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建设视域下老年人的数字权利保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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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2023年第3 期No.3,2023数字乡村建设视域下老年人的数字权利保障徐强胜,檀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 3 0 0 7 3)摘要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数字乡村建设与乡村社会老龄化产生耦合。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忽视了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权利保障,该群体数字权利体系和救济体系皆不完备,且急于使用数字技术,难以实现数字权利自我保护,利益相关主体对该群体数字权利保障的参与度亦不高。乡村老年人享有数字人
2、权,系既有权利及依赖于数据信息而享有权利的数字化表达;数字化的社会权利表达包括数字生存保障权与数字受教育权;数据与老年人形成依附关系时具有排他财产权属性,数字人身权保护针对个人数字信息权和数字隐私权。维护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权利,须推动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入法入规,强化公权力部门在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中的积极作为与担当,尝试建构数据信托和数据代管人制度,打造多元利益相关人协同治理格局。关键词 数字乡村;乡村振兴;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法治保障路径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1-5 1 4 0(2 0 2 3)0 3-0 0 6 2-1 1一、“数字乡村”与“老龄化乡村”
3、的耦合数据是信息化社会流动的资本,新型信息技术更新迭代,数字经济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乡村建设。2 0 1 8 年中央1 号文件首次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2 0 1 9 年5 月,两办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从生产数字化、生态数字化、生活数字化三个方面战略性地将“数字乡村”作为乡村振兴的行动面向;2 0 1 9 年1 2月,农业农村部、中央网信办发布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 0 1 9 一2 0 2 5 年),2 0 2 1 年1 月,十部门印发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 0 2 2 一2 0 2 5 年),指出新
4、时期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思路、目标和任务;2 0 2 1年、2 0 2 2 年、2 0 2 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和深人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由此观之,建设“数字乡村”是我国在未来一个阶段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方向。然而,我国乡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1 9 9 0 年我国乡村老年人口占比为8.7 3%,分别高出城市和镇0.1 5、1.6 6 个百分点;2 0 1 0 年乡村老年人口占比已提升至1 4.9 8%,分别高出城市和镇3.51、2.9 7 个百分点;2 0 2 0 年乡村老年人口占比达到2 3.8 1%,而城市和镇的老年人口占比分别
5、为15.54%和1 6.4 0%。虽然我国城镇经济发展水平普遍高于农村,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城镇老年人该三组数据根据中国1 9 9 0 年人口普查资料(第二册)中表4 5、4-6、4-7;中国2 0 1 0 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中表3-1 a、3-1b、3-1 c,以及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 0 2 0(上册)中表3-1 a、3-1 b、3-1 c 计算而得。收稿日期2 0 2 3-0 1-0 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乡村行政执法的农民法益 保护范式研究”(项目编号:2 0 BFX053)作者简介徐强胜,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数字法学、民商法学研究;檀明,男,助理研究员,
6、主要从事数字法学、民商法学研究。62一口占比相较于农村却更低,“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情况并未改变,甚至呈现出愈发加重的趋势。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实际上已经成为“老龄化乡村”,这种老龄化不仅是表面的人口老龄化,也是乡村社会的老龄化。既有研究认为,数字技术渗透到乡村经济社会各方面,发挥着对资源配置的集成和优化作用,给传统乡村建设带来颠覆性创新和创造性变革1。数字乡村建设的本质在于使各类群体实现数字赋能成为可能,让越来越多的从事农业者分享信息化、数字化红利2 。乡村数字赋能战略的最终目标是运用数字技术帮助农民提升信息技能以及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3 。然而,在当今中国的乡村振兴之路上,“数字”和“老
