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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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劳社字〔2008〕4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是指我局对各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本内部控制制度由组织决策、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档案管理系统控制、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组成。 第三条我局业务稽核科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决策 第一节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主要议事决策内容 ㈠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委、县委各项批示、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㈡讨论全地区年度、半年度社会保险工作计划、思路、措施、重点。 ㈢讨论审定向省、市委、县委汇报的有关重要问题。 ㈣讨论研究本局内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㈤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议事方式 局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局重要行政工作的决策会议。有关本局重要行政工作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不在时由副局长主持。 第三条 参加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根据讨论研究内容的需要,可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列席。 第四条 有关要求 ㈠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科室准备材料(包括调查论证和建议方案),报办公室汇总,交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日期,无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局领导和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局长办公会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㈢局长办公会议由业务稽核科负责记录。均应编写会议纪要或形成有关文件,印发各科室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由业务稽核科负责督查和反馈。 第二节 局务会议制度 第五条 会议主要内容 ㈠传达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省、市委、县委的重要会议精神。 ㈡研究部署省、市委、县委要求完成的重要工作任务。 ㈢总结交流各科室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㈣听取各科室专题汇报,研究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㈤研究处理本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㈥研究处理其它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六条 会议组织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必要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列席。 第八条 有关要求 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后,业务稽核科负责提前通知安排。 ㈡各科室需要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必要准备,并在会前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㈢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和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印发数量、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㈣局务会议内容以及讨论的事项根据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的要求进行传达,对应保密的内容要注意保密。 ㈤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业务稽核科负责督办。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一条按照国家、省和地区的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金财务、计划统计、稽核监督、档案管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二条加强对岗位权限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权限监督制约机制。对每位经办人员分设不同的业务办理权限,形成业务操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三条各部门应按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岗位及人员权限和责任,确保本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㈠应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离经办人员的操作权限并设置不同的操作密码,由经办人员按职责权限操作,同时对操作结果负责。 ㈡严禁未经授权,以他人密码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㈢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办理业务,不得越权办理业务。对越权办理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加强对申报缴费基数的审核及征缴、支付的内部控制,防止相关科室少核、少收、漏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收入不入账、贪污、挪用等风险。 第五条规范经办行为,强化业务岗位制约关系。 ㈠建立征缴、支付部门内部岗位审核、复核的制约关系。 ㈡建立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 ㈢建立征缴业务与档案管理的制约关系。 第六条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等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我地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及办理时限,公开工作职责、经办纪律;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核定,防止虚报、冒领或多付、漏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应按照省相关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要求,进行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XX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条基金财务部门应严格划分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 第三条建立凭证管理制度,规范凭证的制作、登录、传递和归档,确保凭证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各项会计业务。正确设置会计记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会计复核和业务核对制度,防止产生会计差错。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不得违反基金支付管理规定。 第四条基金财务部门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基金财务科内部指定专人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㈠应督促各相关业务科室定期进行对账,核对财务基金收入、支出数据与征缴、发放、个人账户业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 ㈡应与开户银行定期对账,核对银行帐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㈢应与代发机构定期对帐,核对财务部门基金支出与代发机构数据是否一致。 ㈣与财政部门定期对账,核对记账数据与财政部门的记账数据是否一致。 第五条基金财务部门建立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重大基金要情需及时向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加强对相关印鉴的管理 ㈠基金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㈡基金网上银行业务,会计、出纳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客户证书,不得越权操作。客户证书持有人应加强保密意识,妥善保管证书和密码,不得将证书和密码交给其他任何人使用,并经常更换密码,防止泄密。 第七条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划缴凭证》和《社会保险专用收据》、银行票据及空白凭证的管理。按照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实行专用管理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条基金收支和保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人员形成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等工作。 第九条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基金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参保人员现金。基金支付人员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条加强对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 ㈠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只能由经过授权的财务人员办理。 ㈡财务人员应严格依据业务数据审核收入,确定收入和支出项目。 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在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上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调动或轮岗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㈠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尚未填写的会计凭证和账目登记填制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印章,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签字盖章。 ㈡整理有关印签、凭证、账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时,不得遗漏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要写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清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清册上签名盖章。社会保险经办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财务人员调动和轮岗前,稽核审计科要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二条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查阅会计档案应履行报批手续,财务人员调离时,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五章档案管理系统控制 第一条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确保社会保险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全面、真实反映全体参保热暖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社会保险档案实行永久性保存。