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决策涉入下的法官法感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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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数字化背景下以算法为代表的大数据人工智能被引入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并拥有了合法化的外衣对于作为传统法官裁决案件源点的法官法感产生了威胁与考验 法官法感的失位与演变是司法权面临算法决策所产生的负面效果之一 长此以往法官法感将失去其司法地位司法权也将被算法技术所裹挟必须对此趋势采取控制手段 应通过重构算法决策结果呈现、增强法官法感的价值认同度等手段配合法官法律素养的提升以促进法官法感层次的上行利用对通用算法和专业算法的重新构筑保障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感觉理性不被虚置或驯化性改变关键词:法官法感算法决策司法权感觉理性控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一、引言法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开端 在司法实践中经
2、验丰富的法官往往能在认定事实后而尚未适用法律规范前就已经凭借其法感对于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作出预判 在此之后的逻辑演绎只是一个对感觉的修正和对结论的证实过程以期法感结论能够经受考验 不过法感只是判断的起点不是最终依据法官对于案件的裁决必须以规范和事实为坐标进行规范证成 而与传统的法官基于法感后的法律证成过程不同算法技术涉入司法决策时并没有最初的法感介入阶段 无论是算法决策结果直接替代法官决策还是将算法技术作为法官决策的辅助工具法感那种基于法官直觉的灵光乍现似乎都无法挤入密不透风的数字运行逻辑之中 法官失去了展现自身主观性的法感判断之后的演绎推理也只能是循规蹈矩马长山教授曾言:技术的司法应用引发了
3、司法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当自主化的算法决策技术作用于法官的司法裁决时基于一般化场景下法官独立自主的案件裁决过程受到了这场科技风暴的侵袭 而位于风暴核心之处的法官法感由于其主观性特征在面对客观的算法技术时天然的处于弱势同时因其处于法官裁判全过程的源点地位而面临着失位或演变的风险 算法技术是否会全面攻陷司法权的行使?由实践经验与法律素养的积累形成的法官法感是否会服从于算法决策结果的驯化?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法感的产生方式与其在司法权行使中的价值以及算法控制下法官法感的地位与内容变化并提出具体的控制方案以期应对算法技术的过度司法渗入使法官裁判结果具有实质正当性二、法官法感的形成与价值(一)法官法感的形成.
4、后天形成的法感论霍姆斯在普通法中开篇就直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裁判案件不止于逻辑的演绎还有经验的加持法官实践经验的累积构成了对法的感觉 法感概念的形成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曾两处提到法感一是认为法官的心灵是“使正义荣耀的心灵”二是主张人类具有善恶、公义等感觉之后关于法感的来源在德国引起了争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认为“法感天生”的吕梅林和“后天形成论”的耶林 吕梅林将法感视为人们天生的秩序本能法感并不会随着法律认知的改变而不断发展这种本能论将法官法感看成是孤立静止的天赋不具有现实的学习成长性与实践性显然是不符合法官裁决案件过程中的法感产生与变化的 年耶林在法的目的
5、一书中提出法感的后天形成论其后在 年所作演讲中得到展开这既是对萨维尼法律思想中关于法感认识的总结与发展也是对吕梅林本能论的抨击 他认为法感只能在历史生活条件中形成不是法感产生了法律而是法律产生了法感耶林的观点被德国许多法学家所认可其中李兹勒认为后天形成的法感是指“对有效的法的直觉的把握和正确适用的能力”李兹勒的观点将法感与法律适用联系起来使得法感在具有直觉属性的同时又是日积月累的经验汇聚 后天法感论的观点相比于天生秩序本能学说对于法官法感的理解是符合司法实践的 可以说法官法感的形成乃是后天实践经验与法律素养共同所致.法官法感形成的影响因素耶林认为权利属于道德的范畴反映在由历史和经验所促生的法感
