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法发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docx
《粤高法发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粤高法发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精选资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1年10月30日 粤高法发200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合同成 立但未生效、合同效力待定两种新的效力状态。而且,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因此,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经 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上要充分注意立法的这一重要变化,增强合同意识,贯彻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要将可以认定为有效的合同认 定为无效,或者将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随意
2、解除或撤销,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成立但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尽可能赋予生效条件,促成当事 人实现合同目的。 一、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的总的原则 1.合同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效力,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为依据,而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合同。 2.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可认定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确认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效力,应当注意中
3、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后的区别:1995年1月1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认定合同效力可以在投资条件和法定手续两个方面从宽,即只要转让方具备“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的投资条件,以及“在一审 诉讼期间”办理了房地产转让前的法定手续,可以认定合同有效;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认定合同效力应当在投资条件和法定手续两个 方面从严,即如果转让方不具备足额的投资条件,或者“在起诉前”尚未办理房地产转让前的法定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4.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认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1)审查合同主
4、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含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当事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一般应当认定该开发经营合 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已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具备转让、交易条件。如果当事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地产范围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上述禁止转让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5、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6.合同成立,但因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
6、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强制赋予合同生效条件后继续履行: (1)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房屋已基本建成,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2)合同未生效是由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而另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 (3)非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或批准、登记手续不完善的; (4)其他能够强制赋予合同生效条件后继续履行的情形。 7.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且不符合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应予准许,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已经领取
7、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其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因 此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以出让方式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履行了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其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又转让土地使用权, 如再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再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已投资开发并建成房屋的,不因转让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认定再转让合同无效。 9.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已经领取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其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如在起诉前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 更登记手续,不因此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 1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8、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出让手续。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审批、出让手续的,认定转让房地产合同未生效。 三、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认定 11.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认定该合作建房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以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合建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作建房合同未生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当事人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高法 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施行 认定 房地产开发 经营 合同 效力 问题 指导 意见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731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