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缘由、理据及规范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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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已被广泛运用于多种消费场景,兼具一般信息、敏感信息和基础数据的多重属性。因个体保护信息的能力不足、“同意知情使用”原则趋于形式化及行政监管缺位,致使信息泄露等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人脸信息的公共属性使其可被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国家法律的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先行探索和各地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为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奠定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应通过细化诉讼选择标准、凝聚法律适用共识、优化办案协作机制,使该领域公益诉讼向规范化迈进。关键词消费者;人脸信息;生物识别;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3)03-0064-10?人脸作为个人生
2、物识别信息,与指纹、声纹、虹膜、DNA 等共同构成身份认证的关键信息,在日常生活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特别是消费领域,便捷的人脸识别技术可大幅缩短公民自证身份的时间,实现交通工具快速安检、线上线下移动支付和公共场所门禁通行等。为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经营者会采集、处理并使用人脸信息,但该行为应明确提请当事人同意并充分保障信息不被泄露,以维护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和隐私权。然而,近年来商家违规收集并使用人脸信息的案(事)件频发,例如,部分互联网平台通过记录用户“刷脸”登录的面部消息、房地产公司通过售楼处监控抓取客户人脸信息后,经后台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消费倾向等,实现分级处遇,提供更符合用
3、户实际需求的服务、推送个性化广告,甚至实施“价格歧视”1。一些景区、健身房和超市还存在强制消费者“刷脸”验证会员资格的行为。此外,对收集的人脸信息,部分经营者难以保障数据安全,为不法分子伪造人脸信息实施侵财犯罪提供可乘之机2。大数据时代,消费领域的人脸信息可充分发挥便捷商家经营管理及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功能,但因为信息本身具有敏感性,且大范围收集处理后易形成规模效应,一旦收集者和处理者的收集方式不透明、使用方式不妥当及保护措施不全面,将极易引发若干侵权行为和社会风险,进而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人脸信息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国家亟须运用法治方式将一般经营者收集和使用人脸信息的过程纳
4、入法治轨道,实现对消费者人脸信息的全方位保护。一、人脸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人脸信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消费者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缘由、理据及规范进路明天(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收稿日期2022-12-15?作者简介明天(1995),男,安徽池州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检察理论。第 38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8 No.3Jun.2023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5、 POLITICS AND LAW64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因面部信息与肖像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其也可归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肖像权项下意欲保护的法益。此外,人脸信息在消费领域被广泛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是否通过“刷脸”方式认证身份具有自主选择权,且享有面部信息受保护权。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中关涉人脸信息保护的条款较为丰富,应予归纳。(一)人脸信息保护的现行法律规范人脸信息的多重属性使其可根据不同法律规范进行保护。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1.作为一般信息的人脸信息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一般信息,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对一
6、般信息保护均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意在惩戒违法窃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是一般信息受民法保护的基础性条款,主要规定了一般信息的范围、信息处理者的处理原则、免责条款以及相应义务等。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处理一般信息的规则、具体情形以及程序要求,如委托处理、转移个人信息处理权及自动化决策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赋予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通过“刷脸”进行身份认证的权利,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则赋予经营者合法收集、使用并保护消费
7、者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2.作为敏感信息的人脸信息人脸信息的专属性、不易改变性及可生物识别性,使其与 DNA、指纹等一同被视为个人敏感信息。该种信息一旦泄露,易致公民的人格权或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国家对一般信息的法律保护属于弱保护,对敏感信息则需强保护支撑3。因为人脸信息不仅涉及面部肖像,可反映出年龄、种族、健康状况等,还与个人核心隐私和财产账户密切关联,一旦泄露会对财产权造成风险4。刑法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未与一般信息做区分,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则有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了对肖像权的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隐私权,这些均可作为人脸信息遭受
8、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条款。例如,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面部信息制作影像、雕塑、绘画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自然人“刷脸”登录 APP时,除面部信息外,其背景可能包含个人所处空间位置或其他隐私信息,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亦不得私自收集或处理该类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则详细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信息的前置条件和相应义务,即必须证明处理行为的合法目的并能保障信息安全,且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收集行为对个人权益的影响。3.作为基础数据的人脸信息自然人的面部信息因仅涉及个人,一般属于人格权益。但信息处理者若对海量面部信息去识别化,进
