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以广告法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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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法学,2023,11(4),2132-2141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05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王爱霞.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J.法学,2023,11(4):2132-2141.DOI:10.12677/ojls.2023.114305 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 以广告法为视角以广告法为视角
2、 王爱霞王爱霞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收稿日期:2023年4月14日;录用日期:2023年4月27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0日 摘摘 要要 互联网技术促生网络直播行业走向成熟,使网络直播带货契合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成为拉动经济增互联网技术促生网络直播行业走向成熟,使网络直播带货契合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不可否认,数字时代下网络直播带货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我国经济快长的内生动力。不可否认,数字时代下网络直播带货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其发展中易滋生出各种不规范行为,例如“恶性化竞争”、“虚假宣传”、“直播垄断”
3、、速发展。但其发展中易滋生出各种不规范行为,例如“恶性化竞争”、“虚假宣传”、“直播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目前实践中尤为突出的问题是直播行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大数据杀熟”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目前实践中尤为突出的问题是直播行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以当下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虚假宣传为切入点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以当下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虚假宣传为切入点,分析分析实践中实践中虚假宣传行为的运作虚假宣传行为的运作方式方式,探索探索我国广告法对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广告法对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提出网
4、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法法律规制的广告法法律规制相关相关完善意见完善意见。关键词关键词 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广告法广告法,法律规制法律规制,网络直播网络直播 Legal Regulation of Network Live Broadcast with False Public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vertising Law Aixia Wang Law School,Ningbo University,Ningbo Zhejiang Received:Apr.14th,2023;accepted:Apr.27th,2023;published
5、:Jul.10th,2023 Abstract Internet technology has promoted the maturity of the onlin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making online live streaming goods in line with the consumption behavior of consumers and becoming an 王爱霞 DOI:10.12677/ojls.2023.114305 2133 法学 endogenous driving force for economic growth.It
6、is undeniable that in the digital era,online live streaming has met the diversified needs of consumers and promot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it is easy to breed various irregular behaviors,such as“vicious competition”,“false propaganda”,“live broadcast monop
7、oly”,“big data killing”and other behaviors that disrupt market order.At present,the particularly prominent problem in practice is false publicity and unfair competition in the live broadcast industry,resulting in damage to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Taking the current false publicity in the onlin
8、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 as the starting point,analyze the operation mode of false publicity in practice,explor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false publicity behavior of online live streaming goods in Chinas Advertising Law,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improvement opinions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Adv
9、ertising Law for false publicity of online live streaming goods.Keywords False Propaganda Behavior,Advertising Law,Legal Regulation,Webcast Copyright 2023 by autho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