7、龄化”产生了令人惊奇的耦合。要让乡村真正实现“数字化”,用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改造中国农村,首先面对的课题并非数字观念宣导,亦非农业生产技术革新,更非多样化数字人才供给,而是如何切实保障乡村建设中的“人”,而乡村中存在最多的群体便是难以逾越“数字鸿沟”、无法共享数字红利的乡村老年人。这些老年人作为“数字弱势群体”,除了具有经济上的低收人性、生活上的贫困性、心理上的脆弱性等传统弱势群体特征外,还不易认知、掌握、妥善运用数据,难以发挥数据实际效用,数据安全常处于不可控状态。该群体数据运用不娴熟、数据抓取不充分,不重视数据权益。可以说,“数字弱势”的乡村老年人是“数字科技复杂特性、社会内在结构缺陷、虚
8、拟空间秩序紊乱共同作用的产物 L41。囿于互联网技术超时空的特性,数字技术超越了一般政治、经济因素的交互作用,乡村老年人的数字化保护较一般弱势群体保护更为复杂。在技术与算法俨然成为一种隐性权力、把握资本脉搏的新型资源和瓜分时代红利能力来源的当今社会,如何保障“数字弱势”的乡村老年人的合法权利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目前,在乡村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研究中,多集中于如何缓解乡村人口老龄化现状、如何实现乡村养老等传统权利保障问题,而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保障模式与路径研究不足,尚有学术补强空间。在数字技术深刻影响乡村建设的背景之下,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权利保障是实现数字乡村建设首先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是推进乡村振兴
9、刻不容缓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新时期数字乡村治理的主攻方向。二、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现状“数字”和“老龄化”在乡村建设中实现了神奇的碰撞,这也使得身处“数字乡村”建设之中的老年人不可避免地被裹挟进数字世界。在“文字下乡”到“数字下乡”的过程中,乡村治理中的老年人群一直是最重要的受众,他们没有“数字原住民”的生存条件和居住环境,也没有“数字移民”的继受过程,他们毫无准备地成为了学术意义上的“数字弱势”,对数字的世界一无所知,与其说他们应该接受数字时代的改造,毋宁说他们也是数字洪流的“受难者”。乡村老年群体还不同于城镇中的老年人,他们丧失了经常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机会,进而也丧失了成为“数字移民”的条件
10、,他们与最新的知识、资源、市场和机会之间横亘着难以跨越的“时空距离”5 。即使很多乡村老年人主观上并不愿意参与到数字生活之中,但却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数字时代的注脚,被迫加人到数字世界。以老年人为主体的乡村社会要弥合数字鸿沟,就必须解决数字化建设的适老问题和老年群体的数字化滞后问题6 。而在乡村社会的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中,呈现出几种现状。第一,数字乡村建设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老年人的数字权利保障。在现有研究中,鲜有针对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的,更不必说针对乡村视域下老年人的数字权利。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如今已发展到第六个“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向城市的迁移,而这一现象是人
11、口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不会一直持续。当经济、人口、制度等环境具备后,人口老龄化城乡差异转变“拐点”将会出现,人口老龄化程度农村高于城市的状况将向城市高于农村转变。参见杜鹏、王武林:论人口老龄化程度城乡差异的转变,人口研究2 0 1 0 年第2 期,第3 一1 0 页。但显然,当下的中国从总体上而言并未出现这一拐点,虽然“逆城市化”现象出现,但没有改变农村老年人口比重高于城市的现状。“数字鸿沟”往往被视为随互联网应用技术扩散而产生的“另一种机会不平等”,意指给定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对互联网在可及性和使用上的差异。首先是接人沟,其次是使用沟,最后是知识沟,其中接入沟是基础,使用沟是过程,知识沟是结
12、果。参见邱泽奇、张树沁、刘世定:从数字鸿沟到红利差异一一互联网资本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 0 1 6 年第1 0 期,第9 5 页。63一年头,数字乡村建设路径被翻来覆去地研究,但最终架构却是大同小异,无外乎聚焦于提高农业数字化生产技术、提高农民数字素养、激活乡村数字基础设施、优化政策制定评估机制、发挥农业要素市场动力、强化数字农业人才建设等方面。但现有的研究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是高质量的发展,它对社会基础的依赖要远远高于工业化对社会基础的依赖7 。易言之,数字乡村建设并非是单一的数字技术问题,它必须以稳定的社会基础作为支撑,这一社会基础形成的最关键要素就是乡村中的人,而乡
