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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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山西办事处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工时休假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事处各条线员工。 第二章 工时管理 第三条 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 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8:30-17:30,其中12:00-13:30为午餐及休息时间。因工作性质或特点的限制,不能统一工作时间的,可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报办公室审批同意,报备主管部门后实施。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考勤 正常情况下,办事处以自然月为考勤周期。 实行电子考勤,内勤员工均须每日4次考勤:上午上班、中午下班、中午上班、下午下班,外勤员工均须每日2次考勤:上午上班、下午下班。 考勤记录将于每月考勤周期结束后交由员工确认。 如员工因临时工作安排、出差等原因未考勤,可向主管提交未考勤申请,注明未考勤原因,经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办事处对于虚假申报考勤异常的不诚信情形进行严肃惩戒。员工如果虚假申报考勤异常,骗取或欲骗取按正常出勤待遇的,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办事处可将员工予以辞退。 第六条 迟到与早退 迟到是指员工未按照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但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形。早退是指员工未按照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但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形。确认是否到岗或离岗,以考勤记录为准。 在每个考勤周期内,允许不超过30分钟的迟到1次,给员工应急时使用。 迟到或早退时间确认方法如下:每次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的,按1小时计;超过30分钟且在1小时以内,按半日计;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 如果员工迟到早退,在迟到早退期间不支付薪酬。 如果员工迟到早退,在1个考勤周期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含)以上的,书面警告1次;在1个考勤周期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或1年内累计被书面警告2次(含)以上,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办事处可将员工予以辞退。 第七条 旷工 旷工是指员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的情形。当日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的,视为旷工。 旷工时间的确认方法如下:旷工不足1日的,按1日计。 鉴于旷工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办事处负责人需亲自联络其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旷工日起3天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 如果员工发生旷工情形,在旷工期间不支付薪酬。 如果员工发生旷工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惩戒。 第四章 加班管理 第八条 加班 加班适用于岗位等级工资制、职级为经理级以下、职务为室副经理以下员工。 办事处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不鼓励欠缺工作效率的加班。对于经过审批的加班,办事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予以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单并报科室负责人和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加班审批从严掌握,每个工作日加班不得超过2小时,每个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不得超过6小时,未经审批而自行加班或加班结束后再补提加班申请的,办事处不认可该加班事实,不计核加班费。无考勤记录时间、培训、出差及外勤期间、节假日或下班后组织的旅游、体育活动及其他集体娱乐活动不计核加班,当月累计申请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工作日加班的,下班后1小时为指定用餐和休息时间;在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的,4小时以上应安排1小时用餐休息时间。 加班时间以加班申请获批时间内的考勤记录为准。部门行政助理依据加班表、考勤机记录时间等进行核实,并将汇总表报科室负责人及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报综合室备案。 加班以满小时计。员工连续加班一小时或以上者,可安排调休或享有加班费。加班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加班费计算。加班费核算标准: (1)工作日加班:加班费 = 月基本工资/21.75/8 ×1.5倍 ×加班小时数。 (2)公休日加班:加班费 = 月基本工资/21.75/8 ×2倍 ×加班小时数。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月基本工资/21.75/8 ×3倍 ×加班小时数。 第五章 休假管理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 员工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具体如下: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国际劳动节 1天(5月1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5)清明节 1天(农历清明当日); (6)中秋节 1天(农历中秋当日); (7)端午节 1天(农历端午当日)。 每年具体安排,根据国务院、办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办事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女性员工在妇女节(3月8日)放假半天。 办事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28周岁以下的员工在青年节(5月4日)放假半天。 第十条 年休假 年假天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可享有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计算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可休年假天数 = 年休假天数×∑入职满一年后当年在职自然天数 / 365天。年假以满天计算,遵从四舍五入原则。劳动合同对年休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可休年休假天数按截止到休假前时间进行计算,不得提前预休年休假。员工在申请年休假时,应以天数计;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3日以下年休假需提前3天申请,3日以上年休假需提前7日申请。 年休假必须当年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年休假在经本人申请,并获人力资源部审核及办事处负责人书面批准后可以延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 第十一条 病假 按照国家规定对生病的员工提供病假。 如果员工因病无法正常上班的,凭当地市级(含)以上公立医院3日内医嘱证明(证明须盖有医院公章)申请病假,提交病假申请单;如果员工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应在当日上班前15分钟致电直接主管申请病假,上班后当日应提交病假申请单,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病假申请应以天数计;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未及时提交病假申请的,视为旷工。 员工如果已提供虚假病假证明及相关材料,骗取或欲骗取病假待遇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可将员工予以辞退。 医疗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在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规定的职工医疗期一览表 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应给予的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第十二条 工伤假期 员工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事项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事假 原则上不鼓励申请事假。员工尚未休完年休假的,应先申请年休假;对于年休假已经休完,且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事假的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批准适当天数的事假。 员工在申请事假,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 因特殊情形确实需要休事假,当年休累计事假6天(含)以上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婚假 员工在办事处服务期间领取结婚证,可申请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者享有婚假3天;若属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系初婚)可增加10天晚婚假。婚假为连续日,所列天数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日在内。 婚假须提前2周申请,并附结婚证书复印件。 婚假须在结婚证发证日期起的1年内申请。除总裁特批外,逾期不予安排。 在婚假有效期内,员工离职时尚未申请婚假或婚假未休完者,不予安排。 第十五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 女性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晚育(23周岁后怀孕后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根据地方性规定(广东地区),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在配偶产假期间,按照地方性规定给予男性员工陪产假7天。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为连续日,所列天数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日在内。 女性员工正常产前检查,按正常出勤计。 女性员工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生育,在婴儿不满1周岁期间,每天可享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当天合并使用。合并使用的具体方式,需要经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合并使用的具体方式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哺乳假,须提前2周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哺乳假申请,均会予以核准。 第十六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身故,可申请丧假3天。 丧假所列天数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日在内。 申请丧假应附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丧假,均会予以核准。 第十七条 调休 员工申请用加班时间安排调休的,应以天数计,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 调休1天以8小时计,调休半天以4小时计。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休假 如遇台风、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有关休假通知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假期审批 (1)员工休假一天以内须事先经所属室经理批准,休假超过一天须报办事处负责人审批。 (2)员工休假经相应室经理及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报备办事处综合室。 (3)如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应在当日上班前30分钟致电所属室经理请假,上班后首日应补齐相关请假手续。 (4)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假期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条 假期工资及福利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的,全额发放工资。 病假期间,不核发职务/岗位绩效工资。累计10天以内的病假,基本工资按照80%核发;累计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病假,基本工资按照70%核发;累计1个月以上的病假,基本工资按照60%核发。核发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假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性规定执行。 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核发基本工资及职务/岗位绩效工资。 员工在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核发基本工资,不核发职务/岗位绩效工资。产检假和哺乳假期间,全额发放工资。 员工如果请事假的,不支付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 办事处所在地方对假期工资另有地方性规定的,按照地方性规定执行。 员工假期福利参照相关福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总行和卡中心依法制定的制度的规定以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办事处负责做好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人力资源部及办事处负责人解释。 11 第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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