10、ommons.org/licenses/by/4.0/1.前言前言 商业资本的投资和消费习惯的改变,使网络直播带货呈爆发式增长,行业成长必然伴随着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直播带货法律规制体系。实践中针对虚假宣传行为,通常根据其具体违法表现形式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例如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但绝大多数虚假宣传行为都涉及到广告法规制,以广告法为视角,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本文主要从广告法角度探讨网络虚假宣传行为。2.网络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行为网络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网络直播营销,俗
11、称为“直播带货”,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1。我国网络直播行业最早开始于 2003 年,早期直播平台主要指娱乐模式,映客、YY 直播等娱乐直播平台不断涌现。2016 年以后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呈迅猛发展趋势,且逐步发展成“带货”模式。根据2022 年中国直播行业发展现状及市场调研分析报告,截止 2021 年 6 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 6.38 亿,与 2020 同期增长 47.2%,领域更是延伸至金融、医疗、电商、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行业。1网络直播带货主要采取线下选品和线上直播方式进行操作,正因其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现实中往
12、往容易让虚假宣传行为有可乘之机,涉及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有直播平台、网络主播。2.1.直播平台的虚假宣传行为直播平台的虚假宣传行为 传统广告单调重复的投放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下消费者的快节奏生活,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的转型,现代化广告运作方式应运而生。网络直播带货便是数字时代的新型广告宣传方式。在传统广告运作方式Open AccessOpen Access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 4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道2017 年 8 月,http:/ DOI:10.12677/ojls.2023.114305 2134 法学 到网络直播广告模式的转变中,涌现了三种主要的直播带货模式,自
13、营式、他营式和公益式2。实践中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多出现于自营式和他营式直播带货模式中,公益式直播主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再赘述,本文主要分析自营式和他营式直播带货模式的虚假宣传行为。2.1.1.直播平台不履行监管义务直播平台不履行监管义务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2现实中我国大量平台经营者不仅不履行自身监管义务,放纵其平台内的无资质经营者各种违规行为。鉴于平台经营者内部管理失灵,以及主要负责人的放纵,导致我国国内大多数
14、直播平台的进入与推出机制失衡,直播行业的乱象丛生。此外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其平台内签约经营者恶意勾结,对其平台内经营者流量造假行为置之不理。同时平台内经营者以虚假流量引流,从而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激情消费。最后在维权过程中鉴于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和举证成本高,商家和直播平台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更是置之不理,目前已经形成一种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2.1.2.直播平台给予流量加持直播平台给予流量加持 当下受消费者热捧的抖音、快手、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推出官方的直播“加热”套餐。例如抖音直播平台推出 DOU+服务,DOU+服务实质是用户购买流量服务套餐,抖音官方给予其相应的流量加持为购买者引流
15、,进而对购买服务的直播间进行推广。本质上为一种变相流量数据造假,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交易公平原则。进一步的后果是这些“加热”服务为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大数据“杀熟”提供了天然的渠道。所谓的官方营销产品,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数据杀手,此类情形中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实现了共赢,消费者成为了被割的“韭菜”。2.2.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 相较于网络平台,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更为突出,主播流量数据造假主要表现为购买水军、恶意刷单、夸大商品宣传,实践中主播的直播虚假宣传行为值得深思。2.2.1.购买“水军”购买“水军”直播平台以其低成本、来利快的特点,掀起了主播职业热潮,明星、企业家、
16、官方机构、网红都试图在直播行业占领一定位置,希望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为其代言商品加持加码。主播行业主体广泛、方式多样化,直播平台管理机制效率低下,往往滋生大量低素质主播。实践中多数主播仅需花几块钱,便可以买到上千的观看人数和机器人评论,进而虚构直播间人数恶意刷好评。通常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往往得不到规制。主播直播数据造假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2.2.2.恶意刷单恶意刷单 恶意刷单行为是指主播或者第三方机构以给相对人对价为交易标的,使相对人在直播间购买指定商品,刷单返现或者刷好评的行为。恶意刷单炒信行为不仅威胁互联网经济平稳、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严重
17、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网络刷单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虚假的网络交易行为,指在无真实交易目的的前提下,刷单主让刷单人对店铺的商品销量、商品好评、店铺排名等伪造虚假交易记录和恶意刷好评,影响消费者判断,从而获取牟利。当前直播买卖往往引发纠纷,究其根本正是因为网络刷单行为泛滥,如果不加以制止必然损害消费者权益。虽然现在网络刷单行为已经被明令禁止,但笔者通过询问调 2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王爱霞 DOI:10.12677/ojls.2023.114305 2135 法学 研发现身边仍发生大量刷单事件,大多数用户反映自己从不相信网上商品的月销量数据,可见消费者的交易信心已经受到了极大创伤。他们称自己购买的商品
