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规章制度[共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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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共5篇] 第一篇:会诊制度会诊制度 1、凡遇有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各科室的会诊管理有科主任负责。 3、各科室每月安排1-2名医师负责该月的会诊工作,并于没用25日前将下月的会诊人员名单报医务科。参加会诊工作的医师应由高年资的主治医师(3年及以上)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请,科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5、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请,相关科室主任召集,应邀医师一般应在一小时内完成,并写出会诊记录。 6、急诊会诊。由急诊医务人员或医院总值班人员召集,应邀会诊人员,必须随请随到。 7、院内会诊。由所在科主任提请,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医务科派员参加。 8、院外会诊。本院若有难以诊治的疑难病例,有科主任提请,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科室应派员携带病例,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例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院外会诊所需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需事先告知)。 9、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会诊期间,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学术民主,充分讨论,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10、院外会诊。本院医师前往外院会诊,必须事先向医院医务科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会诊;会诊结束后,应将会诊结果上报医务科。 11、全院医师必须在医师执业许可的范围内和指定的地点内从事医疗活动,不得未经医院允许、擅自外出从事一切医疗活动,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篇:会诊制度会诊制度 凡遇疑难病例或住院诊断不明确的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一、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经上级医师同意并签字。应邀医师 一般应在两天内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三、 四、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接到会诊单或电话后,必须10分钟内到达。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一 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员参加。 五、院外会诊,我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经科内讨论后,科主任提出书面申 请经医务科批准,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请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医师前来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员参加。必要时可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远程会诊。 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应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学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院内院外及集体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附于病程记录后。 第三篇:会诊制度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议记录。 五、全院会议。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室共同协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部同意并由医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议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部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会诊制度宽坪卫生院会诊制度 为了切实提高本院临床技术水平、降低医疗风险,更好的为患者服务,特制订以下会诊制度 1.凡遇有科内不能确诊或确定治疗方案的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需提请会诊的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决定,填写会诊单,提出会诊目的并根据病情需要选择会诊形式。 3.急诊科在值班期间,急诊各科主班医师有权提请各科医师前往会诊。重危或急诊会诊,必须随请随到。 4.会诊发生异议时,主持人决定会诊意见及其治疗方案。 5.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业务院长主持并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经治医师做好详细会诊记录。 6.科室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被邀科室在接到会诊单后应在24小时内派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前往会诊。 7.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并主持,重大会诊需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邀请各科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医务科派员参加。 8.由于本院技术、设备条件限制及病情需要必须请求他院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院外请求本院会诊时。需经医务科指定有关科室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前往会诊。 9.无论何种会诊,会诊前经治医师及主治医师应准备好四诊摘要及有关材料。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充分讨论,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确定诊断治疗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篇:会诊制度会诊制度 一、科间会诊 1、凡住院病人,因病情需同其它科共同研究的病例,可由经治医师提出会诊要求,填写会诊申请单,做好病情小结,提出会诊目的,经本科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同意签字后,送往有关科室医师。 2、会诊医师应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认真填写好会诊记录。 3、会诊医师如遇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应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前来会诊,不可推托病人,延误会诊时间。 4、如需进行专科特殊检查者,经治医师应亲自参加协同检查。 5、会诊医师必须是科室主任或专家顾问,如以上人员不在可由科室负责主治医师会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会诊,邀请科室也不得擅自邀请不具备会诊资格的医师会诊。 二、急诊会诊 1、凡病人有紧急病情变化需要它科会诊时,经治医师经主治医师同意后方可申请紧急会诊,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特别紧急者可用电话邀请。 2、被邀请医师应随叫随到,如本人不能前往时,可派相应资历的医师前往会诊。 3、紧急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三、科内会诊 1、科内有较疑难和有教学意义的病例,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召集科内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 2、通常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史,病人分析诊治意见,进行广泛讨论。 四、全院会诊 1、凡需院内多科共同会诊的病例,可由申请科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组织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非紧急会诊一般应提前两天将会诊病例的病历摘要打印发给有关会诊人员。 2、会诊时申请主任医师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做好会诊记录。 3、凡经院会诊讨论的重危疑难病例,外请会诊时需医务科长和业务院长参加。 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防止不及时请求会诊,也避免科内不讨论就盲目邀请会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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