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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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9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石棉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石棉作业中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使用、贮存、加工石棉场所职业病防治活动,涉及的工作场所包括石棉矿采掘或石棉原料、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加工、使用、修理、拆除、运输和贮存。 第三条 本规范制定了石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为防止石棉作业中石棉尘散发、控制石棉尘污染提出了合理、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规范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最基本要求。所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为从根本上消除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现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逐步缩小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全面禁止开采、加工、使用角闪石棉即蓝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安全合理利用温石棉;规范石棉开采、加工技术方法,坚决淘汰落后小石棉矿山,禁止乱采滥挖,取缔无证开采;坚决取缔和严禁家庭手纺石棉的作业方式;改进石棉产品包装质量,减少生产和运输中石棉尘污染;积极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石棉代用品,用新技术、新材料逐渐取代石棉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二章 石棉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七条 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居住区、废物处理场等用地、生活饮用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点应同时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防止因含石棉纤维废弃的扩散、石棉废弃物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二)厂区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厂区必须远离居住区,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厂区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必须与非生产区分开,不得混合布置;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在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其它非生产用房。 (二)产生石棉尘浓度较高的生产用房远离非污染设施,必须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易于扩散的地段,应与其它生产用房之间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九条 厂房内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一) 厂房内布置应根据生产流程安排,使供需衔接紧密,物料传送路径短,操作维修方便,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产生石棉尘较多的工序,应与其它工序隔开布置,应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二)厂房内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存放地,必须用明显颜色在地面标出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说明。 第十条 厂房内必须符合建筑卫生学要求 。 (一)厂房最低高度不应低于3.0m;每个劳动者所占建筑容积小于20m3的厂房,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每个劳动者所占容积大于2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 (二)厂房地面、天花板、墙壁应平整、易于清扫,便于收集意外事故溢出的粉尘;地面应防滑。 第二节 辅助用室卫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辅助用室,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辅助用室必须与石棉工作场所分隔开,避免受到石棉纤维污染。职工食堂、浴室还应符合其它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分别设置防护服存衣室和便服存衣室,以避免便服受到污染,防护服存衣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洗衣房,指定专人负责防护服洗涤。 