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章制度的若干意见[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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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5篇范文] 第一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8〕5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促进和优化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253号)、《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环评、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高效便民原则。规范统一环评审批要求,不断规范和优化环评编制、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权责一致原则。对因环评、评估、审批或监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相关群体性纠纷的,按照“谁编制、谁评估、谁审批、谁监理,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技术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理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规范环评审批要求 (一)坚持建设项目审批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各类规划,认真落实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为建设项目环评专项审批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制订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的要求,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环境功能达标的需要,抓紧制订出台我省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提高重污染、高能耗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落实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强制性、约束性要求。 (三)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要求,按照“同区域削减替代”、“增产减污”的原则,通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环境容量,既保障必需的建设项目,又确保实现污染减排计划。对重污染行业和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要执行从严的同区域削减替代政策。 (四)加强规划环评管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和依法由省和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已完成环评的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已完成环评的整体建设项目中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环评审批,必须公开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要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的形式、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公众参与的客观性、公正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公众的满意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评和环评审批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三、优化环评审批管理 (一)明确环评审批权限。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国家明确由省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国家和省严格限制的、对生态环境敏感的、属重污染行业的、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出分级审批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各地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经省政府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相关地区和相关行业的环评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措施。 (二)简化环评审批程序。自2008年10月1日起,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消环评大纲的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需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召开环评文件汇报会、审查会或组织专家审查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环评审批工作联系单制度,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前期服务工作,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有关信息和要求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避免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 (三)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原则上,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原则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此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四)完善环评审批公开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以互联网、审批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为载体,公开环评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以及办理程序、时限和结果,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要加快环评审批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环评审批和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机构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熟悉产业政策的人员充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岗位和技术评估岗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着力提高技术评估人员素质,充分履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等非行政职能。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估行为,督促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评估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环评技术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建立健全环评委托单位全过程监督环评、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的相关制度。 (二)加强环评机构队伍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评机构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的规定,对所有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要积极开放环评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促进环评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要强化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环评服务质量差、乱收费,因环评文件严重失真失实导致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等措施,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环境监理。通过强化工程环境监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加强工程环境监理队伍建设。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就工程环境监理实施范围和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发布机构: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09-16 第二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7〕93号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XX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取冠省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由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 (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二、规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六)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担保运作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坚持市场化运作,加强法人化管理。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单独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抽逃资本金,确保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企业的贷款用途、现金流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者个人信息等情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合理确定反担保条件和方式,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 (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定期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初创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十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和再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效率。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 (十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十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被担保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工作,应当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调联动,共同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监管机制。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服务。对列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单位并且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经营期3年以上无不良担保记录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重点合作与支持,简化审贷手续,并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努力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当地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四、切实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十七)各地在继续做好以企业房产、土地等为主的原有担保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不动产、动产以及债权、特许收费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担保新品种,努力挖掘各种合法有效的担保资源。鼓励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动产,以商标、专利、技术成果等权利,以应收款、保单、出口退税、经营权等担保物开展抵、质押。 (十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 (十九)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评估、保险、公证等事项,并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登记部门应予认可。各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强令或变相强求担保当事人双方进行评估、保险、公证等服务。 (二十)各级政府及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担保物及担保合同的审查,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于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十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依据《XX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县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通过参股、资助、补贴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二十三)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在5%以内,且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部分,经当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后,可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二十四)凡经省、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所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十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为担保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监管与服务 (二十七)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与服务职责。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共同参加。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牵头承担担保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工商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 门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诚信建设的指导,共同参与资信评级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十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情况。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告,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升信用,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建立健全担保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三十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优化服务,认真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努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荐)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投资创业活跃,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企业融资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银行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融资难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等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能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资金的重要工具。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于我省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富于弹性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不断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切实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以及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总体目标。推动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扶持一批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壮大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鼓励一批省外、境外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浙设立法人机构。到2012年末,力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社会资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在我省企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明显提高,对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三、构建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一)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联合或推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侧重投资回报稳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参与大型骨干企业的战略性并购重组,培育和扶持支柱产业。 (二)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后期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未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投向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 (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四)创业投资基金。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暂时困难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所在地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的同时,也可引导和支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方向的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此外,鼓励引导我省企业引进省外、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搞好服务,并在核准手续、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积极培育和吸引股权投资管理高级专业人才。对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可由引进地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五、创造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规范管理。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负责。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工商、证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研究制订并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的成长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制订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统一登记流程,规范机构名称。 (二)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杭州、宁波要将吸引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对引进的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优先纳入省级备案管理,优先入驻金融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投资项目信息,推进项目合作。 (三)强化自律。省金融办要指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组建行业协会,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通过行业协会促进股权投 2资管理公司加强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沟通机制,打造信息平台,组织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相关业务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 (四)严防风险。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募集资金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不得以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募资,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要按照投资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投资,防范风险。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是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九年五月八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四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2〕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代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迅速,但还存在产业层次偏低、服务能力偏弱、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现代物业服务业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各项指标力争位居全国前列。 ——物业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现物业服务的基础上,到2015年,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住宅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物业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所占比例达到10%以上,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物业服务行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培育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10—20家,其中若干个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占行业总量的30%以上,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上市零的突破;物业服务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20亿元以上,累计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贡献率稳步提高。 二、着力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不断健全物业服务体系。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农居点的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二)制订实施物业服务标准。加快制订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业规范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标准制订,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依据服务标准推行市场准入和分等级管理,提高物业服务业管理水平。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做大做强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骨干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盟、兼并、重组 等方式加大市场资源整合力度,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专业化发展,大力扶持一批设备管理、保洁家政、园林养护、秩序维护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提高物业服务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充分发挥品牌的示范和集聚效应。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示范推动作用,对所服务项目获国家、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县(市、区)应给予适当奖励,三年内在参加当地物业项目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 (四)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改进对员工的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将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岗培训。支持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设置物业服务类专业,加快物业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建设,推动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加快培养满足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五)积极推动物业服务节能减排。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责任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前期顾问等方式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从建筑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的选择上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主动排查高能耗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开展技术革新和设备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六)切实加强业主组织建设。加快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培训,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物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服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权利关系和行为。注重组织引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公共财产进行自主管理,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一)积极放开搞活物业服务市场。逐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房自我使用、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后勤管理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工厂、医院、学校、大型公建设施等物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 (二)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加快招投标专家库建设,遏制无序竞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健全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平台,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物业承接验收的监管,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市政等共有设施设备移交工作的监管,确保按时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三)着力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着手开展制订行业行规,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物业服务企 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确保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加快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建立市、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投拆受理制度和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组织体系,着力解决物业服务纠纷逐年增多的问题。充分发挥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物业服务纠纷的及时解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订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办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快研究省级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推进保障性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使用上,从2012年起,每年通过集中配置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品牌企业的发展,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奖励在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社区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市县财政也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适当扩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扶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 (二)完善有关收费政策。 1.完善物业服务定价机制。加快制订和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推广“菜单式服务、等级化收费”的物业服务费分级定价机制,积极推进酬金制收费方式。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和办公、商务楼宇等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标准超出当地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自主收费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模式。普通住宅小区认定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发布。 2.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要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规范物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收费标准应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三)落实税收金融扶持政策。 1.合理确定税基。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营业税以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收入扣除 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税基。物业服务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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