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pdf
《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pdf(1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作者简介:李丹,西南大学法学院。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算法偏见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对该类行为的描述定义并不统一,通常表述为“刷单炒信”、“刷单行为”、”网络交易信用欺诈“、”消费者虚假评价“等。但以上表述仅从行为表现、行为目的等单一标准进行界定,尚未从行为主体、行为表现、行为主观目的等多因素角度进行完整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这一思路,将已有文献中的相似表述统一界定为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李丹 摘要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表现为引诱评价、虚假评价与恶意诋毁三种样态。由于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与具体条款的局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网络
2、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三种不同思路:单独适用一般条款、单独适用具体条款以及混合适用两类条款。基于消费者评价权滥用行为规制制度的照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多重目标的合理位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其规制面临着行为类型标准逻辑不确定、行为主体及其责任不均衡、消费者权益直接保护机制缺失的困境。破解此困境,首先要实现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规制的个案规范、类型化尝试与法律转变,明确行为界定逻辑标准;其次,扩大行为责任主体范围;最后,建立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直接保护机制。关键词网络交易;虚假评价;不正当竞争;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3、):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品经营者(商家)引诱消费者、雇佣刷单者或委托刷单炒信平台,对经营者的服务态度、商品质量、物流速度、满意度以及其他方面虚构评价,达到快速增加商品销量、积累商品好评和提升市场排名,实现提升自己信用评价的目的;或通过恶意购买竞争对手商品并编造虚假差评,降低竞争对手信用评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规定仍然存在较大不足,无法对其实施全面有效的规制,导致近年来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从一开始的个体行为发展为平台化流水线运营,给消费者、经营者、平台甚至信用评价机制、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的损害也呈指数级增长。一些进驻网
4、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评价,可能人为杜撰好评;或者为了赢得同行业优势地位,恶意贬损竞争对手,自己进行或通过他人进行差评,出现网络交易虚假李丹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评价的行为。可见,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使竞争偏离了正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这种畸形的竞争秩序会对网络购物市场甚至整个互联网经济产生巨大危害。为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深度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遏制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一、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表现形态与区别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利用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政策倾向、网络交易中有限的信用评价机制和不成熟的市场秩序保护制度,左右了消费者
5、评价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使得该类行为具备了隐蔽性,很难与正常的网络交易行为区分。作为一种多方参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存在多种不同样态表现,厘清不同样态结构及其侵害的法益,是正确认定责任的前提。(一)引诱炒信 引诱型虚假评价行为引诱型虚假评价行为在网络交易中存在较为广泛,也被称为“好评返现”,是指商品经营者以返还少量现金作为诱惑,引诱消费者在购物评价环节给出好评。不理性的消费者往往会为获取返现利益而进行虚假好评,却忽略了后续维权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困境。当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进行售后维权时,经营者往往会逃避责任;而即使消费者申请平台介入,经营者也会将消费者之前的好
6、评作为所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力证据,使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局。引诱型虚假评价实质上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的贿赂行为,以“回扣”作为手段伪造虚假的信用评价记录。(二)刷单炒信 虚构交易型评价行为虚构交易型评价行为是网络交易经营者“自导自演”或雇佣专业化虚构交易主体,实施虚假交易,购买自家店铺商品并进行虚假评价。一般而言,网络交易经营者自我虚构交易规模较小,不足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但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网络交易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胜出,渴望通过快速提升信用的方式启动信用与销量的正反馈循环,虚构交易需求量大幅上升。一些不良经营者发现有利可图,便开始设立、运营刷单平台,通过
7、组织大规模程序化的虚构交易行为,从中牟取暴利。平台化经营的虚构交易型评价行为的实施主体涉及刷单平台运营者、发单者和刷单者三方,使实施主体变得更加复杂。(三)刷单减信 诋毁商誉型评价行为基于网络购物的程序设计,所有浏览商品的潜在消费者都能看见差评,“聪明”的消费者不仅会把商品或店铺的好评率作为考量因素,也会重点考察其差评。所以如果某件商品或店铺评论中出现恶意差评,将会显著影响销量。故诋毁商誉型评价行为也是炒作信用,只是这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降低竞争对手的信用评价。通常情况下,除非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否则竞争对手流失的销量也并不必然会转移到实施诋毁商誉型评价行为的经营者处,而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也
8、没有必要实施诋毁商誉型评价行为。故诋毁商誉型评价行为与虚构交易型评价行为的最大差异在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月 总第 期 郭雪慧: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挑战与应对,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杨立新、吴烨、杜泽夏: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及法律规制方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前者是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自我、平台化等行为购买竞争对手商品并以直接恶意编造虚假差评,降低竞争对手信用评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通常不会直接针对竞争对手,仅限于提高自身信用水平。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更直接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上述分析对于网络交易虚假评价
9、行为的类型化有着重要意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逻辑与缺陷通过北大法意、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各法院官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笔者收集了 年至 年网络交易虚假评价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书共计 个样本,经筛选最终获得 个有效样本。表 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思路统计表频率百分比有效百分比有效单独适用具体条款 单独适用一般条款 综合适用一般与具体条款 合计 缺失系统 合计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虚假评价行为的司法实践观之,现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未对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进行阶段性类型化,法院对其界定存在三种思路:其一,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以 反不正当竞争
10、法 具体条款作为裁判依据,将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界定为虚假宣传、虚构交易、诋毁商誉等行为;其二,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一般条款界定经营者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及是否属于竞争关系为基础,结合具体条款作为判定依据;其三,面对新型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时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加以界定。下文分别论述之。(一)适用具体条款规制部分法院在裁判结论中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具体条款,考察案件中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虚构交易、诋毁商誉等行为的构成要件。如在格力公司诉相思鸟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对相思鸟公司的虚构交易评价行为从行为构成与行为程度两个方面进行了认定:()行为构
11、成:相思鸟公司在销售多款空调产品的宣传中多处使用含“格力压缩机”字样的图文表述,容易引起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空调均使用了格力压缩机,而相思鸟公司销售的韩电空调仅部分批次、型号使用了格力压缩机。()行为程度:商品名称中含“格力压缩机”的“韩电”空调销售数量为 台,销售额为 元,相思鸟公司确实存在刷单行为。因此,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规定,相思鸟公司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李丹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谭袁: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背景下中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法治研究 年第 期。王磊: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探析,电子知识产权 年第 期。参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
12、宁波市相思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粤 民初 号。(二)适用一般条款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一般条款认定某项商业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求该商业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其次要求该行为确实造成了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最后还需要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款没有涉及该项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空白性。从浙江淘宝、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天猫平台)诉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简世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分析,基本遵循着上述逻辑。首先,法院认定简世公司通过组织规模化的刷单行为,帮助淘宝、天猫平台上的部分卖家伪
