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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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 合同编号:编号:GF-2000-0771 流水号: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监制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是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行的商品房买卖通用的示范合同文本。其中部分合同天宽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 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三、在签订预售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
2、情况,购房人可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创建的网站上查询,其网站名“黄石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说明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的具备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一)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买
3、受人可优先选择本合同第五条1项提示条款处理。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其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及分摊系数的结果应在附件二上明示。(二)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其房屋平面图应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粘贴由买受人确认,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平面图应标明该房屋的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三)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共用部分、公用设备与自用部位
4、、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公摊。2、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后在规定时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确权证明书。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确权证明后,对预售中已按揭登记的商品房,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三方处置好相对应的确权证书的归属。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
5、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的保修气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6、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七、黄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根据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出让人一方单独办理。出让方单独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合同双方当
7、事人应做好合同的交接手续。出让方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中不得有修改、毁坏的痕迹。八、本合同文本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签章认可。 购房人(签章) 黄石市房地产市场于产权登记建立中心制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
8、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
9、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
10、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
12、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
13、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1); (2); (3); (4)。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
14、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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