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教育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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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教育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思考李海(海南省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海南海口571100)摘要:专门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专门学校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新时期,要更好地建设专门学校,做好专门教育,需要理顺专门学校教育沿革,分析专门学校建设现状及专门学校教育目前的困境,并根据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探索矫治方法、建立专业帮扶队伍,以促进专门学校教育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关键词:专门学校;专门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中图分类号:G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353(2023)01-0017-07收稿日期:2023-03-01作者简介
2、:李海(1990-),男,安徽怀远人,海南省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科副科长、诊断评估中心主任,社会工作师;研究方向:戒毒工作理论与实践。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提出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不可或缺,亟需改进提高。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在我国发展有一定历史,经过不断发展,逐渐成为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和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一、专门学校教育发展沿革(一)起源于工读学校建国初期,受多重因素影响,社会面有大量的失孤儿童、流浪儿童及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妥善的教育和安置,给社会面带来了安全隐患。为解决
3、好这部分儿童的学习教育问题,1955年,我国参照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创办的“高尔基工学团”,创办 北 京 市 温 泉 工 读 学 校,这 是 我 国 第 一 所“半工半读”性质的工读学校,也被认为是工读教育的发源地。此后在全国铺开,顶峰时期达200多所。1这一时期“工读”性质教育受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的影响,工读教育始终存在管控为主、教育不足的问题。2从效果上看,工读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教育了一部分儿童和未成年人,起到了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No.1,2023(Vol.4,Total No.13)司 法 警 官 职 业 教 育 研 究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
4、ofJudicialPolice2023年第1期(第4卷 总第13期)17-(二)“文革”时期的停办阶段“文革”时期,工读学校被批判为“修正主义大毒草,资本主义的大染缸,流氓小偷的庇护所,反革命复辟的行动队”,除重庆市沙坪坝区工读学校得以保留外,其他工读学校相继被撤销或废弃。2这一时期,工读学校发展遭遇重大挫折。(三)“文革”后的复办阶段受“文革”负面影响,部分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不良思潮冲击,急需复办工读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及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1977年10月,上海市卢湾区工读学校(现上海市新晖中学)在全国率先恢复办学。1978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 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
5、犯罪问题的报告指出,工读学校是一种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学生的学校。1981年,国务院出台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正式确立了工读学校对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 育 的 性 质。1987年,国 家 教 委、公 安 部、共青团中央出台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对招生对象的年龄以及部分细节进行了完善。这一时期从“文革”结束持续到20世 纪90年代,一直 采取的都是 强 制 入 学 制。由于这个阶段工读学校招生制度不健全,很多学生是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或公安抓获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人群给工读学校贴上负面标签,对工读学校学生重新融入社会带了负面影响。(四)祛标签化的转型期20世纪90年代以
6、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工读学校建设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国家开始探索研究工读学校如何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了“淡化工读痕迹”的做法,即不贴标签、不称“工读生”、学校对外不挂“工读学校牌子”等。3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实质上取消了工读学校强制入学制。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提出,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及挽救的目标和要求全面超越了工读学校范畴,迈进了人道主义目
7、标及其社会防卫思想领域。4这一时期工读学校把祛标签化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积极把工读学校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在进行思想和行为矫治时,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五)新时期的专门学校阶段2007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实施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提出专门学校的内涵职责,废除了工读学校的说法,这是我国 第 一 次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将 工 读 学 校 更 名 为“专门学校”。5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实施的 义务教育法 也明确指出,可在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进一步明确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可以按照有 关 规 定 将 其 送 专 门