13、造销量,提升公司在搜索程序中的排名,进而获取高额利润,简世公司也从中抽取会员费或手续费获利,其行为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其次,法院认定简世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帮助卖家伪造交易数据,导致淘宝和天猫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失效,进而使得消费者对平台中的其他商品产生合理怀疑,平台丧失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严重损害了淘宝和天猫公司的商业信誉,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最后,由于没有具体条款规范网络虚假评价行为,法院认定简世公司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确属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款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可见,法院将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认定为违反一般条款的行为,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非直接竞
14、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判定要素与逻辑安排。(三)综合适用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规制在综合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规制的各地裁判文书中则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混沌。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在适用法律时,首先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对具体行为进行定性,再考虑第二章中是否有具体条款能够与之对应,最后再考虑是否适用第二条。而在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腾讯科技(深圳)公司诉数推网络科技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首先界定了数推公司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是否符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接着法院再依据第二条判断是否违背
15、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最后依据第八条判断被告数推公司对与原告产品 服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 服务进行虚假刷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见,不同的法院的判决中,在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的适用逻辑上存在较大的矛盾和冲突。三、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必要性:消费者评价权滥用行为规制的直接照应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既是其发展的契机,同时也构成其发展的瓶颈。为破除发展瓶颈,网络交易平台构建了完善的消费者评价机制,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网络交易模式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月 总第 期 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 落实中央关于数据
16、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一种方案,东方法学 年第 期。孔祥俊:继承基础上的创新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年第 期。吴太轩: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竞争关系认定研究,经济法论坛 年第 期。参见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沪 民终 号。参见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腾讯科技(深圳)公司与数推网络科技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渝 民初 号。中愈发凸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填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鸿沟。但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导致消费者评价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效应。虚假评价行为作为一种在网络交易中频繁发生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需要相关法律引
17、起重视并实施有效规制。电子商务法 在第十七条中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对自己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明确禁止虚构交易型评价行为和引诱型虚假评价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设计了诸多条款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辅之以经营者义务加以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十条规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二十条通过对经营者施加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其他权利。这些条文都可以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制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作用,其中知悉真情权与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直接相关,
18、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可以间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支撑。有关部门规章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对网络交易评价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年 月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依据 电子商务法 重点查处。年 月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要求网络交易的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进行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广告协会 年月日实施的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第六条指出,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
19、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明确禁止刷单炒信等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除了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外,地方性李丹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应飞虎:消费者评价制度研究,政法论丛 年第 期。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
20、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21、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规定:“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 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监督管
22、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23、规范 第六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各项规定。”法规对于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所规定,网络平台型公司较为集中的浙江省尤为突出。如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骚扰、威胁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评价权进行干涉。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约束经营者行为,保障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基本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
24、购物环境。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配套的部门规章对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明确的私权保护指向,而滥用消费者评价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作为市场秩序法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更应直接对其照应。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之于传统商誉评价行为有着诸多差异性和特殊性:网络消费者身份不确定性、网络交易虚拟性、评价标准主观性等;同时,网络交易虚假评价行为牵涉多方主体(包括真实消费者、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直接竞争对手、组织刷单者、虚假评价者以及执行虚假评价行为者等),如果仅由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确权保护,将在私权益归属方面面临无比繁复的确权过程。由此看来,对网络交易主体利用相关制
25、度漏洞利用消费者评价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既有必要性,也是应对现实的理性选择。(二)合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多重法益保护目标的位序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产生之初是以私法的形态出现的,私法情结甚是浓厚。如法国虽然没有颁布相应的法律,但先于德国提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其在应对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运用的是法国 民法典 中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款,即把不正当竞争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德国于 年颁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提出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应得到重视,侧重保护经营者的个体利益,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结为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一种。通过把不正当竞争行为视为侵权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竞争者的个人利益,但逐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网络 交易 虚假 评价 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