6、上由此可见后天形成的法感主要是由于历史的承继和经验的累积 法官同时作为裁判者和社会成员在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素养和裁判经验的同时拥有历史传承的价值观取向和思维模式 社会与民族的共同体意志偏好是影响法官法感形成的底层铺垫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法律知识的补给和裁判经验与社会经验的夯实最后形成法官面对案件所聚焦形成的裁判结果之第一印象 法感关涉法官法感形成的影响因素也会因法官群体内部个体间的区别而有所差异 法官职业作为一个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职业在被赋予司法裁判权之后任一法官作出的裁决结果都自然地拥有了国家公权力的外衣是以组织共同体的形式对外作出的 每一法官都存在思维与逻辑能力的个体偏差也会受到情绪生活等个
7、体经历的影响 在长时间的法感形成过程中不同人的逻辑思辨能力、生活方式与周遭环境都将成为刺激因素逐渐渗透入法官的直觉和预感之中形成法感 同时每一法官在独立裁决案件之前都会经历职业进路过程中的磨砺期 其接触到的不同事实下的案件裁决会对其实践经验的蕴蓄起影响而反映至法感之上(二)法官法感的价值.法官法律素养的体现法官不同于一般人他们是一群拥有着内在专业素养和外部资格认定的专业法律从业人员其裁判案件时与一般人的最大区别就源于自身的法律素养 法感是法官法律素养的最大展现它是由法官多年来积累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裁判实践经验为底蕴同时掺之以个人的价值观等主观因素融会贯通而成的针对疑难案件法官裁判时无法简单进行事
8、实与法律的排列组合往往要借助各种辅助性分析手段来为案件的顺利裁决提供思路如案件事实的拆分归类、相似案件的检索、专业化辅助工具的提示以及直觉与法感的先入等等 其中法官对于疑难案件所产生的直觉与预感是法官之后一切行动的基础为后面的实践操作探明了方向 法官的法感是其对案件事实所产生的预感在许多案子中法官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以假设性结论为源点进行回溯推理()而产生的 法官实际上是从直觉结论出发罗织法律依据而不是从一般规范推导出具体结果.助推法律推理进程德国通说认为法感具有四大功能:批判实证法、确保法的安定性、为法官判决提供正当性和作为法源它在法律推理的进程中有着特殊的价值 法感作为法官裁判案件中法律推理
9、进程展开的源点不仅对于推理的可废止性、司法过程的民主性、个案的公正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法感可谓克服法律形式主义和与之相对应的三段论涵摄缺陷最有力的工具法官以跳脱的思维和直觉灵感注入法律推理的过程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法官僵化适用法律规范的嫌疑法感的存在使得法官在面对一个具体案件时能够产生一个初步的判断方向和思路 法官运用形式推理与涵摄过程将有轨可依、有迹可循大大推动了法官的法律推理和裁判的进程提高判决结果成型的效率同时法感源自法官内心的确信和经验的累积并非形式意义上的适用过程相较于三段论的形式推理涵摄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更具真实性和具体性也为个案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妥帖性提供保障变相助推了司
10、法过程中法律推理的进程可废止推理理论允许在形式推理结束后被后来的结论推翻重演这也是法感能够大幅度助推法律推理进程的原因之一 由于推理的可废止性形式推理的进路与结论不再完全固定由法官法感所引发的推理流程即使完全走完也能有救济手段不再一锤定音无法回溯 而法感的存在能够省略一般推理找寻大小前提的过程直接通过结论的反推以构成要素适配与否的判断代替可能要素的筛选过程大大加快法律推理的进程.印证法律适用结果法官法感在面对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推理结论时能够从主观方面对其起到印证效果 相关研究说明在一份不附判决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疑案判决书中是无法鉴别判决结论究竟是法律适用的结果还是法官直觉的产物抑或仅仅是法官的一
11、个谎言这是法律界要正视的一个司法病灶事实上法官所作的判决书并不都能尽述推理过程与裁决理由针对疑难案件法官自身也无法确保案件事实与裁判理由的准确和完全适配 法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官内心的实质正义感和价值观为空洞的法律适用过程加入了带有法官个人烙印的主观因素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表现 法官不仅应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素养还应有着更高的道德水准谨守职业的约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法感的形成过程带有社会属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官从社会公众的视角感受是非曲直 依循法感可以为满足个案的实质妥当结果而部分牺牲法的安定性提供正当性依据多角度保障个案正义司法推理裁判的过程就如同从某一定点出发的射线不同于一般的射线它不断