13、村中最普遍的群体是老年人。老年人已成为乡村社会的主体,对乡村社会运转起着最核心的支撑作用,因此数字乡村建设的方针、政策首先应为乡村老年人服务。弱势群体对权利的内涵和基本内容了解不足,且不重视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8 ,若要真正实现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的最终目标,必须弥合老年人群体内生的结构性“数字鸿沟”。但仅从现有的法规政策和理论研究看来,我国关于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的保障还较为欠缺,显然没有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关键环节。第二,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权利体系尚不完备,救济体系亦不完善。乡村老年人权利体系之构建,本质上系为保障该群体权利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和裁判依据。然而,现有相关讨论多局限于广义上的“数字弱势
14、群体”,且多只是理论上的争鸣,并未转化为法律因应。须知,数字法学并非现代法学的理论增补与新兴分支,而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9 1 1 9。从遥远的古罗马法时代绵延至今的现代法学体系在遭遇数字现状后,应呈现出法律治理范式的转变。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欲保护老年群体的数字权利,须构建明晰的数字权利新体系,以满足数字社会现实需要,为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竖立界碑,以周全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基础。同时,乡村老年人本就缺乏足够的数字控制能力和数字信息来源,同时圃于客观上的身体条件限制,其救济能力发挥和救济权利行使失当。甚至在多数情形下,他们并不知道自已享有数字权利,亦缺乏足够的公权救济渠道。同
15、时,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权利的救济成本也较高,数字技术的发达性使得堪当救济重任的群体储备严重短缺。同时,这种成本不仅是物质成本,也包括技术成本、劳动力成本、时间成本、名誉成本等。正因为权利体系的虚置,使得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境地。第三,乡村老年人怠于使用数字技术,难以实现数字权利自我保护。数字科技发展愈发体现出精密化趋势,对数字技术的运用能力成为界分数字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要因。传统乡村社会是“乡土”的情感社会,理性化的数字技术在乡村建设中难免与乡村内嵌制度产生冲突,乡村老年人的观念中就没有数字交往的存在,更不必说数字权利。没有人能够在缺乏教育的情形下成为精通数字技术的大师,“智
16、慧社会的分化程度随科技发展而不断加深”1 0 ,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恒弱”的局面,而乡村社会诸群体由于欠缺数字教育,先天成为了相对弱势的一方。智慧社会创造出了物理空间与电子空间并存交融的双重空间格局,进一步导致不愿参与到数字时代的人群不断边缘化,“进人难”的窘境无形之中也令乡村中的老年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申言之,即使乡村老年人愿意接受数字时代的洗礼,智慧科技的精密性、复杂性特征也会令该群体望而却步,无法进一步掌握、运用数字技术,主动维护自已的数字权利。这其中,隐私侵犯、身份歧视、社会不公、自由限制等情况逐渐出现在受到古老中国传统文化浸淫的乡村社会中。一定意义上而言,乡村中的老年群体本就不具备掌握
17、数字技术的能力,让他们承担数字权利自我保护的重责大任,进而强迫他们成为数字时代的附庸,不仅对他们自身,对整个数字乡村的建设和治理都是一个难题。第四,利益相关主体对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的参与度不高。乡村社会中的老年人缺乏对数字时代发展趋势的基本认知,也缺乏对数字权利的必要敏感度,这使得治理源头的“数字服务”尤为重要。乡村老年群体的年龄、知识、收人及对技术有用性的认知制约了他们使用数字技术的愿望和能力,数字赋能乡村存在主体挑战。在我国目前的数字乡村建设中,相关利益主体并未发挥各自应当具有的能动性,未能缓解数字下乡与原有乡村秩序之间的冲突,从而出现了“乡村不动”的局面1 1 。数字乡村治理是在新技
18、术与乡村社会互动并实现调和与适应的过程中赋能基层治理的1 2 ,而相关利益主体实际上仍未能在二者的调适与互补中承担相应职责。基层社会治理本应是“智慧社会”建设的前出地带,然而我国如今的乡村治理水平仍未发展到与“智慧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地步,乡村治理泛机械化问题严重,“共一64一建共治共享”的机制设计和具体措施落实欠佳。社会中的利益相关群体,如上级政府、村两委、企业、平台、学校、行业协会、合作社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等未能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使得乡村老年人这一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未受到有效保护,治理精细化水平有待提高,乡村社会的目标性良好治理效能与实际参与度之间不成正比。三、乡村老年人数字权利的体系
19、性表达若要保护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权利,首先须明晰其数字权利为何。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权利相互关联性和不可分割的立场,它对人权进行笼统表达,以彰显其统一性1 3 1-1 2。老年人数字权利分类中的各项权利涵摄于社会主体的权利体系之中,但因自身能力可能存在的客观差距,对乡村老年人权利的维护存在较大困难,故应梳理出对于乡村老年群体权利保护具有特殊意义的部分。一般意义上,社会权作为第二代人权表征,“大多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有的也属于生存权范畴”1 4 。在讨论乡村老年群体权利保护时,应将数字人权保护置于主导地位,数字人权与现有人权既非对立关系、也非包含关系,其只是因身处数字化时代而具有的权利,是人权观念和
