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竞存视角下购置款抵押权优先顺位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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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 第 期 年 月湘 潭 大 学 学 报(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权利竞存视角下购置款抵押权优先顺位研究连光阳毛轶澜(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摘 要:民法典第 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并突破了“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物权顺位规则 但购置款抵押权也并非真正的“超级优先权”除了留置权之外与其他权利竞存时并非恒定优先 根据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购置款抵押权与浮动抵押竞存时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与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竞存时也应优先当买受人与贷款人同时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应将二者地位等同视之按照民法典第 条规则处理 除此之外购置款抵押权亦可能与一些法定优先权产生竞存如其与破产管
2、理人管理的债权、执行债权竞存时亦应优先与建筑工程价款竞存时应劣后于后者与船舶优先权竞存时也应劣后于后者关键词:购置款抵押权权利竞存优先顺位法定优先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如何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一直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据世界银行 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继续提升然而其中“获得信贷”指标的排名却连续四年下跌由全球第 名跌至第 名因此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更好发挥物的流转效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因应世界银行优
3、化营商环境要求着力构建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是民法典担保制度革新的重要目标 民法典第 条所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在现实交易中抵押人购买动产时经常需要向出卖人或者金融机构融资并就该主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通常是在该动产上设定抵押 同时作为交易常态抵押人可能先前就已设定浮动抵押该动产当然也被纳入抵押财产范围成为其他债权担保的一部分 此种情形下若不对购置款抵押权提供一定的优先保障势必会影响贷款人的放贷信心阻碍抵押人融资实现 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第 条便赋予购置款抵押权优先效力以促进融资购置款抵押权入典固然有其现实意义但同时也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解释难题 物权是对世权“公示在先效力
4、在先”是解决各物权间顺位规则的核心原则 然而民法典第 条“横空出世”采用的是“公示在后效力在先”的特殊规则 虽然第 条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制度冲突的解决方案即“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但留置权除外”但是担保物权本来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制度体系担保物权之外还充斥着许多其他法定优先权 在具体法律适用时购置款抵押权究竟何时可以突破一般顺位规则目前而言效力边界并不清晰仍存在解释空间 在权利竞存时仅仅通过民法典第 条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条两个条文是无法全部解决的需要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得出合理的解释路径二、购置款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竞存时优先顺位的特别解释()购置款抵押
5、权优先于在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收稿日期:作者简介:连光阳()男湖北巴东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信用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规制研究”()成果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的前提是必须在标的物交付后 日内办理购置款抵押权登记 这里的 日通常被称之为“宽限期”正因存在十天宽限期的限制便容易出现其他抵押权人在宽限期内抢先设立抵押权之情形 在宽限期内其他抵押权人因在登记机构无法查询到是否在该物上设置了购置款抵押权从而同意设定抵押权 此时若其他抵押权人在登记时对当时未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不知情主观上是善意的是否仍劣后于嗣后登记的其他抵押权?
6、有学者认为在动产抵押中依据民法典第 条之规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宽限期内未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如同一般动产抵押未登记自是不应对抗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然而购置款抵押权的设立与一般抵押权是不同的只要在宽限期内完成了登记就具有溯及力溯及至购置款抵押权合同成立生效之时 对此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法上的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与是否登记无关登记仅意味着取得了对抗效力购置款抵押权也属于动产抵押的一种故其登记也不具有促使抵押权设立的作用登记不具有溯及力比较法上大多承认购置款抵押权登记的溯及力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宽限内完成登记的购买价款担保权自设立之日起即生效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
7、同美国一样认可购置款抵押权之溯及力 事实上承认购置款抵押权的溯及力是合理的否则会产生解释上的逻辑怪圈若认为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可因公示在先而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则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优先于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又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就会形成优先关系的循环困境只要承认登记的溯及力此时在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从时间上言就会落后于购置款抵押权按照民法典第 条的顺位规则处理即可不存在购置款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除此之外即便不考虑溯及力从法政策上考量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担保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债权
