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规章规章制度细则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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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制度4篇 社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使社团有一个较好的精神面貌,现制定社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望每个社员都自觉遵守。 一、要求部分 1.每次活动前一星期召开社团干部会议,制定活动方案及分工细则。 2.每月定期举行一次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同时吸收社员意见,在下一次活动时付诸实施。 3.社团组织活动时,每位社员都要通力合作。每个部门都要负责好自己的工作。社长和策划部同学在每次活动之前都要提前准备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策划实施方案。 4.财务预算必须明确到位。 5.社团干部开会时不准迟到,早退,有特殊原因一定要向社长说明。 6.每位社员必须服从社长及社干的安排,有意见当面提。 二、奖励部分 1、参加spark演辩团活动未得名次者,酌情奖励。获得名次者,张榜公布并颁发奖品。 2、经常参加社团活动者,年末评选时推荐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参加全校性的评选,为社团锦上添花。 三、惩罚部分 1、社团干部渎职并扰乱社团秩序者,将由社长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取消干部资格问题。情节严重者,在社团内部通报批评并发qq群公布栏上,同时永远取消社员资格。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企业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职工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本企业职工是指被迎嘉食品公司录用并与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同时按协议履行劳动义务的人员。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事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扣除一个月工资,如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与创业精神。 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不定期聘请专业人士为职工提供技能培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酌情选送优秀职工进行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培训事宜,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签约。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10天学习适应期与16个月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流程及制度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上班满2年以上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对上班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职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上班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10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应达到协议期满。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2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普通职工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3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2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技术与管理人员按录用时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相关交接手续。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企业实行普通员工9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技术岗位的职工:,管理岗位的职工: 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下午----- 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每月4天假期,基本上按每星期日或根据情况临时调整。如果请假与休假超过4天的每天罚款40元但除病假外。 第四节工资及福利 第31条*职工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外加业绩奖励与考核等奖励。 *职工福利:中秋与春节有固定礼品发放,据情而定重大节日有礼品发放;按季节免费发放工作服(按协议条款执行);不定期举行旅游及聚餐活动 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3条因订单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计件或平均工资补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也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所发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企业因季节或特殊情况等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上班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按5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协议或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40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对新招用的职工一律实行每年缴纳100元意外保险,上班未满一年的职工离岗时从最后一个月工资里扣除100元费用,但意外保险所有权归所保职工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职工必须遵守以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公司约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无工作原因擅自离岗与串岗,发现每次扣10元; (2)上下班必须自己亲自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5元;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并获得批复的只扣发基本工资, 无故旷工一天罚款100元。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的情况下,应提前1个小时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每次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满勤奖。每个月按约定上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并中途不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上的,每月奖励100元。 (9)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申请书》; (10)职工辞职由个人申请到部门经理签发意见再由主管签发同意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否则扣除离岗前一个月工资。 第42条职工必须遵守以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发现一次干私活,吃零食,打闹嬉戏罚款10元,连续发现三次罚款50元/次;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发现车间内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罚款10元/次;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否则按价赔偿或按价值3倍罚款;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得说与做有损企业或产品形象的话与事,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按流程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3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44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等。 第45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6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减低内耗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推荐优秀技术或管理人才到公司上班满一年的。 第47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或带小孩到班上影响工作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2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20日。 第53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4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5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6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7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暂未出台的营销方案、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8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内部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9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1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2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项目。 第63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安全要求及工伤规定 第64条职工上下班途中要按交通规则规定行使,严禁违规行使; 第65条职工在上班时间内,一定要按公司规定操作流程操作,否则出现意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66条职工在上班时间内,严禁串岗,因串岗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67条工伤时间界定:在公司规定上班时间范围内(9小时或10小时,还有公司临时安排加班上班时间内),不包含上下班途中时间与擅自串岗及无故离岗时间; 第68条工伤前提条件认定。*与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在公司从事自己岗位本职工作的﹑公司临时安排其他岗位工作的,不包含上班时间从事私事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6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 第70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71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72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73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生效执行。 药监局内部考勤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2)|返回目录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此处室的局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后,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办公室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签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饭店账单上填写金额大写,但一律不准签名。凡有签名者,不论有无派餐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不予以签报销(主要负责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局内,可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主要领导不在局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在补办派餐单时,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本处室的领导签发补办派餐单批准证明,申报人持此证明到办公室补办派餐单手续,凡无此证明的,办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单,否则追究办公室人员的责任。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无法取得与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联系而进行的招待,要补办派餐单。首先由接待人写出申请,说明为什么未事先取得派餐单,为什么事先未能与领导电话联系,为什么招待等。申请要交局主要领导审批。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领导人签的申请到办公室补写派餐单,否则,办公室一律不准提供派餐单。派餐单补办完毕后,由申报人交相应饭店,并附于账单后。 4、凡无派餐单或有派餐单而在帐单上有签名(县外发生的用餐单据除外)的用餐单一律不予签报销。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无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标准的,要向主要负责人电话请示和批准。此情况均要交纳现金,单据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后方可办理。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企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3)|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 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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