12、在事实与法律的两方之间徘徊并最终走向平稳 而法官的法感就是这个原始定点它完成了裁判案件中法律适用过程的倒叙使得法律推理结论最早以直觉与预言的方式出现于法官头脑之中并占据了一席之地 如果法感形成的结论最终被三段论推理所证实那么对于法律适用结果就既有逻辑推理证明又有法官主观价值判断和对具体个案的实质正义认同 主客观方面共同印证的这一法律适用结果是司法公正的最好展现三、算法涉入下的法感失位与演变数字化时代算法作为通用技术被引入各领域对司法过程的冲击也是不可避免的 算法技术涉入法官司法裁决的过程中以其特有的综合性与客观性部分占取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高地而传统的法感将会因其强主观性而受到挤压造成运用失位和
13、形成演变的局面(一)法官法感丧失裁判源点地位.算法决策跳过法感过程算法决策是依据大数据汇总将数据库内的信息不断整合完善并依据现有的事实建立与数据库的诸多关联之后输出客观结果的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跳过了传统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内心选择的阶段更具形式上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加速到来大数据的算法技术也由私域商业化转变为公域权力化公共权力机关引入算法决策后渐渐使算法决策结果披上了合法权力的外衣并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公共权益司法裁决过程中借助算法技术无非是将算法决策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这也是最能保留司法特性的算法技术运用方式但就是这种辅助手段对于法官法感裁判也是有很大影响的算法是人工智能的运行过程它不受
14、人主观性影响自然也不会拥有感觉 算法决策运用于司法过程后一旦将案件事实输入至算法数据系统中进行匹配计算算法的运行将按部就班地展开 算法运行的发展已经能够和法官的推理过程一样“将目光往返流转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同时也将许多其他因素穿插其中如类案、过往裁判、社会评价等 这一过程看似完备且运行通畅但细想之下与法官裁决对比少了一个作为源点的存在也就是法官的法感由于法感的失位算法决策所得出的结果无疑会演变成纯粹的形式法律适用和三段论推理的标准答案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这要求法官裁判案件不能墨守成规应需创新发展与适用 事实上绝大多数典型裁判案件的出现并不是法官将形式逻辑推理能力运用到极致的成果
15、而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创造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因素结合具体社会生活的变化所自然质变形成的是法官的直觉与推理能力共同作用产生的 其中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法感是法官裁判案件过程中运用主观能动性的缩影是难以复制的灵感 法官裁判案件的源点是法官初次面对具体案件事实运用其感性判断能力所进行的判断必然是和当下的社会现实和法官多年沉淀的法律素养息息相关由其引起的裁判案件过程和结果也将会更具有创造性.算法决策结果的先入性影响算法及其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所衍生而出的人工智能司法在裁判可接受性、信息整全、信息筛选、事实评估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人机交互决策不仅可能而且早已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成为现实现阶段在运用算法技术辅助司