第三节 警示标志与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凡从事石棉作业的场所、加工设备、盛放石棉、石棉制品或材料及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均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警示说明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装或产品上贴上简体中文警示标签,标明包装内或产品中石棉含量,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节 职业卫生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 (一)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短时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f/m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f/ml;工作场所空气中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mg/m3。 (二)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石棉尘对环境的污染,使排入大气的石棉尘浓度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00mg/m3。确保石棉作业产生的废渣、废水,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三)石棉作业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按有关审批程序规定,经过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有相同技术经济性能的石棉替代材料和用品;优先采用无石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工艺、施工技术;应积极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石棉的新材料。 (五)应广泛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其它综合措施,实现自动控制或隔离操作等工艺改革措施,防止劳动者直接接触产生石棉尘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六)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产生石棉尘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密闭隔离、局部通风防尘等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必须保证工作环境保持洁净,及时消除石棉废物。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七)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使用、加工、贮存、运输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结果等内容。 (八)用人单位必须安装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合格、有效、充分的、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应在工作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充分时间,供班前、班后的更衣和洗浴。 (九)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石棉粉尘日常监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存记录;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监测评价发现的职业卫生问题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十一)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十二)必须在石棉工作场所和设备上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 第十七条 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二)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穿(佩)戴防护服、呼吸器和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且不得穿(佩)带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进入餐厅等非生产场所。 (三)劳动者应维护作业环境卫生,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时清扫环境;应爱护各种中文警示说明、标志、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设施。 (四)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或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劳动者吸烟、饮水或就餐前必须洗手和洗脸。 (五)劳动者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并如实反映症状;按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一般防尘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工艺改造、卫生工程技术、行政管理手段等综合措施,尽可能降低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防止石棉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规范及国家有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并逐步实施本单位防尘计划。防尘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或补充,以反映当代技术和发展现状。 