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责任追究规章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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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责任追究制度5篇 第一篇:集团责任追究制度集团责任追究制度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企业纲领》相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 1.3责任类型 1.3.1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3.2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3.3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3.4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1.3.5按类别可分为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管理责任、人事责任、技术责任、行政责任及决策责任。 1.4释义 1.4.1责任追究。明确经营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1.4.2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1.4.3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2责任追究原则 2.1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则。 2.2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2.3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2.4.责任减免: (1)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3)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从轻处罚。 3责任追究系统 3.1执行机构为第一反应系统,对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直接介入。执行机构有处置权。 3.2督察机构为第二反应系统,不涉及过程责任,只介入执行机构未提出的责任追究事宜或执行机构已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宜。 4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4.1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4.2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5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5.1责任追究事宜的提出 5.1.1过程责任主要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提出。过程责任侧重于查出事发原由,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着重改进落实。 5.1.2结果责任主要由责任者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所在系统的上级单位和该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督察委员会提出。结果责任侧重于查找系统原因,明确各个层面的个人及集体责任,做出处罚结论。 5.2责任调查 5.2.1凡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均应进行事实调查,调查部门应就关键性的细节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5.2.2责任调查须本着责任人与追究人相分离的原则,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调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调查人在追究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事宜与自己有关联,要移交上一级部门调查或联合调查。 5.2.3确定责任办法 5.2.3.1责任的归咎要以集团责权体系划分为依据进行判定 5.2.3.2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5.2.3.3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5.2.3.4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5.2.3.5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责任事件引发的关键性因素。 5.2.3.6经追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改进或处分意见 的提出 5.3.1改进意见的提出 由过程责任引发的但无须处分的问题,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自查自咎,并限期整改;对屡犯同类错误或知错不改者,将被提出处分意见。 5.3.2处分意见的提出 结果责任或须处理的过程责任,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及处理权限的划分由不同单位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5.4责任程度 责任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5.4.1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5.4.2重要责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5.4.3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5.4.4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5.5责任处理的权限划分 责任类型 一般责任 重要责任 重大责任 特别重大责任 5.5.1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须与《员工奖惩制度》相一致。 5.5.2企业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所在专业集团备案,各专业集团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集团总部备案。 5.6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附则 第二篇:集团责任追究制度文章标题:集团责任追究制度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企业纲领》相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 1.3责任类型 1.3.1按范围可分 为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3.2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3.3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3.4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1.3.5按类别可分为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管理责任、人事责任、技术责任、行政责任及决策责任。 1.4释义 1.4.1责任追究。明确经营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1.4.2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1.4.3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2责任追究原则 2.1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则。 2.2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2.3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2.4.责任减免: (1)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3)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从轻处罚。 3责任追究系统 3.1执行机构为第一反应系统,对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直接介入。执行机构有处置权。 3.2督察机构为第二反应系统,不涉及过程责任,只介入执行机构未提出的责任追究事宜或执行机构已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宜。 4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4.1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4.2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5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5.1责任追究事宜的提出 5.1.1过程责任主要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提出。过程责任侧重于查出事发原由,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着重改进落实。 5.1.2结果责任主要由责任者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所在系统的上级单位和该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督察委员会提出。结果责任侧重于查找系统原因,明确各个层面的个人及集体责任,做出处罚结论。 5.2责任调查 5.2.1凡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均应进行事实调查,调查部门应就关键性的细节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5.2.2责任调查须本着责任人与追究人相分离的原则,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调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调查人在追究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事宜与自己有关联,要移交上一级部门调查或联合调查。 5.2.3确定责任办法 5.2.3.1责任的归咎要以集团责权体系划分为依据进行判定 5.2.3.2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5.2.3.3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5.2.3.4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 第三篇: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清晰工作责任,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让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工作过失后能有效追溯,同时为进一步促使各经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以下情形属个人责任 (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 责任。 6、重要责任: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 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 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8、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在10万元及以上)、人身丧失全部劳动 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按一追到底原则。 第五条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条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第七条责任处罚时,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赔偿公司利益损失,最后接受行政 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且行政处分有时效延续性及长期影响力 第八条责任减免: 一、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当事人或单位从轻处罚: 1、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 2、积极主动足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3、能够积极配合公司追索损失的或责任事项发生后,主动讲明真实情况; 4、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不足额履行、拒绝或延迟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二、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公 司正常调查工作的; 三、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责任认定依据 一、现有已成文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责任定性的法规性、制 度性依据; 二、各经营单位(或各经营单位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书(如年度经营 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是责任定性的协议性依据; 三、各部门职能说明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是定性标准,是责任定性的职责性依据; 四、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的常识等, 是责任定性的行业性依据。 