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规章制度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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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XX县区农业局(公章) XX县区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14项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单位:XX县区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开展抽样检测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 2移交工作。 (四)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五)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XX县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 3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检。 (四)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 4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5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XX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单位:XX县区农业局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以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处理 7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林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单位:XX县区农业局(林业部分) XX县区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县辖区内的林木所有者生产经营、林木采伐及林地征占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监管;负责植物检疫证核发。 1、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2、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木所有者、征占林地的使用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 2、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人证是否相符、是否有超范围加工经营现象。是否一证多址、是否有违法经营情况。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产经营地点、生产经营单位性质、土地性质、生产经营苗木种类、树种名称、产苗量、 8种子来源、苗木生产经营条件。 4、征占用林地审核。是否按审批的范围、面积使用林地、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植物检疫证核发。是否按程序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1.进行伐后验收。 2.监管员进行监管。 3.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两年内恢复林地,如不恢复根据森林条例第43条处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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