20、理念的革新,也即“强调在面对数字科技的社会应用问题时,必须以人权价值为底线、尺度或导向 1 5 。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都是基本人权的进一步延伸,社会权因其本身具有公益权性质,应优先于民法上的私益权利,故本文采取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二分”探讨的路径。(一)具有时代属性的“数字人权”人权实质是保证每个人基本生活的权利,是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学界目前尚未形成对于数字人权的清晰定位,一些学者称其为“第四代人权”1 6 ,也即它是与普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同的新生人权,进而将之表达为数字生存权、免受数字歧视权和免受数字控制权9 1 3 7-1 3 8。当然,也有学者否认这种观点,认为数字人权不
21、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度基础性”标准,没有突破前三代人权1 7 。人权理论发展到新的数字纪元,的确出现了以往研究范式难以为继的新现象,数字技术突破了原有物理空间的束缚,远程临场、即时互动、扁平流动、个性多元、全景呈现的“场景”属性逐渐展开1 8 。然而,这种所谓数字化时代的人权,并不会取代已经存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它只是人权发展到新时空背景下的必然呈现。数字人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理形态权利的特性,数据本身蕴含的巨大内生动力是具有信息革命意义的。不论从哪方面观之,信息和数据这一对共生体都逐渐凌驾于实体之上,呈现出虚拟、实体二元配置的
22、事实结构。对乡村老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不能再局限于以往传统“场域”的普遍性保护,因为超越特定场域的信息与数据给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数字基本权利的认定和保障也的确形成了某种新的范式 1 9 ,驱须建立满足乡村社会老年人的数字化生存样态和发展需求的权利体系,以保障日渐成熟的数据和附属其上的信息及由此产生的诸多权利。这种权利体系应有一个总括性的理论指引,也即数字人权。一言以蔽之,数字人权是对既有权利及其他依赖于数据信息而享有权利的数字化表达,是传统生产要素的转型和新兴生产要素的叠加。依赖数据而生的信息技术突破了原有生物属性的限制,使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主体逐渐具备了数字属性,数据从没有价值的
23、代码转变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客体,而人的数字属性又催生各类社会关系、权利形态和运行方式的数字化。侵害数字人权,通论之,就是拒绝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拒绝满足乡村老年人部分数字生活权利,限制其参与数字生活之权。其间,相对强势主体如政府和企业在针对乡村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之时,必须负担起弥合数字鸿沟、调动数字资源的社会责任。数字技术及其前景带来的红利成为新的发展性权利,新的人权逐渐得以形塑,以公共资源和集体行动确保社会成员数字化生活权的实现2 0 。实践中无须拘泥于数字人权的特殊定位和理论迭代,而应将之当成数字权利体系架构的核心理念和理论遵循,明确其建立既是数字化时代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契合我国
24、共享共建共治的社会治理目标。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数字共享,纠正数字信息获取的现实不一65一公,才能真正实现数据的快速流动和效用最大化,进而将人权作为“一个无价值世界里的价值观”2 1 来评价或指引数字科技应用于乡村社会的各种行为或制度,并在维护乡村老年群体权益的基础上持续推动“智慧社会”建设,回应乡村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现实需求。(二)乡村老年人社会权利的数字化表达社会权作为一个由国家积极义务保障实现的被动要求权,“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依赖国家给付的社会基本权受经济发展和社会支付能力的影响 1 3 4。正如前文所述,对数字人权的理解不能简单以数字权利集合来表示,而应作为一种理
25、念上的指引和价值上的阐发,社会权利的数字化表达仍是第二代人权发展到数字时代的产物,其并不必然包含于数字人权之中,但又必须受到数字人权的价值引导和理念推动。从社会权的实质观之,乡村老年人的数字社会权利可以统归为数字平等权,这是一种弱者相对于强者的实质上的平等。但也必须从具象的视角看待乡村老年人在数字赋能中享有的社会权利。其一,数字生存保障权。乡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是涵摄于社会权受益权属性之内的,这种社会安全或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作为义务人,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当事人缺乏生存能力,故而为他们提供生存保障2 2 。而数字生存保障权本质上就是对老年人参与数字生活的权利加以保障,保护乡村老年人在数字生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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