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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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程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的运行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坚持“一门受理、抄送相关、限时办结、联合审批、全程监督”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备案制项目办理程序 第五条 对市级权限内不使用政府资金且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向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备案制项目立项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 第七条 市发改委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个别错字、材料顺序颠倒等),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 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补正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确定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一号通”管理系统中打印,由窗口工作人员交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整改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继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经市发改委审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备案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发短信至申请人手机,告知建设项目备案办理完成,可到市审批中心发改委窗口领取相关备案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后,市发改委窗口应指定专人,负责向申请人提供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服务手续的咨询服务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每周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本周予以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审批、核准制项目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属市级权限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市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等)的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属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不使用政府资金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向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审批、核准制项目立项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个别错字、材料顺序颠倒等),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补正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正式受理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发展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发改委窗口依照项目类别所需将申报材料转发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窗口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市发改委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接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主要内容: (一)产业政策意见(市发改委)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议另行选址)(市国土资源局) (三)选址意见、规划审查意见(市规划局) (四)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五)建设管理手续意见(市城乡建设委) (六)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市人防办) (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和水资源论证意见(市水利局) (八)中水设施、节水设施、排水设施、供水、供气、供热等设计要求(市市政公用局) (九)防雷装置设计要求(市气象局) (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意见(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市卫生局) (十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市公安消防支队) (十二)建筑垃圾处置要求(房地产项目环卫设施要求)(市城管局) (十三)园林绿化要求(市园林局) (十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设计要求(市国家安全局) (十五)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含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要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项目由市卫生局实施)(市安监局) (十六)文物保护要求(市文广新局) (十七)供电可行性意见(供电公司)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其他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会商会议,各相关部门应携带本部门正式初审意见参加会议。会议邀请申请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会商会议主要内容:研究确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为办理建设项目后续审批服务手续提供咨询服务。市发改委根据初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经会商会议确认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的初审意见符合立项条件的,市发改委应于会商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准文件。 对同意立项的项目,其他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作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会商会议确认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的初审意见中有一个部门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市发改委应于会商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批准决定作出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发短信至申请人手机,告知建设项目立项办理完成,可到市审批中心发改委窗口领取相关立项文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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