16、法决策过程的法院群体中由于现行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在具体案件分配至裁决法官之前现代化数字技术早已将案件事实导入至算法决策程序之中并产生了决策 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之时往往已有了算法决策分析的结果以供参考以大数据的系统性考量和统计化结论辅助法官作出更加合理合法的裁决而不出差错但同时算法结论的过早暴露使得法官在审阅案件事实时脑海里回荡的不再是沉淀而出的法感而是已经预先得知的算法决策结论 另外算法决策结果与法官法感的感性判断可能会存在出入而算法决策结果的先入将占据法官法感的地位 自然而然地法官将不会再费力进行法律素养的培育和法律知识的拓展转而趋之若鹜地依赖于算法决策的结果和算法不断更新的数据源 如此而
17、言算法等人工智能经由法官之手获得了实质上的司法权 技术介入司法导致的技术依赖不可避免地对权力专属原则提出了挑战权力的专属性受到挑战的后果将反作用于算法技术的司法运用过程对算法技术是否应当运用于司法过程及其合法性产生质疑算法的特点之一是能够自动将其决策结果收集积累并自动完善其数据源这就是算法的学习性算法决策结果的先入不但会事实上引起法官法感的失位同时也会使得算法决策结果影响力的进一步深入与固化在法官法感减少介入案件审判过程之后不断学习的算法不但会对某一具体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也会借由其数据源的自动吸收特性持续影响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我国整体司法进程产生深入且难以发觉的影响.算法决策结果的科
18、学性暗示算法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暗示是司法权对算法决策缴械的又一大重要成因 算法对于司法全过程的参与使之日益成为司法辅助工具 研究表明人类极易受到“自动化偏见”的影响盲从于算法决策智能算法逐渐成为司法辅助工具甚至是直接裁判工具算法是技术发展的产物相较于人工智能的科学性全面性人的理性总是会有所欠缺且不完善的法官在面对自己感性的直觉结论与算法决策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倾向于选择怀疑自己的法感判断以算法决策结果作为其司法裁决过程的起点来开启后续程序 算法决策介入司法过程将凭借其科学性暗示效果取得法官群体的认可并以此决策内容对外作出裁决司法过程必须公开以保障其公正性而算法的运行过程是无法做到完全公开的这
19、就是算法黑箱现象算法黑箱是由算法的技术性特征造成的而非人为刻意保持即使算法决策能够暗示其具有更高的科学合理性但以算法决策结果替代法官裁决过程尤其是取代了法官法感的存在空间也有违反司法公正的嫌疑 我们无法要求算法程序提供完整公开的流程但当法官抛弃法感的主观性认知运用算法决策结果时其公正性也将由于无法公开过程而有所削弱法官法感受到算法决策结果先入性影响和科学性暗示再凭此进行案件裁判将变相导致算法权力的形成进而会导致算法侵占司法权以达到算法权力治理的现实效果 我们要清楚地知道司法过程并不是以效率和计算科学为目的的它更是一种感性与理性的交互碰撞 法官的法感不仅是法官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寄生于长期的法
20、律学习与实践经验积累而且它能够不断地与法律精神和司法公正相协调纯粹的计算科学不足以取代其在司法公正价值方面的作用(二)法官法感形成的演变算法技术涉入司法的过程之中法官法感的身影不仅会渐趋模糊同时形如主观感觉与直觉的法感也面临着形成过程的演变.法感积累元素的转变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法官的法感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在于其长期的法律素养积累和实践经验培育 在算法决策技术运用于司法裁决过程后法官可以轻易地利用算法技术辅助裁判将繁琐的案件事实分析、法律收集和类案判例检索的过程省去直接获得算法决策的初步结论 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时代法官判断和决策的模式从“单一人脑决策转向聚合智脑决策”但是在获取算法初步结论的时
21、候法官法感所起到的作用可以说微乎其微 法感与算法结果的碰撞无论对错于法官而言总能够不自觉的在算法结论选择与参考的过程中不断吸收算法决策的结果或思路进而依此作出司法裁决 而法官亲自参与的司法裁决过程又是形成法官法感的重要来源之一 也就是说算法技术的影响变相成为了法官法感积累的源头其决策结果不断被法官法感形成过程所吸收、接纳、转化但同时法官裁判由于省去了主动寻找法律、检索案件的过程日积月累难免会使得法官的惰性无从制约其法律专业性也将受到打击 司法裁判是体现法律实践理性的重要环节如果作为司法裁决者的法官疏于接触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使用现代化人工智能技术代替直面具体案件内容的过程司法的实践性也就无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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