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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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长足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计划申报、绩效挂钩”、“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和我市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以及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奖励和资助方式、支出结构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节庆赛事或重点支持展会、节庆赛事的培育、资助或奖励;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节庆赛事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4.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资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的双重或多重资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不在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项目资助要占对本市商业性会展项目资助资金总量的60%以上。 第八条 本资金中的10%用于对承办展会、节庆赛事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或个人在年终行业内评奖活动中予以奖励。本资金的5—10%用于业界行业内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奖励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会议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超过1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200元。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超过3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 入住绿色宾馆的人数可按以上标准的1.2系数折算予以补助(下同)。 2.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展览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50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展览、会议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条 展览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对台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贵阳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十二条 节庆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节庆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节庆活动。 (二)奖励标准 1.节庆活动举办奖励标准。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节庆活动招徕奖励标准。对引进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赛事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赛事活动。 (二)奖励标准 赛事活动的举办、招徕奖励标准:根据赛事活动的规格、规模、参赛人数、比赛时间进行奖励。 对举办或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文化、体育等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举办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第四章 会展业发展保障类经费 第十六条 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 (一)宣传经费 用于我市各型各类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业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 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活动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七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节庆赛事活动或会展、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节庆赛事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年度本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评估申请。市会展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5天向市会展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7.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展业协会组织对展览、节庆赛事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节庆活动需要提供境内外嘉宾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赛事活动需提供代表团或运动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涉及的会展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第十三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本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地对有关单位本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本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资助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付的本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本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2.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组织秩序混乱或发生罢展(演、赛)、闹展(演、赛)、发生安全事故的; 3.截留、挪用本资金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本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6.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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