第二十条 防尘计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评价和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石棉作业使用的工艺和机械、材料、控制装置、劳动者人数、工作分工、操作程序和维护制度;职业病防护工程计划,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检测和评价,防尘计划执行的详细进度安排,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大型用人单位的防尘计划中,应明确有关部门、科室或人员在防尘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一)新建筑、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设计或选择; (二)材料、产品、机械或设备的购置; (三)通风防尘系统和其它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立和维护; (四)粉尘监测和职业危害评价、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 (五)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尘计划必须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应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 控制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包括。 (一)石棉纤维与其它材料结合固定,抑制石棉尘散发; (二)自动化遥控操作,密闭围挡产尘设备,隔离尘源; (三)全面通风; (四)局部通风; (五)湿式作业; (六)设置隔离操作室。 第二十四条 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防止石棉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增加,减少劳动者接触石棉尘的机会。 (一) 作业时必须首先开启通风防尘系统,劳动者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 尽量采用自动化工艺或遥控系统,避免劳动者手工直接使用石棉或含石棉材料操作; (三)加工、处理、使用、生产、清扫、拆除或清除石棉、石棉产品和石棉材料的工作场所,应经常保持潮湿; (四)及时清扫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减少石棉尘和废物的堆积; (五)严格控制劳动者人数及其接触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商必须提供石棉尘散发的特性、暴露水平和控制方法或设备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石棉粉尘散发,应尽可能对生产全过程密闭围挡,并使其内部呈负压状态。对于无法完全密闭的生产工艺,应采用适当密闭形式,减少暴露面积,结合局部通风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石棉生产加工的车间必须保持负压状态,以防止潜在石棉尘对室外或相邻环境的污染。 第二节 通风防尘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下列有可能产生石棉尘的作业必须设置局部通风。 (一)石棉或含石棉材料进出料、输送、碾压、粉碎、筛分、混合和包装; (二)石棉纺织品的梳棉、纺织、编织、缝纫、和裁剪; (三)石棉水泥、摩擦材料的切片、冲孔、钻孔、锯、打磨和切削。 第二十九条 局部通风系统中排放的尾气必须经过除尘装置净化,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大气。 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防尘系统排放的空气一般不得回送到工作地点,除非能符合下列条件。 (一)石棉尘浓度远远低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而且不会使工作环境石棉尘浓度增加; (二)通风防尘系统和净化设备经常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转正常; (三)排放气体经专用仪器定时监测合格; (四)通风防尘系统设计经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局部通风防尘系统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定期对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等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证其运转正常。 第三十三条 工作场所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结合,为工作地点提供新鲜空气,补充排走的含尘空气。全面通风量必须符合劳动卫生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单独采用全面通风的方法控制工作场所石棉尘的污染。 第三节 通风防尘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吸尘罩 (一)罩口形式和尺寸应尽量与粉尘发散源的产尘特点和范围适应;罩口应尽可能靠近产尘部位,迎着含尘气体运动方向设置。 (二)石棉作业中,产尘部位应尽量采用密闭吸尘罩;密闭罩需要有开口的,应尽可能减小开口尺寸。对于无法采用密闭罩的部位,也可采用旁侧吸尘罩、下部吸尘罩和上部伞形罩等适宜罩型。 (三)吸尘罩抽风量应按本规范附录要求,根据罩型和工艺设备运行特点确定。 第三十六条 风 道 (一)为防止积尘,应尽量采用圆形截面风道,直径不得小于100mm,尽可能被垂直或倾斜布置。 (二)每套防尘系统的吸尘点不宜过多,一般取5~6个,最多不得超过10个。 (三)风道内气流速度应适当,避免过高或过低。在垂直风道内设计风速取8~12 m/s; 水平风道内设计风速取16~22 m/s。 (四)风道材料应坚固、耐用、内表面光滑、不漏气、便于加工。一般可采用薄钢板或镀锌钢板,其厚度可取0.51~1.00mm。 (五)风道与风道之间的法兰连接处应放置3~5mm的橡胶板作为密封垫,以保证不漏气。 