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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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范文(含表格) 目录 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范文 1 一、总体要求 1 (一)指导思想。 1 (二)工作目标 2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2 (一)聚焦“问题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2 (二)聚焦企业“问题气”全链条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3 (三)聚焦“灶管瓶阀”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4 (四)聚焦“问题管网”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6 (五)聚焦燃气“问题运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7 (六)聚焦餐饮企业等“问题环境”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7 (七)聚焦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9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0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0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1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2 (四)完善管理制度 13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4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5 四、工作安排 16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3月至6月)。 16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 16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11月起)。 16 五、保障措施 16 (一)加强组织领导。 17 (二)压实地方责任 17 (三)加强督促指导 18 附件:1.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清单(表格) 2.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表格) 3.2024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方案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19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 27 2024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方案 28 (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28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 28 (一)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29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29 1.燃气经营企业治理专项组 29 2.“黑气”查处专项组 30 3.特种设备(器具质量)治理专项组 30 4.消防安全治理专项组 30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围绕“问题企业”“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运输”“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现场工作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数字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从2024年3月底至6月,用3个月左右时间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拿出严、实、细的举措,开展风险隐患整治集中攻坚。攻坚阶段结束后,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攻坚成效,针对整治情况和问题短板,组织开展“回头看”,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至2025年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形成供气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发展专业化、服务标准化、治理法制化的城镇燃气供应体系,有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聚焦“问题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1.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建设厅负责) 2.加强对燃气充装企业安全监管。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加强对城镇燃气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管。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吊销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企业“问题气”全链条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1.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以及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料(卡式炉除外)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建设厅负责) 3.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省公安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灶管瓶阀”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督促燃气企业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运用数字化巡检工具对所有燃气用户进行起底式排摸,如发现使用不合格不合规燃气器具的情况,及时将信息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行溯源查处,依法进行处罚。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器具,以及不符合《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城镇燃气领域“十四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要求的燃气用户,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不予供气。对所有燃气用户全面推广使用金属波纹管和自闭阀。加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的公众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省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问题管网”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要求严格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严厉打击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聚焦燃气“问题运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1.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认真落实《XX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规定,按行政区域统一配送三轮车样式和规格,统一专用配送车辆编号;建立配送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和规定人员、规定车辆、规定区域管理;安装定位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科学规划运输线路,规范行驶秩序和配送行为;优化服务质量,逐步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统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聚焦餐饮企业等“问题环境”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场站、养老机构、文化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开展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排查整治。(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牵头,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聚焦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省建设厅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等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省商务厅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并落实燃气装货前“五必查”制度。(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餐饮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省商务厅负责) 3.加强城镇燃气企业数字化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燃气管理数字化建设一体开发、分级部署、统一核验要求落实到位,将燃气传输、充装、配送各个环节全面纳入全省统一数字化管理。对未落实数字化监管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省建设厅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省建设厅负责) 3.推广燃气立管户外安装,燃气立管宜沿用气建筑的外墙外侧敷设,也可设置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阳台内,不应敷设在卧室、卫生间内。对于燃气立管安装在户内的既有住宅,燃气企业需结合管道材质、使用年限、用户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开展户内安检,特别对运行时间20年(含)以上的立管,各地市要结合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制定三年改造计划,细化改造任务,确保于2025年完成改造。(省建设厅负责) 4.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省建设厅牵头) 3.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巡检工具全面开展“问题企业”“问题气”“问题灶”“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运输”“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将各类燃气用户与“房屋码”绑定,并通过“房屋码”准确定位隐患位置,督促开展整改闭环。(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具有100m3以上储气能力的独立场站和具备气瓶充装许可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委〔2024〕x号文件关于“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由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全面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清理工作,对不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和不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应及时清出市场。持续推进管道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和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经营改革。(省建设厅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建立健全既有燃气设施保护机制。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施工的,要查明管线位置,与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保护方案。未制定施工保护方案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省建设厅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加快修订《XX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省司法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人人能自救、个个会逃生”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3月至6月)。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切切实实发现隐患、整治隐患。燃气企业要按照规定全面开展自查,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并开展抽查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坚持从严从快立查立改,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用半年左右时间,认真总结行动经验做法,及时提炼固化,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要持续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11月起)。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4353”工作体系要求,尽快抽调精干力量完成专班组建,强化统筹协调,落实主要指标、重点任务、问题销号“三张清单”;强化调度研判,落实“周调度、旬研判、月会商”工作机制;强化工作督促指导和专项检查,系统化、规范化、高效化推进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包括燃气行业治理、“黑气”查处、特种设备(器具质量)治理和消防安全治理专项组在内的办公室。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要对照自身职责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要强化燃气领域行刑衔接,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形成有力震慑。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要全面使用燃气安全在线系统和燃气巡检工具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确保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工作晾晒、正(负)面清单等,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整治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市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4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清单(表格) 2.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表格) 3.2024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方案 20 附件 1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序号 任务领域 主要任务及措施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聚焦“问题企业 ”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 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 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报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评审问题整改结果的通知》要求,督促企业针对特许经营评估报告和评审专家复核的问题高效落实整改方案,建立整改清单,倒排计划,限期整改,逐项销号,将问题整改情况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2024 年 11 月 省建设厅 2 加强对燃气充装企业安全监管。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2024 年 11 月 省市场监管局 3 加强对城镇燃气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管。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吊销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 2024 年 11 月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序号 任务领域 主要任务及措施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4 聚焦企业“问题气”全链条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 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以及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024 年 11 月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 5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 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料(卡式炉除外)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2024 年 11 月 省建设厅 6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2024 年 11 月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建设厅 7 聚焦“灶管瓶阀”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 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2024 年 11 月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8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 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慑。 2024 年 11 月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26 序号 任务领域 主要任务及措施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9 聚焦“灶管瓶阀”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 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2024 年 11 月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10 督促燃气企业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运用数字化巡检工具对所有燃气用 户进行起底式排摸,如发现使用不合格不合规燃气器具的情况,及时将信息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行溯源查处,依法进行处罚。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器具,以及不符合《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城镇燃气领域“十四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要求的燃气用户,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不予供气。对所有燃气用户全面推广使用金属波纹管和自闭阀。加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的公众监督。 2025 年底 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11 聚焦“问题管网”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 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常态长效化 省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 12 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要求严格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严厉打击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2024 年 11 月 省市场监管局 13 聚焦燃气“问题运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 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24 年 11 月 省交通运输厅 14 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认真落实《XX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 理指南(试行)》规定,按行政区域统一配送三轮车样式和规格,统一专用配送车辆编号;建立配送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和规定人员、规定车辆、规定区域管理;安装定位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科学规划运输线路,规范行驶秩序和配送行为;优化服务质量,逐步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到 2025 年底前,基本实现统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2025 年底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序号 任务领域 主要任务及措施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5 聚焦餐饮企业 “问题环境”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整治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2024 年 11 月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商务厅 16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 100kg 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 2 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024 年 11 月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商务厅 17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常态长效化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18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态长效化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19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场站、养老机构、文化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开展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排查整治。 常态长效化 省教育厅、省民 宗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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