8、学 校 继 续 接 受 教 育。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把矫治作为一种辅助手段纳入专门学校教育方法。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规定在必要时可把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送入专门学校。2019年,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 厅 的 意 见 肯定了专门学校的作用是“有效”,体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特点。可见专门学校及专门教育已经在我国社会治理的语境内被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6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实施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第六条、第七条、
9、第四十四条等条款上对专门学校的招司法行政研究18-生程序、经费来源及专门教育课程设置等做了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专门教育制度。总体上看,无论是之前的工读学校,还是新时期的专门学校,都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及处分的重要措施。二、国内专门学校建设现状(一)学校总数和分布地域截至2017年10月,全 国专门学校 有93所(不含港澳台地区)。在地域分布上,主要分布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有7个省(自治区)没有设立专门学校。7随着 意见 实施,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会建立专门学校教育体系。(二)学校设施趋于完善与工读学校时期相比,
10、专门学校经费明显增加。在教学、体育、休闲设施、校园环境等设施上,更加完善,普遍配备心理咨询室、医疗室,住宿条件极大改善;在教学设施上,普遍配有计算机电教室、技能培训基地等。(三)师资结构注重科学配比随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专门学校在师资队伍结构配比上更加注重科学化,例如,按要求增加心理咨询师、营养师、法制副校长等。2017年调 查 数 据 显 示:79.6%的 教 师 是 本 科 学 历、4.4%的教师是研究生学历,教师高学历更加促进专门教育质量的提升;30岁以下教师占33.9%,31岁-40岁的占45.5%;男 性教师占47.7%,女性教师占52.3%。7为专门学校学
11、生教育和矫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加有利于提升专门教育成效。(四)招收学生呈下降趋势及低龄化根据统计,专门学校在校总人数呈下降趋 势,2013年 专 门 学 校 学 生 人 数 为9300人,2014年为8500人,2015年为7920人,2016年为7181人。8另外,专门学校招收的学生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学生年龄主要集中在14岁-17岁的占84.4%,其中平均年龄是15.48岁。9有些因涉罪而不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这部分人的年龄为11岁-13岁,且不在少数。(五)学校课程设置更加多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七条指出,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有针对性
12、的预防犯罪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也对专门学校的课程做了规范。大部分专门学校除按规定设置了义务教育课程外还增加传 统文化教育、礼仪、法 律 教 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课程。三、国内专门学校教育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一)缺乏专门法律支持目前,专门学校及其专门教育的规定散见于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中,尚没有一部关于专门教育制度完整的总领性法律或行政法规。相较于专门教育的特殊性质和要求,现有的专门教育立法不足以满足专门学校建设与专门教育工作的发展需要。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开展帮教和
13、矫治工作,意见 进一步明确要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矫治体系的指导思想。但是,上述文件依然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缺乏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及专门学校办学标准,也无法解决“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保障”“分层分类处置”等问题,这是严重制约专门教育发展的关键。(二)缺乏考核评估办法李海: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教育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思考19-考核评估是检验接受专门教育学生行为表现的 重要方法。预 防未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第四十六规定,要适时对专门学校学生进行评估。意见 规定延 长或缩 短 学 习 期 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也没有说明如何针对性的开展考核评估。(三)缺乏成熟的矫
14、治方法意见 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都指出,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但究竟该如何矫治,尚缺乏有效手段,单纯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教育等课程,并不能够短期内在行为上纠正,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涉罪未成年人的震慑作用不明显。20世纪90年代后,国 内 专 门 教 育 努 力 祛 除“收 容 教 育”“工读”等标签,使得 管理部门 刻 意 规 避 矫治。(四)缺乏“结业”后的后续帮扶一 方 面,国 内 专 门 学 校 发 展 尚 不 完 善,部分省市、自治区刚刚起步,专门学校教育体系也不完善,工作重点放在专门学校建设或专门教育课堂化教学上,忽略了对专门学校结业学
15、生的后续帮扶;另一方面,由于后续帮扶需要一支固定的专业力量和固定经费购买社会服务,主管部门在经费支持上不能完全满足需求,这也是专门学校学生结业后缺乏后续帮扶的原因之一。四、国外不良行为及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置规定在对未成年人教育上,德国、瑞典、日本等国比较注重保护性教育和行为矫正,与我国有相似之处。(一)德国促进教育制度德 国 早 在1923年 就 颁 布 了 少 年 法 院法,开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特殊的个别化处理。101943年和1953年德国又对 少年法院法 进行进一步修改,基本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经过1990年和2007年的两次修改,最终形成了延用至今的具有德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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