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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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 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药品时,应结合用药实际,高、中、低档药品兼顾。采购目录和价格的确定,应由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集中讨论决定。防止“二次攻关”。 第十条 采购方和成交商要及时响应网上采购平台报出的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和有关药品采购供货信息,并根据采购计划调配相应的药品,以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成交药品信息和临床用药需要,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自成交结果挂网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商签订书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各自存档,其中一份交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备案。合同文本由经办机构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印制,并制成电子文档,进行分类统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可采取总合同和批次订单合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所选药品的情况,在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网上提交采购计划和采购订单的方式,分期分批按订单采购,合同采购总量等于分期分批订单采购数量之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包括成交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生产企业、配送要求、成交价格、采购数量(应以上一年度实际采购数量为总合同的基础采购数量,每个合同量至少要达到半年的临床用药量)、回款方式、回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网上发出的采购订单,一经成交商确认后,均为成交数据,成交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批次订单合同,订单合同是书面总《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每月25日前定期在网上发出下月的采购订单,以便成交商组织准备货源,如因网络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应及时采取其它措施,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并在平台上补发采购订单的信息内容,以保证信息统计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禁止合同外采购行为,确保合同采购率在95%以上,并按合同约定做好药品采购计划、验收、入库、使用、结算、付款等工作。 第十七条 成交商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有权提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该成交商同品种所有成交资格,宣布其成交无效。医疗机构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对严重拖欠货款的网上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凡违反合同的行为的,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配送管理 第十九条 凡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获得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经审核符合配送资格的企业,在平台上挂网公示。凡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显示的配送企业都是经注册、审核合格的企业,医疗机构可从中选择配送企业。 第二十条 配送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市、州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为“配送单元”。成交的生产企业应指定经营企业按整体“配送单元”进行药品配送,不得仅对“配送单元”中的少部分医疗机构配送。 第二十一条 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医疗机构和成交商(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双向选择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GSP资质的投标人可享有优先配送权。但在配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由成交的生产企业指定“配送单元”所在辖区内具有GSP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第二十三条 成交商必须满足全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依据《药品购销合同》及时响应采购平台的采购订单信息,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处理医疗机构的各项供药需求,无论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成交的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及时、足额、足量保证供药。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采购计划、订单要求为准,配送时间从成交商确认采购订单算起,一般正常采购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或按招标文件规定: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 第二十四条 成交商要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并保证药品的质量。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为药品说明书最长有效期,并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需要,防潮、防震、防变质、防虫鼠、防野蛮装卸,保证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商必须保证药品的配送,凡不能及时响应平台有效采购订单信息的,视为缺货,两次订单相隔5个工作日没有满足供应的为短期缺货,连续15天以上不能供货的为长期缺货。每三次短期缺货和一次长期缺货的,作履约不良记录予以网上公告,被公告三次(含三次)以上也未提出正当的申述理由的,取消其所有品种成交资格,终止全部合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细则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工作制度,选购药品应召开本单位药事管理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药品采购人员的规范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应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按月或季度定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网上报出采购计划的时间为:月采购计划(订单)应在上月25日前报出;季度采购计划(订单)应在上季未月的15日前报出。紧急用药可随时报出,并在留言栏中写明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选药要按照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在确保同种药品中低价位药品供应的前提下,兼顾不同的用药层次和药品的价位需求,要保证覆盖全部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目录。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本医院的基本用药目录,除“毒、麻、精、放、解毒”类药品外,临床用药全部来自挂网限价和成交药品。药品收支单独建立专帐管理。 第三十条 提倡开展医院临床用药评价工作,要按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对医师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医院使用的专利、原研、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中成药的金额占同期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为:三级甲等医院不得高于40%;三级乙等医院不得高于30%;二级甲等医院不得高于25%;二级乙等不得高于20%;其他医院不得高于10%;其中主要负责省级医疗保健、省级离退休老干部保健的三级甲等医院可放宽到45%。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备案采购制度,凡属备案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采购。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商应予以退货:验收不合格的;因包装损坏使药品变质的;因有效期不足半年的;临床反应药品质量有问题的。医疗机构在到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退货,并与成交商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律不准退货。如发现假药、劣药要及时举报并封存待查。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药品的价格应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成交价为基准,如医疗机构的实际购入价低于成交价的以实际购入价采购。 第三十四条 临时零售价的核定,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鄂价农工〔2006〕94号文件规定,一般药品以实际购入价顺加15%为医院的零售价;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药品加价额度最高不得超过75元;在采购周期内,如遇政策性调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在医院临时零售价,一律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将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明码实价公布在候诊大厅,以方便患者核对药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平台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与数据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药品网上采购平台的维护和操控,确保网上采购平台数据和信息的准确、畅通、安全。 (二)成交撮合,根据网上采购平台信息帮助撮合全省(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网上药品交易。 (三)提供网上采购、交易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数据,为“两委会”办公室掌握、监管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五)开设专门窗口,接受和处理医疗机构和成交供应商对平台因技术和操作失误而引发的投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卫生厅、省纠医办在指导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后续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定期公布。 各级纠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药品购销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积极支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药品网上采取工作。 各市、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应依照本细则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定期向省指导委员会报告监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医疗机构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1、不按规定要求与成交商签订总《药品购销合同》的; 2、不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的; 3、在挂网成交药品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的; 4、所有采购品种、数量、采购全过程未按规定通过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系统完成的; 5、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成交药品临时零售价的; 6、以单位(包括科室)和个人名义收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受贿的; 7、与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的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凡发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影响达标和纪律处分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生产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1、直接配送或指定的配送企业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时足量满足供药、或只对“配送单元”中部分医疗机构供药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组织配送成交药品,并按履约不良记录予以网上公告三次以上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提供不合格的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经核实,确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 4、配送药品质量低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的; 5、不履行合同规定相关伴随服务的; 6、向医疗机构(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行为的; 7、销售假药、劣药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约的行为。 生产及经营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请指导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企业该品种、直至所有品种挂网采购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采购活动。 (三)药品网上采购平台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请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1、透露招标保密期内的有关信息,造成招标工作被动局面的; 2、篡改网上采购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并因此获得利益的; 3、与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当事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4、因操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省纠医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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