18、和商家描述的不一致,且经常发现商品评论区的虚假好评现象,难以选择心仪的商品。2.2.3.夸大商品宣传夸大商品宣传 鉴于网络直播形式的特殊性,当下仅从对广告负有真实性义务规制主播已经不切实际,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常担任的角色为广告代言人。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宣传广告不许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相关内容。网购体验反馈中“虚假宣传”行为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在带货过程中,主播常作出与商品性能、质量、外观等不相符合的描述,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我国广告法规定在广告宣传中明令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汇。头部主播李佳琦在推荐美容仪产品时,使用了“坚持用了一个月,就相当于打了一次热玛吉,效果真
19、的很可怕很神奇”等语言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最终被定性为虚假宣传,其所属公司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被罚 30 万3。李佳琦案件、辛巴假燕窝案件4、浙江舟山女主播卖梭子蟹案件5,实践中虚假宣传案件数不胜数,消费者维权途径更是难以把握。3.直播模式下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界定直播模式下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界定 介于对上述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分析,重点探讨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界定,实践中针对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3.1.广告法的规制广告法的规制 有的学者认为,电商直播销售行为因其商业模式的创新突破了现有
20、广告法的规制模式,更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规制。63对此笔者支持适用广告法进行规制较为恰当,理由是直播带货行为应受广告法规制还是其他法律规制,主要从行为和主体两方面进行界定更具有恰当性。3.1.1.网络直播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属性网络直播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属性 电商直播宣传和推荐行为是否属于广告法所规制的“商业广告”的定义,是解决电商直播虚假宣传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适用范围。由此可见我国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间接推销商品的活动。网络直播推销宣传商品的方式,由于电商直播平台的出现,不同于传统的广
21、告宣传方式,固不应用传统的思维定义广告法。电商直播平台突破了传统广告宣传方式,其更具有复合性。具言之电商直播带货宣传行为,本质即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属于广告宣传行为。此外重新构建网络直播带货专门法难度极大不具有可取性,值得推荐的做法是在我国现有广告法基础上对现实中的直播带货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后,直播带货行为与广告法便可不谋而合。另外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多用广告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制。例如浙江舟山一女主播,在其卖梭子蟹的过程中,“雷人”语录频出,称其直播间梭子蟹“一箱 3上海市沪市长宁区时光监督管理局。长宁区监长处(2021)0520210000
22、13 号。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穗云市监处字(2020)309 号。http:/ 号。6边宇阳:即使直播电商不纳入广告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监管,不会造成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途径依然畅通。王爱霞 DOI:10.12677/ojls.2023.114305 2136 法学 只赚一块钱”、“原产地野生梭子蟹”等夸张言语。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确定该女主播为虚假宣传,相关部门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其作出罚款四万元行政处罚。7更有李佳琦、李雪琴等知名主播被中消协点名,指出售卖商品不让更换、数据注水等。主播辛巴“假燕窝”事件,其与打假人王
23、海在网络激烈争辩产品真假,最终以赔付 6000 多万结束4。8介于实践中已经形成用广告法规制虚假宣传行为的司法实践,因此,打破广告法规制虚假宣传行为的思路行不通。综上从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符合广告法目的,以及实践中形成的执法司法现状两方面分析,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理应受广告法规制,但同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形成法律割据的现象,应结合案件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1.2.网络直播虚假宣传主体的广告定位网络直播虚假宣传主体的广告定位 网络直播带货随着近几年的发展,逐渐形成特有的三方发展模式,涉及主体主要有三方:“直播平台、主播、第三方机构”,三方主体均可用广告法对其定位。通过对三方主
24、体的行为分析,界定三方主体的广告法定位。1)网络直播平台 直播平台在网络直播过程中担任监管者的角色,但基于追逐利益的考量,网络直播平台会超越自己的服务范围,通过各种渠道介入到直播带货行为中。首先,网络直播平台可构成广告发布者。大多电商平台会提供一定技术支持和流量加持,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到直播带货活动中。例如抖音平台的 DOU+服务,直播平台主动对主播或直播间“加持加热”,主动承担广告发布的部分保障职责,此时构成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其次,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广告经营者。此种情形常出现于直播平台和主播为同一站位,直播平台本身自己签约主播,经营直播带货行为,直播平台为自己签约主播提供技术和策划,介入广告经营
25、中,直播平台和主播便可定位成共同的广告经营者。再次,直播平台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例如在快手直播间,由快手技术团队推出的虚拟主播“关小芳”,关小芳作为快手的虚拟主播常为消费者“种草”或者在快手小店带货直播,从侧面意义上说,“关小芳”作为快手的主播,承担一定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的身份。最后,实践中还会出现直播平台多种身份的竞合,介于其以广告法规定的身份出现在直播间中,当直播平台出现虚假带货现象时,根据构成要件理论,理应承担广告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综上,网络直播平台理应构成广告法主体。2)网络主播 主播应为广告法规制是毋庸置疑的,通常主播可构成“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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