其民事(行
7、政)责任会发生转移,主要由监护人或监管人承担。从校车安全管理视角综合来看,依据相关违法行为可发现性的判断原则,重点研究从客观层面划分的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类型,将更具实践价值与社会指导意义。1.“黑校车”。这是口语化的概念表达,它是指相对于正规校车而言,从事违法运营服务的车辆。所谓的“黑”,强调的是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的资质要求,没有取得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形。合法运营的校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该车辆属于正规制造的校车,符合我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与之相关的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
8、);二是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取得校车安全标识,获得法定许可的校车运营资质;三是该车辆提供的服务一般是指依据某种约定定时开展学生上下学的有偿接送服务。由此可见,常见的“黑校车”一般是指用私家车或者其他普通客车等非专用车辆开展学生接送服务,经常伴随着车辆临近报废、非法改装等问题5。2.校车使用许可及人员准驾资质与相关规定不符。主要是指车辆性能合格的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或者校车驾驶人不具有与所驾车型相匹配的驾驶证,或者校车驾驶人虽有符合准驾车型要求的驾驶证但没有取得校车的驾驶许可签注,形成事实上不符合其安全驾驶要求的行为。上述规定源自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
9、可、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常见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新购进的校车未取得使用许可就提前投入使用;驾驶人持有 C 驾驶证驾驶需使用 B2 驾驶证的中型校车;驾驶人持有 B2 驾驶证驾驶需使用 A1 驾驶证的大型校车等。此外,还包括驾驶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如驾驶证已被注销、吊销等。3.校车的超员行为。该行为主要是指校车在行驶过程中超员运行。任何一辆乘用车,都有其额定的载客人数,超过额定人数就会因其隐含的危险因素而产生可罚性,特别是对涉及公共运输领域的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历来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尤其是 2015 年颁布的 刑法修正案(九)参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 14 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
10、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 23 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相关规定。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在 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增加“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内容规定,将校车运营安全纳入到刑法治理领域。对于如何界定严重超员,公安部于 2018 年印发的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采用分车型、分比例的规定,比如: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 人以上的;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 10 人以上的;驾驶小型、微型载客
11、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 7 人以上的。日常执法中常见的校车超员情形包括:小微型面包车超员接送学生、具备正规资质的校车超员接送学生等6。4.校车的超速行为。该行为主要是指校车在行驶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速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42 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对校车运行速度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
12、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刑法修正案(九)同样也将校车类严重超速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畴,公安部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则采用分道路类型、分地点、分通行条件的方式,通过将绝对数与相对数相结合的方法,对此类案件办理予以规范指导。由于校车的超速行为强调的是其在业务运营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所以此类违法行为的并不一定都是标准校车所为。此外,日常执法中常见的校车超速行为多发生在通村公路地段,由于限速监控设施缺乏,基层交警部门一般很难发现这类违法行为。5.校车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主要是指正在使用的校车其自身
13、安全技术状况不满足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有关校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具体而言,既涉及到校车作为机动车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如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灯光信号以及车身结构等;还涉及到相关车辆作为校车用途所应当具备的特殊性规定,包括校车车身颜色、座椅的设置、医药急救箱、车载灭火器、校车专用标识的状态等。2017 年版的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作为国家控制机动车准入与应用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在全面借鉴与吸收 2012 年版的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相关技术标准基础上经历了多次修改,目前成为公安机关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项目设计的主要依据。其中,
14、围绕校车提出如下特别的查验项目: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对车长大于8 米的专用校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专用校车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查验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均大于或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等。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较多的问题是:校车未及时定期检验、校车安全带失效、校车药箱备用药
15、品失效,甚至有部分校车运营单位因更新困难而出现本应淘汰的非标准校车继续运营的现象。6.其他类型校车安全违法行为。这里主要是指校车驾驶人之外的其他主体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 安全生产法 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及校车照管员、学校和校车公司等。比如,学校或校车公司等主体强令校车违章作业(超员、超载、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闯红灯、逆行等)、未有效开展校车安全教育陪训、未有效建立校车安全监管台账、未有效实施校车安全动态监管机制等;校车照管员则未完整履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 39 条规定的相关职责,主要包括引导和指挥学生有序乘车、制止校车驾驶人的带病或违法开车行为、及时清点乘车学生防止遗漏等。公安机关作为
