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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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管理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1】 【2】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align="center">【1】 【2】 第二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正星科技有限公司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 7、年度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六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停职; 4、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四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六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邮政局领导责任追究制度XX县区邮政局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我单位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我单位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一、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单位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单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支委会、局长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单位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单位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单位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1、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2、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3、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追究的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转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灾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制度第二章规定情形由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市级以上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镇党委、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意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检举、控告; (六)有关工作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责令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事项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镇党委、政府在接到调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或不予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查。批准予以复查的,在7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期间,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单据确凿的,原责任追究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决定和责任追究复查决定应当由职能部门负责拟制,经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24页 共24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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