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在局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在整理装订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时,应核查业务部门各类原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业务稽核部门定期对各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原始档案进行检查,保证原始资料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资料保持一致。 第五条局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档案的交接、检查和安全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档案库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尘等,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第一条 方式方法 ㈠披露方式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与新闻发布、统计公报、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业务查询和个人权益记录告知等工作结合起来,主要采用定期披露(年度披露、季度披露)、专项披露等形式。 1.定期披露。内容相对固定,根据披露的内容,由地区社保局提供披露信息的编写、初审、把关,经局领导审定确认后披露。披露载体以新闻媒体为首选。 ⑴年度披露。主要公布社会保险年度情况,描述社保事业发展情况。 ⑵季度披露。按季度公布社保工作动态情况。 2.专项披露。对重大制度改革、调整和新政策出台,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专项披露。 ㈡披露方法 1.定期披露。每年 一、 二、三季次月(4月、7月、10月)25日前由地区社保局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上一季度相应披露信息的提供、编写和初审,月底前交地区社保局业务稽核科汇总,报局领导审定确认后,于每季第二个月(5月、8月、11月)中旬前发布。四季度信息披露结合年度信息披露一并进行,于次年2月定稿,3月发布。 2.专项披露。需要披露的专项信息由地区社保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内容要求提出方案,提供材料,经研究、评估,确定披露载体,分别报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内部控制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业务稽核部门应认真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稽核内部控制中的职能作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内部控制年度检查及日常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条稽核工作人员开展内部稽核时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XX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局属各部门及经办人员在稽核工作人员开展内部稽核时不得拒绝、阻挠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业务稽核部门在实施内部控制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薄、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业务稽核部门应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笔录。 第五条业务稽核部门应对社会保险业务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相关业务部门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条建立内部控制奖惩制度。对内部控制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致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业务经办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对科室及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主要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错无为行为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科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责任行为 ㈠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㈡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㈢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或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㈣擅自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㈤未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承诺制,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扯皮,无正当理由,对属职责范围内应办工作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推诿不办或超越时限,致使服务对象或领导不满意的; ㈥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发布信息,或违反保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产生严重后果,造成工作被动的; ㈦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或业务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业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申报业务,或办事程序和结果未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印章的; ㈧在社会保险稽核过程中,有案不查或不依法依规,不按程序办事,造成执法过错的,或办人情案或关系案的,或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的; ㈨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㈩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接受当事人宴请或礼品、礼金及其他贵重物品的,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的; (十一)在作风评议及其他测评、考评、考核、座谈中群众反映强烈,被点名批评,并经查实的; (十二)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对组织安排的工作采取消极态度,使单位工作受到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十三)在公开场合言行不检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发表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或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大局的言论,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在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影响单位安定团结的,或在上班时间相互争吵谩骂或发生斗殴的,或在上班时间办私事、聊天、玩电脑游戏的; (十五)班子内部不团结影响工作的,或处事不公、职工意见较大的; (十六)作风散漫、纪律松懈,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严格,迟到、 早退、擅自离岗脱岗年累计10次以上,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或非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3次以上的; (十七)因主观努力不够,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管理任务的,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完成每月工作任务或完成质量较差的; (十八)在全局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中心工作、全局性工作中,责任感不强,牵头科室协调不到位,协办科室配合不力,造成工作延误,未能及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致使单位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及处理 ㈠未按照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失职追究制的科室,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㈡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㈢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㈣有错无为造成不良印象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1.因工作疏忽、失误,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在一个工作年度给予通报批评一次;第二次过错给予诫勉教育一次;第三次过错全年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2.因主观故意实施,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并视情况给予效能告诫或纪律处分,以及调整岗位处理等。 ㈥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三级追究:按照一项业务由经办、复核两岗办结的要求,出现以下过错时对以上两岗共同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科室主任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1.因工作疏忽失误,导致征收、支付环节计算数据出现错误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并由相关人员支付错误款项; 2.对明显虚假的材料,未审核发现,作出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给予效能告诫,待岗处理; 3.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虚报事实,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给予免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超越规定权限擅自提高、降低参保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调岗处理; 5.有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发现工作有疏忽失误或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6.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责任过错追究的认定 1.一般责任过错由业务稽核科根据内审情况进行认定,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2.重大主观恶意过错由局领导在听取业务稽核科内部调查情况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页 共1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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