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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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 大连恒安理化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09月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公司责成管理部编制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公司全体劳动者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课室应积极组织学习,提出合理化建议, 提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大连恒安理化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部 2015年09月 目 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3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5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8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1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2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7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36 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40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管理制度 44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48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51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53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54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56 可编辑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责成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一、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主要负责人:中野健次(董事长) 分管负责人:岩元 豪(工厂长) 管理人员 :张 琼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二、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责任: 1、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 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 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全体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及劳动者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职责 管理部: 1.按职业卫生领导机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3.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6.负责配备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7.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及记录。 8.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9.根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及检测项目。 10. 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11.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12.按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安排,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习。 13.负责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1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处理争议。 制造部: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其他部、课: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 督促劳动者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三条 管理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五条 管理部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之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的含义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九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三)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四)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五)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六)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七)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八)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十三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四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二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二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二十五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七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八条 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二十九条 产生噪声级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条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告知制度 一、 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 培训告知:培训中心及生产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 合同告知:管理部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四、 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劳动者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 五、 宣传告知:培训中心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促使劳动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六、 体检告知:公司应定期对各部门劳动者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七、 监督检查:管理部应定期对各部门劳动者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附: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 防护措施 加工工程 外周加工 噪声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职业性噪声聋 基础减振等 耳塞 加工辅助 氧化铝粉尘 a)活动性肺结核病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慢性间质性肺病 d)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铝尘肺 密闭喷砂机 口罩 噪声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职业性噪声聋 基础减振等 耳塞 打磨电镀 准备 氧化铝粉尘 a)活动性肺结核病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慢性间质性肺病 d)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铝尘肺 密闭喷砂机 口罩 噪声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职业性噪声聋 耳塞 弯曲度测定 一氧化碳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高温 a)未控制的高血压; b)慢性肾炎; c)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d)未控制的糖尿病; e)全身瘢痕面积≥20%以上(工伤标准的八级); f)癫痫。 职业性中暑 高温补贴等 印刷工程 阻焊印刷 紫外辐射 a)活动性角膜疾病 b)白内障 c)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严重的皮肤病 d)白化病 1)职业性电光性皮炎 2)职业性白内障 辅助 巡检 噪声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职业性噪声聋 耳塞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申报 1、公司各部门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管理部。 2、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管理部,书面申请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管理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公司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管理部按规定定期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5、管理部应将本公司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防治职业病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岗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课室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部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管理部: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岗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 (一)凡进入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的新(转岗)劳动者必须经公司、部门、课室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2、公司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3、公司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第七条 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按照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第八条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一)工前会。会议内容为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公司及部门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部门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二)月度职业卫生培训日:注意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本部门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部门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职业卫生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记录要详细,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有补课记录,管理部对培训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 (三)其他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职业卫生工作特点,对劳动者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职业卫生演讲及职业卫生知识讲座等。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的时候,必须对劳动者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职业卫生教育。 (四)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职业卫生注意事项。 (五)生产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领导职业卫生讲话,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凡属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本制度,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职业卫生文化,对于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劳动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职业卫生教育而造成劳动者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 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管理部,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防尘、防毒设施由管理部负责监督。 (2)喷淋洗眼器由管理部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者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个人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配发规定 1、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范围:凡在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包括外来人员、农民工)。 2、管理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根据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制定采购计划,按标准进行采购。 3、个人防护用品专人管理发放。 4、管理部制定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附《公司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5、管理部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发放、领取台账,专人管理。 6、个人防护用品未经综合办公室批准,供销部不得擅自发放。 7、管理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8、管理部负责劳动者工装的统一制作和配发。 9、管理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0、公司本着关心劳动者身心健康、和谐服务的宗旨,逐步做到服装统一、安全、文明、美观、舒适。 三、使用规定 1、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公司按各种工种的各种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3、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4、大件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 5、本制度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部长审核、总经理批准,管理部发放。 6、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综合办公室备案后发放。 7、劳动者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管理部、各部门应要求并督促检查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9、劳动者离职时,工装应交回公司管理部。 附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用品名称 数量 使用期(月) 工种范围 工作服 1套 12 18 24 36(防寒服) 所有劳动者 秋衣秋裤 1套 6 9 绒衣绒裤 1套 12 水鞋 1双 12 18 皮带 1条 12 安全帽 1顶 24 围腰 1件 12 袖套 1副 12 护眼镜 1副 24 绝缘鞋 1双 24 布手套 1副 1 线手套 1副 1 浸胶手套 1副 1 减振手套 1副 1 防尘口罩 1副 3 防尘口罩纸 3张 1 毛巾 1块 2 3 耳塞 1副 12 洗衣膏 1袋 3 防酸服 1套 12 防酸手套 1副 1 防酸围裙 1件 12 防酸鞋 1双 12 备注:其他个人防护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生产实际配备发放。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公司职业卫生领导机构为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部为归口执行管理部门,其他生产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二条 管理部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及检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和项目进行检测及评价,填写有关记录,并予以公布。 各生产部门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工作,负责检测及评价过程的监督及确认。 第二章 检测及评价内容 第三条 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效果评价; 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管理部提出临时改造场所的检测、评价申请; 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疑职业病危害事故向管理部提出应急事故检测的紧急申请; 第六条 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调查及功能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常规检测 1、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管理部核定检测项目和检测点,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具有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携带相应的检测仪器,实施检测、评价工作。 2、管理部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检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检测和记录。 3、检测结束后,由检测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然后将检测评价结果反馈管理部,公布和上报有关部门。 4、各生产部门接到检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报管理部。 第八条 应急性检测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部门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规定,管理部及时组织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性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措施,指导应急性事故的急救和处理。 第九条 管理部根据公司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及时进行治理改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证劳动者的健康。 二、范围:公司全体在岗劳动者 三、主要职能部门:管理部 四、程序 (一)总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职能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管理部组织应依法维护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二)机构与管理 1、管理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管理部: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3、管理部:负责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及检测项目,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 4、管理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处理争议。 5、财务部: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6、制造部: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7、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8、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公司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给予监督管理。对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管理审批,并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噪声以及防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签劳动合同。 2、所有劳动者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管理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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