9、行信息“漂白”并剔除可识别性和身份表征性后,这些面部信息即成为基础数据,不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和账户等隐私信息相关联,进而具备可自由交易、转让的商业价值和科研使用功能,也蕴含了财产权属性。对这部分人脸数据,信息处理者必须谨慎管理以免泄露,因为去识别化并非单向不可逆,再识别技术使其具有复原可能,处理不当仍会导致用户隐私泄露。因此,对于作为基础数据的人脸信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个人信息数据应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消费者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缘由、理据及规范进路明天参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参见 个人信
10、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65详见支付宝手机 APP 生物识别服务通用规则(20221008 版本),其中载明“支付宝通过将收集的用户人脸信息与官方收录的人脸信息进行比对,以实现身份验证”。五条则要求网络运营者必须维护用户数据安全,规定了收集、使用的详细规则,明确了信息补救、更正、删除措施的适用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则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用户信息的保密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向用户展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恪守相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了数据处理者应采取的必要性措施和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11、(二)人脸信息法律保护的难题如上所述,国家已构建相当完备的规范体系保护人脸信息,但部分案例表明,人脸信息法律保护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刷脸”验证在消费场景中极易被商家突破“同意使用”原则,强制授权、过度授权、超范围授权和信息泄露等问题频繁发生5。人脸信息法律保护难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个体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科技的迅猛发展极大提升了生活便捷度,也深刻改变了生活方式。传统的实体店购物、银行柜台储蓄等行为已迭代为线上网购、在线转账,进而可借助人脸识别完成账户登录和支付操作,买票乘车、门禁管理、考勤打卡等也可通过“刷脸”完成。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和身份验证最便捷的载体,已全方位浸入日常生活。消费者在购
12、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并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往往因维护信息安全的意识不强和能力不足而遭受侵害。如在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园案中,郭某作为兼职法学教授,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极高的专业能力支撑其维权,但该案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却非普通消费者所能承受。很多消费者也未意识到个人本应享有除“刷脸”外的其他验证身份方式的权利。此外,即使消费者意识到信息存在泄露风险,但囿于取证技术和诉讼能力欠缺以及收益与成本的不相匹配,一般也不会维权。又如杭州滨江人脸识别取纸机案,杭州市滨江区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联合当地网警大队通过现场勘验、区块链技术拍照、技术检测等手段取证,并经技术分析和公开听证后,最终认定公厕内刷脸取纸机存在信息泄露
13、风险,遂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督促整改6。对于公众而言,上述取证手段极为专业,仅依靠个体很难开展完整的取证流程并获得充足证据,受损数额亦难以确定,遑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人脸信息安全。2.“同意使用”原则趋于形式化诸多法律虽然规定了“同意使用”“知情使用”原则,赋予了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提请消费者授权的绝对义务,但生活中背离两项原则的案例时有发生。部分经营场所为实现安保和防盗需求安装高清摄像头记录客户人脸信息,根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通过此方式收集的信息不得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以外目的,但如奢侈品店、房地产售楼处等会分析人脸信息,进而知晓用户的大致年龄、性别及消费习惯,以提供个性化服
14、务。部分企业甚至将此信息作为实现“消费歧视”“价格歧视”的重要手段,完全漠视“同意使用”原则7。在私人消费场景中,许多经营者未提供替代性身份认证方式,若消费者不同意“刷脸”则无法享受到相应服务,这也实质背离了个人自决原则8。正如前文案例中,野生动物园和纸巾提供企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身份认证方式,使“同意使用”原则流于形式。“知情使用”原则也是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十条所明确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商家会在消费者“刷脸”验证前要求其阅读包含“知情使用”条款的用户协议并自愿勾选同意。如支付宝生物识别服务通用规则 就明确告知用户开通“刷脸验证服务”的影响,以及支付宝可能的操作。支付宝还申明将对人脸信息
15、进行“必要处理”以提升刷脸验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但何为“必要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支付宝未给出详细说明。这种含糊的准用协议在其他 APP 中也较为常见,使“同意使用”“知情消费者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缘由、理据及规范进路明天66使用”原则难以发挥规制效用。3.行政监管存在缺位且效果有限无论是公共场所商家设置摄像头记录用户人脸信息,抑或私人消费场景中消费者授权互联网平台、购物软件或电子银行收集并使用个人信息,理应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严格监管。但是现行以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为首的多部法律中,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和措施规定大多较为模糊。当人脸信息使用场景横跨多个监管领域时,如网络购物软件收集人脸信息,此时涉
16、及工信部、网信办、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的职权范围,各部门间职能又存在交叉,往往演化为“九龙治水”甚至“无人监管”的状态9。同时,对于部分承载个人信息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如网信办和市场监管局,本身又肩负维护国家信息网络安全或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的重要职责,能分配给个人信息保护的力量十分有限10。工信部门虽然主要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并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但因其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故对常见的信息侵权行为亦无权直接监管。此外,对于已查处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往往会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制裁,但高额罚金并不能实际补偿给不特定的被侵权个体,信息泄露造成的权益损失已然发生且难以弥补11。自然人只有再行民事诉
17、讼寻求经济赔偿,但其中程序之烦琐、过程之艰辛,往往会劝退大部分消费者。综上,个体面对人脸信息侵权行为的维权能力不足、“同意知情使用”原则趋向形式化以及行政监管存在局限性等因素,共同造成人脸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困境。二、开展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理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面对个体在人脸信息保护中的诸多困境,探索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自然人保护面部信息、倒逼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义务、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充足的现实基础和丰富的实践优势。(一)开展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现实基础1.人脸信息和由其组成的基础数据具有公益属性开展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