16、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负有校车运行线路的安全性审核、路检路查、违章信息通报等职责;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护单位,负有校车运行路线隐患排查与站点合理设置等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等职责。从既往涉及校车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来看,上述主体中都存在相关责任人因其自身相应职责未履行到位,而承担了一定的行政、刑事处罚后果。当然,从交通安全视角审视涉及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发生在驾驶人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过程中,相关外在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但从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或安全生产调查的视角来看,还包括一些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体现为多主体、多层次的复
17、杂组合形态。二、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诱因分析依据违法犯罪的原因理论,一般认为违法行为的发生与个体原因与社会原因有关。个体原因在于违法者的生理与心理特性,属于内因范畴;社会原因在于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影响,属于外因范畴。当社会规定与行为者自身的目标达成存在差异时,其难免会有越轨行为发生。同理,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出现也与校车从业者自身以及社会管理者本身之间存在着很大关联作用。考虑到相关违法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社会存在大量的校车服务需求所致,本研究将着重考察社会性诱因。(一)校车行政管理体系与机制未理顺我国校车安全管理行政体系的设置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以 2012 年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出台为分界点。在
18、此之前,对校车基本上是依照普通机动车标准实施管理,突出的是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以防止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为主要目的,管理依据是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管理主体以交通警察为主。鉴于当时交通警察主要集中分布于城市与国省干道,对农村地区村镇的交通安全问题顾及较少,基本上处于盲区状态。同时,对于新出现的“校车”这一运输模式的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执法上的空白点,对于确保校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与管理规则也缺少相应理论指导。另外,从系统性视角研究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仅有交通警察单一主体力量投入,无法解决校车安全的源头性问题。2012 年之前的国内重特大校车事故调查报告均显示我
19、国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着严重漏洞与不足。国务院在痛定思痛的基础上,于 2011 年 12 月起通过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在历时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迅速制定、发布和实施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指明了现阶段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即“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这一体系突出体现了政府负总责,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并由此至上而下建立起各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办公室设置在教育部门。该体系的优点在于充分发挥了教育部门对学校、学生、校园安全管理
20、的主体责任优势。但与此同时,其缺点也十分明显,一是教育部门在各地方政府部门中的地位相对较弱,其所倡导的校车安全工作,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积极响应与支持;二是教育部门自身对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本身也不太重视,虽然设置了校车办、安全科等部门,但存在人手不足、监管较弱、手段和办法少的窘境;三是教育部门主要对学校、学生管理力度强,但对于社会化的校车公司以及校车在道路上的驾驶行为仍缺乏直接和有力的管理手段。(二)校车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校车服务是校车运营单位为满足学校和家庭接送孩子上下学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属于经营性安全生产活动。校车事故发生会危及众多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较大威胁
21、,历年重特大校车事故的最终判决都表明了问题的严重性。为此,校车运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法 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危及校车安全的责任事故发生。然而现实中校车运营单位并未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一是对校车司机、照管员的选用、聘任存在资质缺失或资质不符的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现象,尤其是解决应急问题的校车备班司机制度仍存在空白。二是由于校车一般只在学生上学和放学这一段时间内运营,所以有关单位多采用临时雇用司机的做法,这就导致司机的流动性大,平时对其教育和管理难。同时,对校车司机、照管员的安全培训往往走过场,虚假的形式主义台账较多。三是对校车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比较松懈,存在车辆未及
22、时年检、车载安全带与安全药箱失效,甚至还出现校车的安全门打不开等问题,同时在过渡政策阶段有部分校车运营单位未及时淘汰非标准校车。四是校车运营单位出于经济与节省成本考虑,其校车的供给与服务需求未能合理匹配,存在服务需求多但校车数量少的问题;部分校车线路司机必须在一个时段多班次运行,面临任务多且时间紧等难题,这往往容易导致司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发生。另外,各地的校车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部分地区的行业集中度较低,校车运营单位因其规模限制,无法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更缺乏相应安全管理人员。最为典型的是某些地区乡镇民办幼儿园,虽然按照国家政策允许其配备校车,但因办学成本等问题,幼儿园园长或其
23、家属兼任校车司机的现象较为普遍。此类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几乎一片空白,但其作为校车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却并不会因此而减少。(三)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遗留了太多历史问题如前所述,2012 年是我国校车正式开始规范管理的起点阶段,由于之前产生的历史问题较多,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在特定时期“摸着石头过河”想出来的应急之策,内容不成熟78。一是农村幼儿园校车管理乏力。依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的初衷,由于幼儿年龄小、体质弱,乘坐校车的安全监护责任大,同时我国目前未将幼儿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从学校、学生的角度只体现了:“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
24、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然而,现实的情况是,随着家长对幼儿教育的重视,幼儿入园接受教育不再是城市儿童的专利,农村幼儿园及在园幼儿数量目前急剧增长,大量幼儿园为利于招生而自行拥有校车的情况日渐普遍。地方校车管理部门针对幼儿园校车存在的管理难点多、管控手段乏力(多数农村幼儿园属于私立办园,甚至还有少部分幼儿园属于无资质办园),其逐渐成为“黑校车”泛滥的重灾区。虽然后来部分地区推出幼儿园购买校车服务的模式,但幼儿园自有校车退出方案的实施仍不断受阻。二是以 2012 年为分界点的前后两个阶段制定的校车专用技术标准不一致,导致大量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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