第十一条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一、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二、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 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确定责任办法 一、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 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二、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 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三、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 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四、多人对某责任事故共同承担责任时,根据各当事人各自所起作用及主观过错性程度,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承担首要责任的(指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责任事故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直接操作 责任的),按相应的档次最高比例承担责任; 2、承担主要责任的(指积极、主动参与实施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直接参与责任的)或 领导责任的(指对责任事故,根据其管理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却未及时报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按相应档次的较高比例承担责任; 3、承担次要责任的(指直接参与实施责任事故的某一环节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间接责 任的),按相应档次的最低比例承担责任。 4、经研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提出及处理结果权限 一、单位责任由集团审计部制订追究责任,报集团总裁批准执行; 二、集团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或各经营单位总经理的责任由集团总裁办和审计部负责 制定追究方案,报集团总裁批准执行; 三、各下属经营单位的总部主管级以上(不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各经营单位人力 行政中心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四、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一级业务线主管以下(不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单位的人力行政中心批准执行; 五、集团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或下属经营单位总部主管级以下(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部门负责人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公司人力部门批准执行; 六、各下属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一级业务线主管以上(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属公 司人力行政中心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公司策略委员会批准执行; 七、各下属经营单位的策略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公司策略委员会制定追究方案,报集团总裁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管理 一、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对员工进行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三、被追究人可于收到追究决议之日起7天内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议的执行。上一级机构的复议决定为最后裁定,包括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决议。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五条经济赔偿 一、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根据利益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总额不低于损失总额的20%。根据不同的损失金额、主观过错性及责任人职务级别,各责任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由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决定。 二、经济处罚时,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公司有权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公司财务部门。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可以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第十六条行政处分 除了根据责任等级进行经济处罚外,对责任追究可同时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记过、辞退、开除四种。 一、行政处分最低定性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责任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重要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重大责任给予辞退以上处分; 4、特大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二、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 公司带来利益损失的,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下属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总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度首建集二公司发[2006]61号 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首建集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制度通知 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0份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XX省关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依据《XX省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XX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结合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各分(子)公司、总承包部、部(室)行政正职、副职、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助理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应追究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对在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取消其评选资格的一种考核规定。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给予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 1、发生一起工亡1人的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工亡2人或工亡1人并工伤2人以上(含)的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工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 手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 1、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重伤2人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3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5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三)一起事故导致多人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 1、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导致6人以上9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3、导致10人及以上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发生火灾事故 1、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并财产损失严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 二、三款的相关规定,视情节加重处分。 6、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五)发生交通甲方责任事故 1、按照《首钢总公司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首发[2004]5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有关事故等情况的处理,由相应专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凡对事故负有直接或重要责任;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明确提出或认定的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否决相关厂处级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及相应考核期内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1、发生工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2、发生交通甲方责任(同等以上)死亡事故的; 3、发生重伤事故: (1)否决季度、月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2)对损失或一起事故合并损失工作日500日以上的(依据国家标准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的有关规定),否决年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4、年度千人负伤率超过控制指标的; 5、发生3例以上职业病或发生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 6、建设公司进行的安全生产内部评价中不合格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积极组织整改的; 8、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9、消防安全工作验收未达标的; 10、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未达标的; 11、发生其他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分级执行。在评选先进时,由评选组织单位将预评选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提交同级安全、保卫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审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九条各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十条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执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发[2006]8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按专业管理权限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 限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建集发 [2005]104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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