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转省住房规章制度细则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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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1989]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试点单位贯彻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领导,并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报自治区房改办公室。1989年4月6日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 (XX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89年2月24日)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经过一年的积极努力,进展较快。各盟市都组建了房改机构,并开展了房改工作。第一批起步的部分城市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调查测算和住房资金核定工作,有的盟市已制定了房改方案上报待批。试点旗(县)镇已先行一步,探索了经验。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整顿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8]11号文件和国办发[1988]13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当前,要把出售公有住房作为房改的重点,加速住房商品化、私有化进程。这不仅对于现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且对于抑制通货膨胀、调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为指导下一步房改试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合理确定公有住房售价。各地要严格审定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新房的标准价为住宅本体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包括拆迁安置费,下同);旧住房的标准价为重置成新价。重置价按当地前一年建筑安装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调整系数构成的住宅本体造价和当地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计算。向职工出售时,再加上楼层、朝向、环境、地段、设备、装修、配套程度等调节因素,适当增减计价。 2、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除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和因特殊原因暂不出售的以外,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城市近期应以出售各类成套楼房和质量较好、暂不改造的砖混、砖木结构平房为主。属于近期改造、质量较差的土木结构平房原则上不准出售。 3、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为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优惠价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4、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不发放住房补贴(即住房券)的情况下,可以优惠价格出售。近年内,各地旧房的平均优惠幅度控制在当地住房标准价的40%之内;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住房,出售给职工,也可以采取不发住房补贴,一次性优惠的办法。新房的平均优惠幅度控制在新房标准价的20%之内。综合价与售价的差价,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偿。各地以优惠价出售的各类公有住房必须规定最低限价。近年内,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优惠后的实际售价一般不得低于100元/m2。以上优惠幅度将随时间、环境变化而减少,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私有化。 5、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鼓励一次付清房款。对无力一次付清房款的,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购房款,可减收优惠价款的20%。分期付款,其首次付款不得少于优惠价款的30%;超过30%部分,按高于银行保值储蓄利率付息;其余部分,每月所付购房款不得低于家庭总收入的15%,期限最长十年。 6、各单位对出售范围的公有旧住房,不得用公款搞高标准的装修翻建。否则,装修材料、设备和工费应按市场价如数计入房价中。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全额一次支付,不得给予优惠。 7、以上出售新、旧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各项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住户。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不同档次的商品住房供他们按市场价选购。 二、对出租的城市公有旧住房,逐步调整租金标准 8、各地在今年要做好调查测算工作。明、后两年,可根据当地财力和职工的承受能力采取“小步提租”或“理顺租金”的办法。 三、新房新制度 9、无论是房管部门还是单位的新建住宅,不能再继续实行过去的住房分配办法,要先卖后租。新房在不发住房补贴的情况下,可试行采用新的租金标准。今年,新房租金最低不少于维修、管理两项因素计租。各地也可以试行交纳抵押金获得住房使用权的办法。 四、积极推进旗(县)镇的住房私有化 10、旗(县)镇的住房制度改革,要采取公有住房出售为主和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要制定优惠政策,调动各方面建房的积极性。个人建房、合作建房和集资建房要纳入并服从城镇建房规划,同时当地政府要在征地、计划、材料、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11、严格控制旗(县)镇宅基地面积。居民新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积要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已经占用的套院平房或低层独院楼房的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部分要加收宅基地使用费,严禁个人搞地皮生意。 五、加强房地产管理 1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房地产交易,并负责管理出售公房工作。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交清全部房款后,统一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书,并受法律保护。职工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获得产权证五年后,允许进入市场买卖。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税费后归售房职工个人。 13、新旧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必须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标准及办法由自治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自行作价。 14、对原来实行补贴出售和有限产权出售办法购买的住房,在按照此次规定的优惠政策补足差价后,才能获得完全产权。 六、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15、各地出售公有住房后,要建立相应的住房维修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住房经营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及有偿服务制度。 16、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属个人产权范围内的维修,由住户负责;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暂由出售产权单位负责,待售后服务机构建立后逐步移交。其费用,在近几年,从出售公房收回资金回扣适当比例留给产权单位作为保修的费用。高压水泵、暖气等设施的管理、维修以及职工的取暖补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继续做好住房资金核定转化,建立住房基金 17、要逐步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城镇、企业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在目前调查测算、核定原有住房资金的基础上要集中力量做好住房资金转化工作。 18.自治区预算内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各单位新建住宅的资金应全额纳入当地住房基金,但所有权不变;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资金要从生产基金中划转出来作为住房基金并允许进入成本。企业还应从留利中提取适当比便划入企业住房基金;各单位出售公房收回的资金,必须存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信贷部),分别进入住房基金专户,所有权不变;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办法,各地可通过试点摸索经验。 八、加强对售房资金的管理 19、出售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只能用于住宅建设和维修、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各地政府要制定售房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对随意动用售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20、各市、各旗(县)镇要尽快成立住房资金信贷部。具体组建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从税收政策方面支持住房制度改革 21、自当地房改五年内,住房建筑税和房产税留给当地作为城市住房基金。 22、房屋开发公司和其它企业、单位的新建住房以优惠价、标准价出售给职工个人,可享受国家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23、职工个人建房或买房,免缴契税。 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24、各盟市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各单位也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政策行动,严禁各行其是。各地房改方案的审批要按照自治区房改办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5、在同一地区的所有部门或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服从当地政府房改工作的统一政策和部署。 26、上述试行意见在自治区部分地区和部门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后,在全区分期分批逐步推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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