第三十七条 除尘装置 (一)应选用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等除尘效率高于99.97%的净化装置处理防尘系统抽出的含尘废气,以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二)在初始浓度较高的防尘系统中,应采用两级除尘装置。降尘室、旋风除尘器等可用作第一级除尘装置;袋式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等高效除尘器应作为第二级除尘装置。除尘装置应定期清灰。 (三)除尘装置下部应设置锁气器等密封装置,并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不漏气。 (四)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应坚固、耐用、捕集效率高、便于清灰(如平纹细布、缎纹滤布、玻璃纤维滤布、工业涤纶滤布);滤筒应制成无缝圆筒状;过滤风速取1~1.4m/min。 第三十八条 风 机 (一)根据防尘系统计算总风量和总阻力,再乘以安全系数,选用离心风机。安全系数取1.10~1.15。 (二)风道与风机入口连接处应设置软接头。可选用工业帆布制作,长度不得少于300mm。 (三)风机应设置在远离工作地点区域并采取减振、隔声和消声技术措施。有条件时,应将风机单独放置在隔离机房内,避免对工作地点造成噪声污染。 第四节 进出石棉工作场所的净化步骤 第三十九条 当开始工作时,劳动者必须: (一)进入洁净存衣室,脱掉所有便服,放入洁净存衣柜,带上呼吸器; (二)经过淋浴室,进入防护服存衣室,带上护目镜,穿上防护服(包括专用鞋、手套等); (三)离开防护服存衣室,进入作业区。 第四十条 作业结束时,劳动者必须: (一)进入防护服存衣室,经过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防护服(包括鞋、手套等)和呼吸器表面所附着的石棉尘,脱掉所有衣物,放入存衣柜; (二)佩带呼吸器进入污染淋浴室,并对全身洗浴; (三)经过缓冲区,进入洁净淋浴室,摘下呼吸器和护目镜,洗浴全身; (四)进入洁净存衣室,干燥后,穿好便服离开。 第四十一条 由洁净区(便服存衣室、洁净淋浴室)、缓冲区、污染区(防护服存衣室、污染淋浴室)共同组成的净化单元,应设置在距工作地点一定距离处。 第四十二条 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净化单元进行清扫和维护。 第四章 石棉作业中的防尘措施 第一节 采矿和粉磨 第四十三条 露天采矿 (一)钻孔作业所产生的石棉粉尘,应经过钻机配备的抽风设备控制。 (二)应尽量不用或少用爆破方法采矿,以减少爆破产生的大量扬尘;或用若干批次小规模爆破代替一次大爆破。 (三)矿区及其周围道路表面应经常保持潮湿。 第四十四条 地下采矿 (一)地下采矿必须保证有充分的供水源。 (二)作业期间应保持工作地点和地下各主要通道地面潮湿。 (三)应定期冲洗岩壁和墙角,防止石棉尘堆积。 (四)矿石装入矿车和传送过程中,应对矿石喷淋,保持潮湿。 (五)爆破采矿时,通风系统先运行一段时间,确认工作地点石棉尘浓度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浓度限值后,才能重新进入。 (六)新开出的岩壁和矿石应及时淋湿。 (七)所有地下巷道端头应进行有效的通风。 第四十五条 碾压和筛分 (一)为控制矿石碾压和筛分工序石棉尘散发,除留出进出料口外,应对碾压机、破碎机,筛机进行密闭围挡,在靠近进出料口处设置吸尘罩;吸尘罩抽风量按本规范附录确定,使密闭罩内呈负压。 (二)振动筛机卸料口、入料口与其它设备应经过尼龙或其它材料制作的软接头密闭连接。 (三)排放的含尘废气必须经过高效除尘装置处理。 第四十六条 溜 槽 (一)应沿溜槽轴向方向进料;经过输送带或其它设备向溜槽进料时,应对全过程进行密闭。进出料口应严密不漏气。 (二)溜槽应取保证物料滑落顺畅、无阻碍、与水平成最小倾斜角度布置并有足够的横断面。 (三)应避免长距离或较大高差垂直落料,以小于1m为宜。 (四)输送纤维的溜槽所有缝隙必须焊接严密不漏气;输送矿石的溜槽,钢板阀连接处应设置密封垫圈。 第四十七条 物料输送 (一)输送机带宽和运行速度应满足输送物料的要求,而又不至于使物料从带上脱落;返回带应经过刮刀式旋转刷清扫并尽可能密闭。 (二)所有输送机沿程应全部密闭,沿输送带以一定间隔设置吸尘罩。 (三)应在输送带接料、转运点等位置等容易散发粉尘的重点部位设置吸尘装置。 (四)吸尘罩与密闭罩紧密结合,应与输送带面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选用最小抽气速度,以避免物料损失。 (五)抽出的含尘气体必须经过除尘装置处理,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再排入大气。 第二节 石棉纺织制品(包括隔热制品) 第四十八条 原棉处理 (一)轮碾机、混料机应采用整体密闭,在上部设置吸尘罩,风量根据本规范附录确定。 (二)冲击式破碎机、平面筛应安装整体密闭罩,仅留出进出料口;进料口与加料装置采用尼龙等软材料接头连接严密,出料采用吸棉嘴风力吸送。 (三)振动筛的机体应整体密闭,最好单独设置密闭小室;劳动者除在检修和更换筛底等维修操作进入外,一般与其保持隔离。 (四)原棉加工过程中的物料传输,应采用气力输送的方法,避免人工运料;气力输送系统应保持严密。 (五)常见运输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1. 除应加强斗式提升机本身的密闭外,还应在机体上设置吸尘罩。当提升机高度小于10m时,可只在底部靠近受料点处安装吸尘罩;大于10m时,机体上下部均应设置吸尘罩。 2.带式输送机的防尘措施应按本规范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执行。应对输送机整体密闭,在受料点和转运点设吸尘罩;其抽风量按带宽和输送带运行速度确定。当带速小于1m/s时,抽风量取每米带宽600m3/h;带速大于1m/s时,抽气量取每米带宽850m3/h。为防止物料损失,密闭罩体与吸尘罩口之间应设置低速前室。 3.应加强螺旋输送机自身密闭,并在受料点附近适当位置设置吸尘罩。 (六)应尽量对各种给料设备进行整体密闭并在受料点设置吸尘罩。 (七)利用物料重力将加工好的原棉从上部储料仓装入包装袋时,可在包装袋与卸料口衔接位置设置环形密闭吸尘罩,其抽气量取1800~2400m3/h。当装袋部位设置三面围挡,形成抽气室时,敞口截面上应维持0.8~1.3m/s的气流速度。 第四十九条 梳纺设备 (一)应在梳棉机给棉箱或加料口、出料口、刺辊罩盖、锡林、道夫三角区、车肚、斩刀等易散发粉尘位置设置吸尘罩。 (二)应在不妨碍操作的情况下,在纺纱机两排锭子之间的空间内设置吸尘罩,每两个锭子设一个喇叭形罩口。初捻机每个锭子抽风量取60m3/h,复捻机每个锭子抽风量取80m3/h。 第五十条 编织设备 (一)应尽量采用湿式织布新工艺代替干式织布的方法。 (二)仍采用干式织布机生产的,可在编织机上部设置伞形吸尘罩,罩口尺寸应能有效控制编织机石棉尘散发范围。 (三)编绳机上部设置伞形吸尘罩。 第三节 石棉水泥制品 第五十一条 准备石棉纤维和混合 (一)使用无渗透性纸或塑料袋等密闭容器装载的石棉纤维原料,应尽量采用自动方法开启袋或容器,直接卸入密闭的混料系统。手工开启原纤维包装或容器时,必须在有局部通风防尘系统运行条件下进行,不得采用振动方法抖落包装袋内物料。 (二)干式混料设备必须进行密闭,安装局部通风防尘系统,加料口和卸料口附近应设置吸尘罩,使作业在负压状态下进行。 (三)以开放式系统实施湿式混合和塑化材料的工艺,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或其它不产生粉尘的方法清除废料或风干的残渣。 第五十二条 车间内成品加工 (一) 大批量加工石棉水泥制品时,应尽量使用低转速机械设备,安排在最后工序进行。 (二) 剪切石棉水泥制品时,应逐件进行;应对表面和边缘应作密封处理。 (三) 所有电锯、电钻、砂磨和粉磨机械必须安装局部通风防尘设备。 (四)人为搬运、堆放或移动石棉板、石棉瓦或其它产品时,应尽量轻拿轻放,避免石棉水泥制品坠地和拖拉。 (五)所有石棉水泥制品贮存在指定区域;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石棉水泥制品表面、贮存区地面、工作台面或设备上的粉尘;如果没有真空清扫器,可采用淋湿或湿布进行清扫。 第五十三条 现场作业 (一)应尽量把石棉水泥制品加工好后,再直接运到使用地点;避免在使用地点从事会产生石棉尘的作业。 (二)应尽量选用产生石棉尘颗粒或碎片较大的手工工具或低转速机具进行作业;不得不使用高速工具时,必须配备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等有效防尘技术措施。 (三)石棉板或瓦安装在天花板等高处位置之前,应完成打孔、修剪或锉磨等作业;不得采用研磨或斧头凿的方法剪切石棉水泥制品。 (四) 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除剪切打孔等作业产生的石棉尘,保持作业环境清洁;若不具备真空清扫器时,可采用淋湿或湿布进行清扫。 第四节 摩擦材料 第五十四条 石棉纤维准备和混合按本规范 第五十一条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混合料输送到注模成型工序 (一)应在密闭条件下,把混合料从混合区输送到机械加工区。 (二)不得不人工送料时,应使用密闭容器,保证容器与加工设备加料口连接紧密。人工倾倒物料时,必须在开启通风防尘系统条件下进行。 第六十条 成型、凝固和注模机械 (一)应采用自动化系统将石棉纤维混合物配送到压力注模箱。 (二)整体密闭捏合机、炼胶机上部设置上吸伞形吸尘罩。 (三)注模成型设备应配备局部通风防尘装置。 第六十一条 在车间内摩擦材料成品加工 (一)所有钻孔、冲孔、切片、磨削、抛光或其它摩擦制品加工机械,加工衬套、离合器、刹车片的工序,必须配备局部通风防尘系统;质检工序工作台面上应设置旁侧吸尘罩。 (二)应尽量使用已按要求切片、打孔或磨削加工好的材料进行产品再加工。 (三)应尽量使用产生石棉尘颗粒或碎片较粗的低转速工具或手工工具作业,不得使用高转速机具或靠研磨材料加工的机具。 (四)固定作业地点或机器应配置固定式防尘系统;便携式移动工具应配备防尘机组。 (五) 应采用湿式等适当方法清除成品表面粘附的粉尘;产品必须采用无渗透性材料密封包装。 (六)粉尘、碎片或边料必须收集起来,放入塑料袋等无渗透性密闭容器内密封好,并按本规范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在机动车维修站或修理厂修理刹车片和离合器 (一) 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装置的真空清扫器清除刹车片和离合器表面积尘;若没有真空清扫器时,应使用湿布等清除污垢。严禁采用振打、压缩空气喷吹和干刷方法作业。 (二) 除非安装有防尘系统,否则,不得使用电锯和研磨盘修理工件。 第五节 建筑、拆除和更换工作 第六十三条 建 筑 (一)此处所指的对象包括石棉水泥材料和石棉板、石棉瓦一类的含石棉制品。应禁止建筑安装作业中直接使用纤维状石棉材料。 (二)使用含石棉材料集中的位置,可划为独立区域并尽量与建筑内其它非石棉作业部分分开。建筑物中使用石棉产品的位置应记录在案。 (三)使用石棉和含石棉材料作业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未经许可的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四)建筑施工使用石棉制品或材料时,必须采取通风防尘、个人防护等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若防漏层等粘接形式的作业使用石棉材料时,也必须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工作地点废物必须按本规范规定及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 拆除和更换作业 (一) 拆除含石棉纤维的设施或装置,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拆除前,应由专人负责鉴定结构中是否含石棉材料,以保证含石棉作业按本规范规定执行。所有含石棉纤维的隔热保温层、隔声层、绝缘层等结构的拆除、更换都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划定拆除工作区域的边界。一般,周围边界距离拆毁石棉工作面不得少于10m,但也能够根据情况适当的增加和减少。拆除区域边界应使用绳子、栏杆围挡并设置明显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承担单位在开始拆除工作前,必须制定包括职业病防护措施在内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劳动者的个人防护、作业中石棉尘的控制措施、废物清理等。 (四)在多层建筑中进行石棉拆除作业时,应禁止载人电梯在进行拆除石棉作业的楼层停靠。劳动者应经过防火通道或专用电梯接近作业区。 (五)拆除作业期间,必须关闭作业区域内的通风空调系统并对所有通风口进行遮蔽;应尽可能把家具、设备等物品从拆除现场移开。 (六)拆除作业时要尽可能根据拆除对象的大小、形式和位置选择相应的拆除方法,使石棉尘产生的最少。为防止拆除作业时,石棉尘从作业区向周围飘散,在适当位置安装通风机,使拆除工作地点产生12Pa的负压,抽出气体使用净化效率99.97%以上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净化。 (七)从事拆除和更换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石棉危害后果,明确含石棉材料的区域或位置,施工材料不乱放,掌握正确操作规程,穿配戴防护服和呼吸器及护目镜。 第五章 石棉废物的处理 第一节 石棉废物收集 第六十五条 应经过采用先进、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使石棉废物减少到最少。 第六十六条 废物收集装置的开口应便于调节和更换,防止粉尘泄漏。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收集容器或包装袋的更换。 第六十七条 应尽量采用聚乙烯等不渗透的透明塑料袋,便于观察装填量,避免装填过满而溢出。已装填满的包装袋口必须经过用绳系紧、胶带纸粘贴或纸袋口折叠两次,用封边机钉好等方法封严。 第六十八条 加工机械台面、周围和下面的积尘应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并收集。无法自动清除和收集废物,不得不采用手工方法收集时,应提供密闭容器,容器应标明存放容量。石棉纤维材料应经过专用装置捕集,并送到生产设备回用。 第六十九条 修理和拆除含石棉材料时,应在工作地点地面铺设塑料布等不渗透材料,便于完工后收集废物。 第七十条 粘接石棉、石棉水泥构件和沥青橡胶等干边料、碎片等硬质残余物处理前应妥善保存,防止破碎和磨损;需要破碎处理的废物应在配有通风防尘系统条件下进行。淤泥或泥浆状含石棉废物应回收或放入特殊容器内清运,以防止泄漏。 第七十一条 所有待处理的石棉废物容器和其存放地点必须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盛放废物容器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设置通风防尘系统等职业病防护设备。 第二节 废物的运输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石棉废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或遗撒。 第七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道路事故等引起)偶然发生溢出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一)石棉废物溢出量较少时,应立即收集溢出的废物,重新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密封好,不得拖延; (二)如果废物全部从容器或包装袋内溢出时,必须喷水淋湿,并立即覆盖,然后着手清除干净。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运输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偶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分发给负责运输的人员。 第七十五条 运输石棉废物车辆、重复使用的容器和遮盖物必须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没有真空清扫器时,清扫前必须全部淋湿。 第三节 废物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废物处理场所必须有汽车车辆通道,尽量使废物直接运送到处理工作地点。必须指定专人经常清扫道路路面。 第七十七条 采取垃圾填埋法处理石棉废物时,应对填埋场所地下土层进行处理。应防止填埋过程中废物包装破损。 第七十八条 所有石棉废物,特别是高密度废物必须填埋不少于20~25cm深度;当天运到的所有石棉废物必须当日处理完成,不得遗留;地表层距离石棉废物的最后填埋层厚度应不少于2m。湿废物必须采用与干废物相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填埋,防止风干后石棉尘散发。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把本规范规定的内容打印分发给石棉废物处理的劳动者,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如果把石棉废物处理工作委托给其它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承担,必须在委托合同书中明确体现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合同书中必须告知其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明确承包人应执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责,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六章 工作场所清扫 第八十一条 必须及时清扫工作地点,消除废弃物,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第八十二条 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经常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以防止所有机械、厂房、生产设备、防尘设备外表面和所有建筑内壁积尘。清扫车间墙壁、天花板前,应使用塑料布等材料对生产设备或工作台面进行遮盖。 第八十三条 清扫工作应尽量在没有其它人员的情况下开展;如果其它劳动者因工作需要留在清扫现场时,确保已穿配戴防护用品。清扫作业时,安装有通风防尘系统的,必须运行通风防尘系统。 第八十四条 应保持地面完好、墙壁内表面、厂房天花板光滑,及时维护和修补地面裂缝、粉刷墙壁和天花板,使地面、墙壁、天花板易于清扫,不积尘。 第八十五条 石棉制品加工车间内墙壁面清扫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墙壁除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外,也可采用冲洗的方法清扫,但冲洗的含石棉废水严禁直接排入地下污水管道系统,必须经过适当处理。 第八十六条 每班作业结束后,交接班之前,都应对机械进行清扫。对于无法使用真空清扫器清扫的机器设备表面,应采用油刷清扫。 第八十七条 用于捕集石棉粉尘和废物的真空清扫器必须安装有高效过滤器,并确保严密不漏气。真空清扫器的集尘包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更换和处理。 