8、人放弃所有权而授予信用担保该购置款债权的价款抵押权因此也有学者称其为动产所有权的“前身”除此之外从交易外观出发其他抵押权人是否真的不知情是难以证明的通常抵押权人难以证明自己不知情另一当事人也难以证明对方抵押权人是知情的 若要将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是否善意作为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将会严重影响交易效率给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时带来无形的审查负担与设立购置款抵押权的初衷相悖 最后从体系上看将债权人知情与否排除在购置款抵押权的顺位规则之外有助于体系的一致性与规则的简化 在民法典第 条的一般顺位规则中排除了相竞存的抵押权人之间的主观善恶意 此时若在适用第 条特殊顺位规则时又要考虑抵
9、押权人的善恶意将会导致体系上的不一致(二)出卖人与贷款人同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回归至一般顺位规则出卖人与贷款人同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本质上是购置款抵押权人内部间的竞争从法条适用上看将该类情形按照民法典第 条处理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和贷款人同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二者的地位是否应当等同 对此在立法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第 条第 款认为“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我国主流学者亦认为出卖人与贷款人地位等同不应做差别对待在比较法上英国早在 世纪不动产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就认为无论登记的先后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都优先于贷款人美国统一商法典并未明确在购置款抵押权中是否承认出卖人优先于贷款人但在财产
10、法重述按揭中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原则上出卖人的地位优先于贷款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官方评述中指出虽然在不动产交易中法律优待出卖人看似违反朴素的公正观因为双方都提供了资金使销售交易成为可能且双方都依赖在同一不动产设定担保来保障债权甚至贷款人提供的融资额往往比卖方多但他还是认定出卖人应优先根据衡平理念卖方应优先于贷款人受偿 因为卖方放弃的是特定的不动产而非金钱而且除非其债权被清偿否则不会放弃不动产即使卖方可能知道买方将向第三方借款并为其提供抵押以担保该价款债务也如此归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条第 款规定“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如 .案.():
11、.().结底法律更同情前者而不是后者 德国亦认为两者发生冲突时出卖人优先与贷款人只不过它的表述系货物信贷人优先于金钱信贷人但是“联合国贸法会 年担保交易立法指南 第 条中适用的是抵押权竞存的一般规则即出卖人的购置款担保权优先无论其担保权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日期孰先孰后只有在贷款人之间的担保权并存时才适用一般优先权规则我国民法典并未区分出卖人和贷款人的地位出卖人和贷款人都仅有一种身份即购置款抵押权人民法典所持的立场有其合理性:其一从本源上看出卖人和贷款人提供的都是购置物担保的价款都起到了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的功能符合购置款抵押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其二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看民法主张平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当具
12、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 认为出卖人优先于贷款人有违平等原则之嫌疑其三通常贷款人多为专业的融资机构一方面与出卖人相较专业的金融机构贷款人更能实施监管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若债务人想继续融资或者扩大融资给予金融机构贷款人与出卖人同等的对待将扩大债务人借贷融资的机会其四从我国设立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看倾向于保护的是债务人为鼓励债务人融资而设立的从法政策上看对于债务人而言只要能有人为他提供融资即可不会更多地考虑对不同主体之间的购置款抵押权效力优先问题最后给予出卖人和贷款人同等的身份并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出卖人或者贷款人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两者同等视之将有利于体系清晰化三、购置款抵押权与法定
13、优先权竞存时优先顺位的解释路径(一)购置款抵押权劣后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当购置物为建筑材料时出卖人或者贷款人亦能在建筑材料上设立购置款抵押权 但是建筑材料与其他的购置物不同它不能单独发挥作用 一般而言建筑材料需要因建筑工程的推进才与建筑物融为一体 此时在该建筑物上便可能存在两种权利一种是建筑材料的购置款抵押权另一种是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民法典第 条确定购置款抵押权之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便可能与购置款抵押权产生权利竞存此时究竟谁更优先受偿就涉及解释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首要地是明确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性质它究竟是法定担保物权抑或类似于船舶优先权一样在建筑领域特有的优先权 然后若认为工程
14、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定担保优于意定担保的一般原理则工程价款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 若认为其属于特定领域的优先权则其与购置款抵押权的效力问题还需充分的利益衡量方能予以判断 实质上不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还是法定优先权均不影响它与购置款抵押权竞存时优先顺位的解决在第一种情形即认为购置款抵押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时结合民法典第 条的规定按照文义解释可以产生两种理解:一是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所有担保物权既包括法定担保物权也包括意定担保物权但留置权除外二是通过充分解释购置款抵押权劣后于留置权的例外规定认为购置款抵押权仅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而不能优先于法定担保物权此时便类推适用购置款抵押权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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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视角 购置 抵押权 优先 顺位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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