18、是意欲保护的法益符合公共利益标准,即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人脸信息虽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且传统观点认为基于个人信息衍生出的权利是公民的私权利,仅关系私主体的精神和财产利益12。但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及其所衍生出的基础数据的公共属性却愈发凸显。作为信息沟通与社会交往的纽带,个人信息本身就具有信息传递的工具性价值13,同时还是企业经营和数据产业运营的原始物流,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属性14。网络经营者收集不特定消费者的面部信息,久而久之这些信息将聚合为庞大信息库。经营者再基于自身需求对海量数据综合分析研判,进而获取有价值的分析结果,并采取特定的市场竞争策略和经营手段。对于自然人而言,可能因此遭受商家
19、的“价格歧视”,导致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遭受侵害。但对于不特定社会公众而言,商家滥用作为基础数据的人脸信息将存潜在威胁并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当这些敏感信息被商家在社会公众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收集并处理,可能引发的风险将远超过个体隐私权和财产权所遭受之侵害。因此,人脸信息和由海量信息组成的基础数据所具备的公共属性使其可作为公益诉讼保护对象。2.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已有充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尽管并未将个人信息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消费者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缘由、理据及规范进路明
20、天 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 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监督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电子商务法 则将监管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由各级政府中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督职责,数据安全法 第六条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确定了数据安全的主管部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则明确有权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的是工信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67但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探索“等”外领域和新类型案件,推动多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实质扩容了受案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大力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文件支持各地探索,其中 202
21、0 年 9 月印发的 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 就将“个人信息保护”归为“网络侵害领域”,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办理。2021 年 6 月,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首次从中央文件的高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进行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于 2021 年 8 月通过,其第七十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诉权。为推动该条款落地,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 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厘定了检察机关应重点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以人脸信息为代表的生物识别信息被置
22、于敏感个人信息之首,也从侧面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极高的重视程度15。通知 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办案流程,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协作机制。综上,检察机关开展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已兼具法律依据和办案指引。3.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有利于职能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以及社会治理重要参与者、积极推动者的功能定位,有助于消弭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多头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亦可减少并预防信息泄露给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实践中,囿于执法力量短缺和常态化监管欠缺,对互联网平台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人脸信息侵权行为,监管部门一般仅在侵
23、权行为发生并产生危害后果时,才会通过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实现惩戒。这种事后救济难以弥补信息泄露对个体以及公共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可使行政监管方式由“事后制裁”向“事前预防”“事中干预”转变。对部分潜在侵权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检察机关可借助专业优势先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依托检务技术判断商家是否构成大范围侵权,并评估对社会公益的损害。检察机关基于研判结果再行发出检察建议或与行政机关开展诉前磋商,一方面可减少行政机关的调查成本,助力其快速监管;另一方面也可倒逼行政机关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建章立制,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二)开展人脸信息保
24、护公益诉讼的实践优势1.地方人大先行立法支持探索实践检察机关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远早于个人信息保护法 颁布时间。2021 年 8 月前,全国共有 1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其中 14个省、自治区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支持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的范围。通过比对条文,可以发现各地方性法规表述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见表 1。根据表 1,10 个地区地方性法规直接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指代该领域,与后期通过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 表述一致。另有 8 个地区使用了“互联网侵害公益保护”,具体指代互联网平台和经营者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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