第八十八条 如果清扫器使用过程中,集尘包突然破裂,必须停止使用,立即移出作业区,把集尘包放入一个密闭容器内。必须用另一套真空清扫器对集尘包破裂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 第七章 个人防护 第八十九条 处于石棉工作地点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仅仅作为职业病防护措施之一,不得代替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卫生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从事石棉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成套的、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呼吸器、头盔、面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和鞋罩等。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发、清洗、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和更新,并做详细记录。 第九十二条 石棉作业选用的个人呼吸设备 作业环境石棉纤维浓度 (f/cc) 呼吸设备类型 ≤1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半面具 ≤5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全面具 ≤10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供气式呼吸器 ≤100 压力供气式全面具 >100 压入式供气全面具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由专人负责向使用呼吸设备的人员说明使用呼吸设备的重要性、使用方法、完好性检验方法、保养要求。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能遮盖全身的成套防护服装,包括护发帽、防毒无渗透防护服、防毒无渗透手套、工作鞋或鞋罩、护目镜。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防护服定期洗涤。必须严格禁止任何人把防护服带回家中洗涤。 第九十六条 当委托她人洗涤时,应向承包人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要求。防护服送出厂外洗涤时,必须用塑料袋等密封容器装好,并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防止防护服运输、洗涤过程中散发石棉尘。 第八章 石棉尘监测 第九十七条 对所有可能产生石棉尘的地方都应该定期按GB10241-1996 ”车间空气中石棉纤维卫生标准”附录A和GB5748-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进行粉尘监测。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工艺或操作规程发生改变,可能引起石棉尘浓度水平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粉尘监测。 第九十九条 进行工作地点粉尘监测时,应在有代表性的典型作业条件下进行采样;把工作地点划分成若干区域,采样点布置在石棉尘浓度高、劳动者作业时间长、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采样点应靠近产尘源;在不妨碍生产操作的条件下,尽可能在劳动者呼吸带取样,且应避免粉尘直接飞溅入采样器内。 第一百条 为评价劳动者接触粉尘的程度,应经过个体采样器,采集劳动者呼吸带空气样品。个体采样应在每一班整个时间段的各个时刻连续进行,还应考虑短期粉尘浓度峰值。 第一百零一条 粉尘监测前,应首先查清粉尘发生源;确定采样时间和地点。按劳动卫生学要求,连续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的相同时间段各一次,每次同一地点不同时间内采取不少于三个样品,测定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粉尘采样结果应采用平均值和最大值的方式表述。 第一百零二条 粉尘监测应有详细记录。 (一)监测日期、时间、地点和采样位置,被监测场所概况、空间尺寸、尘源部位和其它特点; (二)用人单位名称、工序名称、加工材料的种类或成分、作业方式、生产工艺; (三)工作地点通风和微小气候等相关资料,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状况; (四)个体采样的确切位置,被采样人姓名、性别和工种名称; (五)粉尘监测机构名称、采样和分析人员姓名。 (六)计算结果和分析、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粉尘监测记录保存、维护和汇编整理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记录至少应保存30年。劳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粉尘监测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当工作地点石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限值时: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石棉尘浓度超标的工作地点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持续进行粉尘监测,直到石棉尘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二) 用人单位必须将粉尘监测结果、需采取的补救